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180626315关于我们kefu@mylawday.net
典型案例 · CASE

付辉辉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HYPERLINK (2021)京0114刑初1114号 2021.09.03
案号(2021)京0114刑初1114号
审理法院HYPERLINK
审结日期2021.09.03
审理程序HYPERLINK
文书类型HYPERLIN

文书首部

付辉辉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京0114刑初1114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付辉辉。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1年3月28日被羁押,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芳,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2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辉辉犯强奸罪,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佳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辉辉及其辩护人张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付辉辉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村365号108房间被害人宋某某的暂住地内,采用按压身体、强行脱衣、抠摸阴部等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主动放弃。被害人宋某某拨打110报警后,被告人付辉辉与宋某某前往平西府村路边等待民警,后于2021年3月29日被传唤到案。

2021年3月29日,被告人付辉辉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宋某某并获得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付辉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付辉辉有期徒刑七个月。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付辉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辩护人张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为被告人付辉辉系犯罪中止;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应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暴力性强奸案件;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付辉辉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村365号108房间被害人宋某某的暂住地内,采用按压身体、强行脱衣、抠摸阴部等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主动放弃。被害人宋某某拨打110报警后,被告人付辉辉与宋某某前往平西府村路边等待民警,后被刑事传唤到案。

2021年3月29日,被告人付辉辉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宋某某,宋某某对被告人付辉辉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董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通话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保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人身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工作记录,被告人付辉辉的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付辉辉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辉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辉辉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付辉辉系初犯,是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综上,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付辉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

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向南

人民陪审员 李启忠

人民陪审员 王德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尧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3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67条1款

本页内容系由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生成,仅供学习研究参考;文书原文以作出裁判的法院正式发布为准。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