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180626315关于我们kefu@mylawday.net
典型案例 · CASE

昝杰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HYPERLINK (2021)川0821刑初25号 2021.03.12
案号(2021)川0821刑初25号
审理法院HYPERLINK
审结日期2021.03.12
审理程序HYPERLINK
文书类型HYPERLIN

文书首部

昝杰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川0821刑初25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昝杰。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5日,经旺苍县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一部刑诉(2020)Z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昝杰犯强奸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弘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昝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18日2时许,被告人昝杰在旺苍县

宿舍小区附近,见被害人李某经过,从背后强行将其抱上自己驾驶的快递电瓶车货箱内,欲将其拉至红垭村方向的偏僻处强奸。在电瓶车行驶至锦江一号高速桥附近时,被害人李某踢开车门,从车上跳下逃跑时摔倒,导致其背部、手臂等部位擦伤,被告人昝杰发现被害人跳车倒地后,遂前往查看并将被害人抱住,捂住被害人嘴巴防止其大声呼救,被害人李某遂咬伤被告人昝杰手指至其松开双手,从而趁机逃跑,被告人昝杰放弃追赶,随即驾车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昝杰使用暴力方式意图奸淫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昝杰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比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昝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比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昝杰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昝杰有期徒刑八个月。公诉机关提供了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及告知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证表、被害人伤情照片及CT会诊报告单、监控视频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证人张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昝杰的供述;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指认、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昝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9月18日2时许,刘某向110报警称“其妻李某被人拉走了”。经了解,李某自述凌晨2时,在锦江一号宿舍楼下被人从背后抱上一辆快递电瓶车,行至红垭村方向的小道上,李某从车上跳下逃跑,至背部、手臂等位置擦伤”。民警告知先行就医,等待进一步调查;2020年9月21日10时许,昝杰主动到旺苍县公安局东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日,旺苍县公安局决定对昝杰涉嫌强奸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昝杰构成强奸罪(未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昝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昝杰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昝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昝杰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3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锡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国龙

本页内容系由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生成,仅供学习研究参考;文书原文以作出裁判的法院正式发布为准。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