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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十二、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王某甲与王某乙继承纠纷

(2025)辽0102民初16541号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6.06.16 判决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5)辽0102民初16541号
审理法官: 张伟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6.16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于洺欣, 辽宁佐胜律师事务所;任思尧,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代理 自认 关联性 合法性 质证 诉讼请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尧,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洺欣, 辽宁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尧,被告王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洺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梁某甲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暂计);2.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梁某甲名下股票账户中财产10000元(暂计);3.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梁某甲丧葬费7997元、抚恤金35986.5元;4.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并明确诉讼请求为: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梁某甲名下银行存款共计52252.23元(17.08元+3035.15元+49200元),我方主张银行存款由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各占50%【其中,某甲银行(尾号0547)截至2025年3月28日卡内余额31.08元,截至2025年12月12日卡内余额17.08元,每月扣除2元短信通知费,共7笔,共计扣除14元,我方现主张继承17.08元款项;某乙银行(尾号6829)截至2025年3月28日卡内余额3034.37元,2025年6月21日进账0.39元、2025年9月21日进账0.39元,截至2025年12月12日卡内余额3035.15元;某乙银行(尾号0196,发放养老金银行卡)截至被继承人梁某甲去世当日即2025年3月28日被告提现、某平台转账款项49200元】;2.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梁某甲名下股票账户(国新证券,资产账户为210×XXXXXXXX)中财产193804.1元(截至2025年11月14日总资产为193724.1元,其中可用余额141244.1元,资产市值52480元。购买的股东账号为00xxxXX,证券代码为3×××××,证券名称为金信诺股份余额及股份可用均为4000股,参考市值截至2025年11月14日为52480元。截至2025年3月28日资金余额为180697.35元,截至去世当天没有持有任何股票,全部为现金),我方主张可用余额部分141244.1元由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各占50%,股票由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各占50%份额,待诉讼结束后到证券公司办理出售相关业务,届时再平均分配售卖后的金额款项;3.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梁某甲于2025年3月28日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原告王某甲系梁某甲的女儿,被告王某乙系梁某甲的孙子。梁某甲与丈夫王某丙育有子女二人,即儿子王某丁及女儿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系王某丁独生子。梁某甲丈夫王某丙及儿子王某丁先于梁某甲去世,现梁某甲的法定继承人为丈夫王某丙及儿子王某丁先于梁某甲去世,现梁某甲的法定继承人为原告与被告二人。被继承人梁某甲去世后,其名下留有银行存款及股票等遗产,现被告擅自占有全部遗产,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遗产分割未果,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3"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等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乙辩称,被继承人梁某甲于2025年3月28日去世,生前与丈夫王某丙育有一子王某丁及一女王某甲。其丈夫王某丙及儿子王某戊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子王某丁仅有一子王某乙。被继承人梁某甲法定继承人为女儿王某甲及孙子王某乙。2025年3月30日,原告王某甲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表明其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梁某甲全部遗产的继承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4" 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原告王某甲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了放弃继承的明确意思表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王某甲已无权再主张继承被继承人梁某甲的遗产。综上所述,原告王某甲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梁某甲与王某丙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婚生子王某丁和婚生女王某甲。

被继承人王某丙先于被继承人梁某甲去世,2006年4月8日,其子王某丁为其购买墓位。

2023年12月26日,王某丁去世。被告王某乙系王某丁之子。

2025年3月28日,被继承人梁某甲去世。其名下某乙银行(账号:330××××××××XXXXXXXX)账户余额3034.37元。2025年6月21日进账0.39元、2025年9月21日进账0.39元,截至2025年12月12日账户余额3035.15元;被继承人梁某甲名下某乙银行(账号:330××××××××XXXXXXXX)账户余额49233.96元。原告王某甲主张其中的49200元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庭审中,被告王某乙自认“2025年3月28日,当天被继承人状态不好,被继承人让被告取出,现49200元由被告持有。”被继承人梁某甲名下某甲银行(账号:622××××××××XXXXXXXX)账户余额31.08元。后,该卡内每月扣除2元短信通知费,共计扣除14元。截至2025年12月12日卡内余额17.08元,原告主张继承17.08元款项。被告王某乙对原告王某甲主张的被继承人名下某乙银行、某甲银行卡内余额及49200元由其持有均无异议,但主张原告王某甲无继承权。

被继承人梁某甲名下股票账户(国新证券,资产账户为210×XXXXXXXX),截至2025年11月14日总资产为193724.1元,其中可用余额141244.1元,资产市值52480元(股东账号为00xxxXX,证券代码为3×××××,证券名称为金信诺,股份余额及股份可用均为4000股)。原告主张可用资金余额141244.1元由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各占50%,股票由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各占50%份额,待诉讼结束后到证券公司办理出售相关业务,届时再平均分配售卖后的金额款项。现该股票账户由案外人梁某乙管理。

另查明,被告王某乙主张原告王某甲无继承权,其提供了原告王某甲签字确认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声明载明“本人王某甲,是梁某甲的女儿,本人自愿放弃梁某甲身后所有遗产,包括生前遗产的股票、现金,生后的丧葬费等所有遗产的继承。所有遗产均由梁某丙(梁某甲的妹妹)继承。声明人:王某甲2025年3月30日”。

原告王某甲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质证称“视频是经剪辑的、不完整。该放弃继承声明是有前提的,王某甲放弃继承的前提是因王某乙承诺将梁某甲的遗产均交由梁某丙去继承,但于2025年6月11日原告向梁某丙了解到,被告始终未将梁某甲的遗产交付给梁某丙,并且梁某丙也明确表示了不要梁某甲的遗产”。

庭审中,案外人梁某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原告对其进行询问“原?证人,你是否向原、被告表示过不要梁某甲的遗产。证人:是;原?证人,被告有没有主动向你交付梁某甲的遗产等相关事宜。证人:没有。原?证人,被告说这个钱给你,咱们签协议那天,刚才你又说这个钱给杉某,这个事是不是你和二姨过了好几天去我那店里去才说的这事我才知道的。证人:当天在饭桌上说给我,我说我不要,王某乙就说不是给你的,是给我小妹韩某的,做教育基金。”

被告针对遗产处置问题,其陈述内容为“之前我说过将遗产给韩某做教育基金,梁某甲火化后家人在饭店就餐时我母亲在饭桌上说将梁某甲的遗产给韩某做教育基金,然后原告签订了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原件是我手写,由原告签字的”。

针对被继承人梁某甲的遗产被告是否向韩某或其亲属交付问题,被告的陈述内容为“没有交付。大部分钱在股票里,拿不出来。股票的账户必须得转到实体银行卡里边,用这个卡才能取出来,我奶去世之后这个卡找不到没法补办,这个事两个证人也都知道。2025年3月31日,我与梁某乙、梁某丙去股票交易中心询问过,如果没有卡钱取不出来,通过法院可能去银行补卡,补完卡之后,然后这个钱可能才能取出来。”

针对除股票外的其它款项,被继承人梁某甲名下的其他遗产是否向韩某或其亲属交付问题,被告的陈述内容为“没有交付。因为我奶奶口头说过把所有钱全拿出来做她的后事,剩下的归我支配。被继承人去世当天我在其银行卡中取出49200元。”同时,被告亦陈述“我认为银行卡和股票账户的钱的50%给韩某做教育基金,即原告放弃的部分应作为韩某教育基金,我的部分我仍应继承,我认为我应该继承遗产的50%。”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根据 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均未证明被继承人梁某甲生前设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关于原告王某甲是否丧失继承权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原告王某甲系被继承人梁某甲之女,被告王某乙系被继承人梁某甲之孙,因其父王某丁先于被继承人梁某甲死亡,故其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原告王某甲和被告王某乙均系被继承人梁某甲的合法继承人,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庭审中,被告王某乙虽提供了由原告王某甲签字确认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但该声明中明确载明“所有遗产均由梁某丙(梁某甲的妹妹)继承”,且庭审中结合证人陈述可知,原告王某甲在签订该声明时,被告王某乙针对被继承人梁某甲的遗产问题亦陈述“之前我说过将遗产给韩某做教育基金,梁某甲火化后家人在饭店就餐时我母亲在饭桌上说将梁某甲的遗产给韩某做教育基金,然后原告签订了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原件是我手写,由原告签字的”。结合本案实际,原告王某甲书写《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内心真意并非是“放弃遗产继承权”,而是在接受继承的前提下将继承份额赠与给案外人梁某丙。现案外人梁某丙表示不接受,即该声明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王某甲仍享有遗产继承权。

二、关于各继承人的遗产分配比例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结合证人陈述,被告王某乙对被继承人梁某甲履行了相对多的扶养义务,故本院酌情确定遗产分配比例为:原告王某甲45%,被告王某乙55%。结合该遗产分配比例:

(一)被继承人梁某甲名下某乙银行(账号:330××××××××XXXXXXXX)账户余额本金3035.15元及对应利息,原告王某甲继承本金1365.82元(3035.15元×45%)及对应利息,被告王某乙继承1669.33元本金(3035.15元-1365.82元)及对应利息;

(二)被继承人梁某甲名下某乙银行(账号:330××××××××XXXXXXXX)账户余额49233.96元。2025年3月28日,被告王某乙取现49200元。该款项应属被继承人梁某甲的遗产。原告王某甲仅主张对49200元被告取出款项进行分割。故被告王某乙应向原告王某甲按继承比例返还,返还数额为22140元(49200元×45%)。

(三)被继承人梁某甲名下某甲银行(账号:622××××××××XXXXXXXX)截至2025年12月12日卡内余额本金17.08元及对应利息,原告王某甲继承本金7.69元(17.08元×45%)及对应利息,被告王某乙继承本金9.39元(17.08元-7.69元)及对应利息。

(四)被继承人梁某甲名下股票账户(某证券沈阳北站路证券营业部,资产账户为210×XXXXXXXX)内141244.1元及对应利息,由原告王某甲继承63559.85元(141244.1元×45%)及对应利息,被告王某乙继承77684.25元(141244.1元元-63559.85元)及对应利息。

被继承人梁某甲名下金信诺股份4000股(证券代码为3×××××)。由原告王某甲继承1800股,被告王某乙继承2200股。

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1" 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 \l "tiao_1121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122" 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 \l "tiao_1123"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 \l "tiao_1128" 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l "tiao_90" 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梁某甲名下某乙银行(账号:330××××××××XXXXXXXX)内余额中本金3035.15元及对应利息,原告王某甲继承本金1365.82元及对应利息,被告王某乙继承本金1669.33元及对应利息;

二、被告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甲返还22140元;

三、被继承人梁某甲名下某甲银行(账号:622××××××××XXXXXXXX)截至2025年12月12日余额中本金17.08元及对应利息,原告王某甲继承本金7.69元及对应利息,被告王某乙继承本金9.39元及对应利息;

四、被继承人梁某甲名下某证券沈阳北站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210×XXXXXXXX)内141244.1元及对应利息,由原告王某甲继承63559.85元及对应利息,被告王某乙继承77684.25元及对应利息;

五、被继承人梁某甲名下某证券沈阳北站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210×XXXXXXXX)内金信诺股份(证券代码3×××××),由原告王某甲继承1800股,被告王某乙继承2200股。

六、驳回原告王某甲、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91元(原告王某甲已垫付),由原告王某甲承担2245.95元,由被告王某乙承担274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张伟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彤

书 记 员 武泽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1" 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 \l "tiao_1121_kuan_1" 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2" 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3"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8" 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l "tiao_90" 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121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1条1款 \l "tiao_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2条 \l "tiao_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3条 \l "tiao_1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4条 \l "tiao_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 \l "tiao_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8条 \l "tiao_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0条 \l "tiao_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90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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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按原文作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引用请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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