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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CASE

刘某强奸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HYPERLINK (2021)内0422刑初237号 2021.12.31
案号(2021)内0422刑初237号
审理法院HYPERLINK
审结日期2021.12.31
审理程序HYPERLINK
文书类型HYPERLIN

文书首部

刘某强奸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内0422刑初237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刘某。无前科。因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7月3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8月9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高树豪,内蒙古木伦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未刑诉〔20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东、潘虹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高树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系被害人刘某某(出生日期2006年1月20日)的继父,2012年5月4日,被告人刘某与辛某登记结婚后,被害人刘某某与其母亲辛某同被告人刘某生活在一起。自2013年至2021年6月,被告人刘某利用其与刘某某共同生活的便利,在刘某某不知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多次违背刘某某的意志,强行与刘某某发生性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一家人在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居住期间,被告人刘某带着被害人刘某某去商店买烟,在途径的一片小树林中,刘某对其实施性侵。被告人刘某实施性侵后,给被害人刘某某买糖,告知其不要告诉别人。

2、被害人刘某某在读小学二年级至初中一年级期间,被告人刘某在其居住的家中,在被害人刘某某上学放假回家时,被告人刘某经常以语言威胁、掐脖子等方式强迫被害人刘某某与其发生性行为。

3、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驾驶红色三轮摩托车拉着刘某某和其弟弟刘某东从阿鲁科尔沁旗返回巴林左旗途中,行驶至时,趁刘某东在车上熟睡,将被害人刘某某带到路边山腰的树林里,强迫与其发生性行为。

4、2021年6月(被害人刘某某15岁)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在其家中欲强迫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性行为,因刘某某处于月经期间,被告人刘某未得逞;一周后的周五中午,被告人刘某在其家中西屋床上强行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性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结婚证复印件、诊断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辛某、刘某东、蒋某、王某1、王某2、郑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与被害人共同居住的便利,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在被害人年满14周某后,仍然胁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刘某辩称,我没有对刘某某进行性侵,我不知道她为什么诬陷我。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辩称,一、认定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结合全案,证明犯罪事实的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二、结合本案的报案时间、报案目的、被害人的日常表现,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被害人报案的目的是其母亲受到殴打,且被告人脾气不好、经常辱骂被害人,且被害人在校表现正常,不排除被害人编造谎言陷害被告人的可能。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刘某强奸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人与被害人曾某一室,共同生活,难免有相互在床上休息的时候,辨认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人证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四、如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构罪的情况下,公诉机关的量刑也过重。被告人日常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对被害人的身体受到伤害不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系被害人刘某某(出生日期2006年1月20日)的继父,2012年5月4日,被告人刘某与辛某登记结婚后,被害人刘某某与其母亲辛某同被告人刘某在一起生活。自2013年至2021年6月,被告人刘某利用其与刘某某共同生活的便利,在刘某某不知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多次违背刘某某的意志,强行与刘某某发生性行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证实:2021年7月2日17时许,巴林左旗花加拉嘎乡上三七地村刘某某报警称:其继父从某8岁开始至今对其进行多次强奸。接到报警电话后,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立即组织人员开展侦查工作。

(2)立案决定书及告知书证实:2021年07月02日对刘某某被强奸案立案侦查,并告知报案人辛某、刘某某。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基本情况,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

(4)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1年7月2日17时许,巴林左旗刑事侦查大队接到巴林左旗花加拉嘎乡上三七地村刘某某报警称,自刘某某9岁起至今被其继父刘某强奸。接到报警后巴林左旗刑事侦查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并于2021年7月2日在巴林左旗花加拉嘎乡上三七地村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归案。

(5)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2021年7月3日侦查人员斯琴巴雅尔、刘杰磊在刘某处扣押手机一部。

(6)诊断书证实:巴林左旗中医蒙医医院医师初晓艳、于云蓝、李凤莉分别于2021年7月2日、2021年8月3日提取刘某某外阴、阴道擦拭物。并诊断出刘某某外阴阴道未见新鲜创面及裂痕,处女膜缘3点处见陈旧裂伤,外阴未见陈旧斑痕。

(7)常住人口信息证实:犯罪嫌疑人刘某已到达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刘某某系未成年人。

(8)结婚证复印件证实:本案被告人刘某与辛某登记结婚是2012年5月4日。

2.证人证言

(1)证人辛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是其与前夫宁海军的女儿,她以前叫宁某,等随着我嫁到刘某家之后,她才改名叫刘某某的。我认为我丫头不撒谎,她说的事情应该是真的。我也怀疑过刘某会不会对刘某某做出出格的事情。毕某是刘某某的继父,我会偷偷问刘某某,刘某是否在家打她或者拽扒她,刘某某都挺烦的跟我说:没有,你想开了就行,反正我是想开了。我一开始也没懂孩子的意思,直到昨天她报警说刘某强奸她,我才反应过来。刘某某跟我说的话都是话里有话,我当时没听懂。2012年阴历四月初六我与刘某结婚,2013年正月十八从林东去的东乌旗,2013年8月26日我们从东乌旗回到花加拉嘎乡上三七地村。我记得我们去东乌旗的时候刘某某9岁,周某7岁。刘某某14岁的时候来的月经。我跟刘某不经常发生性关系,还是他主动接近我,趁孩子不在家的时候我俩才有一次性生活。我俩一般都是一个月左右才有一次性生活。我们就在一个屋睡觉,我和刘某、刘某某、刘某东都在我们家西屋炕上睡觉,平常都是刘某在炕头,我挨着刘某,刘某东挨着我,刘某某在炕梢挨着刘某东睡。刘某某平时都穿个内衣内裤睡觉,天冷的时候还穿着秋裤睡。从小刘某某的内衣内裤都我洗。我给刘某某洗内裤时从来没发现过有精斑和白色斑迹。我洗内衣的习惯是先把内衣放盆里泡一晚上,再拿洗洁精和肥皂洗。我是二婚人,刘某的阴茎与我前丈夫的阴茎相比,刘某的阴茎有点扁圆型,包皮比较黑,没有别的特征。

(2)证人刘某东的证言证实:刘某经常对其母亲和刘某某进行家暴、辱骂我们。

(3)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刘某某的班主任,刘某某现在虚岁16岁了。刘某某是在我们学校住校,在学校挺遵守纪律,孩子品质也挺好,也有一定的工作能力,但是学习不好,刘某某在学校生活挺正常的,也挺阳光的,跟同学处的也都正常。初一上学期的时候处过一个男朋友,当时好像是我们学校初三的学生,我就没听说刘某某再处男朋友。在学校的时候刘某某跟男生接触的不多,刘某某刚初中的时候,喜欢跟男的交往,但就是普通男女生之间的关系,传个纸条,那时候刘某某偷着化妆,没有什么过密的交往,行为、心理都没啥特别和异常的。刚上初中的时候刘某某比较横,但是初一的时候因为处对象的事儿教育后,跟同学关系也好了,人缘都挺好的。

(4)证人王某1、王某2证言证实:王某1、王某2均确实曾去过刘某家吃过饭。

(5)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她家与刘某家是邻居,没有什么接触。对刘某家的情况不太了解。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因我继父刘某打了我母亲辛某,我当时觉得特别生气,觉得没有必要再包庇我继父了。我母亲在2012年跟刘某结婚的,我就跟着我母亲到了刘某家。我9岁那年,当时在东乌旗租住的家中,我记得早晨我刚醒来,就发现刘某没穿衣服躺在我旁边,刘某的阴茎硬着贴在我身上,发现我醒了之后,刘某不让跟别人说。同年,我记得有一天下午,我母亲出去了,我在屋里玩,刘某把我叫到身边,他把我的裤子脱了,他也把自己的裤子脱了,他抱着我,用他的阴茎在我的阴道附近来回蹭,持续了几分钟之后,他就把我的裤子穿上了,他也把衣服穿上了。还有一次,刘某出去买烟,带着我去了一个距离我们租住的房子挺远的商店,经过一片树林的时候,当时地上有挺多的草,刘某脱了裤子露出阴茎蹲在地上,他把我的裤子脱了一半之后,让我坐在他的阴茎上,然后刘某从后面抱住我,他的阴茎插进了我的阴道内,持续时间不长,他就抽出阴茎把我放到旁边,站着射精了,随后他先穿上裤子。带着我去商店给我买糖,让我别告诉别人,等回家我去厕所的时候,发现尿尿的时候有血。

我家从东乌旗搬回林东之后,我家在花加拉嘎村租房子住,当时我在花加拉嘎小学上二年级,我平时住校,周六周日回家,当时我母亲经常出去干活,刘某经常会跟我发生性关系。我不愿意跟他发生性关系,他总是强迫我,吓唬我,说要掐死我、要弄死我。我记得有一次,刘某在东屋要跟我发生性关系之前,我不愿意,他就掐着我的脖子,我感觉喘不上来气了,他才松手,我就不敢反抗不敢动弹了,我躺在炕上,他就脱我的裤子,脱到膝盖处,他把裤子脱了露出阴茎,趴在我身上用阴茎插入我的阴道里,持续了很长时间。我小弟就在旁边看着,当时他还小,不会说话,后来刘某在我阴道里射精了,我就穿上裤子,他也穿上裤子,还跟我说让我表现的开心点,别让我妈看出来,他也装作没事一样。

我二年级的时候,刘某会在周六、周日我母亲不在家时跟我发生性关系,有的时候在周一早晨上学之前,也会跟我发生性关系。那段时间我特别难受,我母亲每天早晨起早去干活,我经常会哭,我母亲以为我舍不得让她去干活,我也没敢跟我母亲说。我记得我母亲早晨起来去干活,我就醒了,我不敢起床,他就钻到我被窝里,我睡觉穿的是背心和裤衩,刘某穿的也是内裤,他就把我的裤衩脱了,把我压在他身下,阴茎插入我的阴道里,持续挺长时间,后来在我阴道里射精的,完事了我就自己穿衣服,他再躺着睡觉。

在我假期的时候,我在家里玩或者写作业的时候,刘某就会站在我身边,先脱我的裤子,再脱他的裤子,他摁着我的头或者腰,好让我的屁股撅起来对着他的阴茎,我也不敢反抗,怕他打我,他用阴茎插入我的阴道里,持续抽插挺长时间,之后在我的阴道里射精,我记得那时候我还没有来月经,他一般都是在我的阴道里射精。我每周周末基本都是这种情况,等到放寒暑假也几乎每天趁我母亲不在家,跟我发生性关系,我不同意刘某就打我,吓唬我。

到我三、四年级的时候,我记得一天早晨,我妈坐车出去干活,趁我小弟在东屋炕上睡觉的时候,他把我从东屋炕上拽到西屋的床上,脱我的内裤,他再脱掉他的裤子,他让我躺在床上,把我的腿分开,用阴茎插入我的阴道里,他在我的阴道里抽插之后没有射精,抽出阴茎插到我的嘴里抽插之后,他又把阴茎插到我的阴道里,在我阴道里射的精,然后他就让我起来,我穿上裤子去了东屋,他也穿上衣服,这样的情况发生了很多次,我当时岁数也不大,感觉记得也不是那么清楚了。

我十一、二岁的时候,我们家睡觉都在西屋,我在炕头睡,他在炕梢睡。我记得是一个夏天的早晨,我妈很早就出去干活了,我妈前脚刚走,刘某就从炕上越过我弟来到我身边,他当时没穿衣服,他到我头的部位,想把阴茎插到我的嘴里,我不张嘴,他就用手掰着我的嘴,我嘴张开之后,他就把阴茎插到我嘴里,在我嘴里抽插了一会儿之后,他把我的裤子脱了,趴在我身上,分开我的腿,把阴茎插到我阴道里,持续挺长时间,在我阴道里射的精,完事他就回自己那躺着,我也穿上了衣服,这样的情况在我放学或者放假期间发生了多次。还有一次我记得当时是冬天,我妈早起烧炕,刘某、我、还有我弟弟三个人在炕上睡觉,刘某趁我妈去院里抱柴火准备烧炕的时间,他就起身到我的身边,把我的内裤脱掉,用阴茎插入我的阴道里,我睡觉睡的迷迷糊糊的,也不知道他射没射精,反正趁我妈回来之前,他肯定是回到自己那躺着了,这种情况也发生过很多次。

我14岁上五年级的时候第一次来月经,我记得是在冬天,我来月经的第二天,学校放假我回的家,我妈带着我弟弟出去了,刘某和我在家,他就上来亲我的嘴,过来就脱我的裤子,脱裤子他发现我来了月经,他就问我:来月经了?我说:嗯。他问我哪天来的月经,我说昨天,之后他就用阴茎插到我的阴道里,抽插了一段时间之后,他拔出阴茎在他自己的手上射的精。等刘某知道我来月经之后,跟我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就不在我阴道里射精了,都是把阴茎拔出来在他手上射精,而且即便是发现我来月经了,他也照样会跟我发生性关系,阴茎上如果沾上了血,他会自己去洗掉了。我记得在我五六年级放假期间,如果我妈不在家,出去干活,刘某一天可能跟我发生好几次性行为,次数太多我真记不清了,而且有的都记混了。

还有一次我记忆挺深刻的,是在村里统一换门窗的时候,刘某去天山姚家段给他哥哥(我大爷)家干活,当时刘某开的是一辆烧汽油的红色三轮车,带着我和弟弟去的,活儿干到一半,刘某就开车拉着我和我弟弟回林东,在路上时,我弟弟睡着了,我抱着他,刘某停下车之后,让我把弟弟放到车座位上,领着我进了山腰路边的树林里,他把我的裤子脱掉,然后推着我的后背让我撅起屁股对着他,他把阴茎放到我的阴道里,抽插时间不长,他拔出阴茎射在旁边的地上,之后我穿上裤子,他也穿上裤子,回到车上,刘某就开车回家了。我妈只要出去干活,他就找机会跟我发生性关系。

直到2021年4月份左右,刘某检查出有胃病之后,他才渐渐的不怎么跟我发生性关系了。上个月的时候,具体是哪天我记不住了,当时我正好来月经,我中午放假回家,我妈在村里干活,我小弟也在上学,我在西屋桌子旁边坐着来着,我当时在桌子上找手机的卡针,他就过来站着从我身后从我两个肩膀的侧面抱住我,她抱着我就往西屋东侧门口的那张小床上靠,然后我就不乐意就坐在桌子旁边不动弹,刘某就保持着从我肩膀两侧抱着的姿势往小床上拽,刘某把我拽到床边,之后直接抱着我坐在床上了,我当时就坐在刘某的大腿上,我当时穿着校服,我们校服领子有两个扣,刘某就把我领子扣上的位置双手交叉伸进去摸我的两个胸,大概是摸了4-5分钟左右,然后刘某就把双手拿出来又从我衣服的下面伸进去双手一边摸我一边的胸,这会儿应该是摸了大概3-4分钟,刘某摸完之后就起来了,又让我仰卧在床上,刘某直接就面对面压在我身上要亲我嘴,但是我就躲着他没让他亲,刘某就开始脱我裤子,我就跟他说我坏事了,他就再坐起来用手直接伸进我内裤里摸我的阴道,刘某摸完我的阴道之后直接去外屋了,然后我就听着有水声,我猜他应该是洗手呢,过了一会儿他就又进西屋看手机了。等到过了一周,也是周末放假,周五中午放假回家,应该是中午11点多我到的家。我们在家吃完中午饭之后,当时就我和刘某在家,我俩吃完饭之后也都收拾完了。我在西屋炕边上站着,但是具体干啥我忘了,刘某就过来用右手搂住我就往小床上靠,他把我往床边靠的时候,我的小腿正好卡在床边上了,他就直接顺着那个劲把我按到床上了。我当时仰卧在床上,刘某站在床边就把他的裤子脱到膝盖,然后直接把我的校服裤子和内裤一起直接拽到我膝盖下侧的位置,用双手把我的双腿抬起来侧着身子就往床边拽我,然后就用双手按着我的两个腿让我的腿弯过去,刘某就用左手按着我的双腿,用他的右手扶着他的生殖器插入到我的阴道了,抽插了几下之后刘某把生殖器拔出去了,他就直接射精射在了他手上了,但是具体射到哪只手上我记不清楚了,刘某射精的时候我已经坐起来了。他射完之后都没提裤子就去外屋洗了,大概过了3-4分钟刘某就穿好衣服去西屋开始玩手机了,我起来之后也就把裤子提上看电视了。这是刘某最后一次和我发生性关系,今天我报警是因为他又打我母亲,我也没办法,我看刘某这种行为,我特别生气,所以就把之前他强奸我的事情跟警察说了。

我记得第一次强奸我是9岁的时候,当时在东乌旗,从那时候开始,一直到上个月,他会经常趁着我妈不在家的时候,在我家屋里性侵我。

刘某强奸我,一开始我不懂,后来我懂事了,不想跟他发生性关系,他就掐我、吓唬我,逼着我跟他发生性关系,还不让我把这事说出去。因为这种事肯定是不能让别人知道。我把刘某这种行为说出去会有什么后果我也没法预测,我也害怕刘某报复我。刘某就跟我说“杀了你”、“掐死你”、“把你妈也杀了”之类的话。有的时候也真掐我脖子,但是掐我脖子的时候不多。

在东乌旗期间,刘某树林里跟我发生性关系时,当时我岁数小,不懂什么是射精,就记得他站的地方前边的草上有白色的液体,我当时不懂,还多看了两眼。我家在东乌旗住了大概是7个多月。我是在十二、三岁的时候,才懂得什么是发生性关系。在我十四岁的时候开始来的月经。我见到刘某阴茎的时候,都是勃起状态,长度大概有14-15CM,毛挺密挺多的。我记着刘某肛门外面有毛,每次完事之后他从炕上下地,从我头上迈过去的时候看见的,他大腿根挺白的。

刘某与我发生性关系的次数我已经记不清楚了,因为我放假回家的时候,只要我母亲不在家刘某就跟我发生性关系。我母亲也经常不在家,所以这个次数没法去计算了,在暑假与寒假的时候发生的少,因为我在暑假和寒假的时候就去我姥姥家了,只要我回家刘某就得跟我发生性关系。

刘某与我发生性关系,基本上都是早上5点左右,因为那会儿我妈起来出去干活,我小弟在睡觉。我妈要是在家的话他就不动我。刘某与我发生性关系时我没有叫喊过,我就是不想喊,也不想跟他发生性关系。在我小弟不会说话的时候,在旁边看过。等到我小弟会说话、懂点事之后就再也没有让我小弟看见过了。有的时候我和小弟在一起的时候,刘某就把我单独叫过去。就是家里没人的情况下,刘某才跟我发生性关系。刘某与我发生性关系时没采取过避孕措施。几乎每次都射精了。我来月经之前射在我阴道里,等到我十四岁冬天我开始来月经之后,刘某一直射精射在外面,一般都是射在他自己手上,也射到我肚皮上过,但是次数比较少应该不到十次。刘某把他的阴茎插进我的嘴,我不自愿的,都是刘某强迫我的,刘某把阴茎放我嘴里的次数不多,每次都是单手掐着往我嘴里放的。一开始的时候我因为这个事我跟刘某撕扒过,我也反抗过,但是我反抗不过他。发生性关系时,我仰卧在床上,他面对面躺在我身上;我背对着他,他从后面;也有让我躺着的时候抬着我的腿;我仰卧在床上,他面对面躺在我身上的姿势比较常用。刘某和我发生完性关系后没给我好处。刘某和我平时基本上都不说话,我跟他也没什么好说的。刘某与我发生性关系这事我没跟别人说过,我不想让别人知道。

2021年6月份,刘某和我发生性关系时我的穿着情况是,上身穿的是浅蓝色的四中校服半袖,里面是穿的蓝色胸罩,下身也是深蓝色的四中校服裤子,里面是三角内裤,鞋子是白色的运动鞋,袜子是白色的耐克的袜子,在我家西屋的小床上。当时刘某穿啥我忘了,我平时也不注意看他穿什么。他平时穿的内裤都是平角的灰色、深蓝色的较多。当时刘某把我外裤和内裤脱到膝盖位置,上身没脱,刘某是自己脱裤子,也是脱到膝盖位置,上身的衣服也没脱。就抽插了几下,可能连一分钟都没到,他就射精了,射到他自己手上了。因为之前刘某跟我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比较短,几乎没有超过十分钟的时候。六月份发生性关系之后我把衣服都换洗过了,刘某也是。当时的床单、被褥没换,但是也没流到床单上。因为我当时也没看有啥痕迹,刘某也是射在他手上了,精液掉没掉我也没看。刘某强奸我的事,我没跟我母亲说是因为小的时候我不懂,等到懂得这些事之后,我怕传出去在学校名声不好,还担心告诉我母亲,她会接受不了,我怕我弟弟没有父亲了。我被刘某强奸之后,心理上有负担,现在上学时情绪就不太稳定,一会儿乐,一会儿难受的,总是感觉自己跟其他同学不一样。有的时候被刘某侵犯之后也会有厌世轻生的想法。平时我和刘某不咋说话,我家也没人跟他说话,说两句恼了就摔东西、打我母亲、打我和我弟弟。平时我喊他爸爸。我们家经济来源主要是靠我母亲干活挣钱,刘某近几年干活少了,基本上常年都在家。我没有和其他人发生过性关系。刘某家暴情况特别严重,我母亲、我、还有我小弟都挨过他的打,下手特别狠,包括我弟弟是他亲生的他也打,对我们都是拳打脚踢,扇嘴巴子,拿笤帚打我小弟屁股,红印子都能持续好几天,打我妈更厉害,他都用过我家的凳子和蹉子打我妈,我感觉他有点变态,情绪波动特别大,我、我妈、我弟在家,基本上都不跟他说话,生怕哪句说错了,他又发脾气打我们,就连今天我妈知道我报警之后,还问我,刘某回来会不会打我们。

看到他打我母亲,而且以前他也经常打我母亲,这么多年来他还一直性侵我,我觉得自己真的忍不了了,不想让我母亲再受他的气了,我才鼓起勇气报警的。我被刘某强奸的事情我没跟别人说过,昨天在刘某打完我母亲之后,我跟我弟弟刘某东说:“把你爸爸送到公安局去,你同意吗?你伤心吗?”刘某东说:“不伤心,我同意。”后来我就使用我母亲手机打电话报的警。来月经时我不满14周岁,我说的是14虚岁,应该在上五年级,我之前在材料中所说自己的年龄都是虚岁。刘某的微信名是“99812”,我母亲的微信名是“滚滚红尘”。刘某在我阴道内射精之后,我会用卫生纸擦。刘某的精液会沾到我内裤上。平时我的内裤都是我母亲洗。刘某在对我实施性侵的时候,会摸我的阴道,持续时间也挺长的,有的时候是在脱我裤子之前,他把手伸进我的裤子里摸,有的时候是他把我裤子脱了之后再摸。我不知道刘某为什么要扣摸我的阴道。刘某扣摸的时候,我感觉就是疼。在被刘某性侵之后,我的阴道会流血,不是经期那种流血。如果发现流血了我会用卫生纸擦擦,剩下的就是挺着。刘某性侵我时我没有感觉,有的时候阴道太疼了我会跟他说,他也不理会,继续对我实施性侵。我懂得什么是“自慰”,我没有使用过眉笔“自慰”并拍过类似的照片。回家之后,又想了想刘某阴茎的特征,他的阴茎没有那么白,黑色的,在勃起的时候,刘某阴茎的前边(指龟头)会有点包皮是红,还有点发紫,我看着刘某的阴茎整体有点椭圆形,不是特别圆,刘某的睾丸外边也挺黑的,在他阴茎勃起的时候,我看到他两个睾丸是往下坠着的。刘某的阴毛是挺长的,那么一片。刘某生殖器的情况我没问过我妈,我是后来又想起来的。

2017年-2018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记得是夏天,刘某跟两个人从外地干活回来,他们上午9点的时候到的家,等到中午的时候等我妈回家给他们做饭,他们几个就在我家吃饭喝的酒,等到他们吃完饭喝完酒之后,跟刘某一起出去干活的人就走了,我妈收拾完之后也出去干活了。等到我妈他们都走了之后家里就剩我和刘某了,我在我家西屋电视旁边看电视来着,刘某从我背后用他的右手搂着我,把我直接搂到炕边,然后把我上半身躺到炕上,刘某就把我的裤子脱到我膝盖位置上,然后他就脱他自己的裤子,他自己的裤子也就脱到膝盖上面的位置,然后他就用手抬着我的腿,让我两条腿蜷着,然后他就用阴茎插入到我的阴道了,我上半身在炕上,刘某就站在炕边把我腿往上蜷着,刘某用手摸我的腰和胸,就以这样的姿势抽插了挺长时间,然后刘某把阴茎拔出去,用他的右手扶着他自己的阴茎射精射在了他左手上,射完精之后刘某就去外屋洗去了,我当时就提上裤子起来了。这次刘某就是在我们家西屋炕上和我发生的性关系。当时我上半身躺在炕上,刘某站在炕边,用手把我的双腿蜷在身上。刘某脱我裤子,就把我裤子脱到膝盖位置,上衣没脱,刘某的裤子也是他自己脱的,也是脱到大概膝盖的位置上,上衣也没脱。当时我穿的黑色的牛仔裤,我记得里面穿了三角内裤,具体什么颜色我忘了,上面穿的是白色半袖,里面是粉色的运动背心,穿的是一双黑色运动鞋。刘某当时穿的是一条绿色的迷彩裤,迷彩是一小点那种,穿的是平角内裤,上面半袖是绿色的,上面带横条,横条有白的、蓝的,鞋穿的什么样我就没在意。一般情况下,刘某发生性关系的持续时间都比较短,因为这次的持续时间比较长,所以这次给我的印象比较深刻,刘某也没戴避孕套,快射精的时候用他右手把阴茎从我阴道里拨出来,射在他左手上了,当时他就站在炕边对着我。射完精之后就去洗去了,我就把衣服穿上了。刘某摸我腰和胸部了,没亲我。这次发生性关系我不是自愿的,我没反抗,因为我反抗也没用,刘某还是会继续的。当天中午刘某也就喝了1-2瓶啤酒,因为刘某平时酒量不好,但是喝完1-2瓶之后刘某的行为啥的都挺正常的,走道也不晃,所以我认为当时刘某是清醒的。当时都跟刘某一起回来的有王某2、王某1和刘某,就他们三个人一起回来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也是周末放假回家,应该是周六早上的时候,我妈早上出去干活了,我跟我小弟还在炕上睡觉没起来,但是我和我小弟已经醒了,刘某在床上睡的,他直接穿着内裤就从床上下来到炕上直接钻我被窝里了,因为当时我盖的是我小弟的被子,因为我小弟的被子比较小,所以刘某没用被子全盖上,也就搭个边,刘某直接就把我内裤往下脱了一点,都没脱到膝盖,然后刘某就脱他自己的内裤,因为当时我是背对着刘某,所以我没看见刘某当时内裤脱到哪里了,刘某脱完自己的内裤之后,就把我的腿侧着往我上身蜷,幅度没那么大,然后刘某就用手掰着我的腿就把他的阴茎插入到我的阴道了,当时刘某抽插了几下就射精了,当时刘某射精在了他的手上,完事之后刘某去洗了,当时刘某下地的时候内裤还在大腿的位置上,也没往上提,我就在炕上躺着直接把我自己的内裤穿上了,完事之后我跟我小弟说话来。这次也是在我家西屋炕上。我小弟当时在炕头躺着,我在中间,刘某在炕梢那头,我是靠右侧躺,刘某就在我背后也是侧躺着。当时我和我小弟盖的是我小弟的被子,刘某上炕之后钻我被窝,当时也算是我、刘某和我小弟我们三个人在一个被窝。我当时穿的是肉色的宽松的睡衣,跟睡裙似的到我膝盖下面了,里面就穿个三角的内裤,什么颜色我忘了,别的我啥也没穿,刘某当时就穿了个平角的内裤,别的啥也没穿。刘某没有采取任何的避孕措施。这次刘某抽插了几下就完事了,时间很短。我不是自愿的,我也没反抗,因为每次都是一样的。我想反抗,要是我一反抗刘某就不乐意,就骂我、打我,“随你妈,干啥都白扯”“你这辈子都没好”之类的,就打我嘴巴子,哪儿都打,还有一两次把我打的鼻子流血了,但是我记不清是哪次把我鼻子打流血的了。所以后来我就不反抗了。

当时我小弟睡醒了就在炕上躺着,我侧躺着对着我小弟,所以我小弟也没看见,当时我小弟才4-5岁。这次我没喊也没叫,刘某我俩都没出动静。这次刘某是射精了。刘某射精射在他手上了,刘某在快要射精的时候,把阴茎从我阴道里拔出来了,当时刘某已经起来了,但是我背对着他所以我没看见他是坐着还是在炕上跪着,具体射在哪只手上我忘了。刘某射完精之后就去洗,他下地的时候我看见他一个手就平拖着,所以我觉得他是射手上了,因为刘某平常都是射精射在手上。这两次刘某与我发生性关系时,我还没来月经呢。这么多年来,刘某一直都没采取过避孕措施,这么多年来刘某也没让我吃过避孕药啥的。这么多年来刘某与我发生性关系,我想过报警,但是我没做出来,最开始是因为我年龄小,后来我也不想让别人知道这个事。这次报警是因为这么多年来,刘某一直打我母亲,报警那天中午刘某打我妈的时候,我突然就不想包庇他了,这么多年来一直都这样,我不想让我妈和我自己在忍着他了。平时的时候,我跟刘某没什么交流,但是我想要花钱的时候跟他要的话,刘某也给我钱。刘某是个小心眼。平时的时候,刘某就没事找茬骂我和我妈,或者是把气撒到我小弟身上。我没跟别人说过,这个事本来不是啥好事,我也不想让别人知道这个事。

我妈问过我关于刘某和我的事情,就是问我“刘某没咋着你吧”之类的,我妈问我的这些话里我能听明白是问我刘某是不是欺负我、强奸我了,但是我每次都跟我妈说没有。因为我妈精神状态不好,我不想让我妈着急,所以我就没跟我妈说。

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公安局民警说我涉嫌强奸罪,但是我没有强奸过任何人。我没有强奸的犯罪事实。我没有强奸过刘某某。刘某某为什么要告我强奸,我也不太清楚,可能是因为我和辛某经常吵架干仗吧。我没有摸过或者亲过刘某某的胸部、阴道或者其他身体部位。刘某某是辛某和她前夫生的女儿,原来刘某某最开始叫宁静,后来又改名叫刘某某。2013年我和辛某生了刘某东。今天11时,辛某给刘某东买零食(巧克力花生豆)吃,我就把零食摔了不想让他吃,因为经常吃垃圾食品我感觉就把孩子吃坏了,我让刘某东去找他妈去,刘某东把我媳妇辛某找来后刚进屋我就伸手要打辛某,刘某某就伸手把我按在炕上了,辛某看我被刘某某抱住之后她就到外面干活去了。辛某走后刘某某就把我松开了我就在炕上躺着,刘某某就领着刘某东去院子里玩了。

刘某某是每周的周五中午放假,周日中午上学。刘某东是每周的周五早晨放假,周一早晨上学。我和辛某2011-2012年左右通过杨文清(同音)介绍认识的,认识大约40天左右就结婚了。刘某某是在我俩结婚后到我们身边的,当时刘某某在哈达英格小学读一年级下半年,当时刘某某8岁。

刘某某来到我家之后继续在哈达英格小学读书,在哈达英格读书时一直在住宿,只是放假的时候回到我家来,就这样大约持续半年的时间。后期我嫂子王艳华在东乌珠穆沁旗卖酒,说东乌珠穆沁旗挣钱比较容易,我听完就领着辛某、刘某某一起去东乌珠穆沁旗生活了,到了东乌珠穆沁旗后我们在东乌珠穆沁旗医院附近租了一间平房,刘某某到了东乌珠穆沁旗后在东乌珠穆沁旗一小读一年级,每天坐出租车上学回家,我嫂子王艳华在东乌珠穆沁旗给我介绍帮菜店卸货的活,当时辛某怀孕了,她就在家给我做饭和照顾孩子。就这样生活了七个月辛某生的刘某东,辛某生完孩子出了月子之后我们又在东乌珠穆沁旗待了一个月后,我感觉在东乌珠穆沁旗挣钱太少了,并且那边的物价比较贵所以我们家就搬到巴林左旗林东镇了,我们回来之后在林东镇大约待了3-4个月之后,我感觉在林东镇也找不到活就搬回巴林左旗花加拉嘎乡了。刘某某从东乌珠穆沁旗搬回来之后正是放寒假的时候,开学后我们又将她转学到花加拉嘎寄宿制学校读书了,刘某某到了这所学校之后上学期间在学校住宿,周末放假期间回家和我们一起住,放寒暑假时辛某就让刘某某到她姥姥家住了。刘某某小学毕业后到林东四中读书至今也一直是上学期间在学校住宿,周末放假期间回家和我们一起住,放寒暑假时辛某就让刘某某到她姥姥家住了。在东乌旗期间,刘某某、辛某和刘某东三人一起在炕上睡,我在炕的隔壁房间睡。在花加拉嘎乡期间,一直都是冬天我们一家人都在炕上睡,但是辛某一直从中间把我和刘某某分开,夏天天热的时候辛某、刘某某、刘某东在炕上睡,我在炕边的床上睡。我们睡觉时我穿内裤睡,辛某穿背心和内裤,刘某东脱光了睡,至于刘某某穿什么睡的我就不知道了。因为每次我睡觉时就直接进被窝了我也不往刘某某那看。刘某某8岁的时候她拉到炕上了我都没给收拾,我都是让她妈收拾的。刘某某长大以后,一开始让刘某某睡小屋来但是刘某某不睡,也不知道是害怕还是什么原因。

刘某某几岁来的月经,我不知道。我和刘某某父女感情一般,刘某某一直管我叫爸,平时刘某某有什么事情的时候一般都是和她妈说,如果她妈没在家的话刘某某才会和我说。刘某某平时没事的时候一般不说话。在东乌旗时刘某某有一次放学没回家,我们就开始找孩子,最后在东鸟旗的一个乡下找到的孩子,就这样我们把孩子领回家之后我用皮带打了孩子一顿,从这之后我就没再打过她。平时刘某某不顺我心不听我话的时候我就开始骂她,一般骂她“你翅膀又硬了”等话语。刘某某在3-4年级的时候就开始处对象,因为有一次我在家里收拾屋子的时候看到课本里面有情书,我看笔体像刘某某写的,我看到后就和辛某说了。刘某某读初中期间我也发现她谈过好几个对象呢,有一次我去房后上厕所的时候,我看见刘某某在房后和男生使用手机免提打电话呢,我看到后也和她妈说了。还有一次刘某某六年级时,我回家看我手机相册里面有一张眉笔插入女人阴道的照片,当时照片没有露面部,但是我看眉笔就是刘某某的,我就拿着这张手机照片去问刘某某了,刘某某当时没有说话,我说你以后不能再这样了,事后,我没跟辛某说,因为我怕辛某知道后心里受不了,同时刘某某也不让我说。眉笔是黑色的,长10cm左右,大约1cm粗。当时我的手机在家放着来,刘某某拿着玩来,我回到家后是在手机删除掉的相册里面发现的照片。从这以后我没有再发现这样的事情。

我和辛某发生性关系都是等孩子睡了以后才发生的,我们俩发生性关系时都没有动静,不出声。我俩发生性关系,有的时候三四天一次,有的时候一个星期一次,就看干活累不累了。平均下来一个月有个三四次性生活。每次也就2-3分钟就射精了。我们家没有避孕工具,也没采取避孕措施,辛某带着避孕环呢。我和辛某感情一般,不算好也不算坏,因为我俩性格都比较冲动。之前我俩经常互相骂,我也动手打过辛某,但是我打不到她,因为她跑的快。我对待刘某某和刘某东的感情都差不多。好几年前我打过刘某东,因为什么事情打他我忘了,我打了他屁股一巴掌。我开过三轮车和骑摩托车带着刘某东、刘某某去过几次阿鲁科尔沁旗姚家段,每次去都是去我哥家。路途中没停过车。我和辛某有活的时候每天都是凌晨4、5点钟起床,最近两个月我没活,都是上午8、9点起来。辛某有活儿,现在辛某每天都是凌晨4、5点钟起床,中午11点半左右回家吃饭,下午两点钟左右继续干活去,晚上太阳落山才回家。刘某某学校放假期间没有不回家的时候,刘某某不在家住就是去亲戚家住了。我平时不给刘某某零花钱。就是刘某某跟我要的时候,我就把手机给她,她拿着手机想买什么就买什么。刘某某平时也不乱花钱。我从来都没有搂抱过刘某某。我不知道刘某某身上有没有伤疤或者其他特征。我记得我和辛某应该是2011年或者2012年的四月份结的婚。从我和辛某结婚那年,8、9月份开始,刘某某跟我们一起生活,一直到现在。我不知道刘某某为什么会告我强奸她,我考虑的就是她觉得我和她妈辛某干仗太频繁了,三天两头的,所以她才告我的。她要是因为这个告我,我肯定的是反诉她诬告陷害我,我真没有跟刘某某发生过性行为,也没强奸过她。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1)提取笔录证实:2021年7月2日21时15分巴林左旗公安局法医赫延彬、王某3于巴林左旗公安局办案中心提取刘某口唇擦拭物一份、左手擦拭物一份、右手擦拭物一份,阴茎擦拭物一份及血样一份。

2021年7月2日20时巴林左旗公安局法医赫延彬、王某3于巴林左旗中医蒙医院妇产科检查室提取刘某某口唇擦拭物一份,左乳房擦拭物一份、右乳房擦拭物一份及血样一份。

2021年7月2日19时55分,巴林左旗公安局法医赫延彬、巴林左旗中医蒙医医院妇产科大夫初晓艳于巴林左旗中医蒙医医院妇产科核查室提取刘某某会阴部擦拭物一份及阴道内擦拭物一份。

(2)指认笔录证实:2021年7月2日,巴林左旗花加拉嘎乡刘某某报警称,自2012年开始至今一直被其继父刘某强奸。刘某某称其中有一次在花加拉嘎乡至途中山上被刘某强奸。为此,2021年7月11日,刑事侦查大队侦查员,在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路指引和见证人辛某的见证下,到达阿鲁科尔沁旗姚家段至巴林左旗花加拉嘎乡至刘某某被刘某强奸的地点,刘某某指认该地点就是刘某强奸其的位置。

(3)辩认笔录证实:2021年8月27日9时许,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王吉春、梁昱荣、斯钦巴雅尔,技术员刘昶带领犯罪嫌疑人刘某前往其居住场所进行现场辨认,在见证人郎某的见证下,经过辨认,犯罪嫌疑人刘某指出赤峰市巴林左旗花加拉嘎乡上三七地村47号房屋是其与辛某、刘某某、刘某东所生活的居所。当场辨认情况如下:1、犯罪嫌疑人刘某指出赤峰市巴林左旗花加拉嘎乡上三七地村47号房屋西屋靠东北侧的床为刘某平时所睡觉时候的位置;2、犯罪嫌疑人刘某指出赤峰市巴林左旗花加拉嘎乡上三七地村47号房屋西屋靠南窗下炕为辛某、刘某某、刘某东平时所睡觉的位置。

(4)现场勘验检查卷证实:2021年7月3日9时许,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接到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指派称:2021年7月2日,巴林左旗花加拉嘎乡上三七地村刘某某报警称其继父刘某从某8岁至今对其进行多次强奸,需进行现场勘查。接到指派后,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技术员李梦龙、刘昶前往现场。于2021年7月3日10时48分抵达现场,开始时间:2021年7月3日11时15分一现场勘验结束时间2021年7月3日13时23分。现场地点:巴林左旗花加拉嘎乡上三七村47号。现场情况:未保护。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厨房北侧、仓房门口的地面上提取刘某所穿灰色内裤一件、在西屋东北角的单人铁床上提取粉色被罩一个、红色绒床单一个、红绿色相间格子的被褥一个。

6.鉴定意见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赤公司鉴字【2021】0303号鉴定意见书证实:(1)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送检的刘某某左乳房下边缘擦拭物、刘某某右乳房下边缘擦拭物、刘某某左大腿后侧擦拭物、刘某某右大腿后侧擦拭物、刘某某会阴部擦拭物、刘某某阴道内擦拭物中检出的人DNA,与刘某某的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2901x10”。(2)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送检的刘某阴茎擦拭物中检出的人DNA,与刘某的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5.8391X10”。(3)送检的粉色被罩表面附着物、红色绒床单表面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刘某某、刘某的DNA分型。(4)送检的红绿色相间格子的被褥表面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刘某的DNA分型,不包含刘某某的DNA分型。(5)刘某所穿内裤裆部可疑斑迹、粉色被罩表面可疑斑迹未检出人DNA分型。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证实:其中刘某有一条搜索截图内容是酒精是否会杀死精子这样的内容,可以作为被告人刘某构成强奸罪的一个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与被害人共同居住形成的便利,多次对未满十四周岁被害人实施奸淫,在被害人年满十四周岁后,仍然胁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行为,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刘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性侵,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性侵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多次对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实施性侵,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拒不认罪,应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21年7月3日起至2034年7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学

人民陪审员 李小冬

人民陪审员 候亚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金凤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7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36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36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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