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乙。
被告:王某丙。
被告:王某丁。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琳琳、孟凯,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判令房屋及附房(坐落于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太平村,东至王某戊、南至俞某、西至王某己房、北至江边防洪堤,面积130.7平方米,权属证号富某(xxx)字第xxx号)归王某甲所有。事实与理由:王某甲系被继承人王某庚的外甥女。王某庚生前患有疾病,由王某甲照顾并于2022年12月1日签署《王某庚遗产继承权声明》,明确王某甲负责王某庚的全部生活费和医药费,包括以后白事处理的全部工作和费用,所有遗产由王某甲继承。2024年2月28日,王某庚去世。王某甲已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现起诉请求由王某甲继承王某庚的所有遗产。
被告辩称 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答辩称,对王某甲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理由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王某庚于1955年4月11日出生,于2024年2月28日去世。王某乙、王某丙和王某庚系姐弟、兄妹关系。王某庚生前无配偶和子女,王某庚去世时其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王某甲、王某辛系王某丙的子女。
2019年11月18日,某村民委员会(甲方)、案外人王某壬(乙方)、王某庚(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乙方、丙方均为太平村村民,因乙方需新建房屋,丙方房屋涉及村道路拓宽需拆除安置事宜,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申请新建房屋,由甲方依法依规统一安排宅基地给乙方,乙方老房的相关手续依法注销,证件交回甲方。二、按照一户一基要求,乙方申请新建房屋必须无条件拆除老房,乙方同意拆除现老房及附房(东至王某戊、南至俞某、西至王某己房、北至江边防洪堤,面积130.7平方米,权属证号富某(xxx)字第xxx号)予以拆除,补偿标准为村规定35元每平方米,拆除后土地归村集体所有由村统一安排。三、鉴于乙方房屋结构与王某己房屋属连体房,现暂时不拆,但房屋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属甲方所有,甲方同意乙方暂住到2021年1月31日止(但防洪堤旁附房立即拆除),到时必须无条件腾房,乙方承诺在腾空时不能破坏房屋结构,如乙方违约逾期腾空,需须另行支付每日100元的违约金给甲方及赔偿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同时授权同意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强制腾房,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四、因丙方现房屋系危房,丙方同意无补偿拆除,具体根据甲方安排的时间方式实施拆除,拆除后住房安置到乙方老房,交付时间为乙方将老房腾空后。五、三方签订协议后,原乙方房屋产权归丙方所有,与甲、乙方无关。
2021年8月27日,王某庚和王某壬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王某壬另建新房,根据村统一安排原老房[权属证号
富某(1991)字第73729号]调剂给王某庚。王某壬原老房内的生活设备设施,王某庚支付壹万元作为补偿,老房内所有设备设施归王某庚所有,如后期遇政府拆迁等,王某壬无权干涉。
2022年12月1日,王某庚出具遗产继承声明一份,载明:王某庚因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现看病生活都由太平村王某甲照
顾,而且她负责王某庚的全部生活费和医药费,包括以后白事处理的全部工作和费用。所以自愿将所有遗产的继承归太平村王某甲所有。
2023年1月26日,王某乙出具《关于放弃对王某庚的遗产继承权的声明》一份,载明:王某乙与王某庚为同父同母的亲兄妹关系,是王某庚的姐姐。因王某庚为单身,无子嗣,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现看病和生活都由王某甲和外甥王某丁照顾,而且他们俩负责王某庚的全部生活费和医药费包括以后白事处理的全部工作和费用(经过王某庚本人同意)。所以王某乙声明自愿放弃对王某庚所有遗产的继承包括太平村村民委员会置换的农民自建房。
2024年3月10日,王某丁出具《关于放弃对王某庚的遗产继承权的声明》一份,载明:王某丁系王某庚的外甥。王某庚生前体弱多病,看病、生活均由王某丁及王某甲照顾,鉴于照顾王某庚的工作主要由王某甲承担,且王某甲负担了王某庚全部生活费及医药费、白事处理的全部工作及费用(经过王某庚本人同意)。故王某丁声明自愿放弃对王某庚所有遗产的继承,包括太平村村民委员会置换的农民自建房。
庭审中,王某丙陈述其自愿放弃对王某庚遗产的继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王某庚通过和某村民委员会、案外人王某壬签订协议,置换获得权属证号富某(xxx)字第xxx号对应的房屋及附房(东至王某戊、南至俞某、西至王某己房、北至江边防洪堤,面积130.7平方米)。该房屋及附房权属来源合法,系王某庚的遗产。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有遗嘱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本案中,根据王某庚出具遗产继承声明载明的内容,该遗产继承声明本质上系遗赠抚养协议。根据王某甲提交的证据和王某乙、王某丁提交的声明,以及王某丙的当庭陈述,应认定王某甲已根据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对王某庚的生养死葬义务,王某甲依法可获得王某庚的遗赠。
案涉权属证号富某(xxx)字第xxx号对应的房屋及附房(东至王某戊、南至俞某、西至王某己房、北至江边防洪堤,面积130.7平方米)系王某庚的遗产,王某甲依据遗赠抚养协议获赠该房屋及附房。王某甲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2" 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 \l "tiao_1123"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 \l "tiao_1133" 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权属证号富某(xxx)字第xxx号权证对应的房屋及附房(东至王某戊、南至俞某、西至王某己房、北至江边防洪堤,面积130.7平方米)归原告王某甲所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高开封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磊磊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2条 \l "tiao_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3条 \l "tiao_1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3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毛顺清、龙福臣诉梅正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抗诉案 淮安中院判决王某夫妇诉王某友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2020年度嘉兴法院弘扬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之六:董先生与保姆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子女反对老人与保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法院:协议有效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件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五:顾某甲与王某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老年人可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优秀案件”之四:杜某诉王某某、刘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个依法审理遗嘱继承纠纷保障老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四:李某2与李某3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老人先后分别与不同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如何处理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九:某居民委员会与曹某四子女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居委会敬老爱老获遗赠 众子女不孝丧失继承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维护老年人权益典型案例之六:姚某与何某坚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以遗换养”成空谈 支持解约守护“夕阳红”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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