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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十、赡养与扶养事实

于某;张某甲;纪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5)辽0214民初4801号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25.09.15 判决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5)辽0214民初4801号
审理法官: 卢芳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5.09.15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无效 代理 证人证言 证据不足 证据交换 质证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 缺席判决 执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甲,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甲。
被告: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甲、纪某继承纠纷一案,2025年6月17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甲、被告纪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的妻子死后遗嘱有效;2.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为唯一继承人;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于某去房产过户,房产认为原告妻子的遗嘱有瑕疵,不给过户,要求起诉处理,所以原告要求确认遗嘱有效。被告张某甲系原告妻子程某甲母亲,被告纪某系原告妻子程某甲儿子。程某甲父亲程某乙在立遗嘱之前已死亡,死亡日期为2015年5月20日。现程某甲已死,已立遗嘱,遗嘱表明遗产由原告于某继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纪某辩称,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程某甲所立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36" 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原告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打印遗嘱形式,无法认定系程某丙书写,没有见证人,只有证明人,二证明人笔记相同,证明人也没有注明年、月、日,也无法证明该两名证明人与原告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无法证明程某甲当时意识是否清楚,据被告所知,程某甲去世前长期服用盐酸曲马多,对神经中枢有致幻影响,无法证实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遗嘱应认定无效。其次该遗嘱中没有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张某甲的遗产份额。

被告张某甲未予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当庭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死亡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病志,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供由程某甲打印遗嘱一份,拟证明程某甲死亡后名下财产如何处理,证明人是张某乙、某乙。

2.原告提供2024年4月6日即程某丁遗嘱当日其给程某丁的遗嘱,拟证明程某丁的遗嘱是神志清醒,两份遗嘱内容基本一致,房屋归对方所有。

3.证人某甲证言,拟证明立遗嘱时程某戊,同时除了见证人在场,因为当时原告于某和程某甲搬新家温某,双方的亲属很多都在场。对张某甲的赡养问题已协商过,有协议,张某甲还有每月1200元抚恤金,被告纪某和原告于某、程某甲长年都没有来往,也没有尽过赡养义务。

4.证人某乙的证言,拟证明遗嘱的签订时间、签订经过及真实性。

被告纪某的质证意见为:对程某甲的遗嘱三性均不认可,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打印遗嘱形式,无法证实为程某丙签署和是否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的两证明人没有署名年、月、日,没有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字样,程某甲签名位置明显偏离立遗嘱人的签名处,不能证明系程某丙签字,该遗嘱没有为张某甲保留遗产份额,于某的遗嘱与本案没有关联,不予质证。通过证人某甲的证言可以得知,程某甲订立遗嘱时见证人并没有全程在场,法律规定打印遗嘱要求立遗嘱人与见证人需全程在场,因此该遗嘱是无效的,而且证人也说明了证明人可能系原告的亲属,因为温某这个仪式仅是亲属才能参加的。另外,老人是否有抚恤金及子女对老人赡养的问题有协议与老人本身所享有的继承权是没有关系的,继承权除非是老人本人放弃,其他任何人约定是无效的。根据证人向法庭出示的原告的承诺及其在作证过程中所说的原告要给予三姐的补贴,应认定证人和原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作出的对原告有利的证言不应采信。通过证人某乙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该遗嘱形成过程,程某己见证人均未参与整个遗嘱的打印过程,不符合法律形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打印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整个过程中处于同一时空下,且该遗嘱也要求立遗嘱人与见证人同时签字并署名日期,在形式要件上也不符合法律要求,因此该遗嘱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两个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案涉程某甲的遗嘱上的签名系程某甲签署,故本院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是遗嘱的效力本院将结合证据在论理部分予以评述。至于原告的遗嘱,和程某甲的遗嘱内容一致,证明人相同,仅存在立遗嘱人的区别,可以证明立遗嘱的原因,故本院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证人某甲系程某甲的姐姐,和原告不存在利害关系,故本院对某甲关于遗嘱部分的证言予以采信。对于证人某乙的证言,可以证明案涉两份遗嘱是程某己原告为了解决死后的案涉房子处理问题所立,案涉房屋程某甲死后由原告继承系程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对证人某乙的证言予以采信。至于证人某甲向本院提供的赡养承诺书,原告对该承诺书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某与程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被告张某甲系程某甲的母亲。被告纪某系程某甲与其前夫生育的儿子。程某甲的父亲程某乙已于2015年5月20日去世。程某甲于2024年12月9日发现患有肝恶性肿瘤,并于2025年4月8日去世。

另查,2024年4月6日,程某丁有打印遗嘱一份,载明“本人姓名程某甲.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考虑家庭情况特殊,以免日后产生纠纷。特此立遗嘱如下:1、房产一处,建筑面积73平方米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2、现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的金额以我离世后总金额为准。以上是我们夫妻共同拥有的所有财产。由于我与丈夫于某无共同扶养人,婚后无子女,所以我希望保证我生前所拥有的一切财产都由我的丈夫于某一人继承。我离世后我的所有亲人包括我的兄弟姐妹,母亲,儿子都不可以分争我留给丈夫于某的遗产。本人此时头脑清醒,身体健康,完全明智,完全自愿。这份遗嘱代表了我的真实意愿.如果日后有任何争议都应以此遗嘱内容为准。此遗嘱自我签署之日内起生效。”程某甲在立遗嘱人处签字。张某乙、某乙在证明人处签字。当日,原告亦留有打印遗嘱一份,记载原告死后案涉房屋由程某甲继承,证明人相同。该两份打印遗嘱系根据原告和程某甲的口述,由在场人员手写遗嘱内容并去打印社打印,两名见证人未见证打印过程。

另查,被告张某甲的女儿即证人某甲陈述,张某甲的丈夫程某乙系退休教师,其死亡后张某甲获得了遗属补助,现被告张某甲每月有遗属补助1000元及200元的农保收入。经本院与大连市普兰店区教育局核实,张某甲确有遗属补助,现每月1300余元。原告在程某甲死后于2025年7月31日自愿出具赡养承诺一份,承诺其代替其妻子程某甲继续履行对张某甲的赡养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打印遗嘱的,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打印遗嘱共一页,遗嘱人程某甲及见证人张某乙和某乙均进行了签名,并注明时间,打印遗嘱形式要件完备。至于被告纪某提出的证人未见证遗嘱打印过程,遗嘱无效的抗辩意见,虽然见证人未见证遗嘱打印过程,但根据见证人某乙的证言,其在核对了打印遗嘱的内容后签名,再加上程某庚某甲的证言,可以证明案涉遗嘱系程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纪某提出程某甲去世前长期服用盐酸曲马多,对神经中枢有致幻影响,无法证实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遗嘱签订时,程某甲并未发现患有恶性肿瘤,不需要服用该药物,且两位证人陈述的见证过程,均能表示程某甲意识清醒,故对被告纪某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纪某提出未给被告张某甲保留遗产份额问题的抗辩意见,因被告张某甲虽然没有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且原告自愿赡养被告张某甲,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被继承人程某甲所立的遗嘱,形式和内容合法,系程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对原告要求确认该遗嘱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3"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 \l "tiao_1133" 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 \l "tiao_1136" 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 \l "tiao_1141" 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47" 一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l "tiao_90" 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程某甲于2024年4月6日所立的打印遗嘱有效;

二、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卢芳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悦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

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3条 \l "tiao_1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3条 \l "tiao_1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6条 \l "tiao_1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41条 \l "tiao_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90条 \l "tiao_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47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方某某诉陈某甲、王某甲,第三人某生殖与遗传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继承纠纷案 刘某起与刘某海等遗嘱继承纠纷上诉案——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个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六:黄某杰等与黄某智等继承纠纷案——维护打印遗嘱继承人合法权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市中级法院篇)之九:张某诉黄某乙、黄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撤销遗嘱的认定 李某诉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孙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黄清劭诉黄清泰等法定继承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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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按原文作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引用请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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