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2021)冀08刑终1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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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法院 | HYPERLINK |
| 审结日期 | 2021.04.19 |
| 审理程序 | HYPERLINK |
| 文书类型 | HYPERLIN |
关某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冀08刑终179号
公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冬冬。2020年8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关冬冬犯强奸罪一案,于2021年3月24作出
(2021)冀0821刑初9号
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关冬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0年8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关冬冬在承德县磴上镇东三十家村幼儿园胡同内遇见被害人娄某某(2003年8月30日出生),被告人关冬冬遂将娄某某由其家南门拽到自家屋内,被告人关冬冬强行脱掉娄某某的衣服并与娄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娄某某的陈述,证实昨天晚上吃完晚饭(2020年8月18日),我回我婆婆家,在三十家子幼儿园胡同,关冬冬用手拽我胳膊往他家走,我说我要回家,关冬冬不让我回,也不让我嚷,关冬冬怕我给我妈打电话,便把我手机抢了。关冬冬把我拽到他家前门,进屋后摁倒在床上,我推他嚷救命,我没推开他,关冬冬凶我,我害怕,不敢动。关冬冬把我衣服全部脱掉,之后摸我亲我,他还和我睡觉,就是我和我对象睡觉干的事,关冬冬用尿尿的地方插到我尿尿的里面了,关冬冬尿尿的地方流白色的东西了,我用卫生纸擦了扔地上了。关冬冬不让告诉我妈。我不乐意和关冬冬睡觉,关冬冬凶我,我怕。我不认识数,不认识钱。我是自己回家的,后来我婆婆问我,我就说了;我当天见到关冬冬后我没和关冬冬去过三十家子供销社,发生事的那天晚上我没有独自去过小卖部,没有和关冬冬唠过家常,没有和关冬冬说在家被挨打。我不是自愿的,我反抗着,我嚷救命着,我不认识字,不认识钱;
2、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被害人娄某某的姐夫,8月18日早上8点开始娄某某一直在我家,晚上吃完饭娄某某大约7点多从我家出去的。8月19日下午娄某某的婆婆张玉梅跟我说娄某某让别人强奸了。娄某某今年正月跟李秋林订婚后一直在李秋林家住,娄某某是智障,他爸娄宗文是个结巴,他妈李秀红也是智障,姐姐娄秀莲智力二级残疾;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8月18日晚上七点半我未来的儿媳妇娄某某回我们家,我看她走路有点拖拖的,我就让她洗洗澡睡觉去了。8月19日上午十点左右,我问娄某某你昨晚没去跳舞,干啥去了,娄某某就哭了说“关冬冬把我拽到他那屋,把我衣服扒了,然后把我霍霍了”,我问娄某某发生性关系了吗,娄某某说发生了,具体怎么发生的我没问。娄某某不会写字,不会数数,不认识钱,能和正常人说话;
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娄某某未来婆婆,2020年8月18日晚上八点左右娄某某回来我感觉娄某某有点不对劲,腿有点支棱的走,裤子有点脏,精神也不对,我问娄某某,她也不说话。8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我和李某在家问娄某某怎么回事,在我的再三逼问下,娄某某才说,她让关冬冬拽着到关冬冬家被强奸了。娄某某傻,她家姐姐、爸妈都傻;
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我家小卖部对面是关冬冬家后门,2020年8月18日17时后我在小卖部没见过关冬冬来过,我媳妇在的时候我就不知道了;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关冬冬强奸娄某某的案发地点位于承德县关冬冬家中,受害人称其在床上被强奸;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娄某某进行辨认1号照片上的男子关冬冬就是对其实施强奸的人;经被告人关冬冬辨认指出6号女子娄某某就是被其强奸的娄姓女子;
8、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关冬冬指认承德县其家中东屋床上就是其和娄姓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地方;
9、被害人娄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并附光盘一张,证实2020年8月21日12时0分至12时36分被害人娄某某在承德县两名侦查人员的组织下,在李某的见证下,到关义家门口的胡同,娄某某说:关冬冬就是在这拽我的胳膊,把我的胳膊拽疼了。后侦查人员让娄某某带领侦查人员行走当时关冬冬拽娄某某所走的路线,即关义家胡同口由西向东走的胡同,一直到后的胡同,在关冬冬家胡同口,娄某某站住了,说这就是关冬冬带我去的地方。侦查员问娄某某:当时大门开着呢吗?娄某某回答:开着呢。侦查人员问:你进屋后,是向左走还是向右走的。娄某某用手指着左边说:这。侦查人员问娄某某:你进去的那屋是什么样?娄某某说:有床。侦查人员问:床单是什么颜色的?娄某某说:白色的(经多次询问娄某某,娄某某不认识颜色)。侦查人员问:床在什么位置?娄某某表示不明白,后侦查人员拿出手机,并在关冬冬家门外的瓦上,对娄某某说:这就是你当时进的屋。你把手机当成床,你把床的位置标一下。娄某某把手机放到了瓦的西南角,并表示这个位置就是床。侦查人员问:关冬冬有没有脱你衣服?娄某某说:有。侦查人员问:关冬冬有没有用他尿尿的地方插进你尿尿的地方?娄某某说:有。后侦查人员联系关冬冬家属,让其家属把北侧的大门开开,后侦查人员带领娄某某进入关冬冬家。娄某某带领侦查人员来到由东向西数第二个门(白色门帘的屋),进屋后,娄某某示意侦查人员,是这屋(西屋,关着门),侦查人问娄某某:屋里有什么东西?娄某某回答:有床和垃圾桶。后侦查人员将屋门打开,侦查员问娄某某:当时给你拽到什么位置?娄某某指着床西边。侦查人员问:你当时用卫生纸擦了吗?娄某某说:擦着。侦查人员问:纸呢?娄某某看看外边说:垃圾桶。侦查人员问:你的衣服当时放到哪了?娄某某说:床边上。侦查人员问:你的衣服谁脱的?娄某某说:他(关冬冬)给我脱的。侦查人员指着红色的床单,问娄某某是什么颜色的,娄某某不知道。侦查人员问娄某某:关冬冬当时穿的什么衣服,娄某某回答是白色的衣服和牛仔裤;
10、物证照片,证实承德县接收被害人娄某某提交的红色内裤一条、黄色半袖一件,蓝色牛仔裤一件;
11、承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DNA检验报告,证实检材内裤、卫生纸人精液PSA检测金标试剂条法检验结果为阴性。检材内裤、卫生纸、橙味汽水易拉罐未检出有效STR分型;
12、承德县残疾人联合会证明,证实被害人娄某某为智力残疾叁级;
13、承德县医院门诊病历,证实被害人娄某某处女膜未见明显新鲜裂伤,7点处可见陈旧性裂口,少量暗红色血液自阴道口流出;
1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关冬冬系抓获到案;
15、承德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证实侦查人员在办理关冬冬涉嫌强奸一案,在讯问阶段未对关冬冬刑讯逼供;
16、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关冬冬系成年人。被害人娄某某。下午3点多我睡醒之后出去买了两袋方便面回到家中,后一直在屋子里躺着。下午5点多钟我出去溜达,在我溜达到东三十家子幼儿园胡同的时候碰见了姓娄的女子溜达过来,我跟她打招呼,之后我们两个就聊家常,聊了有十多分钟,我说我去买烟,之后娄姓女子就跟着我一起到东三十家子供销社,我买了一包烟和一些吃的。买完东西之后我和她就一起往我家的方向溜达,我们在溜达到篮球场的时候,我说我头疼得回家吃药,娄姓女子跟我说“我看你脸发白,要不行就去医院看看”,我说“没事,我先喝药看看,实在不行再说”,娄姓女子说“我去给你买点糖去,这玩意缓解疼痛的”,之后我自己回家喝了点药就上床躺着去,娄姓女子去给我买糖。我躺了有十分钟,姓娄女子拿着一袋红糖一袋白糖回到我家我躺着的那个屋子,她用快壶烧了水给我冲了一杯糖水给我喝,喝完之后我又躺在床上,之后我就跟她聊了会家常,我跟她说“听说你定亲了”,她说“是,在男朋友家过的不怎么地,天天挨打”,我说“你定亲了,你跟你男朋友在一起做过爱吗”她说“做过爱,天天我男朋友看我不顺眼,说我傻”,我说“实在不行,你就别定亲了,散了呗”,我们俩聊到这种程度了,又赶上我头疼胆子就大了,我就自己把上衣脱了,就想享受性爱了,之后我坐在床上将我上衣脱了,当时娄姓女子在床左边坐着,我就过去亲了她脸一下,我见她没反抗,我就用手按她肩膀把她按倒在床上了,我将她脱光之后就把自己裤子和裤衩也脱了。之后娄姓女子平躺在床上,我压在她身上,将我的阴茎塞到她阴道里来回抽插,大概过了15分钟,我就射精了,从我射完精之后我因为头疼就记不清后来的事情了,娄姓女子是什么时间走的我就不清楚了,我是2020年8月17日从顺义回到东三十家子村的,当时我家就我自己。娄姓女子是我们一个村的,自从她搬到我们村住我就认识她,我认为她智力正常。姓娄女子是用她自己的钱给我买的糖,我没有将姓娄女子手机抢过去关机,我没有强行将娄姓女子拽到我家中,我和娄姓女子发生性关系后我将我家的纸巾给她,她自己擦的阴部,纸巾扔我们家地上了让我扫地都给倒出去了。我当时就跟她说“咱俩都别和家里说这件事。”当天娄姓女子上衣是米色偏黄色的半袖,胸罩是白色带花的,裤子什么样的我记不清了,内裤什么样的我也记不清了。我当天上衣穿蓝色花格半袖,黑色长裤,黑色内裤;又称在第一次笔录中说的娄姓女子去我家的过程不是真的,真实过程是当天晚上6点多我出去溜达的时候,在东三十家子幼儿园胡同碰见娄姓女子,我说头疼回家吃完药后又出去找的娄姓女子,我见到她之后用右手拽她左胳膊往供销社走,到供销社买了一包烟和薯片辣条,之后我又拽着娄姓女子往我家走,她说她都定亲了别拉拉扯扯的,我就把她拽到我家屋里了,进屋之后我跟她聊天,她拿起手机说要给家里打电话,她说安全第一,我当时一听她说这话,头也疼,不想让她给家里打电话,一把就把手机抢过来关机了,之后把她按在床上发生了性关系,我之前跟你们说的发生性关系的过程都是属实的,我当时头疼,脑袋一热,就想跟她发生性关系了,我让她不要跟家里人说。发生性关系后她就回家了;又称我之前说过强奸姓娄那女的事情我就没干过。当天上午我在家睡醒的时候是九点半,当时我爷也在我家,我爷叫我去他们家吃饭,之后我就去我爷那吃饭,我在我爷那吃完饭大概是中午12点多,之后去供销社买了包烟之后我就回家了,在屋里一直躺着。下午四点多我去我奶家吃饭,大概下午5点左右当时下雨了我就回家了。回家途中我在药店边上的超市买了两袋方便面和四袋辣条,当时我戴个草帽子,身上都淋湿了,之后我回到屋里再也没出去。又称2020年8月18日17时左右,我从我奶奶家吃完饭出来的时候掰了6根棒子,当时下着小雨,我就往家走,在我往家走的时候,我碰到贾某的小姨子(姓娄的女的)和贾某的小闺女在打闹,我没跟贾某的小姨子说话,我就接着往家走,我走到我家大门口的时候我把棒子放在大门口中间的地上了,然后我去超市买了两袋康师傅方便面、几袋辣条和一盒利群烟我就往家走,到我家大门口的地上拿棒子我就进家了,到家后我把棒子放在我家客厅的桌子上我就睡觉了。19点左右我睡醒了,然后我玩了一会手机,我又穿衣服起来去超市买了四袋或者两袋辣条,吃了点吃的玩了会手机,23点左右我就睡觉了。我没跟贾某的小姨子说话,我就接着往家走,是我一个人去超市买东西,当时超市就老板和我,但是超市老板的名字我不知道,第一次去超市买东西的时候没有遇到贾某的小姨子。第二次去超市买东西也是我一个人去的,当时20点30分左右,当时超市就有超市的老板和我,第二次去超市买东西的时候没有遇到贾某的小姨子,第二次从超市回家后没有再出去过;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做的供述称,案发当天我在家里,那天下雨我没出屋,我不知道什么情况,刑警大队说我把一个女孩祸害了,就把我带过来了。8月18日下午18点左右我在去我奶家路上幼儿园胡同碰见了娄玉凤,那天我头疼。我刚从北京回来,看见她就跟她打了个招呼,我跟她说“你干啥呢?”,她说溜达溜达,我说就聊聊。我说我头疼,她说要不你吃点药吧,我说有药,在家呢,我俩就往我家走,她搀着我,我拽着她胳膊,先去的小卖部买了点吃的,又去车上拿的药,到我家之后开始普通聊天,我问她听说你定亲了,怎么样啊跟男方,她说不理想,经常打她,我问她男方平时做过爱吗?她说有过。之后说说就跟她上床了,发生性关系了,大约十分钟左右,射精了,射在娄某某的腹部了,跟她一共发生一次性关系,那会头疼。娄某某感觉也不是特别傻,我平时也不咋在家,我看不出来她傻,我不知道娄某某多大岁数。
原判决认为,被告人关冬冬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奸淫的被害人系智力残疾人且系未成年人,量刑时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不认罪且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强奸案证据不足,经开庭查明本案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多次有罪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害人在2020年8月21日在侦查人员带领下行走的路线是被告人家的南门,而非辩护人所称的有监控的北门,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不予采纳。据此判决:被告人关冬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关冬冬上诉主要提出:其未对娄某某实施强奸,本案证据不足,且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应作出无罪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冬冬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诉理由经查,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关冬冬的视频、音频光盘能证实没有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关冬冬与被害人娄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能够相互确认;关冬冬的多次有罪供述与被害人娄某某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认定关冬冬强奸犯罪属实。据此,关冬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丛云峰
审 判 员 李浩东
审 判 员 任志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凯旋
书 记 员 林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