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2021)川1903刑初40号 |
|---|---|
| 审理法院 | HYPERLINK |
| 审结日期 | 2021.07.05 |
| 审理程序 | HYPERLINK |
| 文书类型 | HYPERLIN |
彭某、赵某等强奸罪、强奸罪、强奸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川1903刑初40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1。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科,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赵勇。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严波,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潘某。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12月29日经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月31日被逮捕,2021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实,巴中市恩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恩检未检刑诉〔2021〕Z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1、赵勇、潘某犯强奸罪,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系隐私案件。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玉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1及其辩护人王科、被告人赵勇及其指定辩护人严波、被告人潘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25日晚,被告人赵勇、潘某在彭某1位于恩阳区子外的刨冰摊喝夜啤酒。赵勇提出让潘某给自己找个女子发生性关系,潘某同意后就叫来冯某一起喝酒,准备将冯某灌醉后让其与赵勇发生性关系。喝酒途中,张某接到邀请电话后带上何某某来到该刨冰摊参与喝酒。彭某1为了灌醉何某某,便带头跟何某某喝酒,同时给一起喝酒的其他人暗示让他们给何某某灌酒,灌醉后方便彭某1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冯某发消息让张某、苟某前来接自己离开,潘某、赵勇等人为了阻止张某、苟某接冯某走,先后对苟某、谭某、张某进行殴打。何某某被灌醉后为了离开现场,便电话联系朋友王某前来将自己接走,王某到场后接何某某时被彭某1吼走,何某某怕彭某1找麻烦就只好留下继续喝酒。后潘某、赵勇二人将冯某带至华龙宾馆开好的房间内,潘某向冯某提出让其与赵勇发生性关系,冯某拒绝并离开。喝酒结束后,彭某1将已醉酒的何某某带至华龙宾馆501房间,趁何某某醉酒后性防卫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强行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
后彭某1外出吃宵夜未锁门离开501房间,在宾馆楼下给潘某打电话,告知自己已经与何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潘某提出让其表哥赵勇也去和何某某发生性关系,彭某1告知潘某何某某在房间内,房间门是开起的,潘某便让赵勇前往501房间尝试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随后,赵勇来到何某某休息的501房间,见何某某躺在床上睡觉,便企图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赵勇爬到何某某休息的床上,躺在何某某身边,将手从何某某后颈部绕过去,从衣服领口伸进何某某衣服里面,试图抚摸何某某的胸部。何某某被惊醒后反抗,赵勇接着就翻到何某某的身上压住何某某,亲吻其脸颊,何某某便用双手推赵勇的胸膛,试图将赵勇推开,后何某某在反抗中蹬了赵勇一脚,赵勇见何某某反抗强烈,遂逃离房间。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1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将被害人灌醉使其陷入性防卫能力减弱的状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赵勇、潘某、彭某1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赵勇、潘某、彭某1的强奸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1、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1、潘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彭某1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1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赵勇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辩称 被告人彭某1辩解:与何某某发生性行为,何某某是自愿的,不构成强奸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1利用何某某醉酒性防卫能力减弱,强行与何某某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对指控被告人彭某1与赵勇、潘某共同构成犯罪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具有从犯、未遂、未成年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赵勇辩解:当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自己中止了犯罪行为。
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害人当时处于醉酒状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的反抗行为达到阻止被告人继续实施强奸行为的程度,被告人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被告人潘某未辩解。
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害人反抗不足以阻止犯罪发生,被告人赵勇主动中止犯罪,属于犯罪中止,被告人潘某的行为也属于犯罪中止;2.潘某起到帮助作用,系帮助犯,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潘某系未成年人;4.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5日晚,被告人彭某1、赵勇、潘某等人在彭某1位于恩阳区子外的刨冰摊喝夜啤酒。赵勇提出让潘某给自己找个女子发生性关系,潘某同意后就叫来冯某一起喝酒,准备将冯某灌醉后让冯某与赵勇发生性关系。喝酒途中,张某、何某某(出生于2001年11月5日)接到邀请后来到该刨冰摊参与喝酒。彭某1为了灌醉何某某,便带头跟何某某喝酒,同时给一起喝酒的其他人暗示,让他们给何某某灌酒,灌醉后方便其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同场喝酒的罗某1等人便与何某某喝酒。冯某发消息让张某、苟某前来接自己离开,潘某、赵勇等人为了阻止张某、苟某接冯某走,先后对苟某、谭某、张某进行殴打。何某某被灌醉后为了离开现场,便联系朋友王某前来将自己接走,王某到场后接何某某时被彭某1吼走,何某某怕彭某1找麻烦就只好留下继续喝酒。后潘某、赵勇二人将冯某带至华龙宾馆开好的房间内,潘某向冯某提出让其与赵勇发生性关系,冯某拒绝并离开。喝酒结束后,彭某1将已醉酒的何某某带至华龙宾馆501房间,趁何某某醉酒后性防卫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强行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
彭某1给潘某打电话,告知潘某自己已经与何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潘某提出让赵勇也去和何某某发生性关系,彭某1告知潘某何某某在房间内,房间门是开起的,潘某便让赵勇前往501房间尝试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随后,赵勇来到何某某休息的501房间,见何某某躺在床上睡觉,便企图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赵勇爬到何某某休息的床上,躺在何某某身边,将手从何某某后颈部绕过去,从衣服领口伸进何某某衣服里面,试图抚摸何某某的胸部。何某某被惊醒后反抗,赵勇接着翻到何某某的身上压住何某某,亲吻其脸颊,何某某便用双手推赵勇的胸膛,试图将赵勇推开,后何某某在反抗中蹬了赵勇一脚,赵勇见何某某反抗强烈,遂逃离房间。
同时查明,公安机关在办理何某某被强奸案中,经查发现潘某与本案有关,于2020年12月15日电话通知潘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潘某到案后将事情经过如实陈述清楚。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潘某予以逮捕,2020年12月31日,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员电话通知潘某到案,潘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12月17日12时许,繁峙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繁峙县繁城镇文苑小区5号楼1单元1楼西户将赵勇抓获,于12月18日将赵勇移交给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拘留证、逮捕证等,证实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传唤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彭某1、赵勇、潘某的到案过程。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被害人的个人基本信息。
5.妇科检查证明,证实何某某于2018年5月26日19时进行了妇科检查,其双大腿内侧及外阴未见明显异常,处女膜完整,同时在双大腿内侧皮肤、处女膜外小阴唇内侧粘膜取样。
6.社会调查报告,证实彭某1、潘某的成长经历。
7.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侦大队2021年3月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份,证实因华龙宾馆于2019年装修,将宾馆内的摄像头、主机等监控设备全部更换后便丢弃,故无法调取、还原监控数据;因何某某无法提供原使用的QQ号,故无法调取何某某案发时使用的QQ聊天记录;由于已超过通话记录的查询期限,故无法查询、调取何某某案发时的通话详单。
8.证人冯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5月25日晚上8点左右,我在义阳大道散步的时候,遇到潘某、彭某1两人在南方家私路口旁边摆摊,他们两个和其他我不认识的人正在摆桌子准备营业,我路过的时候给他们两人打招呼后,潘某就叫我过去喝点啤酒,我同意后就在他们经营的夜啤酒摊位上与潘某、彭某1,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男孩一起喝酒。喝了两杯之后,我感觉自己来不起,就躺在椅子上休息。休息了一会儿睁开眼就发现何某某也过来和潘某、彭某1等人在一个桌子上喝酒。我拿出手机给张某和苟某两人发QQ消息,喊他们过来接我回家,发完消息之后继续躺在椅子上休息。苟某来了之后准备接我走的时候,潘某、彭某1两人不同意,苟某没有把我接走。此时,潘某过来拉着我的手臂说他在华龙宾馆开了房间,先送我去休息一下。潘某说着就扶着我往华龙宾馆方向走,拖拉着我的手臂把我拉到了房间,推到房间的床上后说先下去看看。潘某开门的时候,我就将他推开自己走到华龙宾馆楼下,潘某也没有阻拦我,我走到华龙宾馆大厅的时候就遇到了张某,我叫张某将我送回家,然后我就回家了。第二天张某打电话告诉我说苟某因为来接我,潘某、彭某1等人不同意就把苟某手打断了,张某自己也被踢了一脚,张某还告诉我说何某某昨晚被彭某1、潘某两人强奸了,现在在公安局报案。何某某来了后和谁坐在一起我没有注意。我休息的时候看见何某某上厕所走路的时候有点偏偏倒倒,就感觉何某某喝多了。潘某、彭某1两人灌的何某某。
9.证人苟某的证言。主要内容:通过张某认识何某某,她把我和张某喊的哥哥。201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谭某、冯某在恩阳街上转路,经过华龙宾馆往南方家私巷子的时候,看见潘某等六七个人在刨冰摊喝酒。他们看到冯某后,就喊冯某去跟他们喝酒,他们那边我认识的有潘某、何贝贝、彭某1,以及潘某的一个小弟,冯某就过去和他们耍了,我和谭某就去了“等你来战”奶茶店喝奶茶。
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冯某给我发消息,说她喝醉了,让我去接她,我就一个人去接他。走到南方家私巷子里那个理发店的时候,我看到潘某及一个男子把冯某往华龙宾馆后门的那个巷子里面扶。我给潘某他们说我要接走冯某,潘某他们不同意,两人一起打我,我就边跑边喊谭某,跑到南方家私门口的时候被他们追上,并把我踢倒在地。谭某下来了,问是怎么回事,跟潘某同路的那个男子不说话,直接就上去打谭某,我和谭某被他们带到理发店门口去了,冯某当时也被他们放在理发店旁边。把我们带过去后,潘某就把理发店门口的一个扫把弄断,用扫把上的木棍打我,把我的左手肘关节打伤了,谭某没有被打。我被打的时候,彭某1他们过来几个人,有何贝贝、彭某1以及另外一个我面熟但叫不上名字的人,彭某1让我不要报警,我说不得报警,他们就放我和谭某离开了。我们回到奶茶店,谭某给张某说我们被打了,没多久张某和王某就到了奶茶店。张某说他认识潘某、彭某1他们,他过去谈一下,把冯某接走。过了一会儿,张某一个人回来了,走到奶茶店门口的时候,就倒在地上,说他也被打了,是在华龙宾馆附近被潘某的小弟打了。后我们一起去了医院,然后张某、王某到了我家,谭某回自己家了。
第二天,我准备去报警,去公安局的路上,张某就给我们说何某某给他发消息说她也要去报警,也是关于潘某他们的事情。我们在恩阳区公安局门口等到何某某,她给我们说她昨晚也在和潘某他们喝酒,被他们中间的一个男子灌酒,喝醉了,就被潘某和另外一个一起喝酒的男子送到华龙宾馆,在宾馆里面被人强奸了。我们一起到公安局去报案,然后何某某到医院做检查。
10.证人谭某的证言。主要内容:通过朋友苟某认识了何某某。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我和苟某、冯某在恩阳街上转路,看到彭某1等人,彭某1、潘某也看到我们了,就喊冯某跟他们喝酒,冯某就去了,我和苟某就去了恩阳中学老校区后门旁边的奶茶店。晚上九点多,苟某说冯某发消息给他,说不想喝酒了,让苟某去接,然后苟某就去了。过了大概十几分钟,苟某都没有把人接回来,我就给苟某打电话,还没来得及多说,突然听上去就感觉像是苟某的手机被摔了。我往冯某喝酒的地方走,刚从恩阳中学老校区后门的台阶下去,就看到苟某在往这边走,说他被打了,我去扶他,突然有人从后面将我和苟某踹倒了。我们站起来后,有人把我们带到欢乐壶茶楼下面的巷子里面,潘某在一个理发店旁边把门口的拖把踩断,拿着拖把棒,把我们往欢乐壶下面的巷子里面撵,用棒打我们,当时还有另外几个人用脚蹬我们。打我们的人里面,我认识的有潘某和他表哥。打了几分钟后,彭某1下来了,他上去拦潘某,说我是他老家那边的,让他们不要打我,潘某他们就没有打我了。潘某又上去蹬了苟某几脚,彭某1就喊我们先走,说潘某他们都是喝醉了的,他们那边的人陆陆续续就走了,我和苟某就走奶茶店去了。苟某把张某喊来,当时跟张某一起过来的还有一个人,我们就把情况给张某讲了,张某说他认识彭某1和潘某,他去把冯某接回来。过了大概十分钟左右,我们就看到张某走到奶茶店门口倒在地上了,我把他扶进奶茶店,他说他也被彭某1和潘某他们那一路的人打了,还说潘某可能还要打我们,我们就出去了。后我们去了苟某家里。第二天中午左右,我醒了之后没多久,何某某也到苟某家里来了,当时苟某、张某都在。何某某哭着给我们说她昨天晚上被彭某1、潘某灌酒,喝醉后被拖到华龙宾馆五楼,被彭某1他们强奸了,问我们怎么办,我们就说只有去报警,何某某有点不敢,我们就陪她一起到公安局去报警。
何某某说当晚被彭某1、潘某他们一伙人灌醉了,然后拖到华龙宾馆五楼的房间里面,被彭某1强奸了。当时她好像还说了一个人,但具体是哪个现在记不清了。何某某说她是被两个人架起,一边一个人,把她架到华龙宾馆去的,其中有一个人是彭某1,另外一个人是谁我不清楚。
11.证人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我、何某某、董志豪、王某在恩阳街上转路,不知道是何某某还是我接到一个电话,就是喊我们过去喝酒,是谁打的电话现在记不清楚了。我和何某某就过去了,地点是在恩阳南方家私巷子外面的台台上面,那里是彭某1和潘某经营的一个刨冰摊。我们到的时候,一共有七八个人左右,我认识的有彭某1、潘某、罗某1、邱某、冯某,他们在那喝酒。到了之后就跟他们喝酒,我喝了两杯,何某某喝了一杯。我喝了两杯后就走了,何某某留在那里的。过了一会儿,苟某和谭某就以何某某哥哥的身份去接她,但没有接走,他们回来后说他们被罗某1、潘某打了。没多久我又到他们喝酒的地方去,去后看到冯某喝多了,我就准备把她带走,扶到华龙宾馆楼下的时候,邱某就追上来打我,我准备还手,就看到彭某1他们站起来了,罗某1已经在往我们这边跑了,看上去像准备打我,加上冯某也喊我先走,于是我就走了,冯某还是跟他们在一起。后我和谭某、王某都到苟某家去了。
第二天下午一两点左右,我和谭某、苟某、王某到奶茶店去耍,当时何某某已经在店里了。何某某说她头一天晚上被彭某1带到宾馆去了,彭某1在宾馆把她强奸了,当时和彭某1一起上去的还有一个人,但是这个人上去之后就先走了。后来何某某就去报警了。
我和苟某都认的何某某当妹妹。何某某与彭某1之间没有什么关系,当天晚上一起喝酒的时候,除了冯某之外,其他人何某某都不认识。
12.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和张某、何某某在街上闲逛,何某某接了一个电话,接完之后就说她要去跟别人喝酒,张某也跟她一起去了,我就去网吧上网。过了一会儿,何某某给我发信息,说让我等会儿以她哥哥身份去接她,我答应了。又过了大概一个小时,何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接她。到了之后,我看到跟何某某在一起的有四五个人,我认识的有冯某、邱某,何某某当时坐在椅子上的,没有喝酒,我就让她跟我走,她说等一下再走,我就上去拉她,她旁边就有个男的不准我接她走,让我等会儿再去接她。何某某说台阶下面有好看的,让我跟她一起去,我跟她下去之后,看到有几个人在巷子里打人。我看了一两分钟之后就走了,到网吧上网去了。上了一会儿网,张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的朋友被打了,让我陪他一起过去看一下。我们一起到了一家奶茶店,有两个人在那里,张某给我介绍他们是苟某、谭某。我看到苟某之后,通过衣服认出他就是之前何某某带我去看打架,被打的那个人。过了一会儿,张某就给我们说冯某喊去接她,于是他就去了。半个小时后,张某回来了,刚到门口就倒在地上了,我们把他扶进奶茶店,他说他被人打了,打他的人叫邱某,还说潘某还在找苟某他们,于是我们躲了一会儿,然后到了苟某家里。我想去看看何某某是不是还在喝酒,准备把她接走,于是又一个人往何某某喝酒的地方去了,去后看见已经没有人了,就回到苟某家里睡觉了。
第二天中午左右,我给何某某打电话,她没接。下午3点左右,何某某给我回电话,她在电话里哭着说她不想活了,没有说原因,我就去找她,在恩阳大桥上见到她。我问她为什么不想活了,她就说她昨晚上喝多了,在宾馆里面被人强奸了。我给张某发消息说何某某被人强奸了,准备去派出所报警,喊他们过来一起。后来我们在派出所外面见面,碰面之后,何某某一个人进去报警。在路上,我问何某某是不是确定被人强奸了,她说她当时喝多了,躺在宾馆床上的时候,旁边有人,还说她下面还有感觉,而且第二天起来的时候,看到内裤上有血。报完警之后,我们就一起离开了,后来何某某也就没有再给我们提过这个事情。
13.证人罗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的一天晚上,我在家中接到彭某1的电话,让我去他那里喝酒。我去了之后,看到彭某1、潘某、潘某的表哥(即赵勇)、邱某。我们一起喝酒,喝了大概一个小时左右,有一个黄毛(头发是黄的)过来了,我们又一起喝了会酒。因为赵勇跟我们是第一次见面,彭某1就把冯某喊过来和我们一起喝酒。我记得当时彭某1喊黄毛叫个女娃儿过来,至于黄毛喊没喊我现在记不清了,反正过了一会儿何某某就和几个男的过来了,我记得好像只是何某某一个人过来跟我们喝酒。何某某到了之后,彭某1就让我们与何某某喝个酒认识一下,于是我们几个就都跟何某某喝了酒。因为我们跟彭某1耍的比较多,有时不用明说我们就晓得他的意思,所以当时我们就晓得彭某1把何某某喊过来喝酒的意思,就是要把何某某灌醉后与她发生性关系。我们理解彭某1的意思后,就单独又跟何某某喝了酒的。我们一起喝了一段时间后,我感觉冯某有些晕了。没多久苟某就过来了,站在南方家私巷子口喊冯某,然后潘某就和他表哥下去打苟某,我和邱某、彭某1就下去了,意思是去拦他们。当时和苟某一起被打的还有一个人。打完之后,我们又回到刨冰摊喝酒去了。喝了一会儿,我和邱某就去网吧上网,走的时候彭某1和何某某他们还在那耍。过了五六天左右,有人告诉我彭某1那天晚上和何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当晚我没有看到有人来接何某某。彭某1以前给我说过,如果他喊的女的过来,就让我们给这个女的喝酒,意思就是把这个女的灌醉,才有机会发生性关系。
15.证人邱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5月份,我在潘某和彭某1摆的夜啤酒摊上帮忙。某天晚上,我与彭某1、潘某、潘某的表哥(赵勇)、罗某1,还有一些不认识的人一起喝啤酒。我们正在喝酒的时候,冯某从我们夜啤酒摊走过,潘某就叫冯某过来喝酒,冯某同意后就和我们一起喝酒。差不多喝了两扎杯之后,我见冯某有点醉了,趴在桌子上睡觉。我们正在喝酒的时候,张某和何某某两人来了,我不晓得他们是谁叫来的,还是自己来的。他们来后,彭某1就叫何某某坐下喝酒。他们两人坐下后,彭某1就给何某某倒了一扎杯酒,何某某说不喝酒,张某就起身叫何某某和他一起离开,彭某1听见就说你今晚不准走哟,来了就喝点酒,后张某一个人先离开了。彭某1劝何某某喝酒。因为彭某1当时比我们大,我们作为他的弟娃,经常在一起耍,就比较懂他,见彭某1当晚不准何某某走,叫何某某喝酒,我就懂起彭某1喜欢何某某,想让何某某多喝点酒,喝醉后与她发生性关系。彭某1给我和罗某1一个眼色,我和罗某1也就懂他的意思。罗某1和我先后找何某某单独喝了一杯酒,后面大家又一起喝。何某某连续喝了五六杯之后就有点醉了,眼睛眯一眯的想睡觉了。此时冯某打电话叫来苟某接她,潘某见苟某想接走冯某就起身叫苟某滚,苟某不听潘某的话,走到南方家私路口处喊冯某,叫冯某跟他离开,潘某就去打苟某。打完后潘某和赵勇再次回来喝酒。我们没喝一会儿,彭某1就叫我和罗某1两人先走,去上网,等他们喝完给我们打电话再来收摊。我和罗某1就去上网,没一会儿彭某1就叫我们去收摊。我们去收摊的时候,看见潘某扶着冯某,彭某1扶着何某某往华龙宾馆方向走,走到华龙宾馆门口他们几人都进去开房去了。过后一两天听彭某1说他那晚与何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张某和罗某1给我说何某某被彭某1强奸后报警了。
当晚喝酒时,我旁边坐的是罗某1和何某某,何某某旁边是彭某1,彭某1旁边是赵勇,冯某和潘某坐在一起,其余人的座次我忘记了。因为晓得彭某1想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所以大家都在灌何某某的酒。何某某当晚喝了大约五六瓶500毫升的啤酒,她坐在我旁边,我感觉她喝醉了。
16.证人刘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5月份,我下班后走到“大明眼镜”店铺外的时候,看见潘某、彭某1、罗某1、邱某、潘某的表哥等人在店铺外面的坝坝上喝啤酒。因为我认识潘某、彭某1、罗某1,罗某1喊我过去耍,我过去和他们坐在一起耍。坐在一起耍的时候,冯某、潘某的女朋友何贝贝就过来一起喝酒,我没有喝。喝着喝着,我就看见何某某与张某过来与他们一起喝酒了,是谁叫来的我不清楚。张某没有喝酒,坐了一会儿就独自离开了。彭某1看见何某某来了就叫何某某喝酒,何某某才来的时候就说不喝酒。彭某1在何某某来的时候就给我说他喜欢何某某。彭某1努力劝说何某某喝酒,新开了一瓶啤酒,拿出扎杯给何某某倒了满满的一杯。在彭某1劝说下,何某某喝了半杯。彭某1给何某某说我喜欢你,想和你耍朋友,今晚去我屋睡觉吧,何某某不同意。彭某1说完这话后,潘某、赵勇、罗某1等人想把何某某灌醉,给彭某1创造机会,所以都找何某某喝酒。我看见何某某喝了大约二三瓶啤酒,在我没有看到的时候她喝了多少我不清楚。我见何某某躺在椅子上,眼睛眯一眯的想睡了。彭某1见何某某想睡觉,就给何某某说带她去睡觉,何某某说不去。此时张某过来准备接何某某离开,彭某1不同意,就给张某说这里没有你啥事,你赶忙走,张某听到后就离开了。过了一会儿,我看见潘某和赵勇两人扶着喝醉的冯某,彭某1扶着喝醉的何某某往华龙宾馆方向走,我看见大家都走了,也准备离开。我看他们刚下完南方家私巷口台阶,苟某和张某两人想把冯某接走,潘某不同意,就打苟某。后张某把苟某带去医院,我跟着去了,然后和张某把苟某送回了家。张某说回去把冯某接走,我和他走到华龙宾馆的时候,看到冯某一个人在华龙宾馆楼下,张某接到冯某,我回理发店睡觉了。
第二天,我听张某说何某某昨晚被彭某1强奸了,彭某1强奸了何某某后,潘某和赵勇轮流把何某某强奸了。
我以前和何某某一起耍的时候,彭某1看到过,他给我说这个女娃长的好看。我和何某某只是简单认识,没有向彭某1等人介绍过何某某的情况。
17.证人彭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接到罗某1的电话,喊我出去上网。在星河网吧上网的时候,罗某1接到彭某1的电话,叫他和邱某两人去收摊。我陪他们去收摊的时候,看见彭某1扶着一个女的,潘某扶着一个女的往华龙宾馆走。后问罗某1才知道潘某扶着冯某,彭某1扶着何某某。他们两人都是将冯某和何某某的手扛在自己肩膀上扶着走。后罗某1给我说彭某1那晚把何某某强奸了,何某某去派出所报警了。
18.证人罗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至今在华龙宾馆当服务员,主要负责打扫卫生,收拾房间。2018年的一天,我到宾馆之后就和其他人打扫那些客人已经离开的房间。我记得当时我们正在打扫的房间是1号(大床房)、2号(双床房)、3号(大床房)、5号(双床房)、6号(双床房),具体是四楼还是五楼,现在记不清楚了。我们还在打扫房间的时候,警察就来了,说有人报了警,要把房间的被子和床单拿走,我记得说的是要把已经退了的一个大床房的床单、被子拿走。当时已经退了两个双床房和一个大床房,而且房间我们已经打扫了,把换下来的床单、被子放在一个保洁车上,保洁车放在电梯门口的。因为大床房的床是一米八的,双床房的床是一米二的,所以当时我们很容易就把警察要的床单找到了。换下来的床单还没有清洗。
19.证人牟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开始在华龙宾馆上班,负责前台接待,给客人开房、退房等工作。宾馆入住必须要一人一证,本人持身份证登记,正常情况下都会录入电脑,有时遇到停电或者系统故障等情况,也会登记在住宿登记本上。一般登记在本子上之后,就不会再录入电脑。2019年华龙宾馆进行了一次大的装修,很多东西都遗失了,现在宾馆的住宿登记本只有2020年年初到现在的,之前的那些已经找不到了。宾馆的每个房间里面都放有避孕套。
20.证人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开始担***龙宾馆的经理。在华龙宾馆必须持本人的身份证才能入住。2018年的入住登记簿找不到了,应该是2019年那次装修遗失了。宾馆安装有监控设备,监控设备保存视频的时间一般都是半年。2019年装修之后,宾馆的监控是全部更换了的,包括主机、电脑、摄像头等,原来的监控设备已经丢弃了。
21.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8年5月25日晚上,我和张某在恩阳街上转路。张某接了个电话,接完电话他就给我说有人喊我们去喝酒,我们就一起到了男方家私巷子外面的一个刨冰摊。在场的一共有六七个人,我只认识冯某。在喝酒过程中,他们自己做了介绍,我印象最深的就是二哥(即彭某1)和雷娃子(即潘某)。过了一会儿,张某就先走了。张某走了之后,彭某1、潘某等人还是在喊我跟他们喝酒,喝的啤酒。我喝了多少现在也记不清楚了。我感觉已经快要醉了,就给朋友王某打电话,好像还让他以我哥哥的身份过来接我。王某到的时候,潘某和另外几个人离开了,在南方家私那个巷子口不远处打架,彭某1后来也过去了的。王某站在巷子口的门市旁等我。我下去之后,就给王某说那有人打架,我们在那看了一分钟左右就准备走了,结果被彭某1看到了。彭某1把我拉住不准走,问王某凭什么把我带走,他说话的语气很强硬,有点像是在吼王某,王某就走了。
我又被彭某1拉回刨冰摊喝酒,过了一会儿潘某他们几个也过来了,我们在一起又喝了不到半个小时。那个时候我已经喝醉了,彭某1说送我回去,然后他就把我搂住往前走,没走多远我就吐了,因为实在醉的不行了,具体走到哪里我也不知道。后来彭某1直接把我带到离刨冰摊不远处,往恩阳大桥方向的一个宾馆去了。彭某1把我扶着,坐宾馆的电梯到了一个房间。因为酒喝多了,头很痛很晕,我被他扶到房间之后,就直接躺在床上休息。过了一会儿,我感觉有人在脱我的裤子,就下意识的把裤子往上提,这个时候我已经恢复了一点意识。当时灯好像是被关了的,但是厕所的灯是开着的,我通过灯光看到了他的脸,我知道那个人就是扶我到房间的彭某1。最后我的裤子被彭某1强行脱掉了,当时我是平躺在床上的,然后他就跪在我的双腿之间,边摸边亲。过了一会儿,他就把他的生殖器往我阴道里面插,我反抗,还用脚蹬他,但是他还是强行压在我身上将他的生殖器插入到我的阴道里面进行抽插。过了十几分钟左右,我就感觉到我的阴道里面有一股热的东西在流,同时他也就停止了。因为我喝醉了加上反抗,自己没有力气了,便穿上裤子在床上睡着了。当彭某1来脱我裤子时,我恢复了一点意识,然后我就一直在反抗,试图摆脱他,而且也给他说过喊他不要弄我,但是最后还是没有反抗了他。
不知道过了多久,我就感觉有个人在我旁边摸我胸亲我脸,我便下意识反抗用手推打那个人,那个人见我反抗就翻身将我压在身下,我就用手推他想把他从身上推开,那个人就继续亲我摸我,我又手脚并用拼命反抗,反抗期间应该蹬了那个人一脚,那个人见我反抗激烈就停下来起身离开了房间。
第二天中午,我从宾馆离开的时候,房间里面也没有人了,我的衣服扔在地上的,我洗了澡之后,穿上衣服就离开了。我给王某打电话问他在哪里,我们在恩阳大桥附近见面,见面之后我就给他说了这个事情,后来王某就喊我到上面去说,然后我就跟他一起到苟某家里,当时苟某家里有苟某、张某、杰娃子和王某。我给他们说我昨天晚上被彭某1强奸了,问怎么办,他们就说这种情况只有到公安局报警,于是我们就一起到公安局去报警。
当天晚上喝酒和彭某1是第一次见面,后来就再也没有见过面了。当晚是彭某1他们叫我喝酒的,中途我也说过我不喝,但是他们不同意,意思是慢慢喝,都要喝了。当晚具体喝了多少啤酒我记不清了,同桌的人都在与我喝酒。我喝完之后,头很晕,意识也不太清楚,走路打偏偏,是彭某1把我扶着走的。到了房间之后,我喝醉了头很痛、很晕,我就直接躺在床上睡了过去,直到有人来脱我裤子,我才恢复了一点意识。中途我也说过多次我想走,但是彭某1他们就说时间还早,让我再喝一会儿,我怕被他们找麻烦,就没有直接拒绝,所以我就让王某冒充我哥哥来接我。因为我父母都在外务工,只有我一个人在恩阳,喝酒途中我想离开都不敢,怕彭某1他们找麻烦,后来又看见潘某他们打人,彭某1不让我走也不让王某接我走,我心里害怕只好继续留下了喝酒不敢说离开。在宾馆被彭某1强行发生性关系后,我心里更加害怕,所以就只想把裤子穿好,防止彭某1再次强行与我发生性关系,后来就睡着了。当天晚上因为我喝醉了,整个人都不舒服,一直在房间睡到第二天中午才离开的。当时也想过报警,那个时候年龄小,从来没有跟警察打过交道,而且当时只有我一个人,有点害怕到公安局去,加上我怕报警之后,彭某1知道我告他,他会找我麻烦,我才去找我朋友的。
22.被告人彭某1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那时我在恩阳南方家私巷子口左手边的坝坝里摆刨冰摊,当天晚上我和潘某、潘某的表哥(赵勇)、潘某的女朋友何俊玉(又名何贝贝)、罗某1、邱某一起在我的刨冰摊上喝酒。喝酒过程中,我的朋友刘某过来和我们一起喝酒。大约过了十几分钟,潘某把冯某喊过来跟我们一起喝酒。我们一起喝酒期间,刘某说等下有个女的过来找他。过了十几分钟,就过了一个女的,她坐在刘某旁边,我给她开了一瓶酒。刘某给我们介绍这个女的,说是他的朋友,听刘某叫她何某某。我喊大家一起喝了一杯酒,彼此介绍认识,认识后就互相喝酒。喝酒时,我的右边是刘某,刘某的右边是何某某,何某某的右边是邱某,邱某的右边是罗某1,罗某1的右边是赵勇,赵勇的右边是冯某(冯某坐的是潘某女朋友的位置,她因为和潘某吵架已经回家了),冯某的右边是潘某,潘某的右边是我。
喝了一段时间后,潘某和赵勇就把冯某往华龙宾馆方向拉去,去哪里我不清楚。我看见苟某站在南方家私巷子口,然后往南方家私巷子里面走。过了一会儿,潘某和赵勇就回到刨冰摊这边,没有看到冯某。又过了一会儿,潘某给我们说那个娃儿又过来了,然后潘某就把赵勇和罗某1喊上,邱某也跟着去了,一起往南方家私巷子里面走,我知道他们的意思就是要去打苟某。我听到巷子里传来木棍折断的声音,抬头看见潘某手里拿着木棍,就晓得是潘某把木棍弄断的。接着我一个人去了潘某打苟某的地方,到了后,看见潘某用一根木棍打了苟某两下,木棍就断了,潘某用手指着苟某骂他,同时看到潘某、赵勇、罗某1、邱某也在打谭某和苟某。我上去拉潘某,但没有拉上,潘某又上去扇了苟某和谭某几耳光。当时何某某也在现场看,她身边有没有其他人,我没有注意。后来我就给潘某他们说谭某是我亲戚,让他们不要打了,他们才没有打。
潘某、赵勇、罗某1把苟某、谭某他们打了之后,何某某又跟我们一起回到刨冰摊了,当时在一起的还有潘某、赵勇、邱某、罗某1、刘某、何某某以及我,潘某他们又在喝酒,我就趴在桌子上休息。邱某把我喊醒之后,我看到邱某、刘某、何某某他们站在我旁边的,何某某喝醉了,是刘某把她扶着的,刨冰摊的东西已经收拾的差不多了。当时已经凌晨一两点了,我怕何某某喝醉酒一个人回家不安全,就问何某某住在哪里的,我送她回去,何某某说她不想回去,她幺幺在屋里要说她,我就说我带她到华龙宾馆去开个房间。因为当时她已经喝醉了,我就用手挽住她咯吱窝的位置紧紧地扶住她,她走路偏偏倒倒的,我把她扶着走。到了华龙宾馆,因为我没有带身份证,就给潘某打电话,想问他借身份证,潘某告诉我他在华龙宾馆开了一间房,100元卖给我,我同意了,就在华龙宾馆里面像之前一样把何某某扶着,等潘某送房卡给我。拿到房卡后,我把何某某搀扶到房间去,把她放在椅子上。我想睡觉,就先躺到床上去了。何某某一直在说什么,胡言乱语的。过了一会儿,我让何某某上床睡觉,何某某上床后继续跟我说话,要摆龙门阵,但她胡言乱语的,说的什么内容我记不到,感觉何某某身上有脚臭味。她还在说话,我们就开始亲嘴,然后我的阴茎就硬了,我尝试去脱何某某的裤子,她没有反抗的意思,我很轻松就把她的外裤和内裤一起脱了。我感觉自己犹豫了一分钟的样子,后没有忍住就把自己的裤子脱了,又拿了一个避孕套给自己戴上。当时何某某是平躺在床上的。我把自己的阴茎插入到何某某的阴道后,感觉是空荡荡的。我的阴茎在她阴道里抽插了十几分钟左右,感觉自己要射精时,就把阴茎拔出来,当我的阴茎在何某某的阴道口时,我没有忍住就射精了。整个过程何某某的手放在我的腰杆上的,没有其他任何反应。我把避孕套扔到垃圾桶。
当晚我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我就到卫生间洗澡,洗完澡出来看见何某某躺在床上睡觉,就给她说我要出去吃东西,房间门不关严了,不然你睡着了,我回来没有人开门。说完我就出门随手将房间门关了,但是没有关严,留了一个缝。下楼后我给潘某打电话,问他在哪里,潘某在电话里让我不要管他在哪里,就问何某某在哪里,我告诉他何某某在房间睡觉,潘某就给我说让赵勇也去耍一下何某某,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行不行,我说恐怕不行,潘某说怕啥子嘛,让赵勇去耍嘛。我本来不同意的,又不好拒绝,便同意了,给潘某说看你嘛,反正房间的门是开起的,说完我就挂了电话,去网吧买泡面,在网吧吃泡面,待了有半个小时左右就准备回去宾馆睡觉。我在回宾馆的路上,担心赵勇还在房间和何某某发生性关系,就给潘某打电话,问他赵勇去找何某某没,潘某说赵勇去房间没有搞成,何某某反抗,蹬了赵勇一脚,赵勇就跑了。随后我回到房间,躺在床上和何某某一起睡觉,何某某告诉我,刚刚有个男的想进来和她发生性关系,她反抗还蹬了那个男的一脚,那个人就跑了,那个男的有点像刚刚一起喝酒的那个年龄有点大胖胖的人,之后我们就睡觉了。我睡到第二天中午一点左右,起床没有看到何某某,就到前台把房退了离开了。后来我也就一直没有再见过何某某。
当天晚上是潘某请赵勇,所以才召集喝酒的,我和何某某都喝醉了。当时我被邱某喊醒以后,我看见何某某被刘某扶着的。潘某等人殴打苟某、谭某,是因为他们要来接冯某走,但是潘某把冯某喊过来喝酒,目的就是让冯某和赵勇发生性关系,潘某认为苟某他们坏了他们的好事,所以就打了苟某、谭某他们。
我觉得何某某是在勾引我,所以我就跟她发生了性关系。
23.被告人赵勇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潘某一起到街上喝夜啤酒,路上,我给潘某说到了他的地盘,让他给我安排个女娃儿耍耍,潘某好像说的过去再说,但是具体怎么回答我的我记不清楚了。后我和潘某、潘某的女朋友、潘某的兄弟等人一起喝酒。过了一会儿,来了一个女的(即冯某),潘某就问我可以不,我晓得他的意思就是这个女的就是他给我安排的,我说可以。然后我们就跟那个女的一起喝酒,我们每个人都跟那个女的单独喝过酒,后来那个女的也给我们回敬过,当时那个意思就是灌那个女的喝酒,灌醉之后才有机会发生性关系,我当时也跟那个女的单独喝过酒。
喝了两个小时左右,又来了个女的(即何某某),是潘某他们喊过来的,具体是谁喊的我记不清楚了。我们还是每个人都单独跟何某某喝了酒的。他们之所以把何某某喊过来,应该是过来陪潘某那个兄弟(即彭某1),因为当天晚上在桌子上喝酒,只有潘某和彭某1的声音最大,感觉在他们那群人里面比较厉害,加上潘某有女朋友,所以把何某某喊过来,目的应该就是让彭某1把何某某睡了。
喝了一会儿之后,潘某就在跟坝坝下面的人争执什么,听他们争执的内容,大概意思就是那个人想把冯某带走,潘某不同意。争执了几句之后,潘某就冲下去打那个人,桌子上喝酒的几个人陆续下去了,我也就跟着下去了。他们只是站在旁边的,潘某一个人在动手打,他把旁边门市外的拖把踩断了,用拖把木棍打那两个娃儿,我上去拉架,看到对方有个人还想还手,就上去踢了那个人一脚。彭某1说不要打了,潘某就停手了,被打的两个娃儿也就跑了。然后我们又回到坝坝处喝酒,喝了没多久就准备结束了,我和潘某就把冯某扶着往宾馆开房去了,我们走的时候彭某1还在喝酒,何某某也跟他在一起。开好房间之后,我们就把冯某扶到宾馆房间去了。到了房间后,冯某不同意,一直在挣扎,要走,潘某看确实没什么机会,于是我们就把冯某送到楼下去了。
我和潘某回到房间之后,就躺在床上睡觉。睡了一会儿之后,潘某的电话响了,是彭某1打的。潘某在电话里面问完事没有,让我表哥来试一下。接完电话之后,潘某就喊我到何某某的房间去,去试一下跟何某某发生性关系,潘某给我说何某某的房间门是开起的,彭某1在门口等我。我从房间出去之后就看到彭某1站在一个房间门口的,具体哪个房间我现在记不清楚了。我过去给彭某1说那我就进去了,他点下头,示意我进去,然后就走了。我进入那个房间,顺手把门锁上了,房间的灯是关了的,厕所的灯开着,何某某平躺着睡在床上,衣服裤子也是穿上的,我爬到床上去之后,躺在何某某旁边,用手去摸她的胸,还没有摸到胸,何某某就被惊醒了,然后就在反抗,接着我就翻到她身上去亲她,她就用手推我的胸口,想把我推开,我刚把她脸亲上,她就蹬了我一脚,蹬在我肚子上。我看她反抗的确实比较厉害,感觉没有什么机会,于是就从房间走了。回到潘某房间,我给潘某说不得行,何某某踢了我一脚,说完就在房间睡觉了。
当天晚上,我差不多已经喝醉了,冯某和何某某应该也喝多了,我走的时候,何某某已经喝得昏昏沉沉的在打瞌睡了。喝酒的时候,彭某1一直在灌何某某喝酒,就是想把她灌醉,和她发生性关系,何某某当晚也确实喝醉了的。
23.被告人潘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我和赵勇一起出去到街上耍。我们先喝奶茶,我女朋友何贝贝跟我们一起,过了一会儿彭某1也来了。当时彭某1在“大明眼镜”外面的坝坝里面摆的刨冰摊,我和赵勇过去帮彭某1把摊子摆好。开始只有我、彭某1、赵勇、何贝贝,过了一会儿,邱某、罗某1、刘某他们也过来了,我们就在一起喝酒。因为赵勇到恩阳区的时候,就让我介绍个女的,我晓得他的意思就是找个女的跟他发生性关系,于是我就把冯某叫过来跟我们一起喝酒。喝了一会儿之后,何贝贝跟我吵架就先走了。过了一会儿又来了一个女的(即何某某),我不认识,应该是同桌喝酒的哪个喊过来的,至于到底为什么喊过来,我不清楚,估计应该是彭某1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因为当时我们一起喝酒的人里面,除了赵勇,就是彭某1年龄大一些,当时我们另外几个的年龄都很小,我们几个把彭某1喊的二哥,所以如果有这些想法,那也就只有他。
喝到中途,冯某就起身往南方家私的巷子里面走,我跟上去了,然后看到苟某在那里,他在跟冯某说话,我以为他要把冯某接走,就上去与苟某发生了争执,并动手打了他,赵勇当时也下来了,他上去踢了苟某一脚,然后苟某就走了。我和赵勇就把冯某带到华龙宾馆去了,赵勇用他的身份证开了一间双人房,我们一起到房间去了。我在房间给冯某说,让她和赵勇发生性关系,冯某不同意,就离开了,我也没有拦她,因为当时她已经喝醉了,我就把她扶着坐电梯下楼。我们又一起到刨冰摊喝酒。喝了一会儿之后,我看到苟某和谭某过来了,站在南方家私那个巷子口处的,我就吼了一句那个娃儿又来了,就冲下去打他们,赵勇和邱某、罗某1他们也下来了。我在理发店旁边把一个拖把棒踩断,用木质的拖把棒打苟某,当时也动手打了谭某,他们几个站在旁边,没有动手。后来彭某1上来劝架,喊我不要打了,我就没有打了。打完之后,我们又回到刨冰摊耍了会儿,我和赵勇先离开了,直接回到开好的房间去了。我和赵勇睡了没多久,彭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开个房间,我就下楼在华龙宾馆的前台又开了一间单人房。开好房间之后,我给彭某1打电话,他当时就在华龙宾馆外面等我,于是我喊他到大厅来,看到他把何某某扶着,何某某看上去就是喝醉了的。我把房卡给他,就先上楼回房间了。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左右,彭某1给我打电话,原话是什么记不清楚了,意思就是他已经跟何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我问他何某某在哪里,让我表哥赵勇也跟她发生性关系,彭某1当时没有答应也没有反对,就给我说何某某在房间里面,门是开起的,我晓得彭某1已经离开房间。我给赵勇说了这件事情,喊他去试一下,他也同意了。于是赵勇就过去到何某某的房间去了。过了十分钟左右,赵勇就回来了,说他没有搞成,何某某边哭边反抗,还边打边踢,意思就是他在摸何某某的时候,因为何某某反抗,他就没有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然后我们就睡觉了。
24.鉴定委托书、检材/样本情况表、送检检材或材料表、补送检材或材料表,证实2018年5月30日,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委托巴中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DNA鉴定,送检材料包括何某某血样、现场提取的被套和床单上的可疑斑迹、棉签擦拭提取何某某双大腿内侧皮肤拭子1根、棉签擦拭提取何某某小阴唇内侧处女膜外拭子2根,2020年12月14日,补送彭某1血样一份。
25.(巴)公(物)鉴(DNA)字[2020]2018020248号鉴定书,证实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华龙宾馆提取的被套上可疑斑迹中检出人DNA分型,该DNA不是来源于何某某;在送检的华龙宾馆提取的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检出人混合的DNA-STR分型,不包含何某某、彭某1DNA-STR分型;在送检的棉签擦拭提取何某某双大腿内侧皮肤拭子检出人DNA-STR分型,在排除同卵双生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与何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2.93
1020倍;在送检的棉签擦拭提取何某某小阴唇内侧处女膜外拭子上未获得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
2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26日23时45分至27日1时10分对华龙宾馆501房间进行了勘验,并在宾馆5楼电梯西侧靠西墙墙角处提取带血床单一张、带血被套一张。
27.辨认笔录,证实彭某1辨认出赵勇,赵勇辨认出潘某,潘某辨认出彭某1、赵勇;何某某辨认出和其一起喝酒,后在宾馆对其实施强奸的就是彭某1,辨认出当晚接她的王某,辨认出一起喝酒的潘某;谭某辨认出和潘某一起动手打人的赵勇;刘某辨认出潘某的表哥赵勇;苟某辨认出彭某1;2021年2月20日,赵勇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辨认出恩阳区“大明眼镜”门市外的空地就是201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和潘某、彭某1一起喝酒的地方,辨认出何艺理发店门口就是潘某打人的地方,华龙酒店就是当晚试图与一名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宾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彭某1初二便辍学在家,经常与社会上的闲杂人员打交道,缺乏一定的家庭教育和监管,多次在恩阳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因未满十八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让其形成侥幸心理;被告人潘某初二便辍学回家,无正当工作,多在恩阳活动,与社会上的闲杂人员打交道较多,缺乏一定的家庭教育和监管,多在酒吧等复杂场所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
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被害人是否系自愿与被告人彭某1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彭某1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称何某某系自愿与彭某1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指控彭某1利用何某某醉酒性防卫能力减弱,强行与何某某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彭某1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案证据显示,被害人何某某之前并没有性经历,与被告人彭某1也不认识,当天是第一次见面。在喝酒过程中,彭某1与其朋友劝说何某某喝酒,目的是让何某某喝醉,以便彭某1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案证据也能证实,何某某当晚确实喝醉了。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彭某1将何某某带至宾馆,趁何某某醉酒性防卫能力减弱之机,强行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何某某并没有再次联系被告人,也没有与被告人进行商谈,而是告知了其朋友其被强奸了,然后报警。被害人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其性防卫能力减弱,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且被害人在事后及时报警,表明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构成强奸罪。故对被告人彭某1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2.被告人赵勇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在案证据显示,赵勇将手从何某某后颈部绕过去,从衣服领口伸进何某某衣服里面,试图抚摸何某某的胸部,何某某被惊醒后进行了反抗。这时,赵勇并没有放弃,而是翻到何某某的身上压住何某某,亲吻何某某脸颊,何某某便用双手推赵勇的胸膛,试图将赵勇推开,并蹬了赵勇一脚。赵勇见何某某反抗强烈,才逃离房间。由此可见,被告人赵勇放弃犯罪的原因在于被害人的反抗,且被害人的反抗达到了一定程度。被告人赵勇未得逞的原因是因为何某某的反抗,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赵勇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故对被告人赵勇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潘某的辩护人关于赵勇属于犯罪中止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3.被告人彭某1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到案经过显示,2020年12月14日11时许,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员电话联系彭某1到公安局配合调查其他案件,彭某1到后,侦查员向其出示涉嫌强奸罪的传唤证,且彭某1一直辩解被害人是自愿的,当庭也辩解被害人是自愿的,属于对主要犯罪事实的否认。因此,被告人彭某1不具有自首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1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将被害人灌醉使其陷入性防卫能力减弱的状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赵勇、潘某、彭某1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被害人醉酒性防卫能力减弱的状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公诉及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在被告人赵勇、潘某、彭某1的共同强奸行为中,被告人赵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1、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的共同强奸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1、潘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十七条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
二、被告人赵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
三、被告人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燕
人民陪审员 杨清芝
人民陪审员 罗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庞赛男
书 记 员 陈秋宇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