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程某甲与被告蔡某、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甲、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蔡某赔偿原告游戏账号经济损失人民币45386.7元;二、判令被告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事实与理由:程某乙系QQ账号:(同步注册《穿越火线》游戏)的实名认证所有人。该账号是程某乙投入大量时间与金钱形成的虚拟财产,累计充值金额达人民币45386.7元,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与个人情感意义。程某乙于2025年12月1日离世,原告作为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程某乙的财产及诉讼继承权。被告某公司运营的“租号玩”平台,是为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租赁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程某乙注册成为该平台用户后,将其上述游戏账号置于该平台出租获取收益。程某乙与被告某公司之间达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2025年7月27日,程某乙通过“租号玩”平台与被告蔡某达成租赁行为(订单号:237438092800261),租赁期间为:2025年7月27日19时09分02秒至2025年7月27日21时14分02秒。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租赁期间,被告蔡某作为承租人,公然违反腾讯游戏用户协议及“租号玩”平台规则,使用违规外设(如鼠标宏、作弊软件等)。该行为直接导致腾讯游戏运营方对程某乙账号处以封禁10年的处罚,封禁期至2035年7月30日止。账号封禁后原告联系游戏运营方腾讯客服得知账号违规时间在2025年7月27日20时19分(违规时间处于被告一蔡某租赁时间之内)。同时根据“租号玩”平台提供的涉案订单租客信息显示,被告蔡某是该涉案订单的实际侵权人,且被告蔡某的行为致使原告作为账号所有权继承人,在十年内完全丧失了对该账号的使用、收益等一切权益,虚拟财产价值彻底归零。被告蔡某的违约及侵权行为是导致原告继承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租赁合同目的及诚实信用原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577" 五百七十七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同时,其过错行为侵害了原告继承的合法虚拟财产,构成侵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65" 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某公司作为专业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与审核监管义务,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被告蔡某在租赁期间的违规行为,防止损害发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 \l "tiao_38" 三十八条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被告蔡某的违约与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继承的合法权益,被告某公司的失职行为为损害发生提供了条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蔡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答辩人某公司要求答辩人赔偿原告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人不同意原告诉请,理由如下:一、答辩人不属于本案的适格主体,答辩人作为租号玩平台的运营方,《平台服务协议》是答辩人向所有交易用户在注册交易前必须签署和遵循的电子协议,依据注册协议约定,为会员提供服务。答辩人仅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用户因平台服务与答辩人运营的租号玩应用软件发生争议的,适用《平台服务协议》处理。无论是号主还是租客,在发布或使用账号租赁信息之前,平台方已经提示原告阅读并签署服务协议,谨慎判断交易信息,并对责任自担等问题进行了风险提示。《平台服务协议》指出“如您在使用平台服务过程中与其他用户发生争议的,依您与其他用户达成的协议处理。”原告在答辩人平台出租“穿越火线”游戏账号,实际是放号方与租号方建立了租赁关系,在租赁关系中,合同双方为放号方和被告蔡某。答辩人仅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案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涉案商品交易发生的纠纷应由租赁双方自行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577" 577条之规定,本次租赁产生的纠纷应由放号方与被告蔡某之间处理,与答辩人无关。因此,答辩人并不属于本案的适格主体。二、原告无法证明涉案游戏账号发生虚拟财产损失是在答辩人运营的租号玩平台进行出租时导致的。根据原告的提供的订单号:237438092800261,答辩人查询到该订单承租的开始时间为2025-07-2719:09:02,结束时间为2025-07-2721:14:02。根据原告提供的腾讯游戏安全中心处罚查询截图,处罚周期开始时间为2025-08-0112:30,结束时间为2035-07-3012:30。处罚周期开始时间不在订单周期内,原告并未交官方证据说明具体的违规时间点。因此,原告无证据证明涉案游戏账号发生虚拟财产损失是在答辩人运营的租号玩平台上进行出租时导致的。三、退一步讲,即便案涉的“穿越火线”游戏账号虚拟财产损失是由被告蔡某的违约行为导致的,答辩人某公司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一)原告的游戏账号虚拟财产损失是由被告蔡某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应由被告蔡某承担全部责任,与答辩人无关。1.答辩人仅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案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涉案商品交易发生的纠纷应由租赁双方自行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577" 577条之规定,本次租赁产生的纠纷应由放号方和被告蔡某之间处理,与答辩人无关。2.答辩人提交的《平台服务协议》是答辩人向所有交易用户在注册交易前必须签署和遵循的电子协议,该协议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及第四章对网络游戏账号交易风险和产品特性进行显著提示,对交易纠纷提供投诉处理渠道和解决机制,已履行平台的义务。对此,原告及被告蔡某是认可和知晓的。(二)平台方已经依法履行了交易平台的审慎义务,服务过程并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95" 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平台在收到原告相关案件材料后,于2025年11月5日,答辩人已经协助配合原告披露了被告蔡某的信息,已经尽到了平台监管义务,不存在过错,原告应当向被告蔡某主张责任,而非向答辩人主张责任。答辩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三)原告主张答辩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为涉案游戏账号的所有权人;第二,游戏的充值记录并非游戏账号的价值;再次,该涉案游戏账号被封3650天,并非永久封禁;第三,原告的游戏账号被封室由被告蔡某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平台方已经依法履行了交易平台的审慎义务,服务过程并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应由被告蔡某承担全部责任,与答辩人无关。因此,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交易平台经营者,已根据交易性质为放号方和租号方提供了交易平台服务,服务中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服务中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某某台方未尽到监管义务,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答辩人存在该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过错,其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程某乙系腾讯QQ账号的实名注册人,后程某乙通过该QQ账号注册“穿越火线”游戏账号,程某乙陆续向该游戏账号内充值45386.7元。后程某乙将其个人名下“穿越火线”游戏账号在某公司经营的“租号玩”平台进行出租。2025年7月27日,蔡某通过“租号玩”平台租赁了程某乙的游戏账号,具体租赁情况:订单号为23xxx61,租赁时间为2025年7月27日19时09分02秒至21时14分02秒。蔡某在使用该账号过程中,使用违规外设导致程某乙账号在2025年8月1日12时30分30秒因账号所关联的键鼠设备数据异常被封号3650天,具体违规时间是在2025年7月27日20时19分。
本院查明 另查明,程某乙于2025年12月1日去世,配偶马某,长子程某甲,次子程某丙。程某甲提交了继承人参加诉讼申请书,马某与程某丙均出具了放弃诉讼权利声明书。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程某乙游戏账号封号截图、腾讯游戏安全中心封号截图、腾讯客服答复账号违规时间截图、租号玩平台订单截图、租号玩提供的涉案订单租客信息、租号玩个人实名信息截图、租号玩用户协议、程某乙QQ主页截图、程某乙QQ钱包实名信息截图、程某乙QQ健康系统实名截图、程某乙QQ绑定的游戏账号充值发票等证据,被告某公司提交的平台服务协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某公司经营“租号玩”平台,被告蔡某通过平台租赁程某乙的“穿越火线”账号,使用违规外设导致程某乙的游戏账号被封禁3650天,造成程某乙虚拟财产损失,故程某乙与某公司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程某乙与蔡某之间系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的侵权责任关系。程某乙去世后,程某甲提交了户口本、火化证明、继承人参加诉讼申请书、其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声明等材料,足以证明其有权就该财产遭受的侵害提起诉讼,原告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被告某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97" 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某公司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故原告程某甲要求被告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蔡某的责任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65" 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在游戏账号使用过程中,使用违规外设导致程某乙游戏账号被封号3650天无法使用,其行为与程某乙的财产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对案涉损失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程某乙将涉案游戏账号在租赁平台上对外出租,系游戏服务协议所禁止的行为,存在相应的风险,故程某乙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关于程某乙的损失,考虑到游戏装备更新换代等因素,到期解禁时该账号可能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该游戏账号的损害为既定事实。网络游戏系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环境中,该虚拟财产的典型表现为网络游戏中的账号等级、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程某乙取得案涉游戏账号的虚拟财产必然会付出经济成本,该经济成本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为该账号购买的点券、道具等费用。原告为“穿越火线”游戏账号充值45386.7元,综合本案程某乙、蔡某的过错程度及案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现值、使用年限、剩余价值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蔡某赔偿原告损失32000元。被告蔡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27" 一百二十七条、第 \l "tiao_1165" 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 \l "tiao_1173" 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67" 六十七条、第 \l "tiao_147" 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程某甲经济损失32000元。
二、驳回原告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64" 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4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275元,被告蔡某负担6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判员 段腾腾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宇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3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38条 \l "tiao_11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65条 \l "tiao_11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73条 \l "tiao_11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95条 \l "tiao_119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97条 \l "tiao_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7条 \l "tiao_5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77条 \l "tiao_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47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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