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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与境外财产事务:法律适用、公证认证与跨境执行

来源:《继承法律实务十五讲》出品: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2026-10-26
涉外继承与境外财产事务:法律适用、公证认
配图:涉外继承与境外财产事务:法律适用(示意)

一、什么情况下算“涉外继承”

在实务中,“涉外”这个词的含义比一般人理解的更宽。它不仅指“外国人在中国继承”或者“中国人继承国外财产”,还包括以下情形。

被继承人是外国人,遗产在境内;被继承人是中国人,遗产在境外;继承人中有外国人,或者居住在境外;继承人在境外结婚、离婚、收养,形成需要域外法判断的身份关系;遗嘱在境外订立,或者在境内订立但涉及境外财产;遗产中有境外公司股权、境外信托受益权、境外保险;当事人选择在境外法院诉讼,或者需要在境内承认与执行境外判决。

只要案件中有一个要素涉及外国或者外法域,就可能触发法律适用、公证认证、判决承认与执行等特殊问题。而这些问题处理不当,往往导致“实体上明明有权利,程序上却拿不到”。

需要说明的是,“涉外”在中国法律语境下,通常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但涉及这三个地区的继承事务,在公证认证、文书转递、法律查明等方面有类似甚至更复杂的程序要求。本文在相应部分会单独说明。

二、法律适用:先找“准据法”

涉外继承的第一个问题,不是“谁能继承”,而是“适用哪国法律”。这由《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

法定继承。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一条采用“区别制”: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举例:一位经常居住在加拿大的中国公民去世,其在中国境内有一套房产、在加拿大有银行存款。境内房产的法定继承适用中国法;加拿大存款的法定继承适用加拿大(安大略省或者其他省)的法律。同一个人、同一份遗产,可能适用两套完全不同的继承规则——包括继承人范围、份额比例、配偶权利(有些国家有“鳏寡产份”制度)。

遗嘱方式。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这是一条“选择性连结点”规则,允许多个连接点中任一满足即可,目的在于“尽量使遗嘱有效”(有利于遗嘱有效的原则)。

遗嘱效力。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同样采用选择性的连结点。

遗产管理。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这些规则的意义在于:同一个继承案件,可能在不同问题上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例如,一份在境内订立、处分境外房产的遗嘱,其形式效力可能适用中国法(遗嘱行为地),其处分不动产的实体效力可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种“分割适用”是涉外继承的常态,也是专业判断的核心。

需要提醒的是,法律适用不是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的。继承领域属于“法定连接点”的领域,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选择准据法(与合同领域不同)。因此,不能通过“在遗嘱中写明适用某国法律”来规避强制性规定。

三、外国法的查明

确定了准据法,接下来要解决“外国法是什么”。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实践中,外国法的查明途径包括:由当事人提供(通常需要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认证的该国法律文本或者法律意见书);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该国驻华使领馆获取;通过司法协助协定;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难点在于:多数法官不熟悉外国法,对外国法意见书的采信标准较高;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材料可能不完整、版本过时、或者与案件事实不对应;外国法的适用可能需要专家出庭说明。

因此,涉外继承案件的准备,往往需要境外律师的配合:由其出具法律意见书,说明该国关于继承人范围、份额、配偶权利、遗嘱形式、遗产管理、税费的规定,并附相关法条与判例。

四、境外财产的查明

境外财产的查明,比境内更困难,但仍然有路径。

境外不动产。可以通过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部分国家允许公开查询,部分国家需要权利人授权或者律师协助);通过当地的税务记录(房产税缴纳记录);通过银行流水中的租金收入、物业费支出;通过房屋保险单;通过被继承人的邮件、合同、钥匙、门禁卡等实物线索。

境外银行账户。多数国家严格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继承人通常需要:取得当地的继承文书(如probate、grant of representation),或者取得中国法院的判决并经当地承认,才能向银行查询。部分国家允许继承人凭死亡证明与亲属关系证明查询小额账户。

境外证券与基金。需要通过当地的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办理,通常需要继承文书或者法院命令。

境外公司股权。可以通过当地的公司登记机构查询(如香港公司注册处、新加坡ACRA、英国Companies House、美国各州州务卿);通过当地的审计报告、税务申报;通过境内的对外投资备案(ODI)记录。

境外信托。信托的保密性最强,通常只有受托人知悉。若被继承人是委托人,其继承人可能通过信托文件的副本、律师函、税务申报记录发现线索。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意味着,信托存续期间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但委托人在信托中的权利(如撤销权、变更受益人权)可能具有财产价值。

境外保险。可以通过保单、保费扣款记录、保险经纪人的记录查询。需注意: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不进入遗产,直接归受益人。

五、公证与认证:跨境文书的“通行证”

境内形成的文书要在境外使用,或者境外形成的文书要在境内使用,通常需要经过公证与认证。

2023年11月7日起,《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通常称为“海牙认证公约”)对中国生效。这意味着,中国与公约缔约国之间流转的公文书,不再需要经过“外交部认证+使领馆认证”的双认证程序,而是使用“附加证明书”(Apostille)。这大幅简化了程序、降低了成本、缩短了时间。

但要注意几点: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公文书”(包括法院文书、行政文书、公证文书等),商业文书、私人文书需要先办理公证;第二,并非所有国家都是缔约国(例如加拿大加入了公约,但部分程序仍需注意;一些中东、非洲国家不是缔约国),非缔约国仍需办理领事认证;第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公约的安排有其特殊性,实践中需要向当地机构确认。

对于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境外文书,通常需要:由文书形成地的公证机构公证;由该国外交部门或者授权机构办理附加证明书(缔约国)或者领事认证(非缔约国);再由中国境内的使用机构(法院、公证处、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外文文书通常还需要附中文译本,译本可能需要翻译机构盖章或者公证。

涉及中国香港的文书,通常需要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涉及中国澳门的文书,通常需要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涉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文书,通常需要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并通过海基会寄送、由大陆相关机构查证。

这些程序看似繁琐,但缺一不可。实践中,很多案件因为一份文书的认证程序不合规,导致整个继承程序被退回重来,时间成本极高。

六、境内程序:公证与诉讼

境外继承人办理境内遗产的继承,通常有两条路径。

路径一:继承公证。全体继承人(包括境外继承人)向境内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境外继承人需要提供的材料通常包括:护照;经公证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认证的放弃继承声明(若放弃);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若委托他人办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境外死亡的,需经公证认证)。公证机构审查后出具公证书,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等办理过户或者提取。

路径二:诉讼。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或者材料无法满足公证要求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通常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若被继承人在境内没有住所,主要遗产在境内,境内法院可以管辖。

涉外诉讼的特殊程序包括:境外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认证;境外送达需要通过海牙送达公约、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外交途径;答辩期、上诉期长于国内案件;判决作出后,若需在境外执行,需要办理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国法院的继承判决,不会自动在另一国生效。需要在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中国与部分国家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依条约办理;没有条约的,依互惠原则处理。承认与执行的条件通常包括:判决已经生效;作出判决的法院有管辖权;程序正当(被告得到合法传唤);不违反执行地国的公共秩序;不存在平行诉讼或者冲突判决。

实践中,继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难度较大,原因在于:各国对继承的强制性规定不同(如特留份制度),执行地法院可能认为判决结果违反本国公共秩序;部分国家要求先在本国启动遗产管理程序(probate),境外判决只能作为辅助证据。

因此,跨境继承的实务策略,通常是“在哪里有财产,就在哪里启动程序”。例如,境外房产通过在房产所在地申请probate或者类似程序处理;境内财产通过境内公证或者诉讼处理。两地程序并行,各自解决本地财产,避免依赖判决的跨境执行。

八、境外律师的协作

跨境继承几乎不可能由一国律师独立完成。境外律师的作用包括:查明当地法律;办理当地继承程序(probate、遗产管理、继承登记);查询当地财产;处理当地税务;出具法律意见书供境内法院参考;协助办理公证认证。

选择境外律师时应当注意:确认其执业资格与专业领域(继承法、税法);明确服务范围与收费方式;要求其出具书面意见并附依据;注意跨法域的职业伦理与保密要求;避免“包办承诺”式的宣传。

在协作中,境内律师的角色通常是“总协调”:梳理整体事实、确定法律适用、设计整体方案、协调各地程序、把境外律师的意见转化为境内可用的证据。

九、税务与合规

跨境继承的税务问题,比境内复杂得多。

中国税制下,继承本身通常不产生个人所得税;但继承后的财产再转让,可能产生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不动产)。境外财产的租金收入、股息、利息,可能需要在来源国纳税,同时可能涉及中国的申报义务。

对于中国税务居民,境外所得需要申报。若被继承人在境外有金融账户,还可能涉及共同申报准则(CRS)下的信息交换。近年来,税务合规的要求不断提高,“境外资产不申报”的风险显著上升。

部分国家征收遗产税或者继承税(如美国、英国、日本、部分欧洲国家)。税率、免税额、扣除项目各不相同,且通常与居住状态、国籍、财产所在地相关。跨境继承的税务规划,必须在专业税务顾问的参与下进行。

此外,还要注意反洗钱与外汇管理:跨境资金汇入汇出需要符合外汇管理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继承文书、税务证明);大额资金转移可能触发银行的反洗钱审查。

十、身份与婚姻的复杂性

涉外继承中,身份关系往往是最难查明、也最容易出错的部分。

多国籍与国籍冲突。被继承人可能同时持有两国护照,或者国籍状态不明。国籍影响“国籍国法律”这一连接点的适用,也影响领事保护与文书认证。

跨境婚姻。中国公民在境外结婚,婚姻效力如何认定?通常依婚姻缔结地法律判断;若婚姻在境内使用,可能需要公证认证。跨境离婚的效力、财产分割的效力,同样需要判断。配偶身份直接影响继承份额,甚至决定是否有继承权。

同性伴侣、事实伴侣。部分国家承认同性婚姻或者民事结合,中国法律不承认。若被继承人在境外有同性配偶,该配偶能否在中国境内主张继承权?通常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但可能通过遗嘱、遗赠、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酌情分得制度获得部分财产。

收养关系。跨境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需要依收养时的情况与相关法律判断。

十一、涉港澳台继承的特殊安排

涉港继承。香港实行普通法,继承程序包括probate(遗嘱认证)与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遗产管理书)。内地形成的文书在香港使用,通常需要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香港形成的文书在内地使用,通常需要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公证。两地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依《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办理。

涉澳继承。澳门实行大陆法系,继承规则与内地接近但仍有差异。文书往来通常需要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

涉台继承。台湾地区实行其自身的继承规则,与大陆在继承人范围、份额、特留份等方面存在差异。文书往来通常需要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并通过海基会寄送、由大陆公证员协会或者相关机构查证。涉及两岸继承的,通常需要在两地分别办理程序。

十二、一个跨境继承的推演

某中国公民长期在澳大利亚工作并取得永久居留权,未入籍。其在上海有一套房产,在悉尼有银行存款与养老金账户,在境内有配偶与一名子女,在澳大利亚有事实伴侣(未登记)。未立遗嘱。

第一步,确定管辖与法律适用。上海房产的继承,由上海法院管辖(主要遗产所在地),适用中国法(不动产所在地法);悉尼存款的继承,适用澳大利亚法律(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或者财产所在地法,具体依澳洲冲突规则)。

第二步,确定继承人范围。按中国法,配偶与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澳大利亚的事实伴侣在中国法下不是配偶,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但可能依据“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主张酌情分得。按澳大利亚法,事实伴侣可能享有继承权(取决于各州立法)。同一笔遗产,两地结论不同。

第三步,确定程序。上海房产通过境内继承公证或者诉讼办理;悉尼存款通过在澳大利亚申请遗产管理(probate/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办理。两地程序并行,互不替代。

第四步,处理冲突。若两地程序对同一财产作出不同认定(例如澳大利亚程序将部分存款分配给事实伴侣),境内继承人在境内的权利不受影响,但可能就境外财产产生争议。

第五步,税务与外汇。境外存款汇入境内,需要符合外汇管理规定;澳大利亚的税务申报与中国的境外所得申报,需要分别处理。

这个推演说明:跨境继承没有“一个方案解决全部”的可能。专业的工作,是画出“财产地图+法律地图+程序地图”,逐块推进。

十三、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可以为您提供的法律服务

跨境继承的麻烦,通常不是法律规则本身,而是“东西在那边、人在国内、手续两头跑”。一份国内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可能在境外不被直接承认;一份境外遗嘱,也可能因形式不符合财产所在地法律而失效。围绕本讲讨论的涉外继承与境外财产,本所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 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分析: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就法定继承、遗嘱方式、遗嘱效力、遗产管理等事项分别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说明“同一案件不同事项可能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原因。

· 境外财产范围与权属核查:梳理境外房产、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保险保单、公司股权、信托受益权,协助通过当地律师、公证机构或公开登记系统核查权属。

· 境外遗嘱与国内遗嘱的衔接审查:审查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订立地法律、是否符合财产所在地法律、是否存在多份遗嘱冲突,并就补充遗嘱或撤销旧遗嘱提出方案。

· 公证、认证与附加证明书办理:指导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放弃继承声明、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与认证(或附加证明书)流程,说明各国对文书形式的不同要求。

· 境外继承程序协助:协助办理境外遗产的清点、申报、纳税、过户、变卖,说明当地可能涉及的遗产税、资本利得税与外汇管制要求。

· 跨境法律服务协作:与财产所在地律师、公证人、税务师建立协作,明确分工、费用与时间安排,由本所作为国内统一对接窗口,减少当事人多头沟通。

· 涉外继承诉讼与承认执行:就境内诉讼涉及境外财产的处理、境外判决在国内的承认与执行、国内判决在境外的承认与执行出具意见并代理相关程序。

· 涉港澳台继承的特殊安排:就港澳台地区文书的转递与使用、继承顺序与份额差异、不动产登记要求提供专门指引。

· 外汇与资金调回:说明继承所得资金调回境内的合规路径、所需材料与银行审核要点,避免因申报不当导致资金滞留。

· 身份与税务身份核查:就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税务居民身份、税收协定适用、跨境申报义务提供分析,降低双重征税与合规风险。

服务成果通常包括:法律适用意见、境外财产清单、文书公证认证清单、跨境协作方案。

需要明确的是,境外法律事务必须依财产所在地法律办理,本所不对外国法律作终局判断,相关意见均以当地执业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基础。涉及境外诉讼、公证或当地专业服务的事项,具体服务范围以委托合同及与境外机构的协作安排为准。

十四、结语

涉外继承的难度,不在于法律规则的复杂,而在于“信息的不对称”与“程序的不兼容”。当事人往往只知道“国外有套房子”,却不知道房子在哪个州、登记在谁名下、当地如何继承、要办哪些手续、要交多少税。

专业服务的价值,是把这个模糊的图景变成可执行的清单:先确定适用哪国法律,再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再查明财产的范围,再办理公证认证,再启动当地程序,最后处理税务与资金回流。每一步都需要时间,每一步都可能卡住,因此越早启动越好。

(特别说明:本文为继承法律服务的业务介绍与普法分析,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涉及境外法律、境外诉讼或者当地专业服务的事项,应当根据具体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要求确定服务范围。)

声明: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读完还有疑问?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如涉及具体遗产范围、份额计算或诉讼时效,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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