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2021)晋05刑更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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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法院 | HYPERLINK |
| 审结日期 | 2021.05.18 |
| 审理程序 | HYPERLINK |
| 文书类型 | HYPERLIN |
吕某华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晋05刑更238号
罪犯吕江某某。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江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附带二人共同退赔手机及1000元(服刑期间于2020年8月10日履行1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11日至2025年10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
(2018)晋05刑更592号
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10日止。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40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江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达99.08%,出勤率达98.8%;各项考试成绩均合格。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3次,余2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吕江某某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江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一款、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江某某予以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丽
审 判 员 延福胜
审 判 员 范建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焦亚坤
书 记 员 郝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