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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SICHUAN BEIZH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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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展观察 · 专题 跨境资产追偿/ 国际私法与刑事管辖/ 从钱志敏案看跨境加密资产追偿
B E I Z H A N   O B S E R V A T I O N

从钱志敏案看跨境加密资产追偿

英国史上最大加密货币民事追偿案:约 61,000 枚比特币的归属权,须先由中国法院裁决。
一次裁决,同时回答了管辖权冲突与准据法适用这两个国际私法核心问题。

出品:北展观察|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专题策划:国际业务团队 篇章:四篇 性质:域外法治观察
61,000枚
查获比特币
争议标的规模
41亿英镑
受害者
累计投入
34亿英镑
已通过中国法院
获得赔偿
281条
受害者主张权利
所依据的条款
11年8个月
钱志敏因洗钱罪
被判刑期
专 题 导 读 为什么这个专题要从一部"不存在的刑法典"讲起

英国是全世界少数几个至今没有统一刑法典的发达国家。谋杀罪怎么定?看几百年前的判例;盗窃罪怎么判?翻一堆散落在各处的单行法。这件事听起来离谱,却直接影响着本专题的核心命题——当一场跨境加密资产追偿诉讼来到英国法官面前时,他能援引的成文法依据在哪里?

从19世纪边沁的功利主义改革,到 1879 年斯蒂芬法官的《刑法典草案》,再到 1989 年法律委员会提交议会的完整草案——英国人折腾了两百多年,那份草案至今仍躺在文件堆里,从未被表决通过。本专题的四篇文章,正是从"判例法国家如何处理跨境追偿"这一切口进入。

P A R T   0 1  ·  导 语

英国人为什么"懒得"写刑法典?
一场持续两百年的拖延症

本篇为整个专题的制度背景铺垫

如果你问一个中国法学生"刑法典长什么样",他脑子里会立刻浮现出一本厚得像砖头、条文从第一条排到最后一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如果你拿同样的问题去问一个英国律师,他可能会愣一下,然后告诉你:我们英格兰和威尔士,到今天都没有一部统一的刑法典。

这不是玩笑。英国是全世界少数几个发达国家里,至今没有刑法典的地方。谋杀罪怎么定?看几百年前的判例。盗窃罪怎么判?翻一堆散落在各处的单行法。你要是想找一条"总则"规定什么叫"故意",对不起,没有,得去成千上万的判决书里自己悟。

这事儿听起来挺离谱的,毕竟英国是现代法律的发源地之一。但如果你了解英国人的脾气,就会发现这其实非常"英国"。

PART 01曾经,他们离法典只有一步之遥

其实英国人不是没努力过。早在19世纪,边沁那帮功利主义改革派就大声疾呼:法律必须让老百姓看得懂!于是从1833年皇家委员会开始,到1879年斯蒂芬法官搞出《刑法典草案》,再到1989年法律委员会正式向议会提交一部完整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刑法典草案》,前前后后折腾了一百多年。

33
1833年 · 皇家委员会
1 8 3 3 年
功利主义改革派边沁大声疾呼:法律必须让老百姓看得懂。法典化努力由此发端。
79
斯蒂芬法官《刑法典草案》
1 8 7 9 年
历史学家斯蒂芬提出系统化刑法典草案,尽管未获通过,但确立了"成文法可以清晰表达犯罪构成"的信念。
89
法律委员会提交完整草案
1 9 8 9 年
法律委员会正式向议会提交一部完整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刑法典草案》,仅总则部分就写了 52 条,试图把普通法里那些模糊了几百年的"故意""轻率""过失"全部定义清楚。上议院讨论时有议员激动地说,这是"法律委员会诞生以来最雄心勃勃的成果"。
?
至今仍未表决通过
此 后 数 十 年
草案交上去,政府说"我们研究研究",一研究就是几十年。到今天,那份草案还安安静静地躺在文件堆里,从未被提交议会表决通过。

PART 02谁在阻止英国人拥有刑法典?

表面上的理由很体面:"判例法更灵活。"

英国的法官和律师阶层对法典化有一种骨子里的警惕。在他们看来,把刑法写成一本死板的条文,等于把法官的手脚捆住。现实千变万化,今天冒出个网络诈骗,明天来个AI换脸,立法者怎么可能提前预判所有情况?让法官在具体案件里"摸着石头过河",反而更灵活。

但 说 白 了

还有一层不好明说的原因:既得利益。英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围绕判例法建立起来的。法学院教判例,律师查判例,法官造判例。一旦有了法典,大家就得重新学一套东西,律所里那些靠"熟悉某年某月某法官在某案中的某句附带意见"吃饭的老法师,优势瞬间归零。所以法官群体对法典草案的态度,用学术论文里的话说,是"不欢迎"。

还有一个更现实的原因:政治优先级太低。刑法典这种话题,老百姓不关心,媒体不报道,议员没动力。1989年上议院辩论时,就有议员无奈地说,这报告"没有党派政治争议",但正因为如此,政府反而没有紧迫感去推动它。翻译一下就是:没人骂,那就先放着吧。

PART 03没有法典,英国人怎么过日子?

其实也过得下去,只是画风比较清奇。

比如"谋杀罪"的定义,至今靠的是17世纪某位法官在某个案子里随口说的一句话,被后人反复引用,就成了规则。再比如"故意"到底包不包括"明知自己行为很可能导致结果但依然去做",上议院的法官们在过去几十年里为这个问题吵了至少五次,每次吵完出一个判例,下次遇到类似情况再吵一轮。

最魔幻的案例 · 1980年代"Shaw 案"CASE

有位老兄出版了一本妓女广告指南,被控"阴谋败坏公序良俗"。问题是,当时根本没有任何成文法或判例说过这种行为算犯罪。但上议院的法官们一拍脑袋,说:普通法里一直有这个罪,我们只是"宣布"一下它存在而已。

于是这位老兄就被定罪了——在他做出行为的时候,他根本不可能知道自己在犯罪。

这 个 案 子 的 后 续 影 响 Shaw 案后来成了法律界反复鞭尸的反面教材,也是法典派最有力的论据之一:没有法典,公民就可能因为一条"法官现编"的罪名而坐牢。

PART 04所以,英国人到底想不想改?

想,但也不那么想。

法律委员会这些年学乖了,不再追求"一口吃成胖子",而是改走"stealth codification"(stealth 法典化)路线——今天把谋杀罪写进成文法,明天把过失杀人改一改,一点点蚕食普通法的地盘。但距离一部完整刑法典,仍然遥遥无期。

写到这里,我突然觉得英国刑法有点像伦敦的地铁:历史悠久,线路复杂,有些站名可以追溯到维多利亚时代,你拿着手机导航也能坐,但要是有人提议"咱们把整个系统推倒重画一张图吧",所有人都会觉得他疯了。

不过话说回来,一个连成文宪法都没有的国家,你指望它搞出一部刑法典,可能确实有点为难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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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 R T   0 2  ·  特 稿

英国史上最大加密货币民事追偿案:
61,000枚比特币归属权,须先由中国法院裁决

公共检控署诉钱志敏及相关方一案 · 特纳法官(Turner J)裁定

2025年,英国法院审理了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加密货币民事追偿案件之一。特纳法官(Turner J)在公共检控署诉钱志敏及相关方一案中作出重要裁定:中国投资诈骗案受害者对当局查获的约61,000枚比特币是否拥有所有权,这一问题必须首先在中国而非英国解决。

这一裁决不仅涉及数十亿英镑资产的最终去向,更触及跨境加密资产追偿中最核心的法律冲突——管辖权与准据法选择。

PART 01案件背景:从中国庞氏骗局到伦敦"加密女王"

钱志敏
钱志敏
因洗钱罪被判 11 年零 8 个月监禁
钱志敏
Zhi Min Qian · 被称为"中国加密女王"
身份
常被称为"中国加密女王"
作案期间
2014年至2017年
实施主体
天津蓝天格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华注册);据称虚构的英国尼斯人寿保险公司 BNLI
手段
庞氏骗局式投资计划,宣称资金投入数字货币及空气净化设备等项目
资金转移
逃往伦敦前将部分资金兑换成比特币,持假护照入境
刑事结局
2025年承认洗钱罪,被英国法院判处 11年零8个月监禁

受害者均为中国公民,被告知资金将投入数字货币及其他项目(包括空气净化设备等)。受害者总计投入约41亿英镑。其中许多人已在2014年至2017年间通过中国法院获得约34亿英镑的赔偿。

2017年7月,中国执法部门冻结了与钱某公司相关的银行账户。与此同时,英国公共检控署依据2002年《犯罪收益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在英国追回了与该欺诈活动相关的巨额资产,其中包括大量比特币。

PART 02核心争议:受害者能否依据英国法直接主张比特币所有权?

中国受害者依据英国《犯罪收益法》第281条,主张对查获的比特币拥有所有权权益,寻求在英国直接追回这些资产。他们提出多项理由:

  1. 应适用英国法律判断所有权,从而决定是否有权追回;
  2. 依据英国衡平法,有权撤销已签订的投资合同,相关款项应被视为存入推定信托,并可进行追踪;
  3. 援引英国《犯罪收益法》第305条、第206条关于追踪非法所得财产的原则;
  4. 由于财产(比特币)位于英国,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lex situs)。

法院需要判断:适用英国法是否合适?应适用中国法?还是两者结合?

PART 03法官裁定:案件与中国联系远比英国更密切

特纳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比特币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属于财产(这一点并非所有欧洲司法管辖区均予承认)。他援引已纳入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的欧盟《罗马条例一》《罗马条例二》以及国际私法普通法规则,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法官认定:"从整体情况来看,这起案件显然与中国的联系远比与英国的联系更为密切。陈述、当事人、交易以及被指控的不当行为的直接后果都集中在中国。"

即使比特币后来转移到英国,也不改变这一结论。因此,在依据《犯罪收益法》第281条提出对巨额比特币的追回请求之前,必须先由中国法院解决受害者是否对这些比特币拥有所有权的问题。

PART 04裁决的意义:跨境加密追偿的"第一性"原则

本案是英国法院处理超大规模加密资产民事追偿的重要先例。它再次确认:

原 则 一
连接点优先于财产所在地
即使资产已进入英国,若案件的实质联系(当事人、交易发生地、损害后果)高度集中于另一国,英国法院仍可能要求先行在该国确定基础权利。
原 则 二
加密资产的财产属性并不自动带来管辖优势
比特币被认定为财产,但这一认定本身不足以决定准据法或管辖顺序。
原 则 三
中国法院的先行裁决具有关键作用
对于中国投资者在境外追索加密资产的案件,国内法院对基础民事权利的认定,将成为境外程序能否推进的前提。
对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而言PRACTICE

本案进一步印证了跨境加密资产追偿中"权利确认先行、管辖协调并重"的实务路径。无论是中国受害者在境外主张权利,还是境外资产需要在国内完成权利基础的认定,中英两地法律的衔接与证据准备都至关重要。

本案尚未完结。中国法院后续如何认定受害者对比特币的权利,将直接决定这批价值数十亿英镑的加密资产最终归属。对于持续关注跨境金融犯罪与数字资产追偿的法律界与投资者而言,这既是一场漫长的权利确认之战,也是观察国际私法在加密时代如何演进的重要窗口。

本文由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编辑部整理
P A R T   0 3  ·  附属特稿

英国《犯罪收益法》
(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简介

在前文"钱志敏案"中,中国受害者依据第281条主张比特币所有权权益——本文梳理该法的基本框架与关键制度

在"钱志敏案"中,中国受害者依据英国《犯罪收益法》第281条主张对比特币的所有权权益,法院最终裁定相关权利基础须先在中国解决。该案再次凸显这部法律在跨境资产追偿中的核心地位。本文作为前文的附属介绍,简要梳理《犯罪收益法》的基本框架与关键制度,供读者参考。

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 · 法律文本影印
UK STATUTES CROWN · CHAPTER 29
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 法律文本首页影印
《犯罪收益法》立法旨意(原文节录):"An Act to establish the Assets Recovery Agency and make provision about the appointment of its Director and his functions ... to provide for confiscation orders in relation to persons who benefit from criminal conduct ... to allow the recovery of property which is or represents property obtained through unlawful conduct ... [24th July 2002]"
即:设立资产追回机构,就从犯罪行为中受益者作出没收令,允许追回通过不法行为取得的财产或代表该财产的替代物。2002年7月24日。

PART 01一、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

《犯罪收益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简称POCA)于2002年由英国议会通过,是英国打击有组织犯罪、洗钱及金融犯罪的核心立法之一。它整合并大幅强化了此前分散的没收与追缴制度,确立了"剥夺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明确政策目标。

核 心 思 路 即使无法对所有相关人员完成刑事定罪,也要通过民事程序尽可能追回犯罪收益,切断犯罪组织的资金链条。POCA的权力由英国国家犯罪调查局(NCA)、皇家检控署(CPS)、严重欺诈办公室(SFO)、税务海关总署(HMRC)等机构共同行使。

PART 02二、主要结构:刑事没收与民事追回并行

POCA大致可分为两大追缴路径:

Ⅰ刑事没收 · Part 2 Confiscation
适用于被告人已被定罪的情形。法院可计算其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的"利益",并命令其支付等额金额。若无法支付,可附加监禁。这是定罪后的"价值追缴"。
Ⅱ民事追回 · Part 5 Civil Recovery
无需刑事定罪即可启动;举证标准为民事标准(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即"可能性的平衡"),低于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执法机关可向高等法院申请追回"可追回财产"(recoverable property),即通过"不法行为"(unlawful conduct)获得的财产,或代表该财产的替代物。
跨 境 意 义

"不法行为"既包括在英国境内的刑事违法行为,也包括在境外发生、但按当地法律属于犯罪、且按英国法律同样构成犯罪的行为。因此,即使诈骗发生在中国,相关资产流入英国,仍可能被纳入民事追回范围。

PART 03三、与本案高度相关的关键条款

第281条:受害者主张(Victims of theft, etc.)

这是钱志敏案中受害者直接援引的条款。在民事追回程序中,如果某人主张被执法机关认定为"可追回财产"的部分或全部财产实际上属于自己,可向法院申请宣告。

法院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作出宣告:

  • (a)该人因不法行为被剥夺了其主张的财产(或该财产所代表的财产);
  • (b)被剥夺前该财产本身并非可追回财产;
  • (c)其主张的财产确实属于他。

一旦法院作出宣告,该财产即不再属于可追回财产,受害者可据此主张优先权利。

第304–306条:可追回财产的界定与追踪

  • 第304条:通过不法行为获得的财产为可追回财产,并可"跟随"进入后续持有人手中。
  • 第305条(Tracing property):如果原财产被处置,获得的替代财产同样视为代表原财产,仍属可追回财产。这一"追踪"原则允许执法机关或权利人沿着资金或资产链条追索。
  • 第306条:当可追回财产与其他财产混合时,可按比例认定混合财产中属于可追回的部分。
与 本 案 的 关 联 这些条款构成了POCA民事追回中的财产识别与追踪基础。受害者在本案中亦援引了相关追踪原则,主张比特币可被追踪至其原始投资。

PART 04四、其他重要配套制度

冻财产冻结令
Property Freezing Order:在正式追回前临时冻结资产。
币加密资产没收程序
现金、上市资产及加密资产没收程序:POCA后续修订(尤其是《2017年刑事金融法》及后续更新)已明确将加密资产纳入可扣押与没收范围。
富不明财富令
Unexplained Wealth Order:要求当事人解释高价值资产的合法来源,否则可能面临民事追回。
查调查权力
包括生产令、客户信息令、搜查扣押等,用于查明资产去向。

PART 05五、对跨境案件的实务启示

钱志敏案充分体现了POCA的双重特性:一方面,它赋予英国执法机关强大的跨境追缴能力;另一方面,第281条也为真正的受害者提供了主张优先权利的通道。但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当案件的实质联系(当事人、交易、损害后果)高度集中于中国时,所有权这一基础问题须先由中国法院解决。

对 中 国 投 资 者 及 法 律 实 务 者 的 启 示
  • ·跨境加密资产追偿往往需要中英两地程序衔接;
  • ·国内法院对基础民事权利(所有权、撤销权、信托等)的认定,可能成为境外回程序能否推进的关键前提;
  • ·证据准备、准据法论证与管辖权策略必须同步考虑。
《犯罪收益法》是一部技术性强、权力范围广的立法。无论是执法机关启动民事追回,还是受害者依据第281条主张权利,均需要专业、精准的法律支持。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团队整理
P A R T   0 4  ·  特 稿

国际刑事管辖权的冲突
与准据法适用规则

——以跨境加密资产追偿为视角

在钱志敏案中,英国法院最终裁定:中国受害者对查获比特币是否拥有所有权,必须先依中国法律在中国解决。这一裁决将"管辖权冲突"与"准据法选择"这两个国际私法与国际刑法中的核心问题,清晰地呈现在跨境资产追偿的实务场景中。本文简要梳理相关规则,供读者参考。

PART 01一、国际刑事管辖权的基础原则

国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依据,在国际法上主要有以下几项:

壹
属地原则
Territoriality
最基础、最普遍接受的原则。犯罪行为或其结果发生在本国领土内,本国即有权管辖。网络犯罪、跨境诈骗中,资金转移地、被害人所在地、结果发生地均可成为连接点。
贰
属人原则
Nationality / Active Personality
本国公民在境外犯罪,本国仍可管辖。部分国家还采用被动属人原则(本国公民受害)。
叁
保护原则
Protective Principle
针对危害本国国家利益、安全或重要公共秩序的境外行为。
肆
普遍管辖原则
Universal Jurisdiction
针对海盗、战争罪、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等国际社会共同关切的严重犯罪,任何国家均可管辖,不论犯罪地与国籍。
实 践 中 的 主 导 地 位 在实践中,属地原则仍占据主导地位。当犯罪链条跨越多个国家时,多国同时主张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便不可避免。

PART 02二、管辖权冲突的产生与协调

跨境犯罪(尤其是金融诈骗、洗钱、加密资产转移)常同时触及多个连接点:犯罪实施地、资金流转地、资产所在地、嫌疑人国籍国、被害人所在国。各国基于自身利益与法律传统主张管辖,冲突由此产生。

常见协调方式包括:

  • 国际礼让与实际控制优先:由实际控制嫌疑人或主要证据的国家优先起诉。
  • 条约与司法协助: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MLAT)、《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提供合作框架。
  • 一事不再理(ne bis in idem):避免同一行为被多国重复处罚。
  • 协商与分工:通过双边或多边渠道确定主管辖国,其他国家提供协助或并行民事追偿。
重 要 区 别
刑事管辖权的确立,通常直接决定适用本国刑法(法院地法原则)。这与民商事领域"先确定准据法、再适用实体法"的逻辑明显不同——在刑事领域,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高度一体。

PART 03三、民事追回与财产权利中的准据法规则

钱志敏案的特殊性在于:英国公共检控署依据《犯罪收益法》启动的是民事追回程序(Civil Recovery),而非单纯的刑事定罪后没收。受害者依据第281条主张的是私人财产权利。因此,法院必须借助国际私法规则判断"所有权"这一基础问题应适用何国法律。

英国法院在本案中主要援引了以下规则:

R1《罗马条例一》与《罗马条例二》
Rome I 与 Rome II(已转化为英格兰和威尔士保留法):
· Rome I 规范合同义务的准据法;
· Rome II 规范非合同义务(侵权、不当得利等)的准据法。
二者均强调"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兜底。
普普通法国际私法规则
对于纯财产权利(proprietary claims),传统上适用物之所在地法(lex situs)。但对于加密资产这类无形、去中心化资产,法院更倾向于综合考察交易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损害后果集中地等连接点,判断"最密切联系"。
本案的关键认定KEY FINDING

特纳法官指出:陈述、当事人、交易及被指控不当行为的直接后果均高度集中于中国。比特币后来进入英国,并不改变这一整体联系。因此,在依据《犯罪收益法》第281条主张追回前,必须先由中国法院解决受害者是否拥有这些比特币的问题。

这一思路体现了"争点识别与分割适用"的技术:

争 点 一
比特币本身是否构成"财产"
适用英国法——英格兰和威尔士已明确承认加密资产为财产。
争 点 二
受害者是否对具体比特币享有所有权或衡平法权益
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中国法。
技 术 特 征
同一案件,不同争点适用不同法律
这正是分割适用——法院不是简单地"选一套法律",而是逐争点决定准据法。

PART 04四、实务启示

1. 刑事管辖与民事权利并行不悖

即使英国完成了对钱志敏的刑事定罪与资产扣押,中国受害者仍可通过民事路径主张优先权利,但权利基础需先在中国得到确认。

2. 准据法选择直接影响利益分配

适用中国法还是英国法,可能决定受害者最终能主张的范围(本金、利息,还是包含资产增值部分)。这是跨境追偿中最核心的利益博弈点之一。

3. 证据与连接点准备至关重要

当事人应尽早梳理交易发生地、资金流向、损害后果所在地等连接点证据,为后续准据法论证与管辖权协调做好准备。

4. 中英司法协助与国内先行确认

中国法院对基础民事权利的认定,往往成为境外追回程序能否顺利推进的前提。国内诉讼、执行与境外民事追回、刑事司法协助应统筹规划。

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与准据法适用,本质是主权、秩序与私人权利的平衡。

在加密资产日益成为跨境犯罪重要载体的今天,法律人更需熟练运用冲突法工具,在多法域之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四 篇 合 集 · 结 语
从"英国没有刑法典"的制度背景出发,到钱志敏案确立的"连接点优先"原则,再到《犯罪收益法》第281条的受害者主张通道与分割适用的技术——跨境加密资产追偿已经形成一条清晰的实务路径:权利确认先行,管辖协调并重。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团队持续关注相关领域的最新实践,愿为跨境资产追偿与权利保护提供专业支持。
本文由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整理
专 题 说 明

关于本专题

本专题共收录四篇文章,完整呈现钱志敏案的司法处理路径

编 辑 说 明

本专题以英国法院2025年"公共检控署诉钱志敏及相关方"一案的裁定为切入点,兼顾制度背景(英国判例法传统与两百年法典化努力)、核心依据(英国《犯罪收益法》)、规则梳理(国际刑事管辖权与准据法适用)三个维度,形成完整分析框架。

四篇之间存在明确的递进关系:导语解释为何英国需要判例法来填补成文法空缺;特稿一呈现案件本身与法院裁定;附属特稿补足裁决所依据的成文法;特稿二抽象出可复用的冲突法规则。建议读者按顺序阅读。

重 要 提 示 本专题内容基于公开报道、法院裁定信息与成文法条文整理,涉及的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以英国法院与中国法院的正式认定为准。英国法院就比特币是否构成"财产"的认定,属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域内的认定,并非所有欧洲司法管辖区均予承认。本案尚未完结,中国法院对基础权利的认定结果将直接影响最终资产归属。本文所引法律条文为便于理解而作摘录,完整条文请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本文仅作域外法治观察与学术交流,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承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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