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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CASE

况某强奸罪、强奸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HYPERLINK  2022.04.15
审理法院HYPERLINK
审结日期2022.04.15
审理程序HYPERLINK
文书类型HYPERLIN

文书首部

况某强奸罪、强奸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赣0983刑初42号

赣09某某刑初42号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况某,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家住高安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1年9月2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漆有亮、舒龙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刑诉[202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况某犯强奸罪,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淑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况某及其辩护人漆有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21日晚上7点多钟,因朋友过生日,被告人况某等人饭后来到高安森泽“九号君尊”KTV“君尊”包厢唱歌、蹦迪,到达包厢以后,况某点了受害人陈某某(化名“乔依”)作为陪酒陪唱的小妹,随后在唱歌、蹦迪的过程中,况某和陈某某均喝了大量啤酒和野格洋酒,两人相互搂在一起唱跳,况某觉得陈某某对他有好感,认为当晚可以带陈某某出台到酒店发生性关系,于是临时叫同在包厢的胡睿去酒店帮其开房,胡睿走出包厢在与“九号君尊”KTV同一栋的“希岸酒店”,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1403号房间,之后回到包厢,将房卡给到况某手中。第二天凌晨零点左右,众人陆续散场,况某和陈某某从包厢出来,陈某某追问况某给陪唱小费,并以为况某让其到高安市森泽希岸酒店1403房接小费,于是和况某一起来到该房。进入房间后,况某因喝多了直奔卫生间呕吐,陈某某也因喝多直接呕吐在床边,并在房间内的垃圾桶小便,况某出来后将陈某某抱到床上,脱陈某某的上衣和胸罩,陈某某用手护住胸前不让况某脱下,况某用力将陈某某的上衣往上脱下,同时将陈某某的胸罩撸至胸部以上,陈某某双腿并拢,况某压在陈某某身上,用手摸陈某某的胸部,掰开陈某某双腿,将阴茎插入陈某某阴道内,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后射精在陈某某体内。次日早上6时多陈某某睡醒,况某转小费,况某转了900元给她。之后陈某某微信告知其经理姜培文,说昨晚喝醉被人强奸了,叫姜培文过来接她离开酒店。姜培文到达后,陈某某告知其要报警,姜培文建议陈某某私了并叫况某协商此事,但陈某某坚持要报警,随后况某主动跟随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况某家属对陈某某进行了赔偿,陈某某对况某的强奸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况某辩称:被害人陈某某是自愿和我去房间的,我没有强迫与她发生关系,第二天早上我转了900元小费给她,我和她去派出所是去说明情况的。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况某主动和被害人去公安机关供述事件的全部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况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书面自述,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可酌情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1日晚上7点多钟,因朋友过生日,被告人况某等人饭后来到高安森泽“九号君尊”KTV“君尊”包厢唱歌、蹦迪,到达包厢以后,况某点了受害人陈某某(化名“乔依”)作为陪酒陪唱的小妹,随后在唱歌、蹦迪的过程中,况某和陈某某均喝了大量啤酒和野格洋酒,两人相互搂在一起唱跳,况某觉得陈某某对他有好感,认为当晚可以带陈某某出台到酒店发生性关系,于是临时叫同在包厢的胡睿去酒店帮其开房,胡睿走出包厢在与“九号君尊”KTV同一栋的“希岸酒店”,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1403号房间,之后回到包厢,将房卡给到况某手中。第二天凌晨零点左右,众人陆续散场,况某和陈某某从包厢出来,陈某某追问况某给陪唱小费,并以为况某让其到高安市森泽希岸酒店1403房接小费,于是和况某一起来到该房。进入房间后,况某因喝多了直奔卫生间呕吐,陈某某也因喝多直接呕吐在床边,并在房间内的垃圾桶小便,况某出来后将陈某某抱到床上,脱陈某某的上衣和胸罩,陈某某用手护住胸前不让况某脱下,况某用力将陈某某的上衣往上脱下,同时将陈某某的胸罩撸至胸部以上,陈某某双腿并拢,况某压在陈某某身上,用手摸陈某某的胸部,掰开陈某某双腿,将阴茎插入陈某某阴道内,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后射精在陈某某体内。次日早上6时多,陈某某睡醒,况某转小费900元给她。之后陈某某微信告知其经理姜培文,说昨晚喝醉被人强奸了,叫姜培文过来接她离开酒店。姜培文到达后,陈某某告知其要报警,姜培文建议陈某某私了并叫况某协商此事,但陈某某坚持要报警,随后况某主动跟随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况某家属对陈某某进行了赔偿,陈某某对况某的强奸行为表示谅解。

庭审后,2022年4月7日,被告人况某通过辩护律师提交一份自述书,表示自己在公安阶段如实作出了供述,自己主观上认为陈某某是自愿与其发生关系的,所以第一次庭审中自己对犯罪进行了否认。之后,律师及时会见了他,从法律上对他作了详尽的解答,终于认识自己的错误,不该在陈某某醉酒后不能自主表达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她发生关系。他现在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真心悔罪。宣判前,被告人况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况某强奸案发经过;

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况某于9月22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况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况某指认强奸现场情况;

姜培文微信聊天截图,证实2021年9月21日晚上陈某某微信告诉姜培文自已喝多了,9月22日早上6时29分陈某某微信联系姜培文,表示自己昨晚因喝多酒被强奸了;

前科情况,证实2007年况某犯盗窃罪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谅解书,证实受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自述书,证实被告人况某自愿认罪认罚。

证人证言:

姜培文的陈述,证实2021年9月21日,晚上君尊包厢有客人过生日,他们点了五个服务员,陈某某“乔依”是其中一个,凌晨0时30分许,她发微信问我小费付了吗,我回复她客人会统一付,让她不用管小费,不用向客人单独索要不用她管,如果客人要自己付给她就收着(因为虽说小费有人统一到前台付,但如果客人自己付他点的妹子的小费,那么这个妹子的小费前台就会扣除),不付前台也会买,她那时候可能已经喝多了,或许都不记得我跟她说过这些话。次日早上6点半左右,我接到她的信息,她说没一个人管她,她被强奸了,让我赶紧过去接她回来,我听到后也吓到了就赶紧到希岸酒店1403接她,将她带到我车里后,她就一直哭,然后告诉我她昨晚喝醉了被况某强奸了,她要去报警,我让她先冷静一下情绪,把况某叫一下谈一下,况某下来以后,我就暗示况某拿点钱解决一下这个事情,但是况某没有要给钱的意思,就是不断的跟“乔依”说我们都这么熟了,没必要这样,我送你回去之类的话。当时“乔依”没有理况某,就是在那里哭,听到况某要送她回去就给他前男友冷探打了电话,后来他们就一起去了派出所,我就离开了。当天晚上我微信确实跟她说了小费有人付;

胡睿的陈述,证实2021年9月21日晚上,我和况某等人森泽“九号君尊”KTV“君尊”包厢唱歌、蹦迪,到达包厢以后,况某点了陈某某(乔依)作为陪酒陪唱的小妹,随后他们一直搂在一起跳舞、摇头,看他们的样子都没醉,但是确实感觉都很嗨。后来况某搂着她跟我说让我帮他开房,我就用自己身份证帮况某在九号君尊同一栋的希岸酒店开了一间房间,房号是1403房间,当着乔依的面将房卡给了况某,当晚的小费都是由胡坤全部买单的;

马深莲的陈述,证实我在公司看到朋友“乔依”站在君尊嗨包厢门口和一个男的聊天。这时包厢门被打开,里面陆续续有人出应该是散场,我就上去和“乔依”打招呼,她看到我就说她喝多了,但小费好像没拿,我就让她赶紧去拿,接着她跟这个男的搂在一起往电梯方向走;

罗花的陈述,证实2021年9月21日晚上散场后,我看见“乔依”在包厢门口跟客人开玩笑,说不能做那个姓况的客人的女朋友,说和他是兄弟,对答如流,精神状态是清醒,自己也能走路,看不出喝醉的样子。同时,我也没有在公司群里看到“乔依”喝多的信息,我们公司会为喝多的员工提供安全服务;当晚11点多姜培文特意联系我问小费的事,我也跟姜培文说了会统一买,让小妹不要问客人要钱,然后姜培文告诉了“乔依”小费不用管,有人会买。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1年9月21日晚上,我在森泽“九号君尊”第二个包厢陪客人“阿坤”玩,一直玩到凌展0时30分许,不知道怎么回事,希岸酒店1403房,一进房间我就蹲在床边,呕吐在地上躺,想站都站不稳,“阿坤”把我抱上床,我就吐在床上,他当时脱了自己的衣服,只剩内裤,他先脱我的裙子和内裤,我两腿并拢,双手抓住裙子,同时踹了他一脚,不让他脱,他就用力将我的裙子、内裤一扯,他接着脱我的上衣,我双手交叉护住胸前不让他脱,他就用力把我的上衣和胸罩撸到胸部以上,他压在我身上开始摸我的胸,并亲我,我就左右摇头不让他亲,他就亲我的胸部,强行掰开我的双腿,强行进入我的阴道抽插,我当时醉的不行了,真的没什么力气反抗,他在我体内射了精,我很累,就直接睡着了,一直到第二天6点25分左右,我醒了,发现自己的内裤没了,我发现被强奸了就很难过,就微信联系姜培文告诉他我被强奸了,并让他来接我,我就一直在哭,那个男的就转了我上班的900元小费给我。(当时我跟况某上楼是去拿小费的,队长蒋培文跟我说了不用问,但是况某可能不知道有人会付小费,所以他叫我去房间拿小费,我估计他是想和我发生性关系,但是我没想那么多,觉得他人蛮好,所以就跟他上楼了。)十分钟后姜培文将我接下楼后我就说要报警,他就一直劝我私了,并将“阿坤”叫下来,他问我能不能私了,不要去报警,我说我接受不了强奸,坚持要报警,姜培文就一直做和事佬让“阿坤”赔点钱给我就算了,我就发微信给我前男朋友“冷淡”,叫他过来带我去报警,后来我们四个人就一起去了派出所。

被告人况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1年9月21日晚上我朋友胡坤过生日,我们吃完饭就到了“九号君尊”KTV包厢喝酒唱歌跳舞,期间,我点了之前认识的一个小妹名叫“乔依”陪酒,包厢里我们搂在一起,我觉得她对我有意思,我就向她提出去开房,她点头同意了,然后我就叫我朋友胡睿去开房,他用他的身份证在希岸酒店开了一问房,回答说我朋友会全部买单,叫她不要担心,同时我对她说,上去睡觉,我等会再补一点小费给你。她说:“好”。然后我们相互搂着进入电梯,去了房间。一进房间我就进卫生间吐了,她就在房间垃圾篓旁边吐和随地大小便。她站起来后摔了一跤,我把她抱上床,然后把自己和她的衣裤脱掉,她当时用手护住胸部不让我脱她的上衣,我用力扯掉了她的上衣,她双腿夹紧不让我插,我就用力掰开她的双腿,随后我就用我的阴茎插入她的阴道,抽插3、4分钟,我就射精了。事后我们就各自睡觉了。第二天早上起来,她就向我要了900块钱小费,我微信转账给她了。然后听到她打电话给她公司队长,说她自己喝多被强奸了,并让他接她回去,十分钟后敲门响她就离开了。7时25分左右,她语音联系我过去解决这个事情,他队长在电话中让我赔点钱给她,并说我如果不去她就会去报警,我下去和他们碰面后,她队长对我做了个数钱的手势,意思是让我花钱了事。我就跟她说没必要搞成这样,我以后多点她的房就是,她没理我,并联系“冷淡”,“冷淡”过来后叫我们一起去派出所,我觉得理亏就一起去了。

鉴定意见,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陈某某阴道拭子和况某的龟头拭子上均混合基因型,包含陈某某、况某的DNA分型。

6、视听资料,证实2021年9月22日凌晨0时28分许,陈某某和况某一起搂着走出包厢的事实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依法讯问的事实。

本院认为

,被告人况某违背妇女意志,以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况某主动和被害人去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被告人况某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况某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况某庭审后提交书面自述,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可酌情从宽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桂根

人民陪审员 刘桂华

人民陪审员 王丽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淑凤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67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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