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180626315关于我们kefu@mylawday.net
典型案例 · CASE

何真荣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HYPERLINK (2021)渝0151刑初280号 2021.08.30
案号(2021)渝0151刑初280号
审理法院HYPERLINK
审结日期2021.08.30
审理程序HYPERLINK
文书类型HYPERLIN

文书首部

何真荣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渝0151刑初280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何真荣。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1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仕伟、夏圣彬,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铜检刑诉

2021

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真荣犯强奸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焕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真荣及其辩护人陈仕伟。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2日9时许,被告人何真荣下班回到

镇后,来到被害人刘某位于重庆市铜梁区的家中,强行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经鉴定,刘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真荣明知被害人精神有问题,利用被害人无性防卫能力,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何真荣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称指控的前几天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指控的当天未看到被害人,未与之发生性关系,其不知道其患有精神病,不构成强奸罪。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认为属强奸罪未遂,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处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日9时许,被告人何真荣下班回到家,来到邻居被害人刘某位于重庆市铜梁区

镇的家中,明知刘某精神不正常,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经重庆精神卫生中心鉴定,刘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害人刘某于同日报案,2021年6月4日,何真荣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她和何真荣住在一个院子里,2021年6月2日上午九十点钟,她在家中睡觉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发现是何真荣,何真荣穿的一件衬衣,颜色记不清,下身是深蓝色长裤。何真荣进来就抱住她,给她说,走睡下瞌睡,她说不要,何真荣又说,不怕整两下,她还是不干,何真荣就把她抱到她床边,把她裤子脱到她脚踝处,用手拉起她的腿,用他的下体夺她的下体,她当时不想就用力反抗,用双手推开何真荣,但何真荣力气比较大,她没有推开,继续夺她,有几下夺到她下体里面,她边反抗边说不要夺到里面,但何真荣不听,继续夺她,夺了几下就流水到她外阴部上,之后何真荣提了裤子走了,整个过程大概三分钟左右,她用纸巾擦拭了何真荣流的水,把擦拭后的纸巾用塑料袋装起,丢在她房子出来的马路边垃圾桶里。何真荣不是她老公,她不愿意跟何真荣发生性关系,她害怕怀孕,而且没有能力抚养小孩,就到派出所报案了,她还买了治疗血栓的药,把血散了就不会怀孕了。她有精神疾病,现在还在吃药。

2.证人赵某1的证言,30年前刘某一直跟着他,赖到他家,他就和刘某生活在一起了,刘某有神经病,一发病就到处乱跑,平时从来不洗脸、不洗澡、不晓得换衣服。

3.证人鲁某的证言,何真荣和刘某是邻居,刘某是个傻子婆娘,不爱卫生,赶不上正常人,她白天睡觉,晚上到处捡垃圾,前段时间刘某怀疑有人来拆她家房子就到坡上搭棚住。

4.证人李某的证言,何真荣和刘某和她住在一个院子里,何真荣在城区上班。刘某在家务农,有时疯疯扯扯,有点骂人。

5.证人卢某、李某、赵某2的证言,刘某老公叫赵某1,刘某患有精神病,现在还在吃药,发病后就乱跑、乱决人、跑出去,刘某还喜欢乱说、不讲卫生,捡垃圾。

6.证人程某的证言,何真荣是她老公,2021年6月2日8点左右,她送了学生后坐车去铜梁吃酒,因何真荣头一天晚上在铜梁值班,她就在公交车上给何真荣打电话问何真荣是否来,何真荣没有接她电话,后来何真荣给她回了电话问她在哪里,后来何真荣就来找的她。刘某是赵某1的婆娘,一直不爱干净,有时要乱决人。

7.被告人何真荣的供述与辩解,2021年6月2日早上8点钟左右,他下班后就骑摩托车回到他在铜梁区

镇的家中,当时他穿的灰白色短袖衬衣、深蓝色裤子,他家中没有人,他大概是当天9点多离开家的。刘某也居住在铜梁区

镇,60岁左右,脑壳有问题,发病之后就到处决人,不发病还是个正常人。

8.诊断证明、身体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录像、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2021年6月2日,重庆市铜梁区妇幼保健院医生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检查发现,刘某处女膜像连续性陈旧性中断,并提取其外阴及阴道分泌物;同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刘某、被告人何真荣进行人身检查,从刘某处提取其指尖血样、乳头擦拭物、长裤裆部剪块,从何真荣处提取其指尖血样、阴茎擦拭物;侦查人员经对事发地点重庆市铜梁区

镇刘某住处进行勘查发现,刘某东面是赵某1家,赵某1家东侧是何真荣家,从刘某家东侧院坝连接的村支路尽头的一垃圾桶的塑料袋内提取到刘某使用过的卫生纸一张;侦查人员将上述提取物均移送至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DNA检验。

9.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害人刘某辨认出被告人何真荣。

10.门诊病历、就诊时间数据截图证明,被害人刘某经重庆市铜梁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以及就诊情况。

11.DNA鉴定文书证明,送检的被害人刘某的阴道擦拭物、长裤裆部剪块、外阴擦拭物、其使用过的卫生纸均检出人精液成分,且与被告人何真荣的DNA一致。

12.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性行为可能带来的生理、心理、名誉的影响无认识,对性侵犯的性质和后果无实质性理解,在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13.常住人口信息、劳动合同书、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何真荣、刘某的自然情况。

1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一组法律文书以及抓获经过证明,2021年6月2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受理被害人刘某被强奸案,并于次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021年6月4日,被告人何真荣经公安机关通知到达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巴川派出所,随后被抓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真荣明知被害人有精神问题,仍与无性防卫能力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辩解其不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病,事发当天没有见过被害人,未与之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经查,首先,被告人稳定供述其于2021年6月2日上午8时至9时许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

镇的家中,身着深蓝色裤子,与被害人陈述的事发时间、穿着一致,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居住地点相邻,被告人在客观上有作案时间;其次,DNA鉴定文书显示,被害人阴道、裤子等处的提取物均检出被告人的DNA以及人体精液成分,与被害人陈述的被告人插入其下体并射精的情况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客观上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最后,被告人供述到,被害人精神有问题,发病就到处骂人,以及在案的多名证人均证实被害人精神有问题,一直生活在案发地点,与被告人是邻居,结合在案的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精神有问题的情况下,仍与无性防卫能力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故其辩解意见不成立。关于被告人辩解称其事发前几天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无法明确陈述具体时间,现无证据印证被告人说法,且该事实即使经查证属实,是量刑从重的情节因素,不影响本次强奸罪的认定。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在案被害人的陈述、阴道擦拭物、DNA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过程中其生殖器有插入事实,构成强奸既遂,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处刑的意见,于法无据,且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真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真荣的刑期从2021年6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汪 学 勇

耿凌燕

人民陪审员

陶兴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黄 露

书记员傅晓霞

-1-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36条1款

本页内容系由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生成,仅供学习研究参考;文书原文以作出裁判的法院正式发布为准。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