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2022)赣08刑终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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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法院 | HYPERLINK |
| 审结日期 | 2022.02.22 |
| 审理程序 | HYPERLINK |
| 文书类型 | HYPERLIN |
| 案由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奸罪 |
张某某强奸案
案由:
刑事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强奸罪
案 号:(2022)赣08刑终6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22 案件类型:
刑事二审
审理程序:
二审
权责关键词:
从重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未成年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刑罚: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指控罪名:
强奸罪
判定罪名:
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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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强奸案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的处罚规则 【关键词】 刑事 强奸罪 不满十周岁幼女 加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化名)在自家二楼沙发上休息,见其孙女张某(化名,被害人,时年4岁)在一旁玩耍,遂对张某起意奸淫,将自己生殖器强行插入张某的阴部。事后,张某某妻子王某某(化名)来到二楼,张某将此事告知奶奶王某某,王某某质问张某某后带张某离开。当晚,张某将此事告知母亲李某某(化名)。李某某报警,后于同月13日带张某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张某阴道口充血,处女膜9点处见陈旧性破裂。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赣0829刑初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赣08刑终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某某对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作为张某的爷爷,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应当从严惩处。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二百三十六条三款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处罚情形作出修改,增加“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造成幼女伤害的”作为第五项。据此,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对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的,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处罚。鉴此,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的,应当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从严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一审: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9刑初205号刑事判决(2021年12月16日)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8刑终6号刑事裁定(2022年2月22日)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36条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