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2021)晋05刑更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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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法院 | HYPERLINK |
| 审结日期 | 2021.05.18 |
| 审理程序 | HYPERLINK |
| 文书类型 | HYPERLIN |
张某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晋05刑更248号
罪犯张明光。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至2024年10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1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晋05刑更17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
(2018)晋05刑更941号
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3日止。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41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明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8年8月至2020年7月,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教育,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到课率100%;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受到监狱表扬奖励3次,余3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明光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明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一款、第十六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明光予以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丽
审 判 员 延福胜
审 判 员 范建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焦亚坤
书 记 员 郝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