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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展观察 刑事研究/ 裁判规则研究/ 婚托型诈骗案件的司法认定与裁判思路对比分析
BEIZHAN OBSERVATION · 裁判规则研究

婚托型诈骗案件的司法认定与裁判思路对比分析

——以七份刑事判决为样本,从犯罪构成、证据判断及罪名区分展开

来源:北展观察|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编辑:北展律师事务所法律研究团队 样本:七份刑事判决 属性:裁判规则研究
研 究 说 明 本报告以用户提供的七份裁判文书为主要分析材料,并补充核对公开法律依据。报告中"判决体现"系对所提供文书的归纳;"分析提示"系在文书基础上作出的法律分析,不替代个案法律意见。文书未明确说明的内容,不推定为法院已经认定。

PART 01一、研究问题与分析方法

本报告不只比较案件结果,而是围绕以下问题逐案检视:

  1. 犯罪构成: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被害人因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财物损失,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2. 主观故意:行为人是否从一开始就以骗取钱财为目的,还是确有恋爱、结婚或提供婚介服务的真实意思。
  3. 客观行为:虚构了哪些身份、婚恋意愿、家庭情况、见面安排或收费理由;这些虚假内容是否足以影响对方交付财物。
  4. 证据链条:被害人陈述、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账本、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同案犯供述能否相互印证。
  5. 共同犯罪:婚介经营者、组织者、婚托、假扮亲属者分别知道什么、参与什么、分得多少,是否形成共同故意。
  6. 罪名与数额:属于普通诈骗还是合同诈骗;哪些款项能归入犯罪数额;哪些指控因证据不足未被采纳。
  7. 量刑与处置:退赃退赔、认罪悔罪、作用大小、犯罪次数等因素如何影响处理。

PART 02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婚托案件应当怎样逐项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法定入罪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务分析中,应将构成要件拆解为以下几个彼此关联、不能相互替代的审查环节:

1. 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核心问题是行为人是否意图通过欺骗取得他人财物,并将财物据为己有或非法控制。婚托案件中,可重点考察:是否事先商量好骗财方案;是否使用假名、假身份或虚构家庭成员;是否反复对不同对象采用相同话术;是否在每次见面后按计划索取费用;是否根本没有发展真实关系的意愿;取得钱款后是否按约定分赃。单一事实通常不足以独立证明主观目的,应结合行为前后、同案人员联系及资金流向综合判断。

反 向 审 查

未结婚、分手、收取礼金或介绍费,并不当然等于非法占有目的。若确有真实婚恋交往、真实婚介服务或因关系变化而发生财产争议,应进一步辨别是否存在刑事欺骗,而不能把结果不如预期直接等同诈骗。

2. 客观要件之一:实施了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通常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婚托案件常见内容包括:虚构婚恋身份、年龄、职业、经济条件或家庭背景;假扮母亲、姐妹等亲属;虚构结婚意愿或见面安排;以不存在的家庭急事、购置物品、礼节要求等理由反复索钱;婚介机构发布虚假征婚信息或安排人员假扮真实相亲对象。

关键不是行为人是否"说过假话",而是虚假内容是否与财物交付相关、是否具有欺骗性,以及是否足以使被害人形成错误认识。无关紧要的夸大、恋爱中的一般言语不实,不宜不经分析就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诈骗。

3. 客观要件之二:被害人因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要查明被害人为什么付款:是因为相信对方真实相亲、恋爱或结婚,还是基于明确的婚介合同服务、正常礼尚往来或其他独立原因?应将每笔转账、现金交付与具体说辞、聊天记录、见面过程逐项对应。

如果被害人交钱与被告人的欺骗内容之间缺乏联系,或者交付原因无法查清,就需要谨慎认定。被害人"愿意给钱"不当然排除诈骗;但也不能仅因发生财物交付,就倒推其一定受骗。

4. 结果要件:取得财物并造成财产损失

应核对实际取得的财物、金额、支付时间、收款人、最终去向及退还情况。婚托案件中,礼金、见面费、介绍费、服务费、购物款等性质可能不同,必须分别分析其支付原因和证据基础。

不能把某一机构全部营业收入、全部客户付款或同案其他人员取得的钱款不加区分地计入某一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对无法证明与该被告人行为有关、无法排除合理疑问的款项,应按判决的证据认定处理。

5. 因果联系:欺骗与财产处分、损失之间应有联系

分析链条应当是:虚构或隐瞒事实 → 被害人形成错误认识 → 基于该认识交付财物 → 财物被取得并造成损失。每个环节都要有证据支撑。

如果付款系真实服务对应的合理费用,或者与所指控欺骗没有关联,不能仅因双方后来发生争议,就将付款全部认定为诈骗所得。

婚托型诈骗的成立,不取决于单一事实,而取决于一条完整链条:虚构或隐瞒事实 → 错误认识 → 财产处分 → 损失。

链条上任何一环缺乏证据支撑,认定结论都需要回到审慎。

PART 03三、法官如何从事实和证据推导出"诈骗"结论

分析判决时,建议使用"待证事实—证据来源—法院判断—法律结论"的结构,而不是只摘录判决结果。婚托型案件的典型审查路径如下:

审查层次要证明的事实常见证据法官应回答的问题
预谋与分工 是否事先策划婚托、统一话术、安排假身份或分赃 同案犯供述、聊天记录、账本、招募及工作安排 是临时发生的婚恋纠纷,还是预先设计的骗财方案?
虚假内容 身份、婚恋意愿、亲属关系、收费理由是否虚假 身份核验、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 哪些具体事实虚假,谁实施或明知这些虚假事实?
错误认识与付款 被害人因相信什么而交付每笔财物 转账流水、红包记录、收据、聊天上下文、证言 付款与所称欺骗是否有直接联系?
数额及归责 实际取得多少,哪些金额可归属于各被告人 银行流水、账本、收款记录、分赃记录、退赔凭证 是否存在重复计算、证据不足或与被告人无关的款项?
主观目的与整体模式 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连续类似行为、事前约定、虚假身份、分赃、取得财物后的表现 证据能否整体证明非法占有目的,而非仅凭单一可疑行为?
反证及争议 是否有真实服务、真实交往、合理解释或指控不实 合同履行资料、见面记录、双方通信、证人证言、反向资金记录 控方指控是否达到刑事证明要求,是否存在合理疑点?

表:婚托型诈骗案件的六层证据审查路径

特 别 提 示

判决中的"经审理查明"与"本院认为"应分开阅读。前者主要说明法院确认了哪些事实;后者才集中体现法院如何把这些事实与证据联系起来,并据此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罪量刑。若某项指控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应将其作为证据审查边界的重要发现,而不是略去。

PART 04四、七份判决的比较:法院认定思路与研究价值

1
张某、刘某、赵某某、刘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刑初208号 · 2018-05-22
事实概括
文书反映多人事先配合,以相亲、恋爱及婚姻礼节为背景,索取"串小门钱"、见面礼、彩礼等;其中存在登记结婚的情节。
认定切入点
分析重点:是否存在事先骗财安排、礼金索取是否基于虚构事实、各人分工和所得如何证明。法院并未仅因办理结婚登记就当然排除诈骗。另有以帮助办理房屋过户为由的独立诈骗事实,研究婚托部分时应单独拆分,避免混算犯罪事实和数额。
裁判规则
婚恋或登记结婚不是当然免责,也不是当然有罪;应回到非法占有目的和具体欺骗行为。
2
段小梅、谢海霞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18)豫0821刑初238号 · 2018-11-12
事实概括
涉及婚介中介与假相亲对象的配合,使用虚假身份、婚恋故事,并以不同理由索取财物。
认定切入点
分析重点:虚假身份和婚恋承诺如何与具体付款相联系;不同名目的钱款如何核实;被告人各自的参与程度、退赔及认罪情况如何影响责任和量刑。
裁判规则
对每笔钱应逐项分析支付原因,不能只因双方发生婚恋纠纷就整体认定诈骗。
3
郭某某、俞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刑初341号 · 2020-06-29
事实概括
婚介机构通过虚假信息安排女性婚托,之后以家电、衣物、给父母礼物等理由向相亲对象索款。
认定切入点
分析重点:虚假征婚信息、婚托安排、微信转账和红包、账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记录能否互相印证;共同实施和资金取得情况如何证明。退赔、认罪等因素另行影响量刑。
裁判规则
多种证据相互印证,比单独依赖被害人陈述或单一供述更能形成完整证明链。
4
张丹华、张芳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刑初字第0248号 · 2015-11-12
事实概括
案件涉及虚假婚介信息、假身份以及假扮母亲、姐妹等亲属,配合收取费用或礼物。
认定切入点
分析重点:假扮亲属者是否明知整体骗财计划、参与了哪些具体行为;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和个人责任如何划分。
裁判规则
"参与现场"不必然等于共同诈骗;应查明明知程度、行为贡献及共同故意。
5
杨秀寅等诈骗案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1刑初202号 · 2016-12-22
事实概括
多名被告人通过虚假征婚广告、安排假约会,收取介绍费、资料费、茶水费或成功费等。
认定切入点
分析重点:组织者、安排人员与具体婚托的分工;不同被害人、不同指控的证据是否分别成立。法院对证据不足的部分指控未予采纳或调整金额,并区分组织者与其他参与者的责任范围。
裁判规则
多人多次作案更要逐人、逐次、逐笔核实,不能用整体模式代替每一项指控的证据证明。
6
马青春合同诈骗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刑初2367号 · 2017-09-08
事实概括
通过婚介服务合同及安排婚托等方式骗取客户财物,文书认定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8万元;另有部分指控因证据问题未被采纳。
认定切入点
分析重点:诈骗行为是否发生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合同是否只是骗财工具,还是实际提供了对应服务;对其他被害人的辨认、身份及行为归属证据是否充分。
裁判规则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不能只看是否签了合同,而要看是否利用合同过程骗取财物及其交易属性。
7
肖铁志合同诈骗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1906号 · 2015-05-22
事实概括
婚介公司人员使用假名、虚构职业和家庭情况,以婚托身份与客户接触;被告人并非每次都直接收款。
认定切入点
分析重点:没有直接收款是否当然排除共同犯罪;哪些费用与被告人参与的见面、接触或服务有证据关联;法院将指控罪名由普通诈骗调整为合同诈骗,并未把婚介公司全部收费自动计入被告人诈骗数额。
裁判规则
个人犯罪数额应依据参与行为、共同故意和证据归属认定,不能简单等同于机构全部营业收入。

PART 05五、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婚介合同案件的罪名判断

七案中,马青春案、肖铁志案以合同诈骗罪处理,其他部分案件以诈骗罪处理。研究时不宜简单归纳为"有婚介合同就是合同诈骗",而应围绕行为方式及合同性质进行实质判断。

普通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一般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审查,重点是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审查重心在于欺骗行为本身与财物的对应关系。

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关注行为人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并符合该罪的其他构成要件。

审查重心在于合同过程与市场交易秩序。

  • 合同的存在不是唯一标准。应进一步查看婚介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机构是否实际履行、虚假安排是否是获取合同款的手段,以及行为是否涉及市场交易秩序。
  • 对个人假扮相亲对象、婚介机构收取服务费、婚托与经营者分工等不同环节,要分别分析;不能仅凭"婚介公司收了钱"就把全部款项归入每个参与人的犯罪数额。
  • 罪名最终以具体案件事实和法院裁判为准。研究报告可以指出判决的定性及其理由,但不要在缺乏文书论证的情况下擅自补充法院未写明的理由。

外部法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陈某荣合同诈骗案参考案例强调,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是否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财物,并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合同形式不应成为唯一判断标准。

该案例并非婚托案,本文仅将其作为区分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补充分析参考。

PART 06六、共同犯罪:婚介经营者、婚托及假扮亲属的责任

  • 组织者或经营者:重点查明是否策划虚假征婚、招募婚托、制定话术、安排见面、控制账目、分配款项,以及其对骗财目的的认知。
  • 婚托或假相亲对象:重点查明其是否知道身份、婚恋意愿或收费理由是虚构的,是否按安排诱使被害人付款,是否参与分钱或重复实施类似行为。
  • 假扮亲属或辅助人员:重点查明其是否知道整体计划、是否实施了具有欺骗性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对被害人付款起到作用。不能只因其出现于现场就推定共同犯罪。
  • 未直接收款者:没有直接收钱并不当然排除共同犯罪;但要有证据证明其共同故意和参与行为。相应地,也不能仅凭与其他被告人认识、同在一个机构工作,就推定其对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
  • 责任范围:结合共同故意范围、参与次数、具体行为、分工及证据,分别认定主从作用和个人犯罪数额。

PART 07七、犯罪数额与证据不足:报告中必须体现的审慎判断

婚托类案件经常存在多人、多被害人、多笔转账和多种名目的款项。数额分析应以"逐被害人、逐笔款项、逐行为人"为基本单位。

  • 区分实际支付金额、被告人实际取得金额、共同犯罪中可归责金额、已经退赔金额及尚未查明去向的款项。
  • 见面费、介绍费、茶水费、资料费、服务费、礼金、红包、购物款等不能只按名称定性,应审查支付的具体原因、约定内容及是否存在欺骗。
  • 如果判决明确对部分指控因辨认不确定、缺少其他证据或身份对应不清而不予认定,应作为"证据不足不作有罪认定"的典型材料。
  • 证据之间要能相互印证。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资金流转,但通常不能单独证明付款原因、虚假内容或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陈述也应结合客观记录和其他证据核实。
  • 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合理解释也应纳入分析。研究不是只找支持有罪的材料,而是检验指控是否经得起反向审查。

PART 08八、量刑因素:定罪与量刑应当分开讨论

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坦白、悔罪、被害人谅解、作用大小等因素,可能影响量刑或财产处置,但通常不能替代对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证明。报告中应分开写明:

  • 定罪层面: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及损失等构成要件。
  • 数额层面:法院确认哪些款项属于诈骗数额,哪些指控未被证明或被剔除。
  • 量刑层面:退赃退赔、认罪悔罪、从犯地位、犯罪次数及其他法定或酌定情节如何影响刑罚。
界 限 提 醒

不能把"已经退赔"理解为当然不构成犯罪,也不能把"没有退赔"单独当作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充分依据。

PART 09九、综合结论:可用于报告摘要的核心观点

七项核心结论
壹

婚托型诈骗的认定核心不是"有没有结婚"或"有没有收礼",而是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婚恋身份、婚恋意愿、亲属关系或收费理由等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并造成财产损失。

贰

法官通常会结合行为模式、事前分工、虚假身份、被害人付款原因、资金流水、聊天记录、账本、证人证言和同案人员供述等综合判断。单一证据一般应与其他证据印证。

叁

真实恋爱、登记结婚或提供部分婚介服务,不当然排除诈骗;但未结婚、关系破裂、使用不实信息或收费,也不能自动证明诈骗。关键仍是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与财产处分之间的联系。

肆

多人参与案件必须区分组织者、婚托、假扮亲属和辅助人员的共同故意、具体行为、参与范围及犯罪数额。未直接收款不当然无罪,但也不能据此扩大个人责任。

伍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分,应审查是否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财物以及合同活动的实质属性,不能仅以是否存在书面合同作为标准。

陆

判决对部分指控不予认定或调整金额,同样具有研究价值,说明法院需要对每一被害人、每笔款项及每名被告人的行为作证据审查,不能用整体可疑模式替代个别事实证明。

柒

最终分析应形成"构成要件—案件事实—关键证据—法院判断—裁判结果"的闭环,才能真正回答法官如何认定诈骗。

PART 10十、法律依据与研究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及共同犯罪相关规定。正式提交前请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核对现行条文版本。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官网: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472.html。该解释涉及诈骗数额标准、未遂、退赃退赔等问题;具体数额标准还需结合行为地相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入库参考案例选介:陈某荣合同诈骗案》(2024年8月22日):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0981.html。作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性质与交易秩序判断的补充参考,不属于婚托案件。
  • 七份判决书样本:张某等诈骗案(辽0726刑初208号)、段小梅/谢海霞诈骗案(豫0821刑初238号)、郭某某/俞某诈骗案(沪0109刑初341号)、张丹华/张芳等诈骗案((2015)和刑初字第0248号)、杨秀寅等诈骗案(津0101刑初202号)、马青春合同诈骗案(京0105刑初2367号)、肖铁志合同诈骗案((2014)朝刑初字第1906号)。

APPENDIX附:建议采用的单案分析模板

(一)基本信息
案号、法院、裁判日期、罪名。
(二)关键事实
被告人身份、婚托安排、具体欺骗内容、付款节点及资金去向。
(三)构成要件逐项分析
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和损失;因果联系。
(四)证据链
每个待证事实对应哪些证据,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有无被法院排除或不予采信的部分。
(五)法院说理
摘录或概括"本院认为"中关于主观目的、欺骗行为、数额、共同犯罪和罪名的核心理由。
(六)裁判结论
定罪罪名、认定数额、各被告人作用、量刑及退赔情况。
(七)研究评价
该案对婚托型诈骗认定提供什么规则,边界在哪里,有哪些事实不能类推。

PRACTICE北展律师实务观察:这类风险,企业与个人应当提前做什么

从辩护与合规的双重视角看,婚托型诈骗的治理逻辑其实与所有涉诈风险一致:事前识别高于事后辩解,证据留存优于口头解释。

① 婚介、婚恋服务从业者:收费项目必须与真实服务对应

机构如果收取"介绍费""资料费""茶水费""成功费",应当与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交付标准、收费节点一一对应并留存书面约定与履约记录。收费名目越模糊,越容易被整体评价为"虚构理由"。

② 婚恋交友个人:不以"结婚"作为唯一交付条件

以恋爱、婚姻为目的的财物往来,一旦双方对关系性质出现分歧,付款原因往往难以还原。大额支出应保留明确的给付依据,避免落入"到底是赠与还是诈骗"的模糊地带。

③ 潜在被害人:识别"托"的三类典型信号

  • 身份模糊:对方对职业、家庭、社交圈讳莫如深,不愿视频、不愿见朋友,却频繁索财。
  • 节奏异常:认识时间很短即以"父母催婚""家里出事""过节礼数"等理由要求大额转账。
  • 第三方巧合:所谓"亲属""介绍人"恰好同时出现并附会催促,且此后再无独立联系。

出现上述情形时,应先核实身份、暂缓交付、同步固定证据,而非仅以对方承诺"见面就结婚"作出判断。

④ 刑事辩护视角:把"逐笔逐人"做到位

从七份判决可以看到,法院对部分指控不予认定或调整金额的情形并不少见。辩护中真正有效的路径,是把每一笔款项的支付原因、每一个被告人的明知程度与参与行为逐项拆开论证,而不是仅在"是否构成诈骗"这一整体命题上作抽象辩解。

这也是「北展观察」持续关注裁判文书的意义:从一个案例中看到一类风险,从一条裁判规则中找到可以提前采取的措施。

来源:七份刑事判决书(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法律依据
整理、解读: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北展观察」法律研究团队

声 明 本文所引用的案件事实、裁判理由与数据,均来源于上述公开裁判文书;文中"分析提示""实务观察"系研究团队基于裁判规则作出的学理分析,不代表司法机关的认定立场。本文不替代个案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承诺性意见。正式提交或对外使用前,请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核对现行条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