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普通人”坐在法庭上的意义
在广州某基层法院的第三审判庭里,五十二岁的社区网格员陈阿姨第一次坐上审判席。她的左手边是审判长,右手边是另一名法官,对面是公诉人和辩护律师。那是一起故意伤害案,案情并不复杂,但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究竟是“防卫”还是“互殴”。
庭审持续了三个小时。陈阿姨全程挺直腰板,认真听,偶尔在笔记本上写几个字。到了评议环节,审判长问她:“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有什么意见?”她愣了一下,说:“我同意审判长的意见。”
这一幕,在全国各地的法庭上,每天都在以不同的版本上演。
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制度设计的初衷看,是要让“普通人”的常识、良知和生活经验进入司法过程,与职业法官的专业判断形成互补与制衡。但当“我同意”成为陪审员最常说的话,这项制度就面临一个尖锐的追问:人民陪审员,到底多久才能对事实认定真正负责?
二陪审员的设计初衷:让“门外汉”掌管事实
西方陪审制的核心逻辑:事实与法律的分离
现代陪审制度发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其最核心的制度设计,是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截然分开。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模式下,这一分工被贯彻得最为彻底。
具体而言,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通常为12人)仅负责事实认定。他们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审查证据的可信度,最终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在民事案件中则是判定侵权是否成立、谁胜谁负。陪审员不需要进行法律推理,不需要援引法条,他们被要求仅依据法庭上呈现的证据,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和常识良知做出判断。正如北京法院网的一篇文章所概括的:“陪审员由一定数量的‘门外汉’组成,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在小陪审团模式下,陪审员负责裁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民事侵权,法官则据此适用法律作出最终司法判决。”1
与陪审团的事实认定权相对应,法官的职责集中在法律适用和程序主持。法官负责确保审判公平公正、解释法律规则、指导陪审团如何适用法律,并在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后负责量刑。关键在于,法官必须尊重并接受陪审团对事实的最终裁决,不能干预或推翻陪审团的判断。一篇分析中西陪审制度的学术文章指出,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员单独行使事实裁定权,负责作出关于案件事实及胜诉方的裁决。法官虽需就法律问题向陪审员作出解释,但不能驾驱陪审团或侵夺其职权。法官与陪审团职权独立,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团的裁决。”2
这种设计的精妙之处在于:它承认法律专业判断与生活常识判断各自有其边界。法官懂法律,但不一定懂人心;陪审员不懂法条,但懂人情世故、懂社区规范、懂“一个正常人会怎么做”。让陪审员管事实、法官管法律,本质上是在司法过程中嵌入了一个“民意校准器”。
当然,西方并非只有一种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实行的是参审制,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既参与事实认定,也参与法律适用,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北京法院网的另一篇文章对此有清晰描述:“陪审员以个人名义参与审理、裁决,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共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并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3但即便在参审制下,由于职业法官在庭审组织和法律知识上的优势,实际运作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陪审员更多扮演的是“参与见证”而非“独立裁断”的角色。
无论是陪审团制还是参审制,制度设计者都预设了一个基本前提:普通人有权、也有能力对“事实”做出判断。这不是因为普通人比法官更聪明,而是因为事实认定本质上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技术问题——它涉及对证人可信度的感知、对行为情境的理解、对常理常情的把握,而这些恰恰是“普通人”的优势所在。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渊源与可贵实践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非舶来品的简单移植,而是有着自己独特的生长脉络。
从制度名称的引入看,清末1906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最早出现了“陪审员”的概念,但那更多是纸面上的仿效,未及真正落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明确规定,除简单案件外,原则上采取合议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这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革命根据地最早的制度化实践。
此后,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根据地普遍推行陪审制度,吸收各阶层人士参与审判。这一时期的陪审实践带有鲜明的“群众路线”色彩——审判不只是专业法官的事,而是要让群众参与进来、让群众说了算。这种理念,与西方陪审制的“同侪审判”传统有相通之处,但更强调司法的大众化和民主化。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宪法正式将其确立为国家基本司法制度。1956年和1963年的相关指示推动陪审员大规模参与审判,形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辉煌时期”。这一时期,陪审员不仅在事实认定上发挥作用,也在法律适用上拥有发言权,体现了当时对司法民主的高度重视。“文革”期间,制度受到冲击和破坏,处于停滞状态。1978年宪法恢复该制度,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案件应普遍由陪审员参与。
改革开放后,随着司法专业化程度的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一度面临“边缘化”的压力。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该制度的第一部单行法律。2015年,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启动,核心方向是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让陪审员专注于事实认定。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标志着这项制度进入了新的法治化阶段。
- 1906
概念引入
清末《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最早出现“陪审员”概念,但更多是纸面仿效,未及真正落地。
- 1932
根据地制度化
《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除简单案件外原则上采取合议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
- 1951
制度明确
《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 1954
宪法确立
1954年宪法正式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确立为国家基本司法制度。
- 1956—1963
“辉煌时期”
相关指示推动陪审员大规模参与审判;这一时期陪审员不仅在事实认定上发挥作用,在法律适用上也有发言权。
- 1966—1976
制度停滞
“文革”期间,人民陪审员制度受到冲击和破坏,处于停滞状态。
- 1978
恢复重建
宪法恢复该制度;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案件应普遍由陪审员参与。
- 2004
首部单行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该制度的第一部单行法律。
- 2015
改革试点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启动,核心方向是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让陪审员专注于事实认定。
- 2018
法治化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标志着这项制度进入新的法治化阶段。
- 2023
规模现状
截至2023年7月,全国共有31.6万余名人民陪审员,比《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前增加约50%,其中约21.9万人通过随机抽选产生。
回望这段历史,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可贵的实践遗产在于:它始终试图在专业司法与大众参与之间保持一种张力。在革命根据地时期,这种张力表现为“群众审判”对旧司法体系的改造;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表现为“人民当家作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在改革开放后,表现为对司法民主和司法公信力的持续追求。制度的形式在变,但“让普通人参与司法判断”的初心未变。
三当“陪审”变成“陪衬”:形式化的种种面孔
然而,制度的初心与制度的实态之间,往往隔着漫长的距离。
陪审员虽在庭审现场,却未实质参与审理——不提问、不发言、不追问,只是“在场”;到了合议环节不发表实质意见,或者简单附和法官意见。
有时间、有热情、配合度高的“熟面孔”被反复安排参审,脱离普通群众身份,丧失代表民意和广泛性的初衷。
选任偏好高学历、有专业背景人士,普通工人、农民、外来务工人员比例偏低;“陪审专业户”现象仍然存在,随机抽选在个别法院执行不严格。
要求法律门外汉同时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要么是“被普法”后的附和,要么是凭直觉的“乱点鸳鸯谱”,最终陷入“无法审”的困境。
“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最核心的病症
所谓“陪而不审”,是指陪审员虽然在庭审现场,但并未实质性地参与审理——不提问、不发言、不追问,只是“在场”。所谓“审而不议”,是指到了合议环节,陪审员不发表实质性意见,或者只是简单附和法官的意见。有研究指出,许多陪审员在庭审中沉默,仅表示“同意”,无法实质参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评议,制度沦为形式和摆设456。
这不是个别现象。在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这一问题尤为突出。学术分析指出,普通人民陪审员因缺乏专业性自信,往往盲目跟随法官意志,导致功能虚化和制度形式化7。一位基层法官曾私下坦言:“说实话,有些陪审员来了就是坐一上午,中午吃个盒饭,下午继续坐。你问他有没有意见,他说没有。你说这样的陪审,除了凑够合议庭人数,还有什么意义?”
“驻庭陪审”与“编外法官”:身份的异化
比“陪而不审”更隐蔽、也更值得警惕的,是陪审员身份的异化。
按照制度设计,人民陪审员应当是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代表的是“芸芸众生”的常识与良知。但实践中,部分法院倾向于使用“熟面孔”——那些有时间、有热情、配合度高的陪审员被反复安排参审,形成了所谓的“驻庭陪审”和“编外法官”现象。有批评指出,部分陪审员长期固定参与陪审,脱离了普通群众身份,丧失了代表民意和广泛性的初衷8910。人大代表在调研中也尖锐地指出,部分法院倾向使用有经验陪审员或聘任“专职人民陪审员”,导致陪审员来源固定,背离了司法民主的广泛性和“平民化”初衷11。
选任结构的失衡:谁在代表“人民”?
陪审员应当代表“人民”,但“人民”是谁?
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长期存在“精英化”倾向。早期的陪审员选任往往偏好高学历、有专业背景的人士,普通工人、农民、外来务工人员的比例偏低。虽然近年来通过“两个随机”(随机抽选候选人、随机抽选个案陪审员)改革有所改善,但结构性问题仍未根本解决。有研究指出,陪审员数量少,且呈现“精英化”倾向,普通群众比例虽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代表性不足的问题,难以充分体现司法民主121314。
更值得注意的是随机抽选的落实问题。尽管《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了随机抽选原则,但个别法院存在执行不严格的情况15。有研究观察到,部分陪审员参审案件占比过高,“陪审专业户”现象仍然存在16。这意味着,虽然制度文本上写着“随机”,实际操作中却可能变成“selective”——选谁不选谁,法院有相当大的裁量空间。
职权界定的困境:陪审员到底该管什么?
在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确立“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之前,人民陪审员被要求同时参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这带来一个根本性的困境:陪审员大多是法律门外汉,让他们对法律适用发表意见,要么是“被普法”后的附和,要么是凭直觉的“乱点鸳鸯谱”。有研究指出,过去陪审员被要求同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由于其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导致其难以在事实认定上发挥应有作用,反而陷入“无法审”的困境1718。
四制度初衷与现实困局的断裂:为什么会“走过场”?
把上述问题放在一起看,一个更深层的追问浮现出来:为什么一个初衷良好的制度,会在实践中大面积地“走过场”?
权力结构的惯性:法官主导与陪审员依附
我国刑事和民事审判长期采取职权主义模式,法官在庭审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调查证据、询问当事人、推进程序。在这种模式下,陪审员天然处于“旁听者”的位置——他们不熟悉庭审节奏,不知道什么时候该发问,也不清楚自己的发问会不会打乱法官的部署。
更重要的是,合议庭的评议过程往往由审判长主导。审判长先发表意见,其他成员随后表态,这在无形中形成了一种“锚定效应”——陪审员听到法官的专业分析后,即便有不同看法,也很难有足够的自信和知识储备去反驳。有学者指出,陪审员与法官职权界限模糊,陪审员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导致其难以发挥弥补法官社会经验不足的优势,甚至出现权力滥用或无效参与192021。
这里的关键不是法官“不让”陪审员说话,而是制度环境没有为陪审员的独立判断提供足够的支撑。陪审员没有阅卷权(或阅卷权受限)、没有独立的调查权、没有充分的庭前准备时间,到了法庭上只能“裸听”。在这种条件下,要求他对事实做出独立判断,无异于要求一个没有看剧本的演员即兴演出。
选任与管理的行政化:法院“自己选自己的人”
另一个深层问题在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管理在实践中高度依赖法院。虽然《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牵头选任、法院使用的分工,但实际操作中,法院对陪审员的“可用性”有很强的偏好——谁有时间、谁配合度高、谁“好说话”,谁就更容易被安排参审。
这种行政化的管理逻辑,与陪审制度“随机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要求之间存在内在紧张。有批评指出,法院主导管理导致陪审员难以独立行使职权,培训、待遇及激励机制不足,导致陪审员参与积极性低,部分人持应付态度222324。当陪审员实际上是“法院的人”——由法院选、由法院管、由法院给补贴——他怎么可能在合议时对法官说“不”?
保障与激励的缺位:陪审是“义务”还是“负担”?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担任陪审员意味着请假、误工、交通成本,以及面对陌生法律程序的心理压力。如果这些成本得不到充分补偿,陪审就变成了纯粹的“负担”。有研究指出,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经费保障不足、与单位沟通不畅,导致陪审员积极性不高252627。
更深层的问题是:社会对陪审员角色的认知不足。很多陪审员并不清楚自己究竟有多大的权力、应当如何行使权力。他们被通知来开庭,坐在那里,然后被告知“同意就行”。这种认知的模糊,既是培训不足的结果,也是制度文化缺失的表现。有调查显示,普通民众对陪审参与持排斥或可有可无态度,仅在有专业知识需求时才希望参与,反映出质效感知的差异28。
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改革的方向对了,但落地了吗?
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一改革的逻辑是清晰的——让陪审员做他们擅长的事(事实判断),不做他们不擅长的事(法律适用),从而真正发挥其社会经验优势2930。
方向是对的,但落地效果参差不齐。一方面,在一些法院,法官通过“三释明”工作机制(庭前释明、庭中释明、庭后释明)和“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帮助陪审员聚焦事实争点,取得了不错的效果31。另一方面,在另一些法院,“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流于形式——法官仍然在庭审中主导一切,陪审员仍然只是“听”,问题清单变成了“填空”,陪审员的意见仍然被忽视。
五那些真正“负责”的时刻:制度价值的证明
批评是为了改进,而不是否定。在指出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不少案件中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正面案例,恰恰为改革提供了方向。
“重庆姐弟坠亡案”和“余华英拐卖17名儿童案”均引入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在涉及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重大案件中,陪审员从社会公众视角出发,对事实情节进行伦理层面的审视,增强了裁判的社会公信力。
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中,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协助法官理解技术背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具有医学背景的陪审员结合医学知识和伦理考量,助力法理情融合;涉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农民陪审员利用种植经验助力事实查明。
长江非法采砂案、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陪审员提出替代性修复意见或提供专业支持;校园欺凌案、电竞酒店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公益诉讼案中,陪审员利用教育或公众朴素认知优势,推动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在重大敏感案件中,陪审员提供了“民意校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中,“重庆姐弟坠亡案”和“余华英拐卖17名儿童案”均引入了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在这类涉及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重大案件中,陪审员从社会公众的视角出发,对事实情节进行伦理层面的审视,增强了裁判的社会公信力323334。这不是说陪审员改变了法律适用,而是他们在事实认定和情节评价中融入了公众的道德直觉,使裁判结果更贴近社会的一般正义感。
在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陪审员的专业背景弥补了法官的知识盲区。 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中,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协助法官理解技术背景3536。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具有医学背景的陪审员结合医学知识和伦理考量,助力法理情融合3738。在涉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农民陪审员利用种植经验助力事实查明3940。这些案例说明,当陪审员的“外行知识”恰好匹配案件所需的“专门经验”时,他们的事实判断能力可以远超法官。
在环境资源、未成年人保护等涉及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领域,陪审员带来了“社会视角”。 长江非法采砂案、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陪审员提出替代性修复意见或提供专业支持4142。校园欺凌案、电竞酒店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公益诉讼案中,陪审员利用教育或公众朴素认知优势,推动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434445。这些案例表明,陪审员的价值不仅在于“懂行”,更在于他们能够把社会公众对公平、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直觉带入司法过程。
六如何让陪审员真正对事实认定负责?
问题摆清楚了,出路在哪里?
让“随机”成为真正的随机
没有真正的随机,就没有真正的代表性;没有真正的代表性,陪审员的事实判断就失去了“民意”的根基。需要公开透明、可追溯、可监督的抽选系统,需要刚性的参审频次上限,也需要足够大的候选人基数。
随机抽选是陪审制度的生命线。没有真正的随机,就没有真正的代表性;没有真正的代表性,陪审员的事实判断就失去了“民意”的根基。
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实行“两个随机”——随机抽选产生候选人、随机抽选确定具体个案陪审员,严格限制个人参审频次,防止“驻庭陪审”464748。但关键在于落实。需要建立公开透明的抽选系统,让每一次抽选都可追溯、可监督;需要设定刚性的参审频次上限,从制度上杜绝“陪审专业户”;需要扩大候选人的基数,让更多普通群众有机会进入陪审员队伍。
截至2023年7月,全国共有31.6万余名人民陪审员,比《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前增加约50%,其中约21.9万人通过随机抽选产生49。这个数字说明改革已经取得了进展,但相对于14亿人口来说,31.6万仍然是一个很小的基数。更重要的是,随机抽选的“质量”比“数量”更关键——抽出来的人是否真正具有代表性,是否愿意并且能够实质参与,才是问题的核心。
让“事实审”成为真正的焦点
“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方向正确,但需要更精细的操作机制,更需要双向性:陪审员应当有权在庭前阅卷、有权提出自己的事实疑问、有权要求补充调查。只有信息充分对称,事实判断才可能是独立的。
“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但需要更精细的操作机制。
“三释明”工作机制是一个有益的探索:庭前,法官向陪审员释明案件涉及的事实争点和相关法律框架;庭中,法官引导陪审员围绕事实问题发问;庭后,法官在评议时再次释明事实认定的要点50。“事实认定问题清单” 则是另一个有效工具:法官在庭审前制作清单,列明需要陪审员判断的具体事实问题,让陪审员的注意力聚焦在“发生了什么”“谁做了什么”“证据是否可信”这些他们擅长的问题上51。
庭前,法官向陪审员释明案件涉及的事实争点和相关法律框架;庭中,引导陪审员围绕事实问题发问;庭后,在评议时再次释明事实认定的要点。
法官在庭审前制作清单,列明需要陪审员判断的具体事实问题,让陪审员的注意力聚焦在“发生了什么”“谁做了什么”“证据是否可信”这些他们擅长的问题上。
让“评议”成为真正的评议
从程序上保障陪审员的优先发言权——评议时先由陪审员发表对事实认定的意见,法官随后发言,避免“锚定效应”。对意见不一致的事实问题,应在合议笔录中明确记载分歧,并在判决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合议庭评议是陪审员行使判断权的核心场域。但如前所述,现实中评议往往变成“审判长说完大家点头”。
改变这一状况,需要从程序上保障陪审员的优先发言权。一个可行的做法是:在评议时,先由陪审员发表对事实认定的意见,法官随后发言。这样可以避免陪审员被法官的专业分析“锚定”。另一个做法是:对于陪审员与法官意见不一致的事实问题,应当在合议笔录中明确记载分歧,并在判决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这既是对陪审员意见的尊重,也是对裁判说理性的强化。
有学者建议建立职责豁免机制和惩戒机制,明确陪审员的权利义务52。这一建议值得重视。陪审员在评议中发表不同意见,不应担心被追究责任;同时,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审或敷衍塞责,也应有相应的约束。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陪审员真正“负责”的制度前提。
让“保障”成为真正的保障
建立合理的误工补贴和交通补助标准,加强与陪审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建立履职培训和指导机制。但比物质保障更重要的是社会认知:陪审员不是“法院请来的客人”,而是“人民的代表”。
陪审员不是“志愿者”,不能只靠热情和觉悟来支撑参与。需要建立合理的误工补贴和交通补助标准,确保陪审员不因参审而遭受经济损失;需要加强与陪审员所在单位的沟通,消除陪审员请假参审的后顾之忧535455;需要建立履职培训和指导机制,让陪审员了解自己的权力边界和行使方式56。
但比物质保障更重要的,是对陪审员角色的社会认知。陪审员不是“法院请来的客人”,而是“人民的代表”。这一认知的确立,需要法院、媒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当陪审员走进法庭时,他应当感到自己是在行使一项庄严的公民权利,而不是在“帮法院的忙”。
让“专业”与“常识”形成真正的互补
在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中,通过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出庭质证,帮助陪审员理解复杂事实。但专家意见是“辅助”而非“替代”;同时要防止“专业偏见”——医生陪审员可能倾向医院立场,教师陪审员可能倾向学校立场。
在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中,陪审员的常识判断可能不够用。这时候,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发挥作用:通过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出庭质证,帮助陪审员更好地理解和认定事实57。但需要注意,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是“辅助”而非“替代”——最终的事实判断仍然应当由陪审员做出,专家只是提供理解复杂事实的工具。
同时,对于具有专业背景的陪审员(如医生、工程师、教师),应当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但也要防止“专业偏见”——一个医生陪审员在医疗纠纷中可能倾向于医院的立场,一个教师陪审员在校园欺凌案中可能倾向于学校的立场。陪审员的专业性应当服务于事实查明,而不是取代常识判断。
七结语:陪审员对事实负责,就是司法对人民负责
回到标题的问题:人民陪审员,多久可以对事实认定负责?
但这个答案还有更深一层。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负责,本质上不是一项“技术性安排”,而是司法民主的具体实现。它意味着:在判断“一个人有没有做这件事”“一个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一份证据是否可信”这些问题上,普通公民的常识和良知与法官的专业判断具有同等的分量。这不是对法官的不信任,而是对“多数人的判断力”的信任——一种植根于现代民主社会的政治信念。
这项制度走过近一个世纪的历程,有过辉煌,有过停滞,有过改革。今天它面临的问题,不是“要不要保留”,而是“如何让它真正运转起来”。让陪审员从“陪衬”变回“裁判”,让“我同意”变成“我认为”——这不仅是制度的自我救赎,更是司法对人民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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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9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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