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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CASE

朱长元强奸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HYPERLINK (2021)湘0821刑初121号 2021.07.29
案号(2021)湘0821刑初121号
审理法院HYPERLINK
审结日期2021.07.29
审理程序HYPERLINK
文书类型HYPERLIN

文书首部

朱长元强奸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湘0821刑初121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朱长元。因犯盗窃罪,1994年7月14日被襄樊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强奸罪,2021年5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现羁押于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建军,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慈检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长元犯强奸罪,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长元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湖南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床单、被害人秋裤等物证进行了重新鉴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长元及其辩护人朱建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0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朱长元来到慈利县被害人朱某3家中,强行与朱芳林发生性关系一次。经张家界市XXX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床单上的疑似精斑、朱芳林的秋裤后裆部剪取物上检出的DNA,与朱长元的血样在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47

1025。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开户记录、通话记录、张家界市DNA数据库比中情况通知单等书证,证人王某1、唐某、王某2的证言,被害人朱芳林的陈述,被告人朱长元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长元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应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朱长元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朱长元判处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长元否认其强奸朱芳林的事实。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根据案发时间和报案时间、现场勘验时间及受害人的证人证言证实,不能排除其家人对物证有过破坏;2、物证转移过程中,是否受到污染不能排除合理怀疑;3、物证中的阴道拭子,没有检测出朱长元的DNA成分,且受害人家属对XXXX的鉴定是不认可的;4、对基站信息位置的真实性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朱长元来到慈利县被害人朱芳林家中,强行与朱芳林发生性关系一次。朱芳林被强奸当日所睡床单及所穿秋裤等物品被XXXX依法提取并送经张家界市XXX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床单上的疑似精斑、朱芳林的秋裤后裆部剪取物上检出的DNA,与朱长元的血样在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47

1025。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长元申请重新鉴定。湖南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XXXX提取并保存的案发当日朱芳林所睡床单及朱芳林所穿秋裤与朱长元的血痕进行同一性鉴定,结论为送检红色床单上可疑斑迹2、红色床单上可疑斑迹4、秋裤上可疑斑迹5为人精斑。送检红色床单上可疑斑迹2、红色床单上可疑斑迹4与朱长元的血痕的DNA分型结果一致,支持以上检材来源于同一个体,似然率为8.0024

1035。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20年10月8日17时许,朱芳林报警称,在2020年10月7日晚上的时候,自己在慈利县的家中被盗了1千元现金。慈利县XXX于同年10月12日决定立案。

2、朱长元到案情况说明证明:朱长元因涉嫌强奸罪(宋小年被强奸案)被慈利县XXX刑事拘留,并于2021年2月9日执行逮捕,于2021年4月6日移送起诉。在移送起诉次日,张家界市XXX刑事科学技术所向慈利县XXX下发《张家界DNA数据库比中情况通知单》,后经同一性鉴定,认定朱长元还涉嫌另外一起强奸案(阳和夹石16组朱芳林家现金遗失案)。经提讯,朱长元对自己涉嫌朱芳林被强奸案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3、刑事判决书证明:1994年7月14日,朱长元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1年5月8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保管登记表、现场平面图、照片、关于物证有关情况的说明、物证保管登记表等证明:慈利县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20年10月9日13时至13时50分对慈利县朱芳林家进行勘验,现场对朱芳林家电表拍照固定后在塑料盖板上提取擦拭物备检;对被害人朱芳林儿媳唐某带至其门店的朱芳林床单等物品进行勘查,在床单包裹内发现有一只灰色袜子、一条黑色秋裤和一条黄色丝巾;在床单上通过生物检材发现仪勘查发现有疑似斑迹,拍照固定后原物提取、备检、封存于慈利县的物证箱。

5、提取笔录证明:XXXX依法对王某1、朱芳林、朱长元的DNA血液样本进行采集提取。

6、鉴定聘请书、张公物鉴(法物)字(2021)021号、62号、69号鉴定文书证明:

送检的朱芳林的秋裤后裆部剪取物上上清、朱芳林的秋裤裆底部剪取物上清上检出的DNA,与朱芳林的血样在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26

1035;送检的床单上的疑似精斑3沉淀、朱芳林的秋裤后裆部剪取物沉淀上检出的DNA,与朱长元的血样在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47

1025;送检的床单上的疑似精斑3上清、床单上的疑似精斑2上清、朱芳林的秋裤裆底部剪取物沉淀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朱芳林、朱长元的DNA分型。

送检的朱芳林的阴道拭子上检出的DNA,与朱芳林的血样在D8S1179、TH01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331032。

张公物鉴(法物)字(2020)237号、张公物鉴(法物)字(2021)021号、张公物鉴(法物)字(2021)62号鉴定书中的相关生物检材上检出的男性个体不是来源于王某1。

7、湘雅司鉴中心[2021]物鉴字第239号证明:送检红色床单上可疑斑迹2、红色床单上可疑斑迹4、秋裤上可疑斑迹5为人精斑。送检红色床单上可疑斑迹2、红色床单上可疑斑迹4与朱长元的血痕的DNA分型结果一致,支持以上检材来源于同一个体,似然率为8.0024

1035。

8、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10月8日白天里,我婆子妈朱芳林跟其老公王志峰打电话,说昨天屋里来强盗了,没得身份证了,不到北京去了。我们就以盗窃报了警。报完案后,我们两口子又问我婆子妈到底是怎么回事,她才讲实际上当天晚上强盗还把她强奸了,且事情发生时,她还问过强盗“你是王某1啊?”对方“噢”了声。但她又一直怕丑不好意思跟办案的警察讲的这个事。10月9日,慈利XXX的技术员过去勘查现场的时候,刑侦大队的技术员听说我婆子妈可能还被强奸后,勘查现场的时候就把我婆子妈床上的床单、事发时穿的秋裤全部提取走了。这事发生后,我们找过王某1,但王否认此事,现在两家因为这事已经成仇了。我婆子妈事发前一直是一个人住的。事发前半个月,我婆子妈娘家的侄女朱某2在她家住了的。

9、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朱芳林是我的亲婶婶,我2020年10月7日一直在家,没出过门。2020年10月8日早上,我在家门口洗脸时,朱芳林问我是否偷了她的钱包。我当时莫名其妙,就说没有。

10、证人朱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在2020年清明假期和2020年9月14日左右回过慈利两次,都去姑姑朱芳林家中看望她,而且和朱芳林在她家里睡了一夜。朱芳林家中只有一张床,我和朱芳林就是睡在她家卧室里唯一的那张床上的。我不认识也没听说过名叫朱长元的金岩籍男子。

11、被害人朱芳林的陈述证明:2020年10月7日晚上,我打完麻将回到阳和乡夹石村王家咀的家中,我清了一下钱,数了1千元放在装身份证的包里,然后把包放在了身上的背心口袋里。之后我睡觉了,但后来我发现我放钱的包不见了,2020年10月8日上午,我给儿子打电话,说我的钱和包不见了,不能去北京了。后来我儿子王志峰打电话报警了。我刚开始怕丑,XXXX调查时,我没讲被强奸的事。公安民警离开后,王某1一家人跑到我老屋来闹,质问我报什么案,闹完后,我才把自己被强奸的事告诉我儿子,我儿子当天晚上就把我睡觉的床单、被侵害时穿的秋裤等物品一起打包带回他自己家中。第二天,我儿子又打电话告诉我,XXX的人又把我的床单、秋裤等东西拿去了。实际上,我10月7日晚上9点多才关灯睡觉。到了晚上11点钟左右,我没睡着,听到屋里有撮箕被绊倒的声音,我就坐起来拉我的灯开关,结果灯没燃。我把放在枕头边上的手机摸到了,把手机屏幕搞亮,对方就冲到我面前了,把我手机抢了,我当时晃到对方一眼,也没怎么看清楚。因为我住的地方是单门独户,附近又只王某1一家,我家和王某1家一直有矛盾,我以为是王某1要报复我,我就问对方,“你是王某1啊?”,对方“噢”了一声,然后抓住我的手把我按倒在床上,跟着就开始脱我的裤子。我本身十几年前中过风,左手左脚都使不上什么力,我当时没反应过来,下身穿的裤子全部被他脱光掉了。我就问对方“你吃杯酒了吧?”双方就讲“嗯,咽,莫做声,莫做声”,然后把我上身穿的一件背心也脱了,跟着又要把我上身穿的秋衣也脱了,我不干,对方就没有脱我秋衣了,然后他就把他的外套和裤子都脱了,然后压在我身上把我秋衣搂起来捏我的胸,同时又把我脸上亲了几下,跟着对方又用手在我身上到处乱摸,还用手摸我的下体。我当时就讲,“你这是么样子,我是个残废人,七八十岁了,你都不分老嫩了。”对方只讲“不做声,不做声”。跟着我就感觉到对方用他的丫子(指男性生殖器)挨到了我的下体,朝我阴道内戳,我当时不愿意,就把屁股扭来扭去,不让他搞进去(不让对方的生殖器插进我的阴道)。我当时感觉到对方身上出了很多汗,有好多汗都滴在我脸上、身上,对方的喘气声很粗。我会吓死,根本没注意对方的丫子搞进去没,也不知道对方有没有出水(射精)。十几分钟后,对方搞完了,从我身上爬起来后穿衣服走了。我当时看他把我屋里电闸关了,我还要他把灯开起。对方没理我就走了。双方走了后,我用打火机的亮找到了手机,然后借手机找自己的衣服,发现钱包不见了。之后,我又用手机亮摸到厕所里用毛巾把身上擦洗了下,然后把秋裤和身上其他衣服穿好。我又找了蜡烛,在客厅里坐了一夜不敢睡。第二天,派出所的人来后,不知是谁跟我把屋里电闸打开。我第一次没讲是因为王某1是我的侄子,虽然讲关系不好但是亲戚,不想把他搞去坐牢,加上我七八十岁了,发生这种事,讲出去后丑人子。当时对方的丫子跟我的下体还是有接触。你们XXXX勘察现场的时候,我媳妇跟你们勘验现场的人讲了对方可能把我强奸了后,我的床单、还有我当天晚上穿的秋裤等也都给勘验现场的人提取走了。强暴我的人身高1米6多,身材偏瘦,长脸,尖下巴,短头发,说话的口音跟我的口音差不多。

12、被告人朱长元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我只有一个手机号码156

5919,没有将手机和手机号码给别人使用,在2020年10月7日没有去过许家坊乡、甘堰乡、阳和乡。

13、慈利县联通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关于手机号码156

5919通讯记录、通话基站位置、机主资料证明:156

5919的手机号机主身份证件号码为43xxx04

,该号于2020年10月7日20:54:14与189897995在小区号29621通话1分21秒,小区号29621位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长元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长元犯强奸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朱长元虽对犯罪的事实予以否认,但通过DNA鉴定出案发时被害人床单上的精斑系朱长元所留,相对于其他物证,精斑这一特殊物证具有高度排他性,足以认定本案被告人朱长元对被害人朱芳林实施了强奸行为。且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唐某的证言及XXXX的勘验笔录能相互印证物证的提取过程,故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物证不能排除受污染的意见,不予采信。因基站系联通公司所建,其所出具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辩护人自行判断的位置信息;被害人案发后对身体进行了擦洗,其阴道拭子没有检出被告人的DNA符合常理,故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手机基站位置不真实的意见及被害人的阴道拭子没有检出被告人的DNA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朱长元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保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六十九条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长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长元的刑期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9年8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俭

审 判 员 杨妮亚

人民陪审员 朱贤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伍 源

书 记 员 吴慈霞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XX: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XX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3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69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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