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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展观察 办案纪实/ 劳动与工伤/ 一份检验记录背后:一场跨越医学与法律的工伤认定诉讼
BEIZHAN OBSERVATION · 办案纪实

一份检验记录背后:
一场跨越医学与法律的工伤认定诉讼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代理聂女士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行政诉讼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分配医学证据审查涉外劳务风险
来源:北展观察|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编辑:北展律师事务所法律研究团队 案型:工伤认定行政诉讼
阅 读 提 示 本文为北展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的办案纪实。文中当事人姓名、证人姓名依法律规定作部分化名处理;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准。案例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承诺性意见。

曾在非洲工作的中国工人丁某,回国后突发重病,经医院抢救无效离世。家属聂女士向成都市某区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人社部门作出该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死者病历中的一份"未查见疟原虫"检验报告单。对聂女士一家而言,这一结果确实难以接受。案件一波三折。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与上海劳动法专家、重庆医学专业人士积极合作,能否为聂女士一家争取到转机?

案件概览
死者
丁某中国中铁八局海外公司项目部工人
工作地
刚果民主共和国卢阿拉巴省科卢韦齐一带
发病与离世
2024 年 2 月 16 日2 月 15 日发热就医,次日抢救无效
争议决定
不予认定工伤申请人聂女士 · 一审、二审均胜诉

PART 01一、丈夫回国后病逝,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受阻

丁某受川内某公司派遣,前往中国中铁八局海外公司项目部工作,工作地点位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卢阿拉巴省科卢韦齐一带。在非洲工作期间,因为条件艰苦,丁某曾两次患上疟疾。

2024年2月初,他休假回国。2月15日出现发热等症状,先在四川射洪当地医院就诊,后因病情危重转入上级人民医院救治。2月16日,丁某经抢救无效离世。

突然降临的变故,让家庭失去了支柱。家中尚有80岁的母亲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对于妻子聂女士而言,除了面对亲人离世的悲痛,她还需要弄清丈夫究竟因何离世,以及这一死亡是否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家 属 主 张

"我丈夫丁某在非洲感染疟疾,回国后复发身亡",聂女士说。她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希望查明事实、维护家人的合法权益。

但人社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决定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病历中重症肺炎、脓毒症、急性脑梗死、多器官功能衰竭等多项未确诊的诊疗信息作出该判断。

当然,在病历中有一个"未查见疟原虫"的检验记录,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这也成为后续诉讼必须回答明白的关键问题。

争议检验记录 · 双方共同的事实起点
CASE EVIDENCE No.01
病 历 检 验 报 告 单 · 争 议 结 论
未 查 见 疟 原 虫
这六个字,成为整起案件的发起点,也是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 设备存疑
    医院所用设备并非疟疾检测设备经多方求证与网络查询确认:医院使用的迈瑞 BC-7500 血液细胞分析仪,是用于红细胞、白细胞检测的设备,而非疟疾检测设备。
  • 方法存疑
    行业规范的"金标准"检测在病历中没有记录疟疾检测的"金标准"是采血后在显微镜下反复检查,但病历档案中没有出现这样的检测记录。
  • 结论越界
    以未查见结果直接排除疟疾,超出了该记录本身的证明力一次不具备诊断意义的检测,能否当然排除一种疾病?该记录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支撑对死亡原因的判断?
  • 举证归属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人社部门以此记录作为不予认定的依据之一,就应说明该记录足以排除疟疾复发的可能性。
需要说明的是,案件卷宗中第一家医院的代理人曾陈述"医院当时做过'金标准'检测",但该陈述与医院病历档案记载不一致,法庭最终未予采纳。病历档案的记载,最终成为关键事实的认定依据。

PART 02二、从法律判断到医学细节,团队寻找案件突破口

聂女士最初找到其他律所的律师代理本案,但结果并不理想。聂女士回忆说,第一个接手的律师在看卷后就退出了代理;其他律师也曾尝试寻求突破口,却未能改变案件所面临的"疟原虫"未查见检验记录。

面对这份检验记录,这就像一只拦路虎。那么,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潘嵩主任律师团队又该怎么来解答呢?

主任律师
潘 嵩
从事法律工作30年,长期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成都市金牛区优秀律师
副主任律师
李 洁
善于从细节中发现问题,曾多次获评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年度优秀律师
团队成员
杨 顺 琴
具有专业医学知识,在事务所工作多年,能够协助团队理解病历中的专业信息
外部协作
夏 梦 娜
上海劳动法律专业人士,最初即参与本案,判断案件仍有积极争取的空间

与一般代理思路不同,团队没有把工作停留在对行政决定的法律分析上,而是将病历、检验项目、诊疗过程和既往病史逐一对照,希望找到影响案件判断的具体问题。

1
设备不是检测疟疾的设备

梳理过程中,那份标注"未查见疟原虫"的检验记录经过多方求证和网络查询,找到了突破的方向:医院所用的设备迈瑞 BC-7500 血液细胞分析仪不是做疟疾检测的,那是做红白细胞检测的。

潘嵩律师认为,这一重大发现,几乎就是一个根本扭转本案的信号。

2
病历中缺少"金标准"检测记录

接着,律师们进一步研究发现,按照行业规范,应该采用"金标准"进行检测,然而,在病历中并没有这样的检测记录。

3
人工智能分析病历档案

同时,团队用人工智能方法分析病历档案,结果显示符合"疟疾"病症。

4
及时提交给承办法官

在得到了这些信息后,律师们马上把相关信息提交给了金牛区人民法院的主办法官。

PART 03三、专家证人出庭,庭审质证直指关键问题

"虽然问题在纸面上似乎解决了,但总不能说法庭最终都只能去依靠人工智能吧?!"潘嵩主任律师如是说。毕竟,人工智能有可能产生幻觉。

要以"科学"方式回答本案所涉疟疾问题,就需要找到专家证人。为此,律师开始在全国寻找专家证人,而这个过程最初并不顺利——律师先后联系了成都、上海、北京等数十家鉴定机构,但这些机构都拒绝担任专家证人。

正在团队为此苦恼时,一次偶然的机会,潘律师通过微信朋友圈找到了重庆临床医生马太容。马医生不仅具有多年的临床工作经验,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经过联系后,马太容审阅了病历材料,同意从临床医学角度提供专业支持。随后,聂女士在律师陪同下专程前往重庆,办理相关委托事宜。

第一次庭审中,人社部门也申请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围绕疟疾诊断方法、检验结果的证明力以及疟疾复发的可能性,该专家证人当庭陈述,并接受了双方质证。根据团队对庭审内容的梳理,专家证人主要谈到了四个方面:

人社部门专家证人的四项当庭陈述
壹
疟疾诊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能仅凭单次检验结果作出确定判断。
贰
疟疾检测所采用的"金标准"是采血后在显微镜下反复检查。
叁
2021年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中国已无原发性疟疾
肆
疟疾经治疗后仍有复发可能并谈及潜伏期可达一至两年。
如果疟疾诊断不能仅依靠一次检验,如果治疗后仍存在复发可能,那么病历中的"未查见疟原虫",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排除疟疾?这一结果是否足以支撑行政机关对死亡原因作出的判断?况且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

当然,潘嵩律师团队肯定该专家证人的陈述同时,也进一步指出,因为该专家证人不是临床医生,因此,针对具体的病历,其未能分析,这需要更进一步结合临床医生的意见来确定。这样,专家证人马太容的意见就尤为可贵了。

伴随马医生的出庭,案件更加清晰。马医生与对方专家证人的意见一致,并从诊疗规范角度进一步说明了"金标准"检测的依据,以及应如何看待病症、为何可以得出"临床型疟疾"的判断等。

颇为有意思的是,马医生在法庭上指出,科学本身是一个大概率,换言之,在没有反证的前提下,这个大概率就是真实的。虽然,最终确诊要用"阴性"或"阳性"来表述,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临床确定也能作为判断的依据。
—— 重庆临床医生 马太容 当庭陈述

当时,值得高兴的是,对方出庭的科长也当庭明确承认"临床型疟疾"这个判断。案件至此似乎可以皆大欢喜了。

PART 04四、第一次决定被撤回,争议却没有结束

庭审后,聂女士向单位人事工作人员表示衷心感谢,两位女同志在法庭上紧紧拥抱在一起。这一幕令人动容。随后,人社部门撤回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聂女士亦撤回起诉。

新的决定会完全不同吗?

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大约一个月后,人社部门再次作出内容基本相同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且表示已经重新调查。潘嵩主任律师看后十分生气,打电话去质问对方,对方回复这是集体决定。无奈之下,聂女士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01
首次诉讼 · 人社部门撤回原决定
第 一 次 庭 审 后
马太容出庭,对方科长当庭承认"临床型疟疾"。人社部门撤回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聂女士撤回起诉。聂女士与单位人事工作人员在法庭上相拥致谢。
02
反复 · 一个多月后内容基本相同的新决定
大 约 一 个 月 后
人社部门再次作出内容基本相同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表示已经重新调查。潘嵩主任律师电话质问,对方回复"这是集体决定"。
03
再次起诉 · 团队重新整理证据
第 二 次 诉 讼
团队重新整理证据,继续围绕疟疾诊断、检验记录的证明力及死亡原因展开论证。马太容再次参与案件相关工作,并再次出庭证明医学问题。
04
补充证据 · 世界卫生组织疟疾指南
庭 前 准 备
为进一步说明疟疾诊断和复发问题,团队提交了世界卫生组织相关疟疾指南的英文资料及中文译文,供法庭审查。
05
新变数 · 两家医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 二 次 庭 审
与第一次诉讼相比,第二次诉讼有所不同:两家医院均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两家医院第三人的不同陈述

第一家医院VOL.01
  • 确认迈瑞 BC-7500 血液细胞分析仪是血液细胞分析仪,并非用于检测疟疾
  • 也承认,疟疾检测的"金标准"是采血后在显微镜下检查
  • 但其代理人进一步声称,医院当时做过"金标准"检测
  • 该陈述与医院病历档案记载不一致,法庭最终未予采纳
第二家医院VOL.02
  • 代理人张利彬实事求是地向法庭作了陈述,其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也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据其了解,最初临床医生考虑过疟疾,只因丁某当时病情急转直下、被迅速送入 ICU 抢救,所以未做"金标准"检查
  • 针对人社局提出丁某死于脑梗的说法,张利彬认为,从丁某红细胞、白细胞快速下降的情况看,这种可能性很低

据此,潘嵩律师团队进一步研究发现,丁某所患有可能为脑型疟,属于恶性疟疾;只有这种疟疾才会导致红细胞、白细胞指标快速下降。团队在法庭上陈述了该意见。

庭审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法官赵泽龙主持,人民陪审员王春、艾希在法庭上也共同参加审理。庭审围绕检验记录的证明力、诊疗过程是否完整、疟疾复发可能性是否得到合理排查,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充分查明死亡原因等问题展开。

案件再次回到最核心的事实问题:当现有证据尚不能充分排除一种重要的死因可能时,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具备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充分依据?

PART 05五、法院判决:关键事实尚未查清,原决定依据不足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人社部门原有的判断。法院在判决书中强调:

  • 现有材料未能证明已经进行了相关的"金标准"检测
  • 相关专业人员的陈述与丁某的临床表现之间存在需要综合考量的联系
  • 病历中的相关记录也不足以直接排除疟疾复发的可能

法院据此认为,人社部门未能充分查明丁某死亡原因,也未能充分排除疟疾复发这一可能性,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依据不足。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人社部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成都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区人社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丁某因脑血管疾病死亡,亦不能证明丁某的死亡不是因疟疾复发所致的情况下,应当倾向于保护遭受伤害职工的利益,作出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伤认定。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观点

杨顺琴在回顾本案时说:

"这个案件很具有代表性,我们在法律上的一次确认,会给更多援外人员以更大的鼓励和信心。"
—— 杨 顺 琴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CONCLUSION结语:一份检验记录引发的三个法律命题

这起案件从一份"未查见疟原虫"的检验报告起步,最终以两审胜诉告终。但它真正拷问的,是三个在工伤认定乃至行政诉讼中反复出现的法律命题:

壹
证据的证明力,不等于证据的表面文字

一份写着"未查见"的检验报告,如果所使用的设备本就不是用于检测该疾病的,其文字结论的证明力就应被大幅限缩。审查证据,必须回到检测方法、设备用途与行业规范本身。

贰
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不在受害人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人社部门以一份证明力存疑的记录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就应说明该记录足以排除疟疾复发的可能性。不能用"未查见"直接推出"不可能患"。

叁
劳动者保护是工伤制度的价值取向

当行政机关不能证明死因、也不能证明不是因疟疾复发所致时,二审法院的态度是"倾向于保护遭受伤害职工的利益"。这是工伤保险制度基本原则在个案中的具体落地。

肆
境外工作者的特殊处境

丁某在非洲工作期间两次患上疟疾,回国后发病即离世。这起案件也提示:涉外劳务人员的工伤保障,涉及境外医疗记录的可采性、跨境证据的固定与送达等多个前置问题,值得企业与人社部门共同关注。

聂女士的丈夫没能等回一个解释。但这份判决至少确认了一件事:
在生命与权益面前,结论不能建立在一句未经检验的"未查见"之上。

审理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当事人:申请人聂女士 · 丁某(死者) 被诉机关:成都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整理、解读: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北展观察」法律研究团队

声 明 本文为办案纪实,案件事实来源于案件卷宗、庭审记录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文中当事人姓名、证人姓名依相关规定作部分化名处理;文中专家证人、办案人员观点为其在庭审及办案过程中的陈述,不代表本所正式法律意见。本文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承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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