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人为什么"懒得"写刑法典?
一场持续两百年的拖延症
本篇为整个专题的制度背景铺垫
如果你问一个中国法学生"刑法典长什么样",他脑子里会立刻浮现出一本厚得像砖头、条文从第一条排到最后一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如果你拿同样的问题去问一个英国律师,他可能会愣一下,然后告诉你:我们英格兰和威尔士,到今天都没有一部统一的刑法典。
这不是玩笑。英国是全世界少数几个发达国家里,至今没有刑法典的地方。谋杀罪怎么定?看几百年前的判例。盗窃罪怎么判?翻一堆散落在各处的单行法。你要是想找一条"总则"规定什么叫"故意",对不起,没有,得去成千上万的判决书里自己悟。
这事儿听起来挺离谱的,毕竟英国是现代法律的发源地之一。但如果你了解英国人的脾气,就会发现这其实非常"英国"。
PART 01曾经,他们离法典只有一步之遥
其实英国人不是没努力过。早在19世纪,边沁那帮功利主义改革派就大声疾呼:法律必须让老百姓看得懂!于是从1833年皇家委员会开始,到1879年斯蒂芬法官搞出《刑法典草案》,再到1989年法律委员会正式向议会提交一部完整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刑法典草案》,前前后后折腾了一百多年。
PART 02谁在阻止英国人拥有刑法典?
表面上的理由很体面:"判例法更灵活。"
英国的法官和律师阶层对法典化有一种骨子里的警惕。在他们看来,把刑法写成一本死板的条文,等于把法官的手脚捆住。现实千变万化,今天冒出个网络诈骗,明天来个AI换脸,立法者怎么可能提前预判所有情况?让法官在具体案件里"摸着石头过河",反而更灵活。
还有一层不好明说的原因:既得利益。英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围绕判例法建立起来的。法学院教判例,律师查判例,法官造判例。一旦有了法典,大家就得重新学一套东西,律所里那些靠"熟悉某年某月某法官在某案中的某句附带意见"吃饭的老法师,优势瞬间归零。所以法官群体对法典草案的态度,用学术论文里的话说,是"不欢迎"。
还有一个更现实的原因:政治优先级太低。刑法典这种话题,老百姓不关心,媒体不报道,议员没动力。1989年上议院辩论时,就有议员无奈地说,这报告"没有党派政治争议",但正因为如此,政府反而没有紧迫感去推动它。翻译一下就是:没人骂,那就先放着吧。
PART 03没有法典,英国人怎么过日子?
其实也过得下去,只是画风比较清奇。
比如"谋杀罪"的定义,至今靠的是17世纪某位法官在某个案子里随口说的一句话,被后人反复引用,就成了规则。再比如"故意"到底包不包括"明知自己行为很可能导致结果但依然去做",上议院的法官们在过去几十年里为这个问题吵了至少五次,每次吵完出一个判例,下次遇到类似情况再吵一轮。
有位老兄出版了一本妓女广告指南,被控"阴谋败坏公序良俗"。问题是,当时根本没有任何成文法或判例说过这种行为算犯罪。但上议院的法官们一拍脑袋,说:普通法里一直有这个罪,我们只是"宣布"一下它存在而已。
于是这位老兄就被定罪了——在他做出行为的时候,他根本不可能知道自己在犯罪。
PART 04所以,英国人到底想不想改?
想,但也不那么想。
法律委员会这些年学乖了,不再追求"一口吃成胖子",而是改走"stealth codification"(stealth 法典化)路线——今天把谋杀罪写进成文法,明天把过失杀人改一改,一点点蚕食普通法的地盘。但距离一部完整刑法典,仍然遥遥无期。
不过话说回来,一个连成文宪法都没有的国家,你指望它搞出一部刑法典,可能确实有点为难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