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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十七、继承诉讼与程序

吴某甲等与胡某丁等等共有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5)沪民申5707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6.05.28 裁定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5)沪民申5707号
审理法官: 许颢 董锟 孟艳
文书类型: 裁定书
裁定类型: 终结诉讼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5.28
案件类型: 民事申请再审审查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师/律所:杨燕, 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胁迫 显失公平 追认 法定代理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 关联性 申请再审 审判监督 执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吴某甲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阚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丙。

法定代理人:吴某乙(系吴某丙之父),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三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 上海明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丙。

上列五位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甲(即被申请人之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丁。

一审第三人:上海市虹口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某甲因与被申请人阚某、吴某乙、吴某丙、胡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及一审第三人上海市虹口某有限公司共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2民终2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吴某甲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导致利益分配严重失衡。1.1985年吴某丁家庭对系争房屋进行了“修建”而非“翻建”,根据《居民房屋修建申请单》,是在原有单层结构上进行的加固和局部加高,未改变主体结构和权利形态。当时形成的阁楼空间在本次征收中未被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未产生额外征收补偿利益。且当时父亲吴某戊仍在世,修建应视为对家庭共有财产的维护,利益归属于所有权人吴某戊,而非单独归属于吴某丁家庭。申请人2017年翻建是系争房屋价值巨额提升的原因,增加了50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是巨额补偿款产生的物质基础。2.(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1484号判决本就是错判,在该案执行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受胁迫签订,如不签订就不给翻建并限期搬离。《和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且未获得全体共有人追认,依法不应作为否定申请人贡献的依据。3.二审法院机械适用协议约定,未对申请人的贡献价值进行剥离认定,实际是将申请人巨额投入创造的新价值,无偿奉献给了其他共有人。(二)二审判决对各方当事人具体继承份额比例语焉不详,未计算准确份额,认定吴某戊晚年主要随吴某丁家庭生活,故吴某乙户可适当多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二审判决对上诉内容未予详查和回应,未进行实质性审理,属于程序违法,未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四)原判决导致申请人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申请人作为支内人员的历史贡献应予考虑,在住房安置问题上应给予适当照顾。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11" 二百一十一条第 \l "tiao_211_kuan_1_xiang_1" 一项、第 \l "tiao_211_kuan_1_xiang_2" 二项、第 \l "tiao_211_kuan_1_xiang_6" 六项、第 \l "tiao_211_kuan_1_xiang_11" 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阚某、吴某乙、吴某丙共同提交意见称,前案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存在受胁迫签订的问题,所谓协议处分了其他共有人财产未获得追认,本案一审中法庭询问了其他共有人的意见,其均表示对协议无异议。本案二审改判结果已经偏向申请人,阚某方也想过申请再审,但出于尊重法庭、避免冲突的想法没有提起。申请人坚持选择两套产权安置房屋,生活又怎会陷入困境。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胡某甲、赵某甲等共同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在协议中已明确不会因其翻建而在房屋财产权利上多分,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房屋为吴某戊、李某共同所有的私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在权利人相继去世后,房屋由相应法定继承人继承。吴某丁家庭1984年12月申请对系争房屋进行翻建,原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吴某丁、阚某翻建的事实并无异议。因该房屋的权利登记未发生变更,一、二审法院认定吴某丁家庭因其翻建贡献可适当多分相应利益,理由正当。(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1484号案生效判决判令及其子王某搬离系争房屋,在该案执行阶段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明确约定阚某方同意由吴某甲方出资对系争房屋翻建后有偿使用,但在进行房屋财产权利分割时仍以翻建前的房屋财产权利比例进行分割,吴某甲方并不因为翻建而多分财产权利。吴某甲主张该协议系受胁迫签订,并无依据,关于协议未经全体共有人追认亦与事实相悖。因此,一、二审法院对吴某甲以其有翻建贡献而要求多分征收补偿利益的主张不予支持,理据充分。二审法院对吴某戊的遗产判定由吴某乙作为代位继承人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均等分配,并未以吴某戊晚年主要随吴某丁家庭生活为由判决吴某乙适当多分。在吴某甲选择申购两套产权调换房屋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综合系争房屋性质、居住状况、各权利人的权利份额、贡献大小及征收补偿利益构成等因素确定各方可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并无不当。吴某甲补充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争议缺乏关联性,无法推翻原审判决。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由承办法官采用谈话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并未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亦不属于程序违法应当再审之情形。综上,吴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11" 二百一十一条第 \l "tiao_211_kuan_1_xiang_1" 一项、第 \l "tiao_211_kuan_1_xiang_2" 二项、第 \l "tiao_211_kuan_1_xiang_6" 六项、第 \l "tiao_211_kuan_1_xiang_11" 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15" 二百一十五条第 \l "tiao_215_kuan_1" 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l "tiao_393" 三百九十三条第 \l "tiao_393_kuan_2" 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吴某甲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许颢

审判员 董锟

审判员 孟艳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苏昊

书记员狄荻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 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393_kuan_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393条2款 \l "tiao_211_kuan_1_xiang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11条1款1项 \l "tiao_211_kuan_1_xiang_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11条1款11项 \l "tiao_211_kuan_1_xiang_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11条1款2项 \l "tiao_211_kuan_1_xiang_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11条1款6项 \l "tiao_215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15条1款 同案由重要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6件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之四:湖北省检察机关对朱某兰与蔡某玉、朱某龙共有物分割纠纷抗诉案——对“老有所养”尽力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发布7件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六:蒋某与陈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支持起诉案 刘柯妤诉刘茂勇、周忠容共有房屋分割案 重庆五中院判决刘柯妤诉刘茂勇、周忠容共有房物分割纠纷案 潘云祥诉黄美珍等房屋权属案 重庆渝北区法院判决李某某、刘某诉靳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程某与宋某共有纠纷上诉案——共有性质的推定应适用共有关系形成时的法律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普法十大典型案例之二:程某与翟某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刻意多分财产给女方,债权人如何维权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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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按原文作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引用请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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