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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CASE

李某强奸罪、强奸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HYPERLINK (2021)内0422刑初145号 2021.09.22
案号(2021)内0422刑初145号
审理法院HYPERLINK
审结日期2021.09.22
审理程序HYPERLINK
文书类型HYPERLIN

文书首部

李某强奸罪、强奸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内0422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李志宇。2021年3月6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3月19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谢广欣,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李某1(系被告人父亲)。

审理经过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未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宇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左旗人民检察

院指派检察员斯琴高娃、张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宇及辩护人谢广欣、李爱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5日晚,被告人李志宇到林某第五中学接上武某(2007年3月10日出生)后,二人到巴林左旗林某西城区火车头烧烤店吃饭。饭后到林东镇华某宾馆301房间入住,被告人李志宇明知武某未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公诉机关为了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及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出生医学证明、证明、住院病例、户籍证明、李志宇是否有立功的办案说明;证人武某的证言;被害人武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志宇的供述及辩解;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手机三部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志宇明知被害人武某未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志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志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志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李志宇犯强奸罪罪名不成立。李志宇与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没有强奸的故意。被害人明确告知被告人她已经15岁,3月4日过生日,且被告人从北京返回林东是为被害人过生日。故被告人李志宇并不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2.公诉机关认定李志宇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辩护人通过调取卷宗,除被告人李志宇供述知道被害人是林东五中初二学生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公诉机关提交的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严重调取证据不足。3.如法院认定李志宇构成犯罪,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悔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宇揭发邢某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立功;被告人李志宇系初犯,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人李爱国的辩护意见是李志宇没有罪,是女方瞒报年龄,没有证据证明李志宇是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5日晚,被告人李志宇到林东第五中学接上武某(2007年3月10日出生)后,二人到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火车头烧烤店吃饭,饭后到林东镇华某宾馆301房间入住,被告人李志宇明知武某未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回执、立案决定书及告知书证实:2021年03月06日11时许,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林东镇派出所转警称:2021年3月6日9时许,其所在办理武某求助帮忙找寻其女儿武某警情中,发现武某于2021年3月6日凌晨在林东东城区华盛宾馆内与其男朋友李志宇发生性关系。由于武某属于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遂将该案移送刑事侦查大队侦办。同日,巴林左旗公安局对李志宇涉嫌强奸案立案侦查。

(2)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志宇基本信息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武某系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

(3)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民警通过电话联系李志宇,将其传唤至林东镇派出所接受询问,后将当事人移交至刑警大队。

(4)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2021年3月6日,在武某处扣押金色vivo9s手机、金色苹果6手机各一部;2021年3月6日,在李志宇处扣押黑色oppoA3手机一部。

(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证实:2021年3月11日,在阿鲁科尔沁旗双胜派出所处调取武某的户籍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2021年5月18日在武某处接受武某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一份、住院病例十五页。

2.证人证言

证人武某证实:2021年3月6日,他因女儿从2021年3月5日6点多钟离开家后,一直到今天早上7点多都

没回家报警。他到派出所说明后,回家发现武某在家。问武某后得知,她和朋友李志宇去火车头烧烤吃完饭,直接去了华盛宾馆,在宾馆睡觉(指发生性关系)了。随后他就带着武某去林东镇派出所报警。

武某是2007年在天山出生的,户口在天山双胜镇,她阴历生日是正月二十一。

武某和李志宇是男女朋友关系,他们是在网上认识的,处对象的事情他是今天才知道的。武某对他说她是自愿和李志宇发生性关系的,没说她被威胁、胁迫、打骂过,也没看到她身上有伤。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武某陈述证实:她和李志宇认识是在2020年末,是李志宇提出来要和她处对象的,她当时同意了,之后因为前男友要和她和好,她就跟李志宇分手了。2021年2月份,她和前男友分手了,就跟李志宇提出要和他处对象,当时李志宇同意了,他们就正式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

2021年3月5日中午2点左右,她给李志宇打电话约他晚上一起吃饭。下午5点30分,李志宇在她们学校门口接上她,她回家换了衣服,两个人直接去火车头烧烤吃的烧烤,两个人喝了不到一瓶啤酒,她没喝多。吃完饭后,她不想回家,李志宇说要不就去开房吧,随后她和李志宇在。在华盛宾馆,她和李志宇一共发生了2次性关系,第一次是2021年3月6日凌晨2点,第二次是早晨6点多,随后他们去东方快车吃的早餐。

她是自愿与李志宇发生性关系的,李志宇没有采用强迫、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也没限制她人身自由。

李志宇登记的房间,因为她没有带身份证,怕老板不让住,所以李志宇先去登记的,他登记好之后打电话告诉的出租车司机,她才下车进宾馆直接去了301房间。

李志宇知道她的年龄,2021年年初的时候,她在QQ上对李志宇说她今年已经15岁了。她认为自己已经14周岁了。

2021年3月6日,她打车回家之后,她父亲问她,他就把昨晚与李志宇见面、吃饭、宾馆睡觉以及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事情都告诉他们了,他们听完,就把她带到林东镇派出所了。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李志宇供述证实:他和武某是2020年11月份通过QQ认识的,当时是她主动加的他。去年12月份左右,他向武某提出处对象,武某也同意了。有几天,武某说他前男友回来了,跟他分手了。今年2月份前后,武某跟他处对象了。武某是林东五中初二的学生,他刚和她处对象的时候武某就说过她的生日是3月4日,之前问过武某多大岁数,武某跟说她虚岁15岁了。

2021年2月份左右,武某跟他说她3月4日过生日。2021年3月5日中午的时候,武某给他发短信说,17点30分,校门口(指五中)接她。他去五中门口接的武某,武某回家换了身衣服,他们就一起去火车头烧烤店吃饭。吃饭期间,他和武某一人喝了一杯啤酒,都没喝多。晚上11点多钟,他向武某说开房去吧,武某同意了。他和武某坐出租车去了六道街小广场附近的一家宾馆,他在前台进行的登记,宾馆老板给他开了301号房间,随后他给出租车司机打了电话,让司机转告武某可以上楼了。3月6日凌晨,他问武某要不要送她回家,武某说这么晚不回家了。他们看了一会儿电影,手机没电了,他对武某说开始吧,他们就发生了性关系。早上6点多,他又和武某发生了性关系。离开宾馆,他和武某一起去了东方快车吃饭后,就都回家了。

2021年3月5日,武某在宾馆没登记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她没带身份证,另一方面是因为他感觉她年龄小,怕老板不让她住。

2021年1月份或者2月份,他和武某玩QQ游戏(和平精英)的时候,武某告诉他,她虚岁15岁了。

他没有威胁、胁迫、辱骂过武某,她是自愿和他发生性关系的,当时她也没有反抗、阴道没有出血。他也没有射精。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6日,巴林左旗侦查员赵天奇、刘昶在被告人李志宇的带领下驱车前往被告人李志宇实施犯罪的地点,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李志宇对其实施犯罪的地点进行辨认,辨认结果如下:

2021年3月5日至3月6日,被告人李志宇与被害人武某居住的地点(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华盛宾馆);被告人李志宇与被害人武某发生性关系的地点(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华盛宾馆301房间)。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21年3月8日,在办理被告人李志宇涉嫌强奸一案中发现:邢某多次与不满十四周岁的武某发生性关系,邢树宇涉嫌强奸罪。被害人武某自称可以辨认出邢树宇。为此,侦查员韩永德、赵天奇事先将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分别排列在一张A4纸上,其中有一张照片为邢树宇,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提供给武某进行辨认。经武某仔细辨认后指出,照片中的(9)号就是邢树宇,武某同时指出,照片中的其他人均不认识。至此,辨认结束。

(3)提取笔录证实:1、2021年3月6日15时5分至15时36分,巴林左旗公安局法医赫延彬、民警***娜、巴林左旗中医蒙医院妇产科大夫李凤莉于巴林左旗中医蒙医院妇科检查室提取武某口唇擦拭物、左乳房擦拭物、右乳房擦拭物、会阴部擦拭物、阴道内擦拭物及血样各一份,提取黑色胸罩一件、粉色短裤一条。

(4)2021年3月6日14时0分至14时24分,巴林左旗公安局法医赫延彬、民警张某某于巴林左旗公安局办案区提取李志宇口唇擦拭物一份、左手擦拭物一份、右手擦拭物一份、阴茎擦拭物及血样各一份,提取李志宇所穿的灰色内裤一条。

6.鉴定意见证实: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赤公司鉴字【2021】0096号鉴定书,送检的李志宇右手擦拭物、阴茎擦拭物中,李志宇所穿灰色内裤裆部内侧表面附着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武某、李志宇的DNA分型;送检的武某会阴部擦拭物、阴道内擦拭物中,武某所穿粉色内裤表面1份可疑斑迹(13B号)中均未检出人DNA分型。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三部证实:2021年3月8日8时30分至10时30分对“李志宇涉嫌强奸案”相关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提取,共提取到:微信

69条、QQ778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宇明知被害人武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志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强奸幼女,应当依法从严惩治。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李志宇不“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本案被告人李志宇知道被害人虚岁十五、系初二年级学生,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应当认定为“明知”,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李志宇有检举他人的立功表现,因侦查人员通过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发现武某曾与邢树宇发生性关系,且被告人李志宇在第一次讯问时并未主动揭发,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第19条、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志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6日起至2025年3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于红玲

人民陪审员 贾玉珠

人民陪审员 郭振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泓丹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36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67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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