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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二十三、养老机构与特殊照护

高某甲与某老院等与健康权纠纷

(2026)辽10民终736号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07.15 判决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6)辽10民终736号
审理法官: 李元 朱春晖 马健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7.15
案件类型: 民事二审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师/律所:于春龙, 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张爽, 辽宁宣腾律师事务所;彭佳程, 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林浩, 辽宁宣腾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撤销 代理 合同 过错 无过错 第三人 质证 高度盖然性 诉讼请求 反诉 缺席判决 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 强制执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龙, 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老院,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

法定代表人:肖某甲,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佳程, 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负责人:宫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 辽宁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 辽宁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某老院、马某丙、马某丁、马某甲、马某乙、马某戊、某保险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2025)辽102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某甲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2025)辽102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依法改判并判决:1、高某乙被马某己故意伤害合理损失为剩余医疗费32,733.77元(总医疗费62,000元-某老院已支付的29,266.23元=32,733.77元)、护理费12,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62天×100元=6,200元)、营养费6,200元(62天×100元=6,200元)、交通费1,435元、误工费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死亡赔偿款431,838元、丧葬费25,559.76元、冷冻尸体费22,500元,共计585,676.53元,由马某己的法定继承人即本案被上诉人马某丙、马某乙、马某丁、马某甲、马某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上诉人高某甲。2.被上诉人某老院对上述赔偿项目全额向上诉人高某甲承担连带赔偿义务;3、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就上述赔偿项目全额向上诉人高某甲承担给付责任保险保险金义务;或将本案发回重审;4、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上诉费。事实与理由:第一审判决在认定包括高某乙因伤产生的损失、高某乙被打伤死亡产生的损失、其受伤与死亡二者之间的关联、某老院(以下简称案涉某老院)责任认定及比例、某保险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案涉保险公司)责任承担等诸多重要事实理解判断错误,同时在适用法律上也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出现错误判决。具体如下:一、高某乙因受伤及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为剩余医疗费32,733.77元(总医疗费62,000元-某老院已支付的29,266.23元=32,733.77元)、护理费12,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62天×100元=6,200元)、营养费6,200元(62天×100元=6,200元)、交通费1,435元、误工费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死亡赔偿款431,838元、丧葬费25,559.76元、冷冻尸体费22,500元,共计585,676.53元。一审判决认定为受伤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68,116.23元,这是在认定受伤损失错误的基础上,又将高某乙被打伤导致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完全忽略,不做案涉合理损失及承担处理,这是完全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高度盖然性等规定,上诉人主张高某乙被打伤与死亡之间存在不少于50%的关联度(比例)符合实际情况及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却将这二者完全分开,这是认定事实错误。二、马某己故意伤害并导致高某乙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案涉所有赔偿义务,而非一审判决所确认的38,850元;三、案涉某老院应承担高某乙受伤以及死亡产生所有赔偿金额,其不能只承担30%的赔偿义务,更不能因为其提前支付了相关医疗费便完成了补充责任;四、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应依据其与该案涉某老院之间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应就高某乙被打伤及死亡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为该保险公司不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是错误的。综上,望贵院依法裁判,纠正一审判决所有错误,支持上诉人所有上诉请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某老院辩称,请求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上诉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马某甲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马某乙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马某戊提交答辩意见,马某戊未能来到法庭上请见谅!我对这起案子有很大疑问。首先,我不明白家父打人我为什么会成为被告?其次我没有继承一分钱的遗产。也没有法律依据证明我继承了老人遗产怎么就会成为被告了?被告当事人死亡,原告方有权力转移被告,你们是不是得拿出法律依据来,拿出来我继承了遗产你才能告我呢。最后我的表述基本完事,我请求法院能撤销原告,告我的诉求,不是谁原告谁有理。对于原告方,所有的诉求我认为法院会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我的表达陈述完毕。

马某丙、马某丁、某保险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未答辩。

原告诉称 高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因高某乙被马某己故意伤害合理损失为剩余医疗费32,733.77元(总医疗费62,000元-某老院已支付的29,266.23元=32,733.77元)、护理费12,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62天×100元=6,200元)、营养费6,200元(62天×100元=6,200元)、交通费1,435元、误工费7,000元,冷冻尸体费22,500元由所有被告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并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的50%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即金额为精神抚慰金40,000元,死亡赔偿金431,838元,丧葬费25,559.7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以实际缴纳为准)。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30日高某乙在某老院接受养老服务时,被在该院接受养老服务的马某己打伤,高某乙被送至某中心治疗,其伤情为右眶外壁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颧弓骨折、XXX(详见医疗资料)等,入住该院重症监护室。高某乙在医院住院期间也雇佣了专业护工护理,产生了较大金额的费用及经济损失,某老院给付了相关的金额的医疗费用(以实际为准),马某己及其子女至今未赔付任何款项,高某乙及其家属尚欠该医院医疗费,高某乙在2024年1月31日出院时,该医院告知家属住院医疗费总计72,000.00元,尚欠19,000.00元(实际金额以实际为准)。某老院作为提供有偿服务的某老院,有义务保障接受养老服务的人在该院享有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马某己侵权伤害高某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案涉全部损失。现高某甲根据 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依法裁判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马某丁、马某戊、马某甲、马某乙一审辩称,高某甲父亲死亡与我父亲马某己没有直接关系,我们把父亲送达某老院为什么有过激的行为我也不知道,所以我方不应该承担责任,我父亲没有财产,我们没有继承,我们姊妹5个没有拿到父亲的一分钱,父亲的费用都是我们承担的,所以我方不应该承担责任。

马某丙一审未答辩。

某老院一审辩称,一、被答辩人有关答辩人与另一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 民法典》有关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根据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 \l "tiao_19" 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入库编号xxx的参考案例(xxx)渝xxx民初xxx号,案情同为养老机构的住养人员殴打另一住养人员致害。裁判要旨指出:养老机构与养老人员建立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后,对养老人员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安全保障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养老人员损害的,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养老机构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养老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鉴于该案与本案的高度相似性,应参考该案,适用《 民法典》第 \l "tiao_1198" 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二、答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2023年11月30日10:38:40,马某己进入高某乙房间,殴打后者致伤。10:41:49秒,答辩人的员工肖某乙发现并阻止施暴。据事发仅3分零9秒。答辩人立即拨打120电话,由某医院派救护车送至该院救治,员工肖某乙和法定代表人肖某甲陪同。在急诊过程中,答辩人的人员始终协助医护开展救治,直至反诉被告亲友赶到。对比上述入库参考案例(以下简称该案),该案中,行为人使用老年公寓未及时清理的装修后遗落的铁棍致人伤害;本案中,行为人使用自己的拐杖致人伤害。该案中,行为人与被害人曾因琐事发生抓扯;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预兆。该案中,行为人智力障碍而养老公寓没有防范;本案中,行为人不但神智正常,而且在接受警察讯问时也能回答自如。入库参考案例的养老机构因以上各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被判承担不超过赔偿总额的30%的补充赔偿责任。而本案答辩人完全不存在任何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被答辩人损害的发生系另一被告马某己殴打所致,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既无侵权行为,也无过错;被答辩人遭受的损害非因答辩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答辩人及时阻止殴打行为、垫付救护车费、医疗费用,协助救治,有效地防止了损失的扩大。综上所述,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某保险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一审辩称,我方对诉讼主体没有异议。某养院在我公司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24.5万元,其中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2.5万元,且免赔额为5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我司承保项目为平安养老机构责任险,根据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为保险责任,本案为两名在某老院住养人员之间打架受伤,根据法律定义并不属于意外事故,而是属于故意或过失行为,故本案并不属于我司保险责任范围内。二、法院即使认为本案属于我司保险责任范围,根据责任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也应在被保险人某老院的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被保险人某老院并不存在过错,其工作人员已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并阻止施暴,并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参与了急诊过程直到高某丙赶到,并在事发后为高某乙垫付了数万元医疗费,我司认为某老院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即使认为某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我司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事由第一款被保险人存在重大过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如法院坚持认为我司需承担赔偿责任,针对高某甲的诉讼请求,我司发表如下意见:1、关于高某甲主张的医疗费,需根据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发票个人支付部分,参照医保标准并扣除免赔额500元以后赔偿。2、关于高某甲主张的护理费,需按照住院期间护理级别进行赔偿。3、关于高某甲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需根据高某甲住院天数计算。4、关于高某甲主张的营养费,需根据住院医嘱中流食、半流食天数计算。5、关于高某甲主张的交通费,因某老院支付的急救费用,高某甲不得再重复主张。6、关于高某甲主张的伤残赔偿金,需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予以计算,因当事人高某乙已去世,如未鉴定伤残,此费用无法赔付;如已经鉴定伤残,根据伤残等级及鉴定后存活年限予以计算。如高某甲变更此费用为死亡赔偿金,若无法证明死亡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7、关于高某甲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款,此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项目。8、关于高某甲主张的鉴定费,如已经发生,此部分费用也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五款,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项目。9、关于高某甲主张的诉讼费,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某乙、马某己均是在某老院接受养老服务人员,高某乙与某老院签订了夕阳红某老院入住协议,高某乙为脑血栓患者,卧床不起,无法说话,某老院为高某丁排了单独一个房间。2023年11月30日10:38:40,马某己走到高某乙房间门口,推门进入高某乙屋内要与高某乙说话,因高某乙无法说话,马某己见高某乙不和自己说话,便用手中的铁质拐杖,殴打高某乙的面部,致使高某乙面部受伤,当日,高某乙被送至某中心治疗,医院诊断右眶外壁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颧弓骨折、XXX等。高某乙住院期间,某老院垫付医疗费29,266.23元,高某甲垫付医疗费13,000元,现高某甲未与某中心进行医疗费结算,尚欠某中心部分医疗费未支付。高某乙住院62天,于2024年1月31日出院,高某乙住院期间支付护理费12,210元。另查明,2023年8月24日,某老院与某保险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签订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某老院,保险期限2023年8月30日00时起至2024年8月29日24时止,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为保险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民法典》第 \l "tiao_1122" 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高某甲作为高某乙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利继承高某乙个人合法财产,因此高某甲作为原告主体适格。《 民法典》第 \l "tiao_1161" 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马某己去世后,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甲、马某乙作为马某己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马某己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此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甲、马某乙作为被告主体适格。《 民法典》第 \l "tiao_1165" 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 \l "tiao_1165_kuan_1" 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马某己进入高某乙屋内使用拐杖殴打高某乙,造成高某乙身体受伤,马某己应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 \l "tiao_1198" 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高某乙为某老院接受养老服务人员,身患脑血栓,卧床不起,无法说话,在单独一个房间接受养老服务,在被马某己殴打时,没有服务人员阻止损害的发生,某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一审法院酌定承担30%的补充责任。高某乙因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42,266.23元(因现高某甲未与某中心进行医疗费结算,尚欠某中心医疗费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仅对某老院已垫付医疗费29,266.23元,高某甲垫付医疗费13,000元予以处理);2、护理费12,210元(原告提供了护理合同及电子发票,某老院无异议,其请求合理);3、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62天×100元=6,200元,某老院无异议,其请求合理);4、营养费6,200元(62天×100元=6,200元,某老院无异议,其请求合理);5、交通费1,240元(按20元×62天计算)。以上1、2、3、4、5合计68,116.23元,其30%为20,434.87元,因某老院垫付医疗费29,266.23元,现已完成了补充责任,故一审法院对高某甲请求由某老院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某保险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与某老院签订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某老院,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为保险责任”,某保险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应对某老院的责任承担保险义务,故一审法院对高某甲请求某保险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某老院垫付医疗费29,266.23元,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甲、马某乙在继承马某己遗产范围内承担38,850元清偿责任。关于高某甲请求的高某甲本人的误工费7,000元与本案没有关联,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高某甲请求的高某乙冷冻尸体费22,500元、精抚慰金40,000元、死亡赔偿金431,838元、丧葬费25,559.76元,因2023年11月30日马某己的行为造成的是高某乙身体受伤,而高某乙于2025年3月17日去世,高某甲没有证据证明高某乙去世与马某己的行为有关系,其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马某丙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一审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2" 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第 \l "tiao_1127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127_kuan_1_xiang_1" 一项、第 \l "tiao_1161" 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 \l "tiao_1165" 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 \l "tiao_1165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198" 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l "tiao_10"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47" 一百四十七条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 \l "tiao_90" 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甲、马某乙在继承被继承人马某己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赔偿高某甲各项经济损失38,850元;二、驳回高某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64"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高某甲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657元,由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甲、马某乙在继承被继承人马某己遗产范围内负担771元,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甲、马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阳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高某甲承担8,886元,应予退还771元,高某甲已经预交的公告费600元,由马某丙在继承被继承人马某己遗产范围内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甲上诉主张高某乙受伤产生的医疗费应为62,000元,一审法院根据收费票据、预交金收据等认定上诉人高某甲垫付医疗费13,000元及被上诉人某老院抵付医疗费29,266.23元,上诉人主张除此之外的医疗费用数额系医院主治大夫所述,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尚有其他医疗费用的花费,故此主张依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上诉人高某甲上诉主张交通费应为1,435元,一审法院根据高某甲的住院天数及护理情况确定交通费数额为1,240元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此项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高某甲上诉主张应支付其误工费7,000元一节,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高某乙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应支付冷冻尸体费22,500元、死亡赔偿金431,838元、丧葬费25,559.76元,高某乙的死亡时间为2025年3月17日,距离马某己打伤其时间2023年11月30日已逾期一年以上,上诉人高某甲主张因马某己故意伤害而导致高某乙死亡,依据不足,高某乙因死亡产生的费用亦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故上诉人高某甲此项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高某甲上诉主张应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0元一节,对此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满足支付精神抚慰金的条件,因此其上诉主张支付精神抚慰金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高某甲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某老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马某己在被上诉人某老院养护时将高某乙打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98" 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作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的被上诉人某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上诉人高某甲主张应由被上诉人某老院承担全部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高某甲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应就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故上诉人高某甲的此项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高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77" 一百七十七条第 \l "tiao_177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1"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57.00元,由上诉人高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李 元

审判员 朱春晖

审判员 马 健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詹俊佳

书记员李玉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10条 \l "tiao_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2条 \l "tiao_1127_kuan_1_xiang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1款1项 \l "tiao_1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61条 \l "tiao_1165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65条1款 \l "tiao_11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98条 \l "tiao_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90条 \l "tiao_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47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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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按原文作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引用请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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