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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CASE

吴礼锋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HYPERLINK (2020)湘1230刑初84号 2020.10.16
案号(2020)湘1230刑初84号
审理法院HYPERLINK
审结日期2020.10.16
审理程序HYPERLINK
文书类型HYPERLIN

文书首部

吴礼锋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湘1230刑初84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吴礼锋。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道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石未波,湖南观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通检刑刑诉〔202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礼锋犯强奸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20年9月1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洪文、检察官助理欧平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礼锋及其辩护人石未波到庭参加诉讼,经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被害人吴某某到庭接受质询。2020年10月16日,对依法补充收集的证据进行了庭外质证。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通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4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吴礼锋在微信聊天中得知被害人吴某某与其两岁大的女儿单独在家时,假借让被害人吴某某教其玩游戏为由,从家中步行至吴某某位于通道县

村的家中,在聊天中见吴某某衣着暴露,便见色起意,利用被害人害怕、羞耻的心理,不顾吴某某反抗,将吴某某压在身下,并用手扯掉吴某某的睡裤和内裤,强行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直至射精后离开。被害人吴某某在吴礼锋离开后,在微信中咒骂吴礼锋,吴礼锋微信转账300元给吴某某,吴某某收下该300元后将吴礼锋拉黑。

2019年8月26日晚,被告人吴礼锋进入吴某某家中企图再次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吴某某一见到吴礼锋便大声叫喊“救命",被路过吴某某家旁的驻村工作队员听到并出声询问,吴礼锋害怕离开。

2019年11月4日吴礼锋被通道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吴礼锋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吴礼锋辩称,其没有以任何手段或言语行为胁迫过被害人吴某某,她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是侦查人员将吴某某的询问笔录给其阅看后,要其好好配合,有诱供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辩护人石未波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吴礼锋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吴某某是自愿与吴礼锋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妇女的意愿;2.吴礼锋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是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作出的,是被诱供。现有证据仅是吴某某的陈述,且与当庭陈述前后予盾,不能做为定案证据。综上,指控吴礼锋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不构成强奸罪,请求判决吴礼锋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礼锋与被害人吴某某均系通道县

村村民,二人互加为微信好友。2019年4月17日0时许,吴礼锋在微信聊天中得知仅被害人吴某某与其两岁的女儿单独在家,便以让被害人吴某某教其玩游戏为由,从家中步行至吴某某家楼下,未经吴某某允许,自行进入吴某某家中,并直接上到三楼进入吴某某卧室内,在聊天过程中见吴某某衣着暴露,便见色起意,利用被害人害怕、羞耻的心理,不顾吴某某反抗,将吴某某压在身下,并用手扯掉吴某某的睡裤和内裤,强行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直至射精后离开。被害人吴某某在吴礼锋离开后,在微信中咒骂吴礼锋并要求吴礼锋赔偿其损失500元,因吴礼锋微信钱不够,便转账300元给吴某某,吴某某收下该300元后将吴礼锋拉黑。

2019年8月26日晚,被告人吴礼锋进入吴某某家中企图再次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吴某某一见到吴礼锋便大声叫喊“救命",路过吴某某家旁的驻村工作队员听到后喊了一声“搞什么",吴礼锋因害怕被人知道便离开吴某某家。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吴礼锋被通道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吴礼锋委托其家属代为向被害人吴某某赔礼道歉,并自愿赔偿吴某某5万元(已支付3万元),吴某某对吴礼锋的行为表示谅解。

通道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吴礼锋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其不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来源情况。

2.报警案件登记表及肖某、粟进松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受害人吴某某系独坡派出所在调查吴礼锋强奸案时,由独坡镇纪委提供线索,后吴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到独坡派出所主动报案并供述其被强奸的事实。

3.通道县独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19年9月2日,吴某某到该镇纪委反映骆某村主任吴礼锋先后三次在晚上未经其允许到她家卧室内骚扰她,最近一次在2019年8月26日晚上10点左右,对她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由于2019年9月2日开始暂停“走读式"谈话要求,暂未对该情况进行初核。

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吴礼锋于2019年11月4日被传唤到案的事实。

5.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账单详情,证明公安民警依法从吴某某的手机中提取2019年4月17日01时31分04秒吴某某收到来自“路过山岗路过河流路过一个温柔"的300元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一张、提取撤案申请书1份、谅解书1份、收据1张。该款项吴某某于同日02时01分25分已收取。

6.谅解书、撤案申请书,证明吴礼锋委托其家属对吴某某赔偿5万元,吴某某对吴礼锋的行为表示谅解,自愿不再追究吴礼锋的刑事责任,并请求公安机关撤销吴礼锋涉嫌强奸一案的事实。

7.现场照片,证明被害人吴某某所在骆团村7组家中被性侵害的现场情况。

8.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9年11月5日通道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吴礼锋的蓝色OPPOR17手机一部进行扣押的情况。

9.情况说明2份,证明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及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经对吴礼锋持有的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恢复,但未能恢复出吴礼锋与吴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吴某某因更换了手机,原手机找不到了,亦无法恢复吴某某与吴礼锋的微信聊天记录的情况。

10.保证书(复印件),证明吴礼锋之兄吴某1于2019年11月6日代吴礼锋向被害人吴某某出具一份保证书,吴礼锋已得到被害人谅解,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事后不追究受害人任何责任,更不会对受害人无理取闹和打扰其正常生活的情况。

11.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2019年11月22日吴某1向吴某某出具一张2万元欠条,于吴礼锋保释那天当面付清,吴某6作为保证人的事实。

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吴礼锋出生年月等基本情况,涉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3.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吴礼锋无违法犯罪记录。

14.党员信息材料,证明被告人吴礼锋系中共党员的情况。

15.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明2019年8月底的一天23时许,吴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吴礼锋闯进她家里了,但没有说具体情况。第二天吴某某到其家来说吴礼锋半夜闯到她房里想要非礼她的事实。

16.证人陆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8月底的一天22时许,其经过村部楼门口吴某某家楼下时,听到吴某某在喊“救命、救命",其以为是家庭矛盾,便在一楼对着里面大喊一声“搞什么",过了几分钟看到吴某某跑回自己房间去哭的事实。

17.证人吴某3的证言,证明2019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听到过吴某某喊救命的事实。

1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8月26日22时左右,其与陆某两人听到骆团村村部楼有女子喊救命的事实。

19.证人吴某4的证言,证明吴礼锋平时喜欢“玩妹子",吴某某平时生活作风较好,没看到两人之间有什么交集。其听说去年村里扶贫工作队听到过吴某某家里有人喊救命的事情。

20.证人吴某5的证言,证明村里很多人传吴礼锋生活作风不好,吴某某有到纪委找人反映吴礼锋到她家强奸她的事实。

21.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其受吴礼锋的委托向吴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吴某某3万元,还有2万元向吴某某出具了欠条,同时出具了保证书,吴某某自愿谅解吴礼锋,并同意撤案的事实。

22.证人粟进松、肖某的证言,证明他们是办理吴礼锋涉嫌强奸一案的侦查人员,在对吴礼锋进行询问、讯问过程中,没有对其进行诱供和刑讯逼供的情形,吴礼锋是自愿做了有罪供述的事实。

2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与吴礼锋都是骆团村的村民,吴礼锋是村主任。2019年4月17日22时许,其正在家里三楼卧室玩手机,家里一楼门没有锁,是用木棍档起来并用几块砖头固定在下面。大概到了23时许,吴礼锋未经其同意,私自推开一楼大门进来,并到其三楼卧室里面,坐在其床上笑嘻嘻的说来找其聊天,并要其教他玩游戏,其不想跟他聊天,叫他赶紧出去,他叫其别这祥,然后往其身边靠,并楼住其肩膀,还摸其胸部,其用手推开,并跟他说,“再这样我就要喊人过来了"。吴礼锋根本不听,仍用手在其身上乱模,之后便直接将其摁住在床上,整个人都压在其身上,并开始扯其衣服,其力气没有他大根本做不了挣扎,他还叫其不要乱喊,当时心里很害怕,也不敢喊,再加上害怕周围的邻居听到了反倒误会是其把他喊进来的,就没有大声喊求救。之后他就强行将其衣服、裤子扒开,对其实施性侵犯,十分钟左右才将其放开。事后吴礼锋还留在其床上不走,其说“你再不走我就要跳楼了",他才离开。之后其在微信里骂他不要脸,并跟他说你不怕我把事情说出去吗,然后吴礼锋就通过微信给其转了300元,其把钱作为补偿费领了。当时心里很害怕,因这种事情是丑事,怕报警毁了名声,就没有报警。2019年8月底,吴礼锋又来其卧室时,其拼命喊叫,林业局驻村工作队的人听见了,就朝其家喊,问出了什么事情,其跟吴礼锋说“你要是再不走就把工作队的人喊来",吴礼锋才走。2019年11月6日,吴礼锋家属积极与其协商解决并同意赔偿5万元,但只给了3万元,剩下的2万元写了欠条。其自愿对吴礼锋的行为予以谅解,并不想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吴某某出庭陈述,为了自己名声不想报案,其向吴礼锋要500元,就想让他赔点钱私了,其他所陈述的内容与上述陈述基本一致。

24.被告人吴礼锋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多次供述,证明其与吴某某是一个村的,从小就认识。2019年清明节左右的一个晚上23时许,其在骆团村家里与吴某某微信聊天,问她在干什么,她说在玩游戏,其便要她教其玩游戏,她答应后,其便从家里去了吴某某的家里,去之前就知道只有吴某某和她两岁的女儿在家里,她的卧室在三楼。其没有取得同意就推门进入吴某某家,并直接到三楼吴某某的卧室外面敲了几下门,吴某某开门时很惊讶问其怎么来了,其便说让她教其玩游戏,吴某某让其回去,其直接进入卧室和她坐在床上聊天,聊了一个小时,吴某某说太晚了,让其回去,说别人看到不好,其说这么晚了睡下再回去,吴某某就催其快回去,再不回去就要叫人了,其没听她的就在她床上躺着,之后看吴某某穿着睡衣,衣着很暴露,就有了和她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并去抱了吴某某一下,她用手推开,要其别这样,其又去摸吴某某的腰部和胸部,吴某某用手推其胸部,其就直接翻身把吴某某压在身下,吴某某又用力推其胸部,其把吴某某压在身下并用右手去扯她的睡裤和内裤,吴某某边推边说别这样,不然她就要喊人喊她姐姐了,其要她别叫,让别人听到不好,吴某某也就不敢叫了,她就用手不停的推,因为力气没有其大,所以也挣脱不了。其便压在吴某某身上把她的睡裤和内裤全都扯掉,而后把自己裤子脱掉,之后就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吴某某在那里哭,并要其走,其穿好衣服就回家去了。到家后,吴某某就在微信里骂,并要其给她转500元作为补偿,当时微信里没有那么多钱,就给她转了300元,她后来也收了。之后其又去找过她几次,因家里门锁了,没进去。2019年8月份底,其刚上楼还没到吴某某的卧室,她看到后大叫起来,因怕被人发现就离开她,未得逞。其对她造成了伤害,而且让她的名声也造成了影响。对于其强行和吴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认罪认罚。

2020年1月16日的供述和辩解:吴某某是自愿与其发生关系的,没有反抗。之前在笔录中所供述强奸吴某某的事情是因为不想让其老婆知道,所以就承认了,想花钱把事情解决能取保。

25.鉴定意见及情况说明,证明经湖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吴礼锋手机进行数据恢复,没有提取到吴礼锋与吴某某微信的任何聊天记录以及相关信息。

2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吴礼锋对其强奸吴某某的地点进行指认的情况。

27.吴礼锋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证明吴礼锋供述其强奸被害人吴某某的情况及公安机关讯问程序合法,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

28.(2020)通道矫调评字第94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吴礼锋不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礼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礼锋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吴礼锋家属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吴礼锋及其辩护人石未波提出吴礼锋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被害人吴某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及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有诱供行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经查,被害人吴某某与吴礼锋虽是同村村民,但平时交往甚少,亦无暧昧关系。本案中,被害人吴某某在被吴礼锋性侵犯后,因顾及名声,没有报案而选择向吴礼锋要500元私了,后吴礼锋又闯入其家再次对其进行骚扰,被害人在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向独坡镇纪委反映吴礼锋骚扰她的事实,而后又到独坡派出所报案,被害人在侦查机关及当庭陈述均坚称吴礼锋不顾其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被害人虽没有及时报案,但确有合理解释的依据。吴礼锋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的成年人和一村之长,对强奸和通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最基本法律常识是知晓的,其到案后仍如实供述了以请教玩游戏之名,自行进入吴某某家中后,见色起意,不顾吴某某反抗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及事后再次到被害人家中欲再行性关系时,因被害人大声叫喊,怕被人发现,而未得逞的有罪供述。其多次有罪供述比较稳定,且在供述其实施强奸手段、细节上比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更为详细,询问、供述笔录均经其阅看核对签字确认。检察机关在对吴礼锋进行批捕审查讯问时,吴礼锋仍做有罪供述,并明确表示其未受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和诱供,侦查人员亦证实吴礼锋到案后自愿做了有罪供述,期间并没有对其采取诱供和刑讯逼供的情形,并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予以佐证。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吴礼锋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性关系系违背被害人吴某某意愿所为,对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吴礼锋关于吴某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供述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在案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吴礼锋违背被害人吴某某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被告人吴礼锋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吴礼锋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吴礼锋犯罪的事实、情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对其不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礼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石英姿

审判员 陆 虹

审判员 吴川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梁 攀

书记员 陆安志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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