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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CASE

任豫川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HYPERLINK (2023)川0180刑初26号 2023.08.15
案号(2023)川0180刑初26号
审理法院HYPERLINK
审结日期2023.08.15
审理程序HYPERLINK
文书类型HYPERLIN

文书首部

任豫川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川0180刑初26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任豫川。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2年10月14日被都江堰市xx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都江堰市xx局决定监视居住,2023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祝辉、赵浩鸿,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刑诉〔202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豫川犯强奸罪,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遵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同日立案受理,于2023年3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豫川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李祝辉、赵浩鸿到庭参加诉讼。其间,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任豫川任都江堰市xx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包片联系xx街道xx社区,与在xx社区工作的被害人王某某相识。

2022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任豫川接xx社区主任刘某1电话,来到被害人王某某位于都江堰市

街道

小区

住房,与刘某1、刘某2、陈某3、马某2一起劝慰失恋的王某某,期间,除马某2外在场人员均饮酒。当晚8时30分,王某某醉酒,刘某1、马某2将王某某扶进卧室休息,并为其脱去外衣裤。任豫川与刘某1、刘某2、陈某3继续将酒喝完,期间任豫川多次询问刘某1、马某2是否留下照顾王某某,二人表示不会留下。当晚8时40分许,任豫川、刘某1等人离开。离开时,任豫川趁其他人不注意将王某某放在家门口餐桌上的家门钥匙偷拿走。马某2驾车与陈某3、刘某1等人将任豫川送至其居住的小区侧门离开。

任豫川下车后随即乘坐网约车返回王某某所住的

小区

号门,反复进出1号门后徘徊至该小区2号门,期间任豫川又联系刘某1询问其是否会返回照顾王某某,在确认刘某1不会返回照顾王某某后,于当晚9时16分通过2号门进入xx小区,使用偷拿的钥匙打开王某某家房门进入卧室。任豫川看到王某某仍处于醉酒熟睡状态,遂脱去王某某上衣、内衣及内裤,又将自己衣服脱掉,亲吻、抚摸王某某乳房、阴道等部位,并对王某某实施奸淫,后任豫川因酒后呕吐,未继续实施性行为。

10月14日凌晨0时30分,任豫川的手机铃响,王某某惊醒后,发现自己全身赤裸和任豫川躺在床上,任豫川起身穿衣后离开。王某某随即电话告知刘某1自己被任豫川性侵,后又打电话给任豫川要求到家中对质。后任豫川、刘某1、马某2、陈某3、刘某2陆续来到王某某家,经对质后王某某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将任豫川带回调查,任豫川到案后否认对王某某实施性侵,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鉴定,从任豫川龟头拭子上检出DNA,与王某某在23个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5.64*1030;从王某某租住房主卧室房门外侧门把手拭子、王某某乳头拭子、任豫川右手指甲拭子检出相同混合基因型,包含王某某、任豫川的DNA分型;从王某某租住房主卧室床单呕吐物、地面呕吐物检出DNA,与任豫川在23个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4.63*1028,从上述呕吐物中检出乙醇成分;从王某某租住房主卧室柜子上袜子上的可疑斑迹上检出DNA,与任豫川在23个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4.63*1028。未从任豫川、王某某血样以及客厅茶几1号玻璃杯残液中检出巴比妥、丙咪嗪、溴西泮、艾司唑华等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任豫川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立案决定书、通话清单等书证,现场勘验等笔录,证人刘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任豫川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任豫川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任豫川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取得了谅解,建议本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任豫川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阴道内并未检出任豫川D某某,且被害人及任豫川当时均处于醉酒状态,其陈述证明力较弱,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证实任豫川系犯罪既遂,应认定任豫川系犯罪未遂;2.任豫川主动投案,在xx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其罪行,应认定其构成自首;3.任豫川认罪认罚,取得了谅解,系初犯、偶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高,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任豫川任都江堰市xx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包片联系xx街道xx社区,与在xx社区工作的被害人王某相识。

2022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任豫川接xx社区主任刘某1电话,来到被害人王某位于都江堰市

街道

小区

住房,与刘某1、刘某2、陈某3、马某2一起劝慰失恋的王某,其间,除马某2外在场人员均饮酒。当晚8时30分左右,王某醉酒,刘某1、马某2将王某扶进卧室休息,并为其脱去外衣裤。任豫川与刘某1、刘某2、陈某3继续将酒喝完,其间任豫川多次询问刘某1、马某2是否留下照顾王某,二人表示不会留下。随后任豫川、刘某1等人离开。离开时,任豫川趁其他人不注意将王某放在家门口餐桌上的家门钥匙偷拿走。马某2驾车与陈某3、刘某1等人将任豫川送至其居住的小区侧门后离开。

任豫川下车后随即乘坐网约车返回王某所住的

小区

号门,反复进出1号门后徘徊至该小区2号门,其间任豫川又联系刘某1询问其是否会返回照顾王某,在确认刘某1不会返回照顾王某后,于当晚9时16分通过2号门进入xx小区,使用偷拿的钥匙打开王某家房门进入卧室。任豫川看到王某仍处于醉酒熟睡状态,遂脱去王某上衣、内衣及内裤,又将自己衣服脱掉,亲吻、抚摸王某乳房、阴道等部位,并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任豫川因酒后呕吐,未继续实施性行为。

10月14日凌晨0时30分,任豫川的手机铃响,之后王某惊醒发现自己全身赤裸和任豫川躺在床上,遂离开卧室清醒一段时间后返回,任豫川起身穿衣后离开。王某随即电话告知刘某1自己被任豫川性侵,后又打电话给任豫川要求到家中对质。后任豫川、刘某1、马某2、陈某3、刘某2陆续来到王某家,经对质后任豫川否认性侵的事实,王某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将任豫川带回调查,任豫川到案后否认对王某实施性侵,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鉴定,从任豫川龟头拭子上检出DNA,与王某在23个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5.64*1030;从王某租住房主卧室房门外侧门把手拭子、王某乳头拭子、任豫川右手指甲拭子检出相同混合基因型,包含王某、任豫川的DNA分型;从王某租住房主卧室床单呕吐物、地面呕吐物检出DNA,与任豫川在23个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4.63*1028,从上述呕吐物中检出乙醇成分;从王某租住房主卧室柜子上袜子上的可疑斑迹上检出DNA,与任豫川在23个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4.63*1028。未从任豫川、王某血样以及客厅茶几1号玻璃杯残液中检出巴比妥、丙咪嗪、溴西泮、艾司唑华等成分。

案发后,任豫川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另查明,都江堰市xx局从被告人任豫川处扣押了手机1部,任豫川被监视居住地为其住所。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受案、立案、被告人到案等情况。

2.强制措施文书,证实被告人任豫川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户籍信息、干部履历表等任职材料,证实被告人任豫川、被害人王某身份信息情况,其中,任豫川于2016年7月至2021年3月任都江堰市xx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任豫川案发时系按照都江堰市副局级管理干部。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提取物证、痕迹登记表,证实民警对案发现场即都江堰市xx路下段xx号xx小区4栋3单元102号王某家进行勘验、提取以及对任豫川生殖器、被害人王某阴道分泌物、乳头、大腿内侧等进行拭子提取的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实都江堰市xx局扣押任豫川黑色苹果牌手机1部,并进行了电子数据提取。任豫川手机通话记录显示10月14日凌晨0时30分,任豫川电话铃响,该电话又于0时31分、55分、56分拨打任豫川电话。

6.通话记录、通话录音,证实2022年10月13、14日王某、任豫川、刘某1等人的通话情况以及王某与任豫川的通话录音情况。录音中,王某质问任豫川对其实施强奸,任豫川避而不答,也不正面否认,王某曾提到任豫川还照了相。

7.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从案发地床尾侧地面卫生纸上检出人精子不是来源于任豫川;从茶几上的2号玻璃杯上检出刘某2的DNA;王某阴道拭子、王某内裤上未检查人精子;从任豫川龟头拭子上检出DNA,与王某在23个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5.64*1030;从王某租住房主卧室房门外侧门把手拭子、王某乳头拭子、任豫川右手指甲拭子检出相同混合基因型,包含王某、任豫川的DNA分型;从茶几上的1号玻璃杯上检出混合基因型,无法判型。其余检材未检出基因型。

从王某租住房主卧室床单呕吐物、地面呕吐物检出DNA,与任豫川在23个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4.63*1028,从上述呕吐物中检出乙醇成分;从王某租住房主卧室柜子上袜子上的可疑斑迹上及茶几上3号玻璃杯上检出DNA,与任豫川在23个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4.63*1028。未从任豫川、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未从任豫川、王某血样以及客厅茶几1号玻璃杯残液中检出巴比妥、丙咪嗪、溴西泮、艾司唑华等成分。

8.工作说明,证实涉案小区技防设备陈旧,未调取到监控视频。对任豫川审讯录像与笔录时间差系因执法记录仪与北京时间存在差异所致,视频真实,无删减、修改。

9.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任豫川于20时56分从xx小区北门打滴滴车至

小区

号门。2022年10月14日凌晨1时29分至45分王某与刘某1聊天说任豫川回来解决事情,并叫刘某1过来一起解决。

10.图侦情况,证实2022年10月13日及14日,任豫川反复进出都江堰市xx小区的情况。其中10月13日21:16通过2号门进入小区,10月14日1:07由2号门出小区,口袋装有物品。

11.谅解书,证实被害人王某出具刑事谅解书,自愿对任豫川谅解,恳请办案机关对其从宽处罚。

1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都江堰市xx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室副主任,参与了2022年10月14日王某被强奸案现场勘验和人身检查。现场勘验发现的干瘪陈旧状卫生纸团,检出人精子,精斑不新鲜,应该不是案发当日或者案发前一两天形成,具体形成时间无法确定出。当天案发后不久提取了任豫川龟头(生殖器冠状沟到尿道口)拭子1份。根据DNA报告任豫川龟头上检测出王某的DNA,从专业角度讲没办法区分该DNA属于身体哪个部位。根据案情任豫川生殖器插入王某阴道,但未从王某阴道内提出到DNA,可能是因为提取棉签提取时没有沾到嫌疑人DNA,王某案发后用卫生纸擦拭下体也可能导致DNA被清走,还有插入时间短也没有射精,没有提取到属于正常。

13.证人王某、徐某的证言,证实2022年10月13日17时左右,王某和一个女子到超市买柠檬味的鸡尾酒未果。18时28分王某给徐某打微信电话送10罐锐澳牌鸡尾酒,徐某不在超市就叫弟弟王某送过去,王某站在门口看到屋内有王某、刘某1和一个40多岁男子。

14.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2020年左右,姨爹任豫川介绍他和王某谈恋爱,双方互加微信,后他发现王某已耍朋友,遂把王某删除。2022年10月13日8时2分接到任豫川电话,他和王某摆了两句约4分钟就挂了。当时任豫川和王某的通话声音都很正常,听不出来是否醉酒。

15.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车牌川A4

某某的滴滴车驾驶员,13日20时56分左右在都江堰xx小区侧门接到一个乘客后将他送到xx小区门口。这位乘客大概五六十岁,戴眼镜,一上车很大的酒味道。乘客从上车到下车都在打电话。大概意思是喊对面的人出来和乘客一起睡觉,对方不愿意,乘客说帮对方喊个车子,重复说。他送到走时乘客还在打电话,没有进小区。开过去应该就七八分钟样子。

16.证人陈某3、马某2的证言,证实他们是夫妻,10月13日19时40分,刘某2让他们去都江堰市

小区

单元

号王某家安慰失恋的王某,他们8点过到,刘某2、刘某1、任豫川、王某在客厅吃饭、喝酒。陈某3也喝了酒。大概喝到20点30分,王某就醉了,刘某1和马某2把王某扶到她房间,马某2还证实她们把王某外套、长裤脱了,盖好被子,穿了内裤的,上身穿了一件衣服和内衣。确认王某睡着后他们几个人才离开。然后他们(马某2驾车)把任豫川和刘某1分别送回家。次日凌晨1时王某给马某2打电话说她被任豫川欺负了。他们就去王某家,任豫川拒绝承认错误,王某就报了警。陈某3还证实任豫川喝了两三瓶左右,喝酒过程中没开黄色玩笑,任豫川也没对王某献殷勤。马某2还证实她没喝酒,刘某1是xx社区主任,任豫川系xx街道副主任,他们总共喝了20瓶酒左右,他们到的时候大家都有点高了,任豫川反复打电话给刘某1问王某究竟有没问题。

17.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都江堰市xx街道办朝阳社区的工作人员。2022年10月13日下午五点过下班后由于王某失恋,他和王某、刘某1买了8瓶“强爽”鸡尾酒、1袋瓜子到王某家安慰她。因任豫川曾要介绍侄子给王某,刘某1邀请任豫川过来喝酒,任豫川到了给他侄子打电话,王某接听了十来分钟。大概7点半,陈某3和其老婆马某2来了,陈某3和他们一起喝酒,马某2没有喝。大概八点半酒喝完。他先离开,离开时任豫川还很清醒。凌晨两点,他接到陈某3电话说王某被任豫川欺负了,他返回王某住处,他们都在。任豫川没说话,他想打任豫川被拉住了。马某2说已经报警了。他听刘某1说任豫川偷了王某钥匙进房间里欺负了王某。任豫川喝了两瓶酒的样子,那个酒只有几度,一瓶五百毫升。任豫川以前是xx街道办的副主任,是xx社区的包片领导,一年前没有任领导职务,现在是调研员,没有负责具体工作。

18.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22年10月13日大概17时30分,因为王某刚分手,她和刘某2、王某下班后到王某家中喝酒。中途因为任豫川之前说过要给王某介绍他侄儿,她就叫任豫川过来喝酒。大概18时30分,任豫川到了xx小区,王某接的他,19时许,马某2和陈某3到场,他们劝王某,期间还和任豫川侄儿通了话,之后王某的酒劲就上来了。她和马某2就把她扶进房间休息,帮她把鞋袜、外面的牛仔长裤、夹克外套脱了,把她侧放到床上盖好铺盖,关好门。大概20时30分准备走时,任豫川问了很多次她和马某2“你们两个谁在这里陪她,谁在这里照顾她”,送任豫川回家的路上也一直问,她们说没事睡一觉就好了。

10月14日凌晨一点她接到王某电话,电话里有个熟悉的男人声音,王某给对方说话:“这里没你的眼镜,这地上我自己晓得收拾,你走”,之后王某打电话说被任豫川睡了,她反复确认后,王某说他已经走了,是持钥匙开门进来的。王某说二人没穿衣服,是被任豫川的电话吵醒的,她说这就是强奸,让王某报警,后让王某给任豫川打电话并录音。之后王某给她发微信,说任豫川瞎扯,不认。大约1时56分,她到了王某的家里,任豫川在沙发上坐着不停扣指头,显得很紧张和焦虑。她就问任豫川钥匙呢,任豫川下意识从身上摸了一会没找到无奈四周望了一下,径直走到客厅餐桌面前,拿着门钥匙,放在茶几上,她问他做了什么,任豫川一直不正面回答。任豫川全程喝得不多,不超过3厅,任豫川平时喝个二三两白酒,再喝个三四瓶啤酒他不会醉。

19.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她是xx街道办xx社区的两委委员,平时在工作中和刘某1、刘某2关系很好。因为失恋2022年10月13日刘某2和刘某1他们买了8瓶酒RIO强爽、瓜子到她家喝酒。到了她位于都江堰市

小区

单元

号的租住房后,她开完门后就顺手将门钥匙放在餐桌上,他们开始嗑瓜子、喝酒,期间刘某1打电话叫任豫川过来喝酒并再介绍任豫川侄子给她。大概下午六点四十多,任豫川到场一起喝,喝完又喊了8瓶RIO强爽酒。她很崩溃在哭,马某2和陈某3也来了,来时她已经不是很清醒了。期间还和任豫川侄儿打了电话。大概20点她就断片了她大概喝了4至5瓶。

次日0时30分许她被手机响铃吵醒,发现自己被人赤身裸体抱着躺在床上,自己也是一丝不挂,她转头看见一个男子正在挂电话,手机上出现时间“00:30”,仔细看是任豫川,她脑袋很懵。她起身到客厅喝水,清醒了一分多钟或几分钟,在如厕时发现阴道口有点疼痛,就是那种被外物插入过的异样感。而且擦拭的时候,感觉到阴道口有很多粘稠的液体,不是她阴道分泌物不是白带也不是尿液,她就用纸擦了,把纸顺手丢进蹲便器冲走了,在厕所待了一会,然后找手机想问刘某1前晚的事。随后返回卧室开灯发现任豫川站在床上,已经把裤子穿好了,上身仍是裸体,她看到他的衣服外套包包头一边是类似灰色内裤的衣物,一边是橙色的T恤,他说他要走了,她说“嗯”,她看到床上、地上都有呕吐物,她很懵,她马上给刘某1打电话,这时任豫川返回并问她“眼镜在哪里”,她回答“这儿没有你眼镜”,任豫川找到眼镜说走了,她害怕极了巴不得他快走,她嗯嗯两声,听到关门声音,她又给刘某1打电话说被任豫川性侵,电话中刘某1很吃惊,并告诉她是强奸,要报警。1时9分她给任豫川打电话并录音,任豫川对是否强奸不承认也不否认,一到关键问题就转移话题,她叫任回来对质,然后刘某1、任豫川、马某2、陈某3、刘某2先后到她家,任豫川说她喝醉了需要陪,在此期间任豫川打电话给对方说他喝醉酒在别人家吐了,别人告他强奸,对方大概说哪有这么巧的事是不是被别人下套了。刘某1质问任豫川钥匙呢,任豫川随手把钥匙放在茶几上。2点11分她报警。

她醒之前属于醉酒状态,没有感觉任豫川和她发生性关系,醒了之后她就去上厕所感觉到下体被侵犯过,但有个时间段她处于半梦半醒的朦胧状态,感觉有人把她翻了个身,让她脸朝下俯睡在床上,朦胧感觉有人趴在她身上,从背后插进她的阴道,朦朦胧胧,感觉不是很真实。迷迷糊糊感觉有个灯在她面前闪了一下,所以之后给任豫川打电话录音时说任还照了相。她之前恋爱过,有过性经历,最近一次性经历大概是两三个月前和她前男友。她醒来时侧身面向窗户,任豫川是从后面抱着她的,她的头枕在他的左手臂弯里。她不记得是谁把她送回卧室的。她没有拿过钥匙给任豫川。她和任豫川在生活和工作上平时没有交集,几乎不会联系,没有矛盾。她今天没有清洗过自己的内裤,她入户门钥匙只有一把。任豫川是都江堰xx街道副局级干部,没有具体分工工作,退居二线,以前是他们社区的包片领导,她把他当长辈,不可能是他情人这些,他们之间从来没有亲密的举动。事发当天或过后没有其他男性单独来过她卧室,xx机关勘验发现的不属于她的袜子是任豫川的,因为当天看见任豫川在穿衣服准备离开。没有其他男性放过任何衣物在她那里。

20.被告人任豫川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第一、二次供述中任豫川否认与王某发生性关系。2022年10月13日下午接到刘某1电话说xx小区有一个蔡嬢嬢在闹让他过去帮忙协调,到了后结果说是王某家,王某失恋了,喊他喝酒,有刘某1、刘某2、王某,后来马某2和她爱人也来了。之后大概记得刘某1说王某喝醉了已经回房间睡觉了,他们剩下的继续喝,他也喝醉了,喝完大家就离开了。后来王某说他欺负了她,他说没有这回事,后来王某就报警了。

之后供述,离开时他在饭桌上拿了王某的钥匙(当时他喝酒有些冲动,想和王某发生性关系,还有就是担心王某喝多了好照顾她,没有人答应去陪王某,他想自己去看一下),同事把他送回所住小区,他又打滴滴到王某所住小区并用钥匙进入她家中。当时王某在卧室床上睡觉,侧身睡的,只穿了一条内裤,上半身穿了件外衣还有内衣,他问她有事没有,她说没有,他就亲了嘴,还亲了她几十秒,她还是没怎么清醒,他脱光她和他的衣服,斜躺在她旁边抚摸她胸部、头发和阴部,她没有任何反应,他就侧躺着从背后将生殖器插入她阴道,抽插了几分钟,王某好像推了他一下,好像还叫他一声“五姨爹”,他们发生性关系时他电话响了,他又觉得不好意思,就不想做了,就把生殖器拨出来抱着她躺了一下,没有射精,当时还吐了,他又躺了一会,他将生殖器拔出来后王某就有点清醒了,王某起来出了卧室一下,他就把裤子穿上,内裤装在裤包里,他记得还待了一会问王某没有事吧,她好像没有回答,他就离开了,离开时将钥匙放回桌子上了。几分钟后王某给他打电话说他这样是强奸,他说这不是强奸,当时他们讲了二十多分。他回家把衣服换洗了返回王某家,当时刘某1已经到了,他们就说他怎么能这样做。他和王某没有不正常关系,最近几年很难有联系。当晚他的生殖器应该只有插入王某的阴道,当晚王某没有暗示想与他发生性关系,他和王某只发生过这一次。当时王某是醉酒状态,发生性关系没有问过她的意见。任豫川还供称他吐了后王某就醒了,她没有说什么,他又睡着了。最后他电话响了,他才醒,王某也醒了,没有说什么他穿上衣物就离开了。他是想以照顾王某的名义来看看情况,后来就一下冲动来了,就想和她发生性关系。

审查起诉阶段供述王某和他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有呻吟、双手搭他脖子等配合行为,他将她翻过来将生殖器从后面插入她阴道,她也很自然和配合,他用手机对她臀部录像几十秒一分钟。返回王某家途中他将手机录像删除。之后表示对强奸王某的事实没有意见,认罪认罚。

他辨认了对王某实施性侵害的位置即都江堰市

小区

单元

号的一卧室,辨认了在王某家呕吐的位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豫川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被害人醉酒毫无反抗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任豫川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任豫川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任豫川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任豫川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其一,从被害人阴道内提取的拭子中未检出任豫川的DNA并不当然排除任豫川已插入被害人阴道;其二,任豫川及被害人均称已插入阴道;其三,根据任豫川偷拿钥匙、反复确认是否有人返回照顾王某、打车返回王某家等一系列行为可以反映任豫川对案发经过有意识和记忆,且其对犯罪的关键过程供述较为稳定、一致;王某醉酒并不意味着毫无记忆,且经过了一定时间的休息后,其作出的“朦朦胧胧感觉被人翻身并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陈述符合醉酒状态下人的真实感觉。综上,任豫川的相关供述及被害人的相关陈述均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任豫川属于犯罪既遂。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任豫川的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任豫川虽明知他人报警而未离开,但其到案时否认自己的罪行,其未离开并非自愿将其置于xx机关的控制下从而接受法律的处罚,其不具有自首的主动性、自愿性,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高,请求对任豫川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任豫川有预谋的偷拿走被害人钥匙,并在离开后又返回被害人家中趁被害人醉酒与其发生性关系,犯罪情节较重,且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查明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任豫川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并已取得谅解,请求对任豫川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中,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非本案被告人用于实施犯罪的工具,不宜没收,由扣押机关都江堰市xx局依法处置。

综合被告人任豫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豫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12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前羁押8日已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易亚苹

审 判 员 刘 琼

人民陪审员 张志敏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攀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3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67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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