北展观察 · 法治与公共安全专题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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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展观察 · 2026 法治专题

10克、25克与“无论数量多少”:
芬太尼犯罪司法规则进入精细化阶段

从“整类列管”到立案、证据、明知、财产与跨区域管辖——解读“两高一部”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新规,并以合成大麻素、药用毒品案件观察刑事司法中的“数量”逻辑。
北展观察记者组 | 法治专题 | 2026-09-30 | 阅读提示:本文为法律政策观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202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同步施行。

两份文件的意义,不只是增加几个“克数”。从司法体系看,它们把芬太尼类物质犯罪进一步纳入一套从列管、立案、鉴定、证据审查、明知认定、定罪量刑,到违法所得追缴和案件管辖的完整刑事司法框架。

25g药用芬太尼类物质
非法持有立案追诉门槛
10g其他非药用芬太尼类物质
非法持有立案追诉门槛
12.5g药用芬太尼类物质
非法提供的数量门槛
5g其他非药用芬太尼类物质
非法提供的数量门槛
真正值得关注的,不只是“25克还是10克”,而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评价链条正在被明确:什么物质属于芬太尼类物质、它属于药用还是非药用、什么行为达到立案追诉条件、证据怎样证明、被告人是否“明知”,以及犯罪所得如何处理。

一、两份新规同时落地:一个管“办案适用”,一个管“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信息显示,三部门联合制定的《意见》共18条,重点明确芬太尼类物质范围、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证据收集与审查、明知认定、违法所得追缴以及关联案件管辖等问题。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重点解决的是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何种情形应当立案追诉”。两者自2026年9月23日起施行。

这一区分十分重要:“立案追诉标准”不等于“最终判刑标准”。前者解决的是达到什么条件进入刑事追诉;进入审判阶段后,仍需依照刑法、司法解释及《意见》,结合数量、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定刑罚。

两份文件的核心分工
  • 《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点解决芬太尼类物质的范围、药用/非药用分类、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证据、明知、涉案财物、管辖等司法适用问题。
  • 《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重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以及特定非法提供行为的立案追诉条件。

二、10克、25克:数字背后是两套分类规则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芬太尼类物质,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无论数量多少,均以相应毒品犯罪立案追诉。

对于非法持有,文件则设置了两条数量路径: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阿芬太尼等药用芬太尼类物质达到25克以上;其他非药用芬太尼类物质达到10克以上。若非药用芬太尼类物质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具有药用用途,则适用药用标准。

行为药用芬太尼类物质其他非药用芬太尼类物质规则性质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无论数量多少立案追诉立案追诉
非法持有25克以上10克以上立案追诉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12.5克以上5克以上特定主体、特定行为

此外,两种以上芬太尼类物质分别没有达到门槛,但按相应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后累计达到标准的,也应立案追诉。这意味着司法实践中的“数量”并非永远等于某一包物质的简单称重结果。

三、为什么要区分“药用”与“非药用”

《意见》将芬太尼类物质进一步区分为药用与非药用。对于芬太尼、阿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等药用芬太尼类物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数量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中关于芬太尼的数量标准;其他非药用芬太尼类物质,则参照海洛因相关数量标准。

这种设计体现的是刑事司法中的“分类评价”。同属一个结构性类别的物质,在合法药用场景和非法滥用场景下,其监管背景、流通方式与法律评价可能并不完全相同。

北展律师观察:在具体案件中,首先需要解决的往往不是“判几年”,而是“案涉物质究竟是什么”。成分鉴定、物质归类、是否具有经批准的药用用途,会直接影响后续数量标准和法律适用。律师阅卷时,对鉴定意见、取样送检过程、样品封存与保管链条的审查,具有基础性意义。

四、一个发生在2024年的新疆案例:数量并不是“称完就结束”

在新疆伊犁一起合成大麻素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苏某甲以“埋包”方式贩卖“花和烟丝”100.18克;马某随后准备转交剩余毒品时被查获,现场查获99.16克。鉴定显示,相关物质含有合成大麻素5F-EDMB-PICA,并按照当时适用的折算规则折算为相应海洛因数量。

苏某甲的辩护人对折算标准提出异议,认为案发时间早于2024年4月19日相关折算表发布,不应适用后发布的标准;同时对称重、封存、送检程序提出质疑。法院最终未采纳相关辩护意见,认为案涉“花和烟丝”属于合成大麻素,国家禁毒委员会依据相关成分的依赖性制定具体折算标准,可以适用于本案。

这一裁判思路至少说明一个实务问题:毒品犯罪中的数量认定,可能同时涉及净重量、成分鉴定、含量鉴定、折算标准以及程序合法性。因此,“100克”本身并不能完整描述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数量。

本案中,苏某甲最终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马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他被告人的责任则根据交易次数、交易证据、认罪认罚、自首、累犯等因素分别评价。

需要特别说明:上述案例涉及的是合成大麻素5F-EDMB-PICA,并非芬太尼类物质。本文引用它,是为了说明我国毒品犯罪司法实践中“成分—数量—折算—证据”的法律评价路径,而不是把该案直接作为2026年芬太尼新规的适用案例。

五、从微信转账到“埋包”定位:电子证据正在成为毒品案件的关键拼图

新疆案例中,法院认定多名被告人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供述、证人证言与微信交易记录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交易时间、地点、数量、包装、钱款以及微信视频、定位等细节,形成了较完整的证据链。

这一点与2026年《意见》的证据规则形成明显呼应。《意见》明确要求,对利用互联网实施芬太尼类物质犯罪的,应及时、规范收集网页、朋友圈、电子邮件、即时通信、文档、图片、音视频、用户注册和身份认证等电子数据。

换言之,未来涉芬太尼类物质案件的证据形态,很可能越来越呈现出“实物证据+资金流+物流+聊天记录+行程轨迹+人员关系”的组合结构。

六、“明知”成为新规中值得长期观察的关键词

对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被告人如果辩称“不知道是毒品”,案件就进入主观明知的证明问题。《意见》给出的路径并不是只看被告人自己的口供,而是允许综合同案人员供述、证人证言、物流单据、资金交易、通信记录和行程轨迹等证据判断。

如果缺少直接证据,还可以结合行为方式和过程、查获时情形,以及行为人的年龄、文化程度、生活状况、职业背景、既往毒品违法犯罪经历、与共同犯罪人的关系等因素综合分析。

北展律师观察:这意味着“明知”不会天然等同于“承认”。对辩护律师而言,真正需要拆解的是每一项间接证据与“明知毒品”的逻辑距离:谁付款、谁下单、谁收货、谁联系上下家、聊天使用了什么措辞、物流如何安排、行为人是否实际接触涉案物质,以及这些事实能否排除合理解释,都可能成为庭审争点。

七、从“人”到“钱”:新规把违法所得追缴写进完整办案链

《意见》不仅关注毒品本身,还要求收集证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性质的证据,对违法所得及收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涉案财物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可能并处没收财产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调查存款、汇款、房产、机动车辆以及投资、经营公司、企业等情况,并制作财产清单随案移送。

这使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治理呈现出一个明显的“全链条”特征:刑事司法不再只围绕“毒品在哪里、谁拿着毒品”,同时关注毒资从哪里来、钱去了哪里、收益形成了什么财产。

八、从个人持有到上下家网络:管辖与并案也被进一步明确

《意见》提出,对于长途贩运、利用物流寄递或者互联网跨区域实施芬太尼类物质犯罪的案件,应按照有利于侦查取证、保证办案质量的原则依法确定管辖;对于上下家犯罪、共同犯罪以及关联犯罪,在有利于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可以并案侦查。

这一规则与现实犯罪形态中的“线上联系、异地付款、物流交付、跨区域取货”相对应。对于侦查机关而言,案件可能从一个收货人扩展到交易链条;对于辩护而言,则意味着共同犯罪范围、上下家关系、主从犯地位以及每个人实际参与程度,都可能成为案件结构的重要问题。

九、从2019年整类列管到2026年司法规则:治理链条继续向后端延伸

2019年
我国对芬太尼类物质实施整类列管,监管思路从针对单一物质进一步转向覆盖相关结构类别。
2024年
合成大麻素案件中的成分鉴定、折算标准与电子支付证据,继续呈现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的技术化趋势。
2025年
相关目录体系进一步调整,对药用与非药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管分类持续细化。
2026年9月23日
两高一部《意见》与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同步施行,芬太尼类物质犯罪形成更加具体的司法适用规则。

十、两份2026年文件,究竟改变了什么?

观察维度2026年规则的明确化方向实务关注点
物质范围明确芬太尼类物质范围及结构性定义成分鉴定与物质归类
药用属性区分药用与非药用,并设置不同数量标准路径药用用途的主管部门确认
立案追诉贩运制造类“无论数量多少”;持有设置25克/10克门槛罪名与行为性质的准确区分
非法提供设置12.5克/5克门槛,并列举多人、多次、未成年人、严重后果等情形行为主体、对象及牟利目的
数量允许多种芬太尼类物质按比例折算累计称量、取样、鉴定、计算过程
主观明知明确资金、物流、通信、行程等间接证据的综合判断路径证据之间是否形成闭合链条
电子证据明确网络平台、即时通信、电子文件、身份认证等取证对象数据来源、完整性、真实性、关联性
涉案财物加强违法所得、收益及相关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资金流与财产性质证明
跨区域犯罪明确长途贩运、物流、互联网案件管辖与并案机制上下家、共同犯罪与关联案件

结语:真正的变化,是“从列管到司法”的闭环

如果只看数字,2026年的芬太尼犯罪新规容易被概括成“25克、10克、12.5克、5克”。但把两份文件放在一起看,真正值得关注的是数字背后的司法体系。

它首先回答“什么是芬太尼类物质”,随后回答“什么行为进入刑事追诉”,再回答“如何证明成分、数量和主观明知”,并继续延伸到电子数据、资金流、违法所得、跨区域管辖以及关联犯罪。

这也是为什么,未来观察芬太尼类物质案件,不能只盯着最终判了几年。更值得持续观察的,是物质分类如何认定、数量如何计算、电子证据如何形成闭环、“明知”如何证明,以及上下游犯罪如何被纳入同一案件结构。

从这个意义上说,2026年的两份新规,更像是把芬太尼犯罪治理从“列管”进一步推进到了“司法精细化”的阶段。

权威法源:
1. 最高人民法院:《“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2026年9月23日发布。
2.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法发〔2026〕12号》及《意见》全文。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高检发〔2026〕11号,2026年9月23日起施行。
4. 文中新疆合成大麻素案例事实,根据用户提供的裁判文书材料整理;该案例仅作为既有毒品犯罪“数量—鉴定—证据”司法实践的观察样本,不作为2026年芬太尼新规的直接适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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