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2025)川1923刑初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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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法院 | HYPERLINK |
| 审结日期 | 2026.01.28 |
| 审理程序 | HYPERLINK |
| 文书类型 | HYPERLIN |
李某宇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川1923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宇,曾用名李某、李某洋。因涉嫌强奸罪,2025年3月15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伟,四川国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2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宇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享、罗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宇及辩护人袁伟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宇与他人到平昌县某乡宾馆KTV喝酒唱歌,带班经理安排苏某琼等人到999包厢陪酒服务。期间,被告人李某宇在包厢厕所门前向苏某琼招示意其前来说事。当苏某琼到厕所门前时,被告人李某宇一把将其拉进厕所,并反锁厕所门,随后将苏某琼抱到洗手台上,用手往上掀开苏某琼的裙子,同时用力脱下苏某琼的内裤,苏某琼用力反抗,并大声呼救,但无人听见。被告人李某宇见其不从,便用手连续击打苏某琼的脸部,被告人李某宇趁苏某琼倒地意识模糊之际,强行与苏某琼发生了性关系。待被告人李某宇离开厕所后,苏某琼才哭着来到了包厢。
被告人李某宇害怕事情败露,便将苏某琼拉到隔壁898包厢,威胁其不要将事情闹大,否则将再次实施强奸,值班保安周某巡逻经过898包厢发现情况异常,便制止了李某宇的行为。
事后,苏某琼找到同事张某、冯某等人哭诉其被人强奸一事,次日凌晨1时许,冯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凌晨4时许,平昌县公安局同州派出所处警后,将该案移送刑事侦查大队办理。
经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苏某琼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从苏某琼内裤提取物上检出李某宇的精斑,从苏某琼下腹部擦拭物、左侧乳房擦拭物检出李某宇的DNA,其似然率均为1.2232
1019。
被告人李某宇到案后拒不认罪。
公诉机关认为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宇采取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某宇对指控事实、罪名均存有异议,辩解称其没有强奸被害人苏某琼。
辩护人袁伟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宇构成强奸罪的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应依法宣告无罪,理由:1.本案无直接证据证明李某宇对被害人苏某琼实施了强奸行为,且间接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2.被害人陈述的关键细节前后矛盾,其中,关于殴打、塞钱、性侵的关键情节描述不一致,被害人也未陈述其胸部被侵犯,但鉴定意见却检测出其胸部有李某宇的DNA。3.本案的鉴定程序、侦查程序违法,辨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综上,被告人李某宇不构成强奸罪。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宇与他人到平昌某乡宾馆KTV喝酒、唱歌,带班经理安排苏某琼等人到999包厢进行陪酒服务。期间,李某宇在包厢厕所门前向苏某琼招手示意其前来说事,当苏某琼跟随李某宇进入厕所,李某宇便反锁厕所门,随后将苏某琼抱到洗手台,用手掀开苏某琼的裙子,并用力脱苏某琼的内裤,苏某琼竭力反抗,并大声呼救,李某宇见苏某琼不从,便击打苏某琼的脸部,趁苏某琼意识模糊之际,强行与苏某琼发生了性关系。后李某宇害怕事情败露,将苏某琼拉到隔壁898包厢,威胁其不要将事情闹大,否则将再次实施强奸,值班保安周某巡逻经过898包厢发现情况异常,便上前制止了李某宇。事后,苏某琼找到张某、冯某等人哭诉其被人强奸,次日凌晨1时许,冯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苏某琼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从苏某琼内裤提取物上检出李某宇的精斑,从苏某琼下腹部擦拭物、左侧乳房擦拭物检出李某宇的DNA,其似然率均为1.2232
1019。
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宇2025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书证,证实案件来源及李某宇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李某宇于2025年3月14日在成都市温江区的家中被抓获。
3.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李某宇,曾用名李某、李某洋,生于1985年12月15日,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平昌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苏某琼20某某年12月21日报案称其于2013年12月20日22时许在某乡KTV包厢厕所内被人强奸,随即办案民警对苏某琼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其伤情进行了拍照固定,对苏某琼作了妇科检查并提取DNA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024年6月,罗某举报李某(李某宇)2012年左右在某乡KTV强奸了一名女性服务员,经办案机关核实苏某琼被强奸案与罗某举报情况高度吻合,通过调查锁定李某宇(曾用名:李某)。2025年,办案人员到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查询苏某琼被强奸案的原始档案,在该电脑中存有苏某琼的检查照片及辨认现场照片。
5.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及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14年1月1日对平昌县公安局所送“苏某琼被强奸案”提取的生物物证检材进行DNA检验,2025年3月15日受理李某宇血样,经检验比对,于同年3月19日出具(巴)公(物)鉴(DNA)字〔2025〕13145号鉴定书。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13年12月21日对苏某琼进行法医临床学检查并拍照记录,对苏某琼进行妇科检查并提取案发时所穿的黑色三角针织内裤及双侧乳房、下腹部、双侧腹股沟、阴道内擦拭物,并将提取的苏某琼案发时所穿的黑色三角针织内裤、下腹部和双侧乳房擦拭物于2013年12月31日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DNA检验。2013年12月21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提取部分物证(苏某琼阴道内擦拭物、左右腹股沟擦拭物)采用抗人精检测试剂条(PSA)呈阴性,证明以上物证不含男性前列腺物质(不含精斑),故未送至巴中市物证鉴定所进行DNA检验。
6.接收证据清单,显示周某向办案机关提供其在某乡KTV工作期间的照片及2013年3月至12月领取工资情况。
7.调取的苏某琼被强奸案原始材料,显示有被害人苏某琼询问笔录一份、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一份,提取笔录(苏某琼血样),标注有“李某宇”住宿信息查询2页、“李某宇身份、银行卡信息”2页,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技术室电脑存有苏某琼伤情检查照片、苏某琼指认现场及现场照片。
8.被害人苏某琼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对外都是称苏某。2013年12月20日晚,当时自己坐在999包间进门口的沙发上陪点自己的客人喝酒,喝了两小瓶装左右的啤酒。这时,一个身高一米六左右,中等身材,本地口音,短发,上身穿带白色条文毛衣,着深色裤子的男客人在999包间厕所门口说“过来,我给你说一件事”,自己也就过去了。那个客人把自己拉到厕所后,就把厕所门反锁了,之后就脱完裤子在马桶处上厕所,自己见状就去开厕所门,对方就说“我给你说件事”,接着就走到自己面前,自己发现那个男的裤子都没有穿好,生殖器还露在外面,自己就又去拉厕所门,这时那个男子就整开自己去开门的手,把自己抱起放到洗手台上坐着,就开始向上撩自己的裙子,将手伸进衣服里摸自己的胸部、腿、阴部,并想脱自己的内裤,自己就开始挣扎、推对方,对方抓着自己的双腿将自己扯到了地上,接着就压在自己身上,自己晓得那个男子想要和自己发生性关系,自己就开始大吼大叫,也一直推对方。由于999包间的音乐声开得比较大,外面也没有人听见,那个男的见自己越叫越大,就说再吼的话,就要打自己,就压在自己身上一直打自己耳光,打了很多下,当时自己整个人都被打昏了,那个男的就很快速度把自己内裤扯下,等自己稍微清醒的时候,对方的双手已经支撑在自己身体两边,将他的生殖器强行插进了自己阴道,不停来回抽搐,自己挣扎并用手推对方,但没有吼,因为当时已经吼不出声音了,那个男的就又用手扇自己耳光,一边强奸自己,一边扇自己,过了大概几分钟,对方将生殖器拔出并将精液射到自己小肚子上,还用水把精液擦了。这时,自己看到那个男子把裤子穿好了,对自己说“把裤子穿好,出去了”,当时那个男的还往自己胸罩里塞了一些钱,还问自己是不是要钱,自己没有理会后,他就把钱拿回去了,之后就出去了。自己在厕所哭了一会儿,感觉脸很烧,还有点耳鸣嗡嗡的响,整个脸都是肿的,就从厕所出来到了999包间。自己很无助,比较害怕,也很迷茫,不知道该怎么办,这时强奸自己的那个男子就把自己拉到和他坐一起,说“来,抱一个、亲一个”之类的讨好自己,自己没有搭理对方,还是一直哭。然后,那个男子就把自己拉出999包间到898包间,898包间当时没有人,对方就质问自己想干啥子,问是不是想把事情闹大,威胁自己说他是混社会的,自己很生气地边哭边说“你开始又强奸我,又打我,你想干啥子嘛”,那个男子就很嚣张地说“我强奸你又怎么了嘛,信不信我现在再强奸你一次”,边说就又把他的裤子脱完了,把生殖器露了出来,自己害怕他真的再强奸自己,就蹲下身去靠着沙发,这时,会所保安磊娃推开898包间门,看见自己和那个男子,就对那个男子说“你干啥子”,该男子就说想上厕所,也就把他的裤子穿好了。后面,磊娃又来到898包间对那个男子说叫他注意点,公安局的人今晚要来检查。磊娃走了后,自己与那名男子离开898包间到了999包间。
同时证实,当时,自己找了什么敏的姐姐,那个姐姐又给她老公说了,然后他们就带自己到999包间指人,那时强奸自己的那个男子还在包间喝酒。之后,我们就报警了,警察来的时候包间里的人都散了,自己就指认了那名男子强奸自己的位置,警察还拍了照片,法医还给自己检查,用棉签擦拭了自己的两个乳房、小腹还有阴道,擦拭的棉签是用小袋子装起的,还把自己内裤拿去了的,说是DNA鉴定,在自己的指头上采了血,对脸上的伤情也拍了照片。
经苏某琼辨认,对2013年12月20日晚在某乡宾馆娱乐会所999包间厕所对其实施强奸的李某宇的辨认无误。
9.证人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年底,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自己在某乡KTV上班时,有个叫苏某的小妹被客人强奸了。当时,自己也在那个包间陪客人喝酒、聊天。苏某被强奸的时候,自己不知情。苏某把这个事情还告诉了当时负责带我们的张某,张某和她老公就带苏某到999包间,苏某就给他们说了那个男的,当时我们还不知道怎么回事,后面包间里的客人就离开了。再一会儿,警察就来了,自己才晓得苏某被那个男客人强奸了。后来,苏某给自己摆过这个事情,但没有说具体经过,说的是她被那个男客人拉到包间里的厕所,被那个客人强奸了,还说对方一直扇她耳光,把她都扇晕了。自己记不清楚当晚包间有哪些人,自己也都不认识那些人,陪酒的小妹里自己和苏某关系比较好,所以对这件事情有印象。
经冯某辨认,对2013年12月20日晚在某乡KTV包间陪酒被客人拉到厕所强奸的小妹苏某即苏某琼的辨认无误。
10.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至2014年,自己在某乡KTV上班,苏某在KTV陪酒。自己不知道苏某又叫苏某琼,攀枝花人,平时是自己在照顾她们。大概2023年12月的一个晚上,苏某在999包厢内陪酒时被一个男子强奸了,对方还将她脸都打肿了,苏某给自己说了后,自己就叫她报警,警察来过现场调查,还在KTV取了证据,至于后面怎么处理的就不知道了。当时,苏某的好朋友叫冯某,警察来的时候她也在现场。自己不认识强奸苏某的男子,也不知道当晚999包厢内有哪些人。当时,某乡KTV的保安有吴某、周某等人,自己不清楚周某是什么时候到某乡KTV上班的,但2013年、2014年他都在那里上班。周某当时天天在KTV走廊上巡逻,有啥子打人这些违法犯罪的,他就要去制止,有时帮忙扶下客人。
经张某辨认,对苏某即苏某琼、某乡KTV保安周某的辨认无误。
11.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的时候,自己在某乡KTV当保安,同年12月20日晚上,自己在KTV走廊巡逻,看到一个男的把KTV内的一个陪酒小妹从999包厢拉到898包厢,然后就把门关上了。当时,898包厢没有客人,包厢里开了几个射光灯和孔灯,自己看见他们进去后就又在外面转了一圈,就准备去看下他们在里面干什么。自己打开门后,就看到那个男的站在沙发旁将裤子脱在膝弯处,生殖器漏在外面,苏某蹲在地上将脸侧在一边,表情很委屈,男的想将其生殖器往女的嘴巴里塞,女的不愿意,就很委屈的看着自己,自己也看出了那个女的不情愿,于是就吼了那个男的一声,男的说没有整什么,就把裤子提起来,然后自己就离开了。自己在外面转了一圈又去898包厢里,看到苏某和那个男的还在,男的还保持那个姿势,苏某还是很委屈的将脸转在一边,还是看着自己。那名男子见自己又来了,就将裤子提起来,后面他们好像就离开了。第二天的时候,就来了两个警察带着苏某在999房间内指认现场,当时自己陪着他们去的,带苏某的妈咪张某、总经理何某好像也在一路,还有一个小妹陈啥子的也在场,民警还采集了什么东西,还在拍照那些。自己不认识那名男子,也记不得对方的衣着情况。当晚,999包厢内玩的客人应该有十几个人,但因时间太久了,具体有哪些人就忘记了。
经周某辨认,对苏某即苏某琼的辨认无误。
12.证人张某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某乡KTV开业时,自己就在这里上班直到现在,一直负责管理包厢内的专职服务员。2013年,某乡宾馆总经理何某,保安队长吴某,还有当时带陪酒小妹的张某。2013年12月20日,KTV内发生了一起强奸案,当时报了警,警察来了后自己才听说的,听说是李某在999包厢内强奸了一个陪酒小妹。李某那几年是个混混,自己只听说过他的名字,没有任何交集。这件事情报警后是怎么处理的,自己不清楚,也记不得有哪些人在999包间消费。自己不认识被强奸的那个女娃,对方应该没有在KTV里干多久。当时,某乡KTV的保安有吴某、周某等人,周某是2012年左右退伍到KTV,负责KTV的内场安全,在KTV里到处转、巡逻,看有没有喝醉酒的客人惹事、扶一下醉酒客人。
经张某林辨认,对某乡KTV保安周某的辨认无误。
13.证人罗某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只知道苏某,叫的她苏小妹。十几年前,自己在攀枝花盐边做生意,苏某在一家KTV当服务生时,自己就认识了她。2013年,自己到平昌KTV上班。期间,自己联系苏某问她要不要来平昌KTV上班,苏某表示了同意。自己将苏某带到平昌后,因事要回攀枝花,某乡KTV就安排张某在带她。当时,苏某在KTV就是陪客人喝酒、聊天,没有其他陪侍服务。2013年底的时候,苏某就离开了平昌,大概上了一个多月的班。后面,自己听别人说苏某在KTV上班期间被一个客人在包厢厕所里强奸了,其他事情就不清楚了。之后,苏某也没有给自己提起过这件事。苏某的私人生活方面还是不乱的,自己也没有发现她与人乱交往等行为。苏某在KTV上班期间不会因为钱与客人发生性关系。
经罗某英辨认,对苏某即苏某琼的辨认无误。
14.证人胡某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2011年至2016年在某乡KTV当保安,从事内保工作,主要负责KTV内部安全。2013年开始,因自己欠的外债太多,就没有在KTV上班,只是在KTV挂职。自己认识李某,他是自己前妻的表妹夫,自己不知道李某是否还无其他名字。自己听说过李某2013年在某乡KTV强奸过一个陪酒小妹,还把别人打了一顿,听说是赔了钱的,具体情况就不知道了,也想不起是谁给自己说的。2013年的时候,某乡KTV总经理张某先,保安队长吴某,张某林是公关组组长,自己只是名义上的保安,不接触保安业务,就是给老板服务当司机,除了吴某外,自己对保安队伍里的人不熟,不清楚KTV有没有叫周某的保安。某乡KTV有陪酒小妹,自己不记得谁在管理。陪酒小妹就只是陪客人喝酒唱歌,没有其他服务。自己不知道当时和李某一起在999包厢内唱歌的还有谁。李某耍得好的人有罗某升,其他的不知道。
经胡某年辨认,对李某即李某宇的辨认无误。
1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自己2011年至2017年在某乡KTV工作,担任保安队长。自己认识李某,不知道他还有无其他名字。2023年12月份,当天自己在休息,没有在单位上,第二天的时候有个保安给自己汇报说李某头一天晚上在KTV999包厢内强奸了一个陪酒小妹,还报了警的,但听说这个事情是报警处理了的,自己也就没有管了。自己不认识被强奸的那名女子,对方好像是凉山那边的。后期,也没有警察找自己调查这件事情。之后,自己也没有再碰到过李某。当时,KTV的陪侍就是陪客人喝酒唱歌,没有其他服务,也不准与客人发生性关系。
16.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向公安举报李某2012年左右强奸某乡服务员的事情是属实的,李某还有一个名字,但自己记不到了。自己在二中读高中时,李某在一中读书,平时也没有太多交集。自己是听别人说李某涉嫌强奸,具体是谁讲的也忘记了。
17.证人喻某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2012年左右到某乡KTV做服务员,干了一年左右就离职了,当时KTV有管保安的吴某,还有周某,周某负责KTV安全,在KTV里到处转、到处逛,也就是巡逻,保护内场安全。
经喻某贵辨认,对某乡KTV保安周某的辨认无误。
18.证人熊某春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工作人员。当时,因县公安局办案条件的客观限制,加上被害人是女性,侦查人员于2013年12月21日将被害人苏某琼通知到物证鉴定室,鉴定室于同日受理,然后自己依法对苏某琼的损伤进行检查拍照,对其进行妇科检查,并提取了苏某琼身体上遗留的痕迹物证,对提取的痕迹物证进行初步检验,于同日形成了检查记录表。同年12月31日,鉴定室将苏某琼血样、案发时所穿的黑色三角针织内裤、下腹部和双侧乳房擦拭物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DNA检验。阴道内分泌物、左右腹股沟、下腹部、双侧乳房擦拭物都是从苏某琼身体上提取的,黑色针织三角内裤是苏某琼案发时所穿,是原物提取的,提取的这五项物证都是按照规定阴干保存。
19.被告人李某宇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左右,自己喜欢在首席KTV、金帝宫KTV耍,自己还有个名字叫李某,身份证号码XXX。自己不知道苏某琼的阴部及内裤上、身上为何有自己的精斑及DNA,也不知道苏某琼的伤情是怎么来的。自己平时酒量不怎么样,只有2、3两,喝完酒后感觉会比平时易怒一些。自己不晓得2013年左右是否去某乡KTV唱歌,也不知道那时某乡KTV是谁在负责。自己之前去KTV唱歌都不得点陪侍服务,但朋友安排的话就会有陪侍服务。自己没有与KTV的陪侍发生过性关系。自己不认识苏某琼,也没有和她发生过性关系。
20.提取、采血笔录,证实办案机关依法抽取苏某琼、李某宇的血样。
21.鉴定书,证实经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苏某琼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1.送检的苏某琼下腹部擦拭物、苏某琼左侧乳房拭子上检出的人DNA,与李某宇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2232
1019;2.送检的苏某琼案发是所穿的黑色针织三角内裤上检出的人精斑DNA,与李某宇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2232
1019;3.送检的苏某琼右侧乳房拭子按上述方法未获得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
2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即某乡宾馆娱乐会所999房间、207号(原898房间)概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李某宇辩解称其没有强奸被害人苏某琼及辩护人辩护称本案无直接证据证明李某宇实施了强奸行为,且间接证据之前无法相互印证,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的意见,经查,被害人苏某琼对李某宇在某乡KTV999包间厕所内打其耳光,趁其意识模糊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经过予以了详细陈述;证人冯某、张某证实苏某琼被李某宇强奸后,苏某琼随即就告诉了张某;证人张某林、胡某年、吴某、罗某英、罗某证实案发后听说李某宇在某乡KTV强奸了一个陪酒小妹;证人周某证实案发第二天,其陪同警察、苏某琼指认了现场;同时,办案机关在受理该案后,及时对苏某琼进行了询问,并让苏某琼对其实施强奸的男子予以了辨认,依法提取了苏某琼右侧乳房、下腹部、所穿黑色内裤的检材,并送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苏某琼本次损伤为轻微伤,从提取的苏某琼擦拭物检测出李某宇的DNA。另,苏某琼系案发前十几天到某乡KTV上班,之前不认识李某宇,与李某宇也无利害关系,能够排除苏某琼诬告、陷害李某宇的可能,故上述证据形成了证据链,能够证实李某宇于2013年12月20日晚在某乡KTV999包间厕所内强奸苏某琼的事实,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护称被害人苏某琼关于殴打、塞钱、性侵的关键情节描述不一致,且未陈述其胸部被侵犯的意见,经查,苏某琼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均陈述李某宇扇其耳光,对其实施了强奸;还陈述了李某宇摸其胸部,往其胸罩里塞钱,之后又拿回去了。同时,苏某琼被李某宇强奸后,证人冯某向公安机关予以报案,本案案发自然。综上,苏某琼陈述李某宇对其实施强奸,其陈述内容客观、真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护称本案的鉴定程序违法、辨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意见,经查,办案机关受案后,依法询问了被害人苏某琼,苏某琼也辨认出对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男子照片,对某乡KTV999包间内厕所被强奸的地点进行了现场指认;同时,办案人员也依法提取了被害人的血样、下腹部、右侧乳房及案发时所穿衣物等检材,并送平昌县物证鉴定室、巴中市物证鉴定所检验,后平昌县物证鉴定室、巴中市物证鉴定所依据所送检材,按照程序和法律规定作出了鉴定意见,并附有鉴定人员资质证书。另外,办案机关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对苏某琼辨认李某宇的照片进行比对,并附李某宇身份信息,后再次由苏某琼予以了辨认,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还辩护称本案侦查程序违法的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受案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侦办,并经全国公安DNA数据库先后三次比中被告人李某宇,虽历时时间较长,但未发现有违反法定程序且具有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情形,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3月14日起至2029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苟清峨
人民陪审员 李泽杰
人民陪审员 陈建频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雪纯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五)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