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2021)晋05刑更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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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法院 | HYPERLINK |
| 审结日期 | 2021.03.26 |
| 审理程序 | HYPERLINK |
| 文书类型 | HYPERLIN |
吴某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晋05刑更141号
罪犯吴凯峰。现在山西省沁水监狱服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6)晋0802刑初5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凯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二次犯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
(2019)晋05刑更287号
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12日。
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20)沁水监减字第15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对罪犯吴凯峰进行了提讯。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凯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到课率达100%,各项考试成绩均合格。出勤率达100%。受到监狱表扬奖励3次,余7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吴凯峰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凯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应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次数、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狱内消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一款、第十六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凯峰予以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丽
审 判 员 延福胜
审 判 员 范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焦亚坤
代书记员 张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