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180626315关于我们kefu@mylawday.net
典型案例 · CASE

张某某强奸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HYPERLINK (2020)湘0524刑初204号 2020.11.19
案号(2020)湘0524刑初204号
审理法院HYPERLINK
审结日期2020.11.19
审理程序HYPERLINK
文书类型HYPERLIN

文书首部

张某某强奸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0)湘0524刑初204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某。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刘桂峰,隆回县六都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张水清。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炳善,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水清犯强奸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洪韬、检察官助理黄鑫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某及至诉讼代理人刘桂峰,被告人张水清及其辩护人王炳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16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张水清在自家老屋端头的牛栏喂牛草。被害人晏某在张水清屋前抓青蛙,张水清看到晏某后,上前抓住晏某的手说:“我们来搞一下(意思发生性关系),搞一下,你老公死这么久了。”被告人张水清上前拖住晏某的手欲与晏某发生性关系,晏某不愿意,挣脱后摔倒在路边的水沟里,并致使晏某头部、脖子、胸部等多处受伤。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证人周某某、彭某1、周某1、彭某2、周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水清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晏某的陈述;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光盘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水清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水清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水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辩解自己没有想要强奸晏某,请求法院宣告无罪。

辩护人王炳善辩护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水清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张水清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6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张水清在自家老屋端头的牛栏喂牛草。被害人晏某在张水清屋前抓青蛙,张水清看到晏某后,上前抓住晏某的手说:“我们来搞一下(意思发生性关系),搞一下,你老公死这么久了。”被告人张水清上前拖住晏某的手欲去家中与晏某发生性关系,晏某不愿意,挣脱后摔倒在路边的水沟里,并致使晏某头部、脖子、胸部等多处受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张水清涉嫌强奸罪一案,由报案人匿名于2019年07月16日20时报案至隆回县公安局。隆回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19年07月18日立案进行侦查。

2、隆回县人民医院诊断书证明,证实晏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的事实。

3、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7月18日,隆回县公安局高坪派出所民警邓伟建、刘爱华将涉嫌晏某被强奸案的嫌疑人张水清传唤至隆回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

4、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张水清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5、鉴定聘请书证明,隆回县公安局出具鉴定聘请书委托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说明限于本所条件及水平,对晏某环椎关节半脱位诊断难以确认,建议贵所委托去其他鉴定机构鉴定。

6、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不受理鉴定委托告知书证明,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违反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三十条二款之规定,不予受理。

7、情况说明证明,2019年8月26日,隆回县公安局开具鉴定聘请书聘请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对晏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未受理。2019年9月4日,该局开具鉴定聘请书聘请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未受理。2019年12月9日,该局开具鉴定聘请书聘请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对晏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邵阳市司法鉴定所未受理。2020年3月16日,该局开具鉴定聘请书聘请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对晏某的伤情进行鉴定,晏某本人及家属决定不去伤情鉴定了。

8、证人周某晴的证言证明,2019年7月16日晚上7点到8点之间,天已经黑了,她正在奶奶晏某家屋门前的坪里吹泡泡玩,突然听到奶奶喊她“晴晴,晴晴,快喊你妈妈过来”,紧接着又听到奶奶在骂“你这个短命鬼(指张水清),你要害死我”。然后她就跑到一边往家里方向喊妈妈过来,当时妈妈说就过来,然后我再往奶奶传出声音的地方那边走去,隔着不远的时候,她还听到奶奶哭泣的声音“短命鬼”的骂个不停,但是天黑了,看不到,不一会儿,看到阿叔(指张水清)搀扶着我奶奶走路,阿叔左手拿着奶奶的手电筒,右手扶着奶奶。这时候奶奶看到她过来了就坐在路边的地上,她就上去问奶奶怎么了,奶奶没有回答。这个时候大爷爷周某1也过来了,大爷爷也问奶奶怎么了,奶奶说“我胸口、脚、脖子、头痛死了,就是这个短命鬼(指张水清)搞的”这时候妈妈也过来了,当时她妈妈就问阿叔“你把我妈怎么了”,阿叔回答说“我才没有把你妈怎么了”,然后我也问了一句“阿叔,你把我奶奶怎么了”,阿叔没回答她。等到了她妈妈家里的时候,阿叔就走了。

9、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明,他是高坪镇其坪村的村书记。2019年7月16日晚上8点多钟,他们村周某1打电话告诉他,说其弟媳晏某发生人命案件了。他就马上喊了驻村干部周某2一起赶到晏某新屋。他们从晏某口中了解到:下午7点多钟,晏某在其老屋附近照蛤蟆时,张水清从其老屋旁过来同晏某讲:“我们两个搞一下(指发生性关系),要晏某到老屋去搞下”,晏某不同意,讲:“我这么大年纪了,老公死了,也不会跟你搞。”之后,晏某讲她从田坎上摔下去,这时,周某2反问晏某怎么摔下去的,晏某讲张水清去拖她的手,要他到老屋搞一下,她就挣脱,晏某讲挣脱的时候不知道怎么就摔下去的,只知道摔下去很痛,张水清看到选个情况后就将晏某背到晏某的老屋,之后就离开了。晏某的媳妇将她背到新屋。他们了解情况的时候,派出所的人来了。接着,他们村干部、驻村干部和派出所的人一起到张水清家了解情况,张水清讲:“我看到晏某在照蛤蟆,我就问晏某照了多少蛤蟆,给我看看,晏某不肯给我看,我就去扯晏某蛾的袋子看。晏某挣脱了一下,晏某就从田坎上摔下去。我看到晏某摔倒后就将她送回家。”

他没有看到晏某明伤,晏某自己讲胸部、头部、脖子痛。她的伤是从田坎上摔伤的。张水清也承认是其拉的时候导致晏某摔伤的。

张水清为人还比较老实的,以前没发现有调戏妇女方面的情况。

晏某、张水清两人对事情经过讲的不同,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张水清自己也有老婆,他的老婆也比晏某年轻,综合分析,他不相信张水清强奸晏某。

10、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张水清,晏某(他亲弟妹)和他三个人的老房子没隔多远,张水清的老房子用来关牛,有时张水清会上来看牛。晏某没有住下面新房子,住在老房子里,还喂了些鸭子。2019年7月16日晚上8点左右,他和他老婆聂田云在家里刚吃了饭,他去厨房烧水,听到外面有人又哭又喊:“短命鬼,我跟你无仇无怨,你做些这个事,你自己有老婆。”他心想都这么晚了,外面还有人在哭,他就跟老婆聂田云说要去看看。于是他就到房里拿了手电筒,出去看是什么情况。他就往张水清老房子方向的小路上走,他在去房子的小路路口看到晏某坐在地上,右边额头有土,裤子湿了。张水清站在晏某旁边。晏某在哭。他就问晏某怎么回事。晏某哭哭啼啼地跟他说:“我家的鸭子脚断了。我想去抓些青蛙来喂鸭子。这个“张老扒”(指张水清)抓住我的手就往他家拉,说我没有老公了,跟我说要我跟他搞一下搞一下(意思是发生性关系〕。我不肯,我就挣扎,在挣扎的过程中掉到圹下面的水沟里。”张水清就说:“说些这样的话,哪里痛吗?先去治伤呢。”这时晏某的儿媳妇彭某2也来了,话也没说就将晏某背着回下面新房子里去了。张水清就走在前面回自己家里去了。他见事情不对,便打电话给村书记。他也就回自己家里去了。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他又走到下面晏某的新房子,村书记还没过来。他就叫彭某2接着打村书记的电话。当时张水清已经回自己家去了。过了一下,村书记彭某1,驻村干部,派出所的同志都来了。

他在家里的厨房烧水,厨房在后面,靠近边上的小路,他听到后面小路附近有人在哭,在骂人。他出去看情况,才看到是晏某和张水清。

张水清平时也去老房子,因为张水清老房子里还关着牛在里面。但是平时张水清平时去的时候要回来得早一些。

他看到晏某的额头上有土,晏某跟他说胸口痛,头痛。他没发现晏某有明伤。

张水清是上门郎,到他们这边有二十多年了。平时种些田,看牛。平时跟村里妇女聊天喜欢讲点痞话。为人处世喜欢讲大话。

11、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明,2019年7月16日晚上7点左右,她听到大女儿周某晴(9岁)在她家的老屋里喊她,要她快上去。然后,她听到妈妈晏某(她丈夫的母亲)喊:“救命,救命”!接着,她就往她家老屋里走。当她快走到老屋附近的小路边,看见晏某躺坐在地上,张水清站在她妈妈旁边。她问他们到底是怎么回事。张水清没有作声。她妈妈晏某对她说:她抓青蛙用来喂鸭子,在张水清老屋附近的路边抓青蛙的时候,张水清突然冒了出来,拖着她的手说要搞一下(意思发生性关系),搞一下,她不愿意,就想挣脱,双方在拉扯的过程中,她摔倒到路边的水沟里,她的头、脖子、脚、胸部被摔痛了。张水清见她妈妈这么说,就讲:“别这么说。”她就讲:“我妈妈晏某不可能无缘无故摔下去的。”然后,张水清和她将晏某扶回新屋。到她家的新屋后,张水清讲:他给晏某治伤,但怕他妻子骂他,要晏某的女儿先送去医院。我对张水清讲:“你做了这样的事情,还怕你老婆知道,你莫变人?”她要张水清送妈妈晏某去医院。张水清见她这么说就走了。后来,驻村干部、村书记、派出所的同志到她家了解情况。

她妈妈晏某额头有两三条印子,其他没发现明显外伤。

她们家和张水清家没有任何矛盾纠纷,五六年前,她公公和张水清的老婆因为邻里之间的事情吵过架。

12、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明,2019年7月16日晚上8点左右,他在家洗完澡后接到高坪村书记彭某1的电话,说村里的晏某和张水清吵架了,要他一起去处理下。然后,他开车和彭某1一起来到晏某家。当他们来到晏某家的时候,看到晏某坐在屋檐下。他对晏某讲,别坐在这里,有什么事情到屋里面去说。晏某的女婿想要抱她进屋。他要说先别抱,看晏某自己能走不,自己能走的话更好。晏某被她女婿扶起来后,自己走到了堂屋门口坐了下来。然后,他们就问晏某到底是什么情况。晏某讲:“晚上7点左右,我在张水清家屋前的小路边照青蛙,张老扒(音,张喇叭,张水清的外号)对我讲,要和我搞一下(意思发生性关系),搞一下,莫废咕了。接着,张老扒就来拖我的手,我不肯,挣扎起来。然后,我就摔倒到路边的水沟里面去了,摔伤了,脖子很痛。我这么大年纪了,有儿女,我怎么会给他强奸,丢人的事啊。”他对晏某讲:“你自己要对自己说的话负责的,没有这回事,捏造事实,法律也是不允许的,我们也会去问张水清,要对质的。”晏某讲她讲的是实话,确实是实情。然后,他们就来到张水清家问情况。张水清对他们讲:“晚上7点左右,我到上面的老屋喂牛草,一开始忘记带钥匙,又返回带了钥匙后再去上面喂牛草。在喂牛草的时候,我看到晏某在照青蛙,就上去看她照了多少青蛙,就拖住晏某的手,晏某就挣扎了一下,她后面是个土坎,她就摔下去了。摔下去后,我问晏某怎么样了?晏某就讲她脑壳痛,脖子痛,胸脯痛,说我强奸她,箍住她,她老公不在了,要我别欺负她。”他们见张水清,晏某讲的不一样,无法判定,他们就建议张水清先带晏某去医院检查下伤势,再做处理。后来,张水清就带晏某去医院看伤去了。

当时,他在问情况的时候用手机录了两段视频,现在已将视频提供给派出所。

13、被害人晏某的陈述证明,她喂了些鸭子,基本上每晚都要去抓些青蛙来喂鸭子。2019年7月16日晚8点左右,天刚刚黑的样子。她左手拿着手电筒,右手拿着塑料袋在张水清家附近的小路上面往前面田里照青蛙(指照光抓青蛙)。她走到张水清家老房子端头小路(小路是泥巴路,路宽只有一个人宽),她一直往前照青蛙,没注意张水清就从他家里方向冲了出来,冲到她身边,双手抓住她照电筒的手臂(左手臂)。张水清用两只手拖住了她拿手电筒的手,嘴里并说着:“我们来搞一下,搞一下(意思发生性关系),你老公死这么久了,你下面的洞都封起来了,我来搞松一下!”张水清拖着她的手往他家方向拖,她不愿意,站在原地使劲挣(想挣开的意思)。他没拖动她。她就大喊:“救命!救命!张水清强奸我!短命鬼!”她又喊又骂,张水清就松开抓她的手。她没站稳,就倒下去了,倒在水渠里(水渠只有一个人宽),她的右侧身体倒在水渠里,衣服湿了一坨坨,裤子也湿了,脑壳挨着水渠边边上。张水清就在水沟上面喊:“怎么办!怎么办!这怎么下台咯!”张水清就下到水沟里面将她背了上来。张水清背着她将我送到了她家的家门口。她孙女在家门口,她就叫孙女叫她儿媳妇彭某2过来,彭某2就过来将她扶到家门口坐着。张水清就跟她儿媳妇彭某2说:“别跟我老婆说啊!我去借钱给你母亲治(指治病)”。张水清就往家里走了。她就叫彭某2打电话给村书记。后来村书记彭某1,扶贫干部周某2、黄宏辉都到了她家里来了。村书记彭某1将她扶到了凳子上面坐着。扶贫干部周某2询问了发生了什么事。她又要彭某2打电话给女婿袁陆友,女婿来了之后就报了派出所。派出所的同志就赶到了现场,并叫她先去医院看伤。再来派出所反映情况。

张水清与她只是邻居。两家虽然是邻居,但是两家一直不和。张水清的老婆汪雪华家里丢了东西老是骂她老公周裕祝。

她摔下去后,头部、脖子、腿、胸部摔伤了,她感觉很痛。到医院检查,没检查出什么大问题。

张水清只是用手拖住她,没有其他动作。他拖她时,她用蛇皮袋子打了他一下。

14、被告人张水清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7月16日晚上6点左右,他重新屋里出来准备去老屋里去喂牛草,走到半路的时候发现没有带钥匙,然后他返回新屋里拿钥匙。拿了钥匙后,走路来到老屋里拿牛草,并在屋端头的牛栏喂牛草。他在喂牛草的时候看见他婶娘晏某一只手拿着一个手电筒,一只手拿着一个蛇皮袋子。他就问晏某在做什么。晏某讲她在抓青蛙用来喂鸭子。然后,他就上去抓住她拿蛇皮袋子的手,想去看她抓了多少青蛙。晏某见他抓她的手,就想挣脱。他见晏某在挣扎,不愿意给他看,他就松手了,不知道怎么的,晏某就摔倒到小路下面的小沟里面去了。他听到晏某喊:“哎哟,哎哟!”他就问她怎么啦,晏某说脑壳、胸部、腿摔痛了。然后,他就到下面去把她扶了起来。晏某就喊她的孙女周某琴,要她孙女周某琴去喊她的儿媳妇。他将晏某扶到上面去她家老屋的小路的路口。晏某在路边坐了下来,她背靠着斜坡。过了一会儿,晏某的儿媳妇来了,问他为什么把她妈妈搞成这个样子。接着,晏某老公的哥哥周某1也来了。晏某说头部、胸部、腿部痛。他说带她去治伤。接着,他、晏某的儿媳妇将晏某扶到她家的新屋。然后,他就离开了。过了不久,村书记彭某1、驻村干部、派出所的同志到他家了解情况。后来,他将晏某送到医院治伤去了。

他没有对晏某讲,要和她搞一下(意思发生性关系),搞一下。

他没有拖着晏某的手,没想把晏某拖到他家老屋里去。

当时事发的时候就他们两个人在现场,没有其他人。

他没发现晏某有明伤,她自己讲头部、胸部、腿部痛。

他没有要强奸晏某,她是冤枉他的。

前几天,晏某担了一担灰给红薯施肥回来,途中与他相遇过身。晏某说他抓了她屁股,没有这回事。

他就是开玩笑抓晏某的手想看她抓了多少青蛙,他没有强奸她。他个人与晏某没有矛盾,他们两家人有邻里纠纷矛盾,因邻里小事吵过,也是几年了,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他们两家人吵,也基本是他老婆与她们吵,他很少参与。

15、提取笔录证明,2019年7月24日,隆回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提取周某2提供的询问晏某和张水清情况时的两段视频,并刻录成光盘。

16、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证实案发地点的现场情况。

另查明,被告人张水清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共羁押15天。

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公安局的拘留证、取保决定书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

原告诉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某请求对被告人张水清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的损失有:医疗费费17500元、救护车费700元、误工费8880元、护理费8235元、营养费1500元、法医鉴定费700元、交通费1000元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共计39765元。

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某受伤在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5天,诊断为:1、寰枢关节半脱位;2、颈部软组织挫伤;3、颈椎退行XXX变;4、高血压(2级高危组);5、糖耐量异常。受隆回县六都寨法律服务所委托,邵阳市普爱司法鉴定所鉴定:晏某寰枢关节半脱位,建议误工期6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30日。造成的直接损失:住院医药费16594.65元;法医鉴定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50元25天)、营养费1500元(50元30天)、交通费酌情认定1000元、护理费7548.53元(61227元/365天45天),合计28593.18元。

上述事实有医药费票据、医院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水清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水清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水清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水清辩解没有强奸犯罪;被告人张水清的辩护人王炳善辩护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水清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其无罪。经查,被告人张水清拉被害人去老房子内发生性关系,有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故对被告人张水清的辩解及辩护人王炳善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水清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某的经济损失,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超标准部分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某已年满60周岁,但未提供确有劳动能力且从事相关劳动的证据,对其赔偿误工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符合标准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三条一款,第三十六条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水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张水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593.18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9日起到2021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教书

人民陪审员 徐石山

人民陪审员 刘方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戴牡红

代理书记员 谭桂芬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本页内容系由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生成,仅供学习研究参考;文书原文以作出裁判的法院正式发布为准。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