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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CASE

张某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HYPERLINK (2020)鲁1622刑初125号 2021.02.23
案号(2020)鲁1622刑初125号
审理法院HYPERLINK
审结日期2021.02.23
审理程序HYPERLINK
文书类型HYPERLIN

文书首部

张某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阳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鲁1622刑初125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张占斌。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阳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1日被阳信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宝军,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时伟,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阳信县人民检察院以滨阳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占斌犯强奸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检察官助理韩凯宜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霍某某、诉讼代理人张延刚,被告人张占斌及其辩护人王宝军、时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阳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9日中午始,被告人张占斌先后在同村村民张某某1、霍某1家与多人饮酒。期间,被告人张占斌饮酒过量,自行走出霍某1家。后,被告人张占斌于傍晚路过本村妇女李某住房处,推门闯入居室,见被害人李某躺在炕上,产生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念,遂趁被害人李某患病服药后身体无力,不顾其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占斌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之间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占斌辩称,李某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李某生活作风不好,以强奸理由讹诈过其他人,其陈述有很多矛盾之处。他不构成强奸罪。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具有性防卫能力,张占斌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致,且与证人证言及书证相矛盾,认定张占斌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2、本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从案发经过分析,不排除被害人出于自愿的可能性,从案发至报案,中间相隔11天,不能排除被害人出于有损颜面和要求钱财不成才报案的可能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9日中午始,被告人张占斌先后在同村村民张占生、霍某1家与多人饮酒。期间,被告人张占斌饮酒过量,自行走出霍某1家。后被告人张占斌于晚上路过本村妇女李某(案发时65周岁)住房处,推门闯入居室,见被害人李某躺在炕上,产生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念,遂趁被害人李某患病服药后身体无力,不顾其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述

李某陈述,案发当晚,她房屋未锁门,上床躺下准备睡觉,因服用治

的药,浑身哆嗦、发抖。张占斌进入她的屋里并钻进她被窝,张占斌身上有很大酒味,其脱下她的秋裤和内裤,把秋裤和内裤挂在一条腿的脚踝处,张占斌趴在她身上与她发生性关系。她不愿意与张占斌发生性关系,她浑身发抖,无法反抗,张占斌射精后,扔给她100元就离开了。第二天,她将100元交给她儿媳妇张延敏,次日,她告诉张延敏“张占斌不做人样”,她也告诉了她女儿霍某某1。

2、证人证言

(1)张延敏(李某的儿媳妇)证实,李某有精神疾病,犯病时吃上五六天的药会哆嗦一个多月。李某在2020年农历正月十八犯病,正月十九吃药。2020年3月10日早晨,李某给她100元,没有说别的,次日李某告诉她“张占斌不是玩意,琢磨我”,她一开始不相信,李某又告诉了其女儿霍玉珍,霍玉珍就去找村干部梁某1,梁某1找张占斌,张占斌不承认。一天晚上,梁某1叫上她和李某、霍玉珍一块到大队里调解,张占斌不承认去过李某家,也不承认给过李某100元,后来张占斌承认去过李某家,愿意给三五百元了结此事,她们一家不同意,后张占斌想拿1000元私了,她们不同意就报警了。2020年3月23日标题“石佛村李某被强奸案说明材料”的内容不是她写的,“李某”、“张延敏”这两个名字是她写的,她家收到张占斌家送来的6万元,但李某与张占斌发生性关系不是自愿的。

(2)梁某1(石佛庄村党支部书记)证实,李某说被张占斌强奸了,李某的家人让他帮着调解。李某的儿媳说一天晚上张占斌喝酒后跑到李某家里,钻到李某被窝里,把李某强奸了,还给李某扔下100元。疫情期间,李某的儿子霍汉民在村口站岗,张占斌管着村民的捐款,大队里决定给霍汉民100元工钱。他把张占斌叫到值班室,张占斌不承认晚上去过李某家,也不承认给过100元。后李某的家人多次找他,他就把张占斌、李某和李某的儿媳、女儿叫到他家对质,张占斌还是不承认去过,张占斌想给李某三五百元,当包顿饺子,这次也没有处理好。后来霍汉民说少了5万元不行,他又找了张占斌好几次,张占斌还是不承认,也不愿拿钱,他告诉了李某家人,李某家人就报案了。报案后,张占斌叫边某1和梁某3多次去李某家做工作,也找他帮忙说和,拿钱让李某承认是自愿的私了,李某家里不同意。过了一段时间,梁某3又给他打电话,说已经调解好了,让他去做个见证人,张占斌的妻子石某某拿着钱某某纸条给边某1,边某1没有念就给了张延敏,霍汉民不识字,张延敏看后签字收下6万元,李某按手印。又过了一段时间,张占斌家找张玉国,张玉国又找他和霍海田去霍汉民家做工作,其还找霍汉民的姐夫梁长全做工作,霍汉民坚决不说是自愿的,也不要钱。另证实,张占斌让他签字按手印的证明,签字时他没有仔细看,证明上写的内容也不属实。李某是个生病的老人,有时候犯

,吃上药就浑身哆嗦、发抖,案发时,李某浑身哆嗦,没有听说李某有作风问题。

(3)梁某2证实,李某有时候犯

,犯了病,爱到处跑,李某家人就给其吃药,吃了药浑身哆嗦、发抖。

(4)梁某3证实,2020年3月20日,张占斌知道他和霍汉民关系不错找到他,想把影响降到最低,希望拿出1000元,让对方别闹了,霍汉民不同意,要5万元,张占斌不同意,霍汉民一方就报警了。后来张占斌让他和霍汉民说愿意拿20万元让李某承认是自愿的,霍汉民听后非常生气,表示坚决不同意。霍汉民的母亲精神不太好,吃了药就浑身发抖。另证实,张占斌写好了一份证明材料,让他抄写,证明内容不属实。

(5)霍某1证实,2020年3月9日中午,村里挖排水沟占了他家的地,村书记梁某1在他家喝酒,他给张占斌打电话,让其来喝酒,张占斌说在张占生家喝酒了,过了一会,张占斌来到他家喝酒,期间,张占斌跑出去,又回来,过了一会儿又走了,再没回来。张占斌在他家喝了一杯42度的一品原浆白酒。霍汉民的母亲患有

,一受刺激就话多,犯病的时候在路上骂街。

(6)边某1证实,他回家时距离案发已经一个多月,霍汉民一方早就报警了,他去张占斌家里,张占斌也想处理,他找到霍汉民谈这件事,提出6万元调解,霍汉民同意了,他打电话告诉了张占斌的妻子石玲,还叫去了梁某1、梁某3。石玲带着6万元现金和一张写好的纸,纸上大体写的是“两个人当时是自愿,不再追究张占斌的责任”,霍汉民和其姐姐霍玉珍是文盲,霍汉民的对象张延敏认字,看完以后没说话就签了字,霍汉民的母亲李某按手印,石玲把6万元给了对方,对方说不追究这个事了,他没有说过“自愿不自愿”的问题。

(7)霍玉珍(李某的女儿)证实,案发后几天,她母亲李某告诉她“张占斌不做人样”,张占斌上了李某的炕,将其强奸,临走扔下100元。她们找村书记梁某1调解,张占斌不承认发生过这件事,只说给个三五百元包饺子吃,她弟弟霍汉民说最少五万元,张占斌不同意,她们一方就报案了。李某患有

,每年至少会犯一次,吃药后哆嗦一个多月,拿东西也不方便,三四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

(8)边某2、张某、苏某、霍某2、梁某4证实,张占斌找到他们,让他们在一份证明上签字按手印,证明的内容他们都没有仔细看,证明上的内容不属实,李某有病,也就刚能生活自理,犯病吃药后身体哆嗦,并不是身强力壮,他们均不知道李某有生活作风问题。

(9)梁某5证实,张占斌的母亲找到他,让他和他儿子梁某某在一张折起来的纸上签字按手印,他和梁长勇没有看纸上的内容就签字按了手印,对该证明上写的情况不知情。

(10)李某证实,张占斌的母亲拿着一张白纸让他签字按手印,说是证明张占斌是个好人,表现挺好,他就在纸上签字按手印。

3、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

街西侧李某家中,李某家南侧为霍振海家空地,北侧隔着村北街与苏电林家相邻,西侧为霍汉民家,东侧为梁同贵家。李某家为两间北屋,没有院子。屋门开于屋西屋南墙上,为铝合金双扇内开门,屋门西侧的墙上有一蓝牌,牌上有“房屋鉴定为(安全、B级)鉴定单位:阳信县住房和城乡建筑局2019年月日”字样,自屋门进入为李某家西屋,西屋东墙中间位置开有一门,为单扇黄色木质内开门,入门为西屋。西屋南侧,自西向东依次放有电视柜、木质圈椅、木桌、木圈椅,西屋东墙西侧地面放有一棕色木质衣橱,西屋北侧有一炕,炕上铺有红底床单,床单上西侧南北放置有一红底褥子,激光打光发现有荧光斑迹(拍照固定后,剪取荧光斑迹),床上有一蓝色被子,被子西侧有一红色内裤(拍照固定后,原物提取)。

(2)提取笔录证实,2020年3月20日,在张延敏的见证下,在温店镇卫生院提取李某红色内裤一条,卫生院女医务人员提取李某的阴道拭子,提取过程无侵犯人身权利等情况。

4、鉴定意见

(1)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送检的褥子上可疑斑迹检出人类精斑并检出人类STR分型DNA,与张占斌的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72

1027;送检的李某阴道拭子、李某内裤上的可疑斑迹经精斑确证实验未检出人类精斑。

(2)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

司法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患有分离【转换】XXX;在本次案发时有性防卫能力;具有诉讼能力。

5、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20年3月20日15时22分许,霍汉民报案至阳信县公安局,称其母亲李某于一星期前被人强奸,该局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占斌于1979年6月24日出生;被害人李某于1954年4月15日出生。

(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证实,被告人张占斌的身份情况。

(4)抓获经过证实,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张占斌得知被害人李某的儿子霍汉民到派出所报警,随即自行驾车到达阳信县公安局温店派出所。

(5)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占斌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6)五氟利多片包装盒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因患精神疾病,服用五氟利多片。

6、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证实,阳信县公安局使用睿海探索RH-5801手机解锁取证系统(版本号V6.0.3.2)提取被告人张占斌所有的vivoY85A手机(YXIFS-DZ-2020015-JC)内电子数据,从检材内提取、恢复出数据2.15GB。经查阅,手机浏览器存有“精神不正常的人言辞有法律效力吗”、“内裤上干的分泌物可以做精液鉴定”、“精液残留能做法律依据吗”“精液残留能做医学鉴定吗”以及“精斑多久不能检测了”等历史记录。

7、被告人供述

张占斌在侦查阶段供称,2020年3月9日中午,他在张占生家喝了两杯42度的白酒,后接到霍建国的电话,他又去了霍建国家喝了一杯半白酒,因难受想吐,中间他出去了一趟,去了霍汉民家,去的时候,霍汉民的妻子、母亲还有两个孩子在家,他告诉她们,霍汉民有个值班费100元,到时候大队会给,后他又返回霍建国家喝酒。喝完后他回家,在路上歪倒睡着了,醒来时天已经黑了,他看到霍汉民的母亲李某家还亮着灯,门没有锁,他推开门进入李某家并进入里屋,他爬到李某的炕上躺下,他那时候还是迷迷糊糊的,就产生了和李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他爬起来脱下李某的裤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一分钟后射精,还射到了被褥上,他一下子就清醒了,心里害怕,扔下100元就走了。三天后,村书记梁某1给他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在给李某送钱的时候糟践人家,他很害怕,没有承认与李某发生性关系。过了几天,李某的儿子霍汉民通过大队里说这件事,霍汉民要5万元,不给就报警,他没有同意,霍汉民就报警了。

以上证据经开庭审理时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张占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李某自愿与张占斌发生性关系,张占斌未使用暴力手段,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稳定,对与张占斌发生性关系明确表示不自愿,证人梁某1、梁某2、梁某3、霍某1等人的证言与书证相互印证,证实案发时李某患有精神疾病,吃药后身体哆嗦发抖,结合李某的年龄、身体状况、案发时间及地点,张占斌趁夜晚醉酒状态下闯入李某独居的住处,在李某反抗无果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占斌提出的被害人李某生活作风存在问题,曾以强奸的理由讹诈其他人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占斌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占斌强奸老年人,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占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朱庆杰

审 判 员 王 赛

人民陪审员 丁建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芳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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