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甲与被告白某乙、白某丙、刘某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玥玥,被告白某丙、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乙经本院传票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甲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由原告继承白某丁名下位于让胡路区房屋50%产权;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白某丁于2025年12月12日死亡,系原告白某甲的爷爷、被告刘某之夫、被告白某丙、白某乙之父,被继承人的父母均于早年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生前亲笔订立遗嘱,明确约定其名下全部财产均赠与孙子白某甲,该遗嘱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为维护原告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刘某辩称,我与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我们育有长子白某乙、次子白某丙,原告系我的孙子,我对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内容完全知情,该遗嘱系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我没有异议且认可遗嘱效力,愿意积极配合执行遗嘱内容。给被继承人烧某的七八点钟,家里人聊天,原告也表示同意按遗嘱继承他爷爷的遗产。我也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白某丙辩称,我认可遗嘱的效力,也同意按被继承人的意愿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白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5年12月12日,被继承人白某丁死亡,刘某系其配偶。二人育有二子,即长子白某乙、次子白某丙,被继承人的父母均于早年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白某甲系被继承人白某丁的孙子。
另查明,被继承人白某丁于2024年11月7日留有遗嘱一份,载明“我的一切传于孙子白某甲,由他处理”,并由白某丁签名捺印。位于让胡路区房屋被继承人白某丁占有50%产权,上述系被继承人白某丁的遗产。
再查明,遗嘱订立时有刘某及白某甲在场,白某甲于当日知晓该遗嘱时便明确表明愿意接受白某丁的遗赠。
本院认为,经审理本案为遗赠纠纷,立案案由遗嘱继承纠纷,应予更正。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本案中,白某甲系被继承人的孙子,系案涉遗嘱的被遗赠人,其当庭自述被继承人白某丁订立案涉遗嘱时其本人在场并且当即表示愿意接受白某丁的遗赠,对于该事实刘某、白某丙均当庭予以确认,白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白某甲向本院所提供的证据提出书面反驳意见,故本院对案涉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依据案涉遗嘱内容应认定被继承人白某丁将其全部财产遗赠白某甲,鉴于受遗赠人白某甲亦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故位于让胡路区房屋的50%应由白某甲继承。
综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1" 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 \l "tiao_1121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122" 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 \l "tiao_1123"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 \l "tiao_1133" 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47" 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白某丁名下位于让胡路区房屋的50%产权,由白某甲继承(白某甲占50%产权、刘某占50%产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09元(已由白某甲预交),由白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婧怡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宏颖
书 记 员 李佳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121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1条1款 \l "tiao_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2条 \l "tiao_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3条 \l "tiao_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 \l "tiao_1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3条 \l "tiao_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47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刘某起与刘某海等遗嘱继承纠纷上诉案——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个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六:黄某杰等与黄某智等继承纠纷案——维护打印遗嘱继承人合法权益 李某诉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段某甲、段某乙诉段某丙、段某丁、段某戊、段己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 段某甲、段某乙诉段某丙、段某丁、段某戊、段己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 山东日照中院判决牟乃分与卢振林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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