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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CASE

吴昊强奸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HYPERLINK (2020)内2201刑初286号 2021.07.30
案号(2020)内2201刑初286号
审理法院HYPERLINK
审结日期2021.07.30
审理程序HYPERLINK
文书类型HYPERLIN

文书首部

吴昊强奸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内2201刑初286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吴昊。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春宇,内蒙古磬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公诉刑诉〔202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昊犯强奸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20年11月11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再次开庭审理了本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翁兴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昊及其辩护人杨春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12日被害人国某由北京来乌兰浩特市看望朋友王某,当日晚与被告人吴昊等人先后在浩日沁蒙餐及1982酒吧一同饮酒。次日凌晨王某与肖某单独离开后,王聪驾车送赵某、吴昊、国某回家。将赵某送回家后,国某提出去酒店居住,王某即将国某、吴昊送到乌兰浩特火车站附近的汉庭酒店。国某与吴昊各开一个房间,在国某进入房间门,吴昊在三秒后跟随进入房间,将国某扑倒在地上,用言语威胁,与国某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被害人用嘴咬并挠了吴昊背部。被害人不停呼叫救命后,被告人躺床上不说话了。被害人以为吴昊睡着了,想要逃走,被吴昊发现后又一次强奸。国宇感觉反抗没有意义,就给其在北京的朋友发微信,让其帮忙报警。5月13日3时许,警察赶到现场将吴昊抓获。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昊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被告辩称 被告人吴昊辩称自己不是强奸,国某与其去宾馆及发生性关系都是自愿的。辩护人杨春宇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昊犯有强奸罪,证据不足。一是本案刑事侦查不完全,案发现场没有照片,无现场勘查笔录,无被害人着装损坏情况;二是指控暴力强奸证据不足,语言威胁也不存在。衣服是强行脱掉的无证据,被害人衣物无损坏,另外证据也没有体现被害人身上有伤;三是被害人当天的行为表现可以看出与吴昊发生性行为是自愿的;四是侦查机关没有全面调取被害人当晚手机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截取的也不全,不能反映案件发生前后全部情况。综上,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是在吴昊实施暴力情况下发生的,没有证据证明违背被害人意志,缺乏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指控不能成立。要求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或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2日被害人国某由北京来乌兰浩特市看望朋友王某,在来乌兰浩特之前二人微信聊天中曾提到给国某找男伴。16时15分国某到达乌兰浩特市,王某与其一男性朋友肖某去机场接得国某,尔后又和一女性朋友赵某陪国某到理发店洗发,在洗发时赵某与被告人吴昊微信视频聊天,王某便提议让吴昊过来一起吃饭。三人洗完发于18时许到达事先预订好的浩日沁蒙餐饭店吃饭,稍后吴昊也来到饭店。吃饭时王某跟吴昊说你有没有朋友找来一个,吴昊便把他的另一男性朋友包若飞找来一起吃饭喝酒,席间五人喝了一斤装的高力板33度二锅头一瓶,啤酒约20瓶,王某与国某各喝了6瓶啤酒,三小酒盅白酒。吴昊喝两个分酒器白酒,3瓶啤酒。吃饭时王某说国某想去蹦迪,包若飞于9点左右回1982酒吧上班,并为王某等人预订了位置。

22时12分,吴昊、国某等人来到科右前旗1982酒吧,继续饮酒蹦迪,次日凌晨肖某和王聪也被叫到1982酒吧。0时38分,国某从酒吧屋内出来坐在安检口沙发上,稍后吴昊过来与国某坐在一起聊天,国某躺倒在吴昊腿上,吴昊边吸烟边低头将国某搂在怀里。0时44分王某与肖某单独离开酒吧,让国某去赵某家住,吴昊拉着国某手走出酒吧后,王聪便驾车送赵某、吴昊、国某回家,在车后排座吴昊和国某互相搂抱,赵某下车时叫国某上其家住,国某没同意,提出去酒店居住,王聪就将国某、昊送到乌兰浩特火车站附近的汉庭酒店。

到酒店后,吴昊在开房时错拿了其兜内另一女性的身份证登记,被退回后又用自己身份证登记,开好房间后欲拉国某上楼,国某甩开其手后自己又开了一个房间。期间王某和赵某均打来电话问是否需要接国某,国某称自己没事已经到宾馆开了两个房间。吴昊与国某进入国某登记的240房间后,吴昊与国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在发生关系时国某还挠被告人背部。期间吴昊以国某同性恋的事情不停刺激被害人,被害人被激怒后用嘴咬被告人,且被害人在发生性关系时不停喊叫。吴昊两次均未射精而停止后睡觉。5月13日凌晨3时18分,国某给其在北京的朋友邵妍发微信,让其帮忙报警。3时57分左右,警察赶到现场将吴昊抓获。

另查明,国某系同性恋,事发当天正跟一个哈尔滨叫贝贝的女性朋友处同性恋朋友,喝酒时王某用国某微信与贝贝聊天,贝贝拉黑了国某。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有:

1.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吴昊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乌兰浩特市某局刑事侦查大队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5月13日3时许,侦查员王某、高某等人驱车到乌兰浩特市火车站附近汉庭宾馆2楼内将吴昊抓获,抓捕过程中吴昊无拒捕反抗行为。

(3)吴昊体表损伤情况照片4张:证实吴昊左右肩膀前侧、右臂内侧腋下附近、左侧肩颈处均有伤痕(疑似牙齿造成的咬痕),后背亦有几道伤痕(疑似指甲造成的抓挠痕迹)。

(4)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浩日沁消费小票、临时住宿登记单:证实2020年5月12日18:03至21:24吴昊等人在浩日沁蒙餐二部用餐并消费1000.00元;吴昊、国某分别于2020年5月13日1时8分及1时11分在汉庭乌兰浩特火车站酒店登记住宿。

(5)国某被强奸案视频说明:003120号视频证实,2020年5月13日00:38分46秒国某从酒吧屋内走到酒吧门口,坐在长条沙发最左侧,39分18秒吴昊出来径直走到长条沙发前挨着国某坐下,主动将身子倒向国某,接着国某倒在吴昊腿上趴着未抬头,吴昊左手抱着国某,41分25秒赵某、王某出来看见二人,吴昊坐直,赵某、王某回屋取国某大衣后,43分46秒王某、赵某经过二人走出酒吧,44分07秒吴昊起身走出二三米见国某未有反应,回去拽国某手腕一前一后走出酒吧。10000号视频证实,2020年5月13日01:03分吴昊与国某进入大厅,二人分别在吧台两个窗口站立,吴昊取一身份证办理入住,办理中因故被退回,吴昊又取一张身份证办理,国某趴柜台上摆弄手机并接听电话,1时9分22秒吴昊办理完入住手续,26秒至33秒两次用胳膊挎国某胳膊欲拉走,被国某甩胳膊拒绝,34秒国某用自己身份证办理入住手续,41秒至51秒国某接听手机,1时11分26秒至51秒,吴昊接听手机,让国某接国某未接,11分59秒至12分6秒吴昊继续接听,12秒吴昊在前、国某在后离开吧台。

(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6张:

国某与娇娇(邵妍)聊天记录,证实国某从凌晨3时18与娇娇商量是否报警,并让娇娇帮其报警强奸,3时31娇娇说打通报警电话了。之后国某又多次提到不知道该不该报警,还说特想让他死,娇娇则提醒其别洗小便,国某并提到王某不让贝贝与其联系,贝贝将其拉黑了。3时57警察到了后国某又和娇娇说不然不要报警了,让我直接回家就行,不知道这个事儿会不会被处理,觉着自己好像是卖淫嫖娼,娇娇则说这是强奸,并说自己四部法证先锋不是白看的,娇娇在聊天中多次称国某宝贝,小可爱,并说咱们这么好看,干嘛便宜别人等。

国某与王某聊天记录,证实王某和国某说吴昊的妈妈住院了,他爸爸来找我了,吴昊的家长想跟你赔礼道歉并作出补偿,国某称自己不需要,他坐牢就行。

2.证人证言:

(1)王聪证实:2020年5月13日凌晨,接到吴昊微信让我去1982酒吧,就和肖某一起开车去的,到酒吧后吴昊告诉我微信是王某拿他手机发的,进屋后大家相互介绍,只有王某的朋友(国某)我不认识,在酒吧期间吴昊和王某的朋友搂搂抱抱挺亲密的。聊一会我就喊他们走,王某和肖某打车走的,赵某、吴昊和王某的朋友坐我车,吴昊没怎么喝多,但是王某的朋友肯定是喝多了,吴昊扶着她上车的,赵某坐副驾驶,吴昊和王某的朋友坐后面,通过后视镜看他倆在后面一直搂搂抱抱了,我开车送赵某回的兴和国际小区,到赵某家楼下,赵某让这个女的和她回家,她说不用。送完赵某我问吴昊去什么地方,吴昊说去火车站,就把他倆送火车站汉庭酒店了,他俩是搂着出去的。从宾馆走后赵某给我打电话问把人送到了没有,我告诉赵某都送到了。

(2)包若飞证实:2020年5月12日傍晚,接到吴昊微信语音通话,说有几个女朋友喝酒,我就去饭店了,除吴昊这三个女的我都不认识,吴昊介绍一个叫赵某,有个叫王某,还有一个北京来的叫国某,吃饭的时候王某说国某想去蹦迪,喝到晚上9点左右我回1982酒吧上班了,帮他们预订的位置,他们来后就蹦迪了,后来我喝多睡着了。

(3)王某证实:国某是其朋友,在北京昌平打工,2020年5月12日16时15分到的乌兰浩特市,我和肖某去接得她,国某来找我玩我精心准备了很多,先和赵某陪着她去理发店洗发,洗发的时候,吴昊给赵某发微信视频聊天,我就提议让吴昊过来一起吃饭,我之前跟赵某见过一次吴昊,吴昊是赵某的朋友。洗完发就去事先预订好的浩日沁蒙餐饭店吃饭,不一会吴昊也来了,我们四个吃饭时我跟吴昊说你有没有朋友找来一个,吴昊就把他的另一男性朋友包若飞找来,我们一共喝了一斤装的高力板二锅头33度一瓶,啤酒喝了大约20瓶左右,席间我喝了6瓶啤酒,三小酒盅白酒,国某跟我喝得一样。喝完去的1982酒吧蹦迪,5月13日零点左右赵某给肖某发短信,让肖某和王聪来1982酒吧接我们,他俩进屋又玩一会我们就撤了。我和肖某打车走的,王聪送吴昊、国某、赵某他们走的,我走时就跟国某说让她去赵某家住。大约1点06分左右,肖某跟我说国某专程来看我,你让国某去赵某家住不太合适,我也感觉不怎么好,就给国某打电话要去找她,国某说不用了,我已经到宾馆了,开了两个房间,一个二楼的,一个四楼的。今早国某给我发微信说她报警了。2020年3月份时国某跟我说过她是同性恋,正跟一个叫贝贝的女性朋友处同性恋朋友,国某在同性恋中喜欢的是男孩性格的女生,她自己是女孩的角色。

2020年8月18日王某与民警电话记录:国某没给其发过“就知道昨天不应该睡、草”这句话,与国某没有联系了,把她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微信好友都删了。不认识吴昊,那次是第一次见面,我俩就是加了微信没说过话。

(4)赵某2020年5月13日证实:王某的朋友国某从北京来乌兰浩特市,自己和吴昊陪着在饭店和酒吧喝酒了,国某喝三小杯白酒,7、8瓶啤酒,王某和国某都没喝多。刚开始挺好,后期好像有点迷糊了,后来吴昊和国某就坐到一起了,他俩搂搂抱抱了,后来王聪、肖某来了提出走的,吴昊和国某像男女关系处对象一样搂着胳膊往外走的。王某说让国某住我家,就一起坐王聪车走的,在车上后排座吴昊和国某也是互相搂着,我下车时叫国某上我家住,国某和我说你走吧,我就回家了。我给王某打电话告诉国某没和我回家,王某问我吴昊和国某去哪了,我就给吴昊打电话,问吴昊去什么地方了,吴昊说没事,我和吴昊说让国某接电话,听见国某和吴昊说让她挂电话,电话就挂了。我又给国某打电话,国某说他们到汉庭了,没事让我放心吧,说她开了两个房间,我问为什么开两个房间,不行我去接你回我家住吧,她说不用了,明天早上王某去接她。在我们去洗头之前,国某和我及王某说,吃饭的时候不给我找一个陪酒的啊,后期在去1982酒吧路上又提起来了,具体谁提的不知道,说要找一个男模陪国某,在1982酒吧的时候王某就问服务员有没有男模,服务员说没有。另外我在王某手机微信上看见国某给王某发了一条微信“就知道昨天不应该睡,草”。吴昊被抓后,我和王某给国某打电话想求她别追究了,国某说:吴昊家找你了?你被人威胁了?你为什么说这话,吴昊家不着急,你们当朋友的着什么急?那谁来补偿我啊。

赵某2020年5月22日证实:到家后给国某打电话,国某说她到酒店开了两个房间,你放心吧。我说你要不放心我去接你,国某说不用。因为知道他俩一起去宾馆了,看吴昊和国某之间关系挺亲密的,两人当天可能会睡到一起,开始打电话他俩都没接,我就给吴昊发“啥情况?如果人家不愿意,你别碰!”就是作为朋友提醒一下。另外在给吴昊发的相片中国某的照片是我用红色记号圈上的,因为王某跟我说晚上我们三个人吃饭想找一个男的陪着喝酒,我就跟吴昊说了,然后吴昊要看看照片。

(5)肖某证实:当天晚上王某让我去找他,我和王聪就一起去1982酒吧了,进酒吧时座上摆了大概24瓶小瓶啤酒还没喝完,我感觉没有人喝多,待20分钟左右大概零时30分许我们就从酒吧出来了,在酒吧期间,吴昊和王某那个女性朋友挺亲密的,往出走的时候两个人搂搂抱抱的。我打车送王某回家后自己回家了,王聪把赵某送回家了,之后他们去哪我就不知道了。王某让她朋友去赵某家住,我不知道她为什么没去赵某家住。

(6)吴某证实:2020年5月13日中午239房间客人退房的时候跟我反映,说当天晚上240房间吵了一宿。听吧员说240是一男一女两个年轻人入住的。

(7)王某证实:2020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一男一女两位客人进来后,男的说要开房间,我给这男的开了三楼的333房间,男的开完房后,那名女子说给她单开一个房间,我就给这女的开了二楼的240房间,这两人的房费是各出各的,这两人当时都喝多有点迷糊,看这两个人的关系一般,两个人就是认识,关系不亲密。

(8)蒋某证实:2020年5月12日下午入住的汉庭酒店239房间,挨着240房间,另外一面挨着楼梯口,当天晚上我睡的比较晚,大概在凌晨1时许隔壁一直有个女子在叫,还有一个男子在小声说话,没听清男的说什么,就是女子一直大声的“啊、啊”的喊叫,听着不像是男女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女子发出的声音,而是像喝多了的那种大喊大叫。在大喊大叫的时候清晰的听到她大声喊了一句救命。他们喊叫了很久,我都睡不着了,直到警察来之后,隔壁才没动静。

3.被害人国某陈述:2020年5月13日1时许被晚上一起喝酒的男子强奸,这男的是赵某的朋友。我当天穿长款黑色风衣,内穿黄白色格衬衫,衬衫里面黑色半袖,肉色内衣,下穿白色裤子,脚穿黑色马丁靴。当晚我喝了约一两白酒,七八瓶雪花纯生啤酒,在酒吧又喝四五瓶小瓶装的啤酒。吃饭时王某聊起我和贝贝这个女生处对象的事情,她觉得不靠谱,就拿我手机给贝贝发了些信息,说贝贝自私,让贝贝离开我等等。在酒吧要走时我问王某晚上跟不跟我睡,王某说跟我睡,我说你不得和那个接我飞机的男的走啊,结果从酒吧出来王某真的和那男的走了,我就和赵某、强奸我的男子坐一辆车走了。赵某在车上问去不去她家住,我说不去要住酒店。然后开车的就把赵某先送到一个地方,又把我和强奸我的那名男子送到酒店门前。服务员问我们是一起的吗?我说不是,那名男子先开的房间,然后我才将身份证递给吧员,我拿房卡就上电梯了,到二楼我下电梯,他也跟下来了,我先进房间,他就跟进来了,我摘掉戒指放在电视柜上,包放在那,他把灯关了,一进屋就将我扑倒在两张床中间的空地上,我摔在地下,他摔在我身上,强行扒我衣服,把我拉到小床上,压在我身上把自己衣服脱光,按住我的手一直脱我衣服,我撕吧不过他几下就给我全脱光了亲我胸部,我大喊“我来这是为了明天找我对象去”,他就一边“我喜欢你,看见你和你对象发微信我就挺生气的”,一边与我发生了关系,我就使劲挠他后背,他按我手,我就开始咬他,他就停止了。我说明天要报警,他恐吓我说“这个房间是你开的,而且我没射进去,你报警没有证据”。我和他讲我有女朋友,他说找女的有什么用,她能满足你啊?俩女的咋干哪,边说边用手指伸入我阴道内来回抽插,他一直重复这些话,加上他用手指的动作,彻底激怒我了,我就使劲全力哭喊救命。后来我绝望了一直哭,哭累了无力反抗了。过了会他主动停下来,也没射精,自己去大床睡了,看我不过去,又来小床我旁边,将被子盖我俩身上。慢慢的他不说话了,因为他之前一直说,我就以为他睡着了,就悄悄起来找到衬衫穿上去开门,他就过来和我撕扯把我拽回到大床上,衣服又给我脱了,再次发生关系,我绝望了没哭没喊没反抗,他很快停止了,又接着睡觉。趁他睡着我把一进屋放在电视柜上的手机偷偷拿回来,先百度短信怎么报警没查到,就给我朋友邵妍发微信,发的内容是帮我报警,强奸,并且给她发了个定位,她一直在给我回信息,说110打通了警察马上就到等信息安慰我,过了不一会警察就来了。并陈述自己喜欢女的,和一个叫贝贝的女孩处对象了,觉得女人才真正了解女人,不想和男人睡觉,觉得没意思、排斥,还觉得恶心。

公安民警陆某于2020年8月21日与国某电话记录:没给王某发过“就知道昨天不应该睡、草”这句话,不记提赵某或王某给我打电话,我说已经到酒店了,2020年5月12日至5月13日电话记录和短信记录没有了,但微信聊天记录有,我可以录屏提供给你们。

4.被告人吴昊的供述与辩解:

(1)吴昊2020年5月13日6时26分讯问笔录:2020年5月12日15时左右,与赵某视频聊天时,赵某说晚上一起吃饭,北京来个朋友,地点是浩日沁蒙餐二部。晚上6点左右我就去了饭店,看见赵某、王某还有个女的(国某),三个女的让我再找一个男生,我就给包若飞打电话过来一起吃饭了。我们一共喝了一瓶高力板33度一斤装白酒,24瓶大雪花,我自己喝两个分酒器白酒,三瓶啤酒,国某与王某各喝了三小盅白酒,六瓶啤酒,吃饭时说去1982酒吧,包若飞在酒吧上班21点多时先走了,22点多我们也去1982酒吧了,又喝的啤酒,后来王某用我手机还把我朋友王聪和肖某也叫来了,他俩没喝酒。喝到5月13日凌晨1点钟左右从酒吧走的,王某跟肖某走的,我、王聪、赵某、国某坐王聪车走的,先把赵某送回家的,赵某问国某去不去她家住,国某就不去,我对赵某说“国某要跟我走”,国某也没说什么,紧接着她给王某打电话问她应该去哪里,王某让国某去赵某家,国某说不去,赵某又问了一遍国某到底去不去,当时国某靠在我身上,在确认国某不走后,赵某就下车回家了。王聪开车送我和国某到的汉庭宾馆,我让服务员开完房间后,国某说她再开一个房间。我的房间三楼333房间,国某的房间是二楼240。我俩到二楼找到她的房间进入后国某把门关上了,国某脱外衣,我去卫生间了,出来后看见国某在小床上坐着,我关灯后到国某旁边搂了一下她,就都倒在床上了。国某说要和我说实话,她有对象,我说你有没有对象和我有啥关系呀,她和我说反正咱们也不认识,上完以后也别联系。我问国某她行不行(发生性关系行不行),国某说她行,我将自己上衣脱了,脱完以后将国某的裤子(包括内裤)一起全脱下来了,我的裤子也自己脱下来了。一边亲国某一边给她脱上衣,亲的时候就将阴茎插入国某阴道里了,我俩一边发生性关系一边说话,国某说她是同性恋,不喜欢男的,我说你要是同性恋,我和你上完床以后你这个对象还咋处,你是同性恋还出来找男模,你是同性恋还跟我出来开宾馆啊,她就不让我说话,这时我俩还在发生性关系。她咬我肩膀了,还挠我背部了。第一次发生多长时间性关系记不清了,咬我的时候我的阴茎就软了,我将阴茎从她阴道拿出来了,我没有从她身上下来,我俩一直唠她对象事情,她在床上躺着一直喊“啊、啊、啊”,不让我说这个对象的事情,我的阴茎又硬了,又插进去抽插了几次,但没射精,还用手指插进国某阴道调情了。完事我俩躺一个床上唠嗑,我问她你玩手机呢啊?她说你别碰我,就将自己衬衣穿上了,我就用一个手将她衣服的扣子给扣好了,扣衣服扣子时她在床上躺着玩手机。我和她说那我睡觉了,她什么也没说,就在我旁边刷抖音了。等我睁眼睛的时候,看见警察了。

(2)吴昊2020年5月13日18时17分讯问笔录:肩膀上的伤是国某咬的,她愿意动手,刚认识的时候她就拿拳头打了我一拳。我俩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吵架了,她不乐意听我说她,她和我说她处一个对象是女的,我就开始埋汰她,说你这是同性恋啊,你对象知道咱俩发生关系你俩还能处了吗?在犟这件事情的时候她生气了,咬我了。后背上的伤是没吵架发生性关系时她挠的,她挠我第一下时,我说你有病吧,看我说她了,她就咬我。

(3)吴昊2020年5月14日讯问笔录:在1982酒吧时王某和大家说国某要找男模,我说乌兰浩特没有,王某又问包若飞酒吧里有没有。在玩儿的过程中,国某让我把肖某和王聪叫过来,叫来就和我走。另外在酒吧去卫生间出来时,国某让我和她进女卫生间和她发生性关系,我当时没同意。在路上时候她告诉王某和我走了,到汉庭登记时我拿错身份证,当时我身上有一个女的身份证,服务员就把我和我朋友身份证都登记上了,国某要付钱,我没让她付,等服务员反应过来,我让国某登记,她说再开一个房间,服务员看看我又看看她,国某的房间也正常开了。谁先进的屋不记得了,进屋国某关的门,当时我着急上厕所,国某和王某联系告诉王某我俩到宾馆了。我俩说好就这一次,开始脱衣服,我帮她把衣服脱了,她躺着脱的,我帮着拽裤子了...(其余同上)吴昊当庭供述自己与国某发生性关系是事实,但不是强奸,国某与其去宾馆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自己是退伍军人,也不缺女性朋友,没那个必要。

5.鉴定意见:兴安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兴)公(司)鉴(DNA)字[2020]52号鉴定书,送检的国某乳头擦拭物、吴昊的阴茎擦拭物、吴昊的指甲擦拭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国某、吴昊的DNA分型。

6.视听资料:

(1)乌兰浩特市浩日沁蒙餐二部吧台监控视频:显示国某、王某、赵某、吴昊2020年5月12日18时2分至12分进入饭店及21点59分离开饭店事实。

(2)科右前旗1982酒吧监控视频:显示5月12日22时12分吴昊、国某等人到1982酒吧,5月13日凌晨零时38分国某从酒吧屋内出来坐在安检口沙发上,零时39分吴昊过来与国某坐在一起聊天,国某倒在吴昊腿上,吴昊一手拿烟低头将国某搂在怀里,国某亦伸出左臂搂住吴昊胳膊,期间一女生给二人拿衣服,吴昊坐直,该女生与吴昊亦有亲昵行为,零时44分大家都离开后,吴昊起身走几步后转身将国某拉起来,二人牵手离开1982酒吧。

(3)汉庭酒店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2020年5月13日1时3分吴昊与国某进入汉庭酒店大厅,吴昊取一张身份证办理入住手续被退回,吴昊又取一张身份证办理,吴昊开完房间后有意带国某上楼,国某拒绝后自己又开一个房间。国某开完房后二人上楼。办理入住手续期间二人均接听过手机;二楼监控视频未能播放成功,乌兰浩特市某局的视频说明记载1时26分二人出现在宾馆二楼走廊,国某先进入房间3秒,房门尚未关闭吴昊尾随进入房间。

补充侦查后公诉机关又提供了下列证据:

1.书证:

(1)接受证据清单、衣物照片、国某损伤照片7张:证实国某颈部及锁骨部位有紫色皮下淤血痕迹,右侧肩胛骨有一浅划痕,膝关节有浅色青痕。

(2)乌兰浩特市某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出警说明: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5月14日下午3时许,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对国某进行检查,见被害人颈部左侧散在软组织挫伤,局部未检见明显齿痕及唇痕;胜利派出所出警说明证实,2020年5月13日3时35分,胜利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胜利街汉庭宾馆8240房间内有人被强奸,民警牟杰、李明航接到指令后赶到现场,报案人国某身穿长款风衣,头发散乱,眼神呆滞,没有明显哭痕,民警询问时表现比较慌乱,并且反问民警“这个事情你们警察能不能管,如果不管我就不报警了,我今天就走。”并且独自一人坐在步梯间内,民警担心报案人想不开发生危险,将其叫回。

(3)办案说明2份:一份证实对吴昊手机电子数据作恢复与采集的经过;另一份证实对国某手机恢复提取数据的经过,提取到国某与王某的聊天记录30631条,其中22697条至23076条为2020年5月11日至5月13日国某与王某的聊天记录,在恢复提取的电子数据中,没有国某与王某在2020年5月11日至5月13日的短信及通话记录。

(4)国某手机提取与王某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5月11日至到5月13日案发后):其中在国某来乌兰浩特市前的聊天记录证实两人在聊天中多次爆粗口,王某还提到贝贝(国某的同性恋对象),王某还说晚上跟其一起的男伴是有对象的,让国某别骂人,别打人家,喝完酒也别墨迹这事儿,要不然只有他能找着别的男的,所以今天晚上就是为了帮你找个男伴儿,国某也让其赶紧给找,国某还让王某陪其睡,王某还调侃找不到男伴把和自己睡觉的男的给国某。5月13日聊天记录证实凌晨零点49时国某给王某发微信说“开心不开心姐妹,我就说你今儿不能跟我睡”,凌晨4点15分又给王某发消息说其报警了。6点16王某回复并要去见国某,国某说“那个人来找我了,问我是不是要追究责任”,并说“我受了委屈,要追究责任,为什么就是把你装里了”;王某提到“吴昊的家长想跟你赔礼道歉,他妈妈已经住院了,想为吴昊对你的侵犯作出补偿,弥补吴昊的错误”,国某回复“打啥牌都没有用,只是让我觉得恶心而已。”“和解?给我钱呗?他家出20万?我家出40万送他进去”“我想要他家一条命,你看行么?”“我一分钱都不要,他家也拿点儿诚意呗”。

(5)关于王某手机数据恢复的办案说明:乌兰浩特市某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21年2月2日办安说明证实,兴安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手机电子数据作恢复及采集,提取王某手机内短信数量904条,其中29条至33条为2020年5月11日至5月13日短信记录,只有几条收验证码及订餐的信息,没有王某与国某在2020年5月11日至5月1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

(6)情况说明(P66):乌兰浩特市某局刑事科学技术室2021年2月3日情况说明证实,国某被强奸案现场勘查于2020年5月13日3时50分开始至4时50分结束,将现场资料保存在刑侦大队技术室,2020年12月9日因案情需要,案件中队要求技术室针对此案出具现场勘查卷。

(7)现场勘查笔录:2020年5月13日3时30分到4时50分,乌市某局刑侦大队在汉庭酒店8240房间进行现场勘查,对床单、被罩及两床中间地面上卫生纸进行提取,并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14张)。

2.被害人陈述:

(1)国某2020年12月18日在乌兰浩特市某局笔录中陈述:2020年5月13日凌晨在一个酒店被吴昊强奸,是我北京朋友邵妍报的警,开始来两个派出所的警察,当时我哭了。王某提过给其找男模,但我没让王某找,男模应该就是陪酒的。我在北京喝酒时和别人打过架,王某就调侃我别打人骂人,意思让我喝完酒别闹事。在酒吧及车上与吴昊是否搂抱喝多记不清了,在酒吧很吵离得近一点才能听清说话,我觉得挺正常的。衣服裤子、鞋都是吴昊强行给脱的,没有损坏。一开始就不同意与吴昊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时也反抗了,而且我的左侧大腿外部淤青了,手背右侧也淤青了,后背的伤我是晚上回家的时候才发现的。反抗时吴昊肯定受伤了,当时那么大的动静不可能不受伤。在宾馆时王某和赵某都没给我打过电话,第二天在手机上看通话记录看见赵某打过一个电话,但是当时我是在车上。

(2)国某2020年12月19日在乌兰浩特市法院笔录中陈述:我以为他要送我,但是他进屋就不出去了,进屋后就把我往床上拉,摔在两张床中间了,在地上他开始给我脱衣服,我一直反抗,发生关系是在床上,没有暴力但是有威胁语言,我说报警是在发生关系前,在拉扯的时候说的要报警,他的伤是我反抗时形成的。在酒吧挨着坐我记得,但我不记得躺在他腿上,从酒吧出来之后神智不是很清醒,都是成年人,就算比较亲昵,但是我到酒店也让吴昊走了。我一直说要报警,说我有对象,所以他一直拿这个事刺激我,我一直在呼救,挺绝望的。我的经历导致我不喜欢男生,这个之后更讨厌,我一开始就让他走,要报警,之后他才刺激我。我的鞋是大一码的,比较宽松,脱裤子时直接就掉下了。

3.证人证言:

(1)王某2020年12月15日证言:当时这两人到我们宾馆大厅,男子说要一间房,女子说开两间,然后办理入住,这名男子给我的身份证一个是自己的,一个是陌生女子的,我说必须使用本人身份证,然后我向这名女子要身份证,女子说没带。我给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他们自己付的自己房费,登记完后将两张房间的房卡分别给他们后,他们就上楼了。这两个人明显饮酒了,而且男生更明显一点。等到早上的时候派出所的警察把他们两个人领走的。

(2)王某2020年12月18日证言:5月13日凌晨北京一个朋友打电话说国某在医院,我去了后国某告诉我她被吴昊强奸了,她一直在哭。我与国某说的找男模就是指陪着喝点酒的那种,国某在宾馆时我给她打过电话,问她到没到宾馆,我晚上让她一个人开宾馆心里有点过意不去,第二天才知道他俩一起去的。

(3)尹某证言:证实2020年5月12日手机丢失后,吴昊帮其找手机补卡时将包给吴昊拿着了,但是身份证怎么到吴昊身上的不知道。

(4)张某证言(电话记录二份):第一次通话证实王某是其前女友,与国某是普通朋友,不知道国某去乌兰浩特。第二次电话记录证实第一次通话说的是虚假信息,其与国某是很好的朋友,之前是同事,案后第二天或第三天国某打电话说在乌兰浩特的事了,我当时给王某打电话把她骂了,王某意见是她有难言之隐,事情不是我想象那样。

4.被告人吴昊供述与辩解:与尹某网上认识,5月12日帮其找手机时把她身份证揣兜里了。

5.检验报告、视频光盘、电话录音:证实对吴昊、国某、王某手机数据提取经过。

上列证据均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可以证实被告人吴昊与王某、赵某及国某一同吃饭、蹦迪,尔后违背被害人国某意愿在汉庭酒店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昊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吴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犯有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吴昊与被害人国某一同饮酒吃饭、蹦迪,且期间表现比较亲昵,但到酒店后国某并未跟随吴昊去其开好的房间,而是自己又开了一个房间,另外吴昊身上的抓痕及咬痕也可证实被害人有反抗的行为,且证人蒋某证实听到隔壁房间曾有大喊大叫及喊叫救命的声音,此外国某3点多就委托其北京朋友报案,报案比较及时,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国某的意志,故辩护人杨春宇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昊犯有强奸罪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吴昊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吴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王秀莲

审判员 刘俊宏

审判员 姜 巍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睿辰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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