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2021)京0118刑初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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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法院 | HYPERLINK |
| 审结日期 | 2021.02.24 |
| 审理程序 | HYPERLINK |
| 文书类型 | HYPERLIN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京0118刑初57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志。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志犯强奸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岳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志于2020年11月24日17时许,将郑某1(女,47岁,精神残疾二级)从北京市密云区双井村路边带至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季庄西村其租住地,在明知郑某1有精神问题的情况下,与郑某1发生二次性关系。次日7时许,被告人张文志在其租住地被查获。经鉴定,郑某1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郑某1的陈述,证人郑某2、郑某3的证言,被告人张文志的供述,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残疾人证,户籍材料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文志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认为被告人张文志认罪认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文志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文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文志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无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志无视国家法律,与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志犯强奸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文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文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文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晓明
审 判 员 单青林
审 判 员 杜 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思敏
书 记 员 尹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