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理法院 | HYPER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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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结日期 | 2021.07.27 |
| 审理程序 | HYPERLINK |
| 文书类型 | HYPERLIN |
| 案由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奸罪、裁定书 |
李某林强奸案
案由:
刑事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强奸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7 案件类型:
刑事二审
审理程序:
二审
刑罚:被告人李某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指控罪名:
强奸罪
判定罪名:
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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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林强奸案
被告人李某林,男,1968年
日出生。2020年7月14日被逮捕。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林伙同他人强奸妇女,且构成轮奸,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不构成轮奸。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被告人李某林为寻求变态刺激,事前与郭某驰(另案处理,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约定,由李某林将被害人吴某某(化名,被告人妻子)迷晕后,由郭某驰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林在家中用麻醉药物将吴某某迷晕,通知郭某驰到其家中与被迷晕的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其间李某林在现场拍照。
2018年,被告人李某林为寻求变态刺激,事前分别与姜某(另案处理,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浙江男子”(身份不详)、“北京男子”(身份不详)约定,由李某林将吴某某迷晕后,由姜某等三人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日,李某林在家中用麻醉药物将吴某某迷晕,分别通知姜某等三人先后到其家中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姜某和被迷晕的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离开,下楼时遇到应李某林之约前来的“浙江男子”和“北京男子”。随后,“浙江男子”与被迷晕的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北京男子”对吴某某进行猥亵,其间李某林在现场拍摄视频。
2019年8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林事前与夏某扬(另案处理,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约定,由李某林将吴某某迷晕后,由夏某扬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林在家中用麻醉药物将吴某某迷晕,通知夏某扬到其家中与被迷晕的吴某某发生性关系。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林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采用麻醉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二人以上轮奸,应依法加重处罚。李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李某林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和第三款四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于2021年5月25日判决被告人李某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林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轮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林事前即有让姜某和“浙江男子”对其妻轮流实施强奸的故意,案发当日,姜某和“浙江男子”在李某林的安排下,在较短的时间内先后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李某林系轮奸的组织者,其行为构成轮奸。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于2021年7月2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36条1款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3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36条3款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