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2020)桂1081刑初150号 |
|---|---|
| 审理法院 | HYPERLINK |
| 审结日期 | 2020.11.06 |
| 审理程序 | HYPERLINK |
| 文书类型 | HYPERLIN |
李荣诚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桂1081刑初150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荣诚。因涉嫌犯强奸罪,2019年11月3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2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荣诚犯强奸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检察院以需要退回补充侦查为由,于2020年7月17日申请延期审理,同年8月17日恢复审理,于2020年10月2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兰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荣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国庆节之后,被告人李荣诚窜到果乐乡果乐初中校门口物色女初中生,通过搭讪或询问他人等方式获取多名女初中生的QQ号码并申请添加为好友,也添加了果乐初中初二年级女学生许某龙(2004年3月2日出生,系未成年人)的QQ号码为好友。被告人李荣诚通过QQ与许某龙聊天了一个星期后的一天晚上,邀约许某龙到校外游玩,约到许某龙后就用摩托车载许某龙到其家过夜,当晚,被告人李荣诚强行与许某龙发生性关系,因遭到许某龙强烈反抗
而未得逞。在实施强奸过程中,用手机拍下许某龙多张裸照。过了几天,被告人李荣诚又通过QQ想约许某龙出学校外,许某龙不愿出来,被告人李荣诚就以将许某龙的裸照发到网上快手为要挟,还通过QQ威助许某龙的同学,迫使许某龙两次离开学校,然后将许某龙带到自家住了六个晚上,到靖西市区广缘旅馆住了一个晚上,强行与许某龙发生多次性关系。
公诉机关认为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荣诚违背妇女意志,以发裸照到网上快手等方法进行威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荣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没有与许某龙发生过性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国庆节之后,被告人李荣诚窜到果乐乡果乐初中校门口物色女初中生,通过搭讪或询问他人等方式获取多名女初中生的QQ号码并申请添加为好友,也添加了果乐初中初二年级女学生许某龙(2004年3月2日出生,系未成年人)的QQ号码为好友,李荣诚通过QQ与许某龙聊天了一个星期后的一天晚上,邀约许某龙到校外游玩,约到许某龙后就用摩托车载许某龙到其家过夜,当晚,李荣诚强行与许某龙发生性关系,因遭到许某龙强烈反抗而未得逞,在实施强奸过程中,用手机拍下许某龙多张裸照。过了几天,李荣诚又通过QQ想约许某龙出学校外,许某龙不愿出来,李荣诚就以将许某龙的裸照发到网上快手为要挟,还通过QQ威助许某龙的同学,迫使许某龙再次离开学校,然后将许某龙带到自家住了六个晚上,到靖西市区广缘旅馆住了一个晚上,强行与许某龙发生多次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李荣诚于2019年11月30日13时许在靖西市
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许某龙母亲在她两岁时就跟她父亲离婚了,其父亲许忠远一直在外面打工,自从她被性侵后怕她出事一直在家里呆着,系农村留守儿童。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并经过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
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查获经过。证实2019年11月26日13时,许某龙到果乐派出所报警称:其于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22日期间被一个名叫李荣诚的男子威胁并强奸3次,请求处警;次日靖西市公安局决定对许某龙被强奸案立案侦查。2019年11月30日13时许,靖西市公安局民警在广西靖西市将被告人李荣诚抓获,并依法传唤被告人李荣诚到靖西市公安局作进一步调查。
2、提取物证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胜的手机提取许某龙裸照。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许某龙“生辰八字”(于公元2004年5月23日出生)。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荣诚于1998年8月22日出生,其在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许某兰(2006年3月28日出生,系未成年人)证言。证实近一两个月她发现她的同学许某龙在QQ上和一名叫李荣诚的人经常聊天,后来李荣诚还通过许某龙的QQ空间查找并加她为QQ好友,之后,李荣诚就经常用QQ找她聊天并约她和许某龙出去校外玩,但被她拒绝了,之后李荣诚就只约许某龙出去校外玩了。她记得李荣诚共约许某龙出来四次,其中有两次李荣诚是通过发QQ消息威胁她,让她传达消息给许某龙,让许某龙出来跟其玩的。有个星期四晚上21时许,她的QQ收到李荣诚发来信息,想约许某龙出去校外玩,但许某龙不回他消息,他就叫她拿她的手机给许某龙与他聊天,并威胁她说:如果她不叫许某龙出来校外跟他
去玩的话,他就打她。她害怕被李荣诚打,就将她的手机交给许某龙,让许某龙跟李荣诚聊天,而她则到一楼要水去了,她回来后只见她的手机在她的床上,许某龙不见了。那晚她不见许某龙回来宿舍睡觉。第二天,她睡觉醒来,发现李荣诚在QQ上发许某龙的裸体照片给她,过了两三天,她才见许某龙回到学校。李荣诚将许某龙的裸照发给她的目的是威胁许某龙跟他到校外去玩,许某龙不答应他,他就把许某龙裸照发给她,并说发到快手上。李荣诚的QQ号是:1559,昵称:失望。
2、证人黄某胜(2005年8月25日出生,系未成年人)证言。证实2019年10月份的某天,那天是星期天傍晚返校上晚自习,她在校门口和她一个朋友吃零食,被一个陌生男子看见,之后那名陌生男子就问她朋友要她的QQ号并申请加她为好友,刚开始她不通过好友验证,那名陌生男子连续加了三次她才通过好友验证。后来,她知道那名陌生男子名叫李荣诚,是龙临偕乐村人。他加她为好友后,就约她到校外玩,并问她要了她们宿舍其他同学的QQ号,她给了她宿舍其他同学的QQ号,但都不答应他到外面玩。她和李荣诚话不投机,就很少跟他聊,就这样过了一个多月。有一天李荣诚突然发QQ消息问她想不想看许某龙的裸照,她说想,但他并没有发给她。有个星期四晚自习期间,李荣诚发QQ消息给她说让她帮叫许某龙出去校外跟他玩,她就帮李荣诚传话给许某龙,但许某龙不愿意出去,他一直叫她传话给许某龙让许某龙爬墙出去等他,但许氏龙不愿意,当晚20时许,李荣诚就发了许某龙的一张裸照给她,随后很快撤回,但她还是在他撤回之前保存到她的手机上。
3、证人农某亮(2004年5月19日出生,系未成年人)证言。证实2019年10月份一天下午13时许,她和果乐初中116班李某涛一起在果乐初中学校门口旁边的奶茶店喝奶茶,此时果乐初中初三年级114班黄某章和一个陌生青年男子(此人后来才知道叫李荣诚,是龙临镇偕乐村人)也一起走进奶茶店里来,她见到黄某章后就跟黄某章打一下招呼,当时黄某章就问她让她介绍小姐姐给他们,她说没有,之后黄某章就把她的手机拿过去进入她的QQ里找,黄某章把她的手机拿过去查找一下后就把手机还给她了,此时,李荣诚又把她的手机拿过去查找,后来李荣诚把手机还给她之后她才发现当时李荣诚把她手机拿过去查找时已把许某龙的QQ号通过她的手机发到李荣诚的手机QQ去了。有一天下午16时许,李荣诚问她许某龙来学校了没有?她就说:“来了”。李荣诚就说:“叫她爬墙出来”。然后她就去跟许某龙说:“李荣诚叫你爬墙出去”。后来当天晚上以及后面几天都没有见到许某龙回学校上课。后来有个星期四晚21时许,她当时去上厕所,在厕所旁边她看见李荣诚和几个男的站在果乐初中厕所旁边的围墙上,李荣诚就跟她说:“去叫许某龙出来!”,她进到厕所后,正好看见许某龙在厕所里,她就跟许某龙说:“你怎么还不回宿舍啊?”。许某龙就对她说:“李荣诚现在还在外面,我不敢出去”。她把许某龙从厕所里拉到外面,但被李荣诚发现了,李荣诚就对许某龙说:“许某龙站住!你走我就把你相片发到快手上!”。当时许某龙听到这句话后就不敢走了,她就一个人回宿舍了。过了四五分钟后,她从宿舍下来洗脚,却不见许某龙在那里了,那天晚上也没有见许某龙回宿舍睡觉了。
4、证人黄某章(2004年8月26日出生,系未成年人)证言。证实2019年底的某天,那天是果乐街圩日,当天下午,他在果乐街刚好碰到刚刚认识一个星期左右的朋友李荣诚,于是他就约李荣诚到果乐乡初中学校门口旁边的奶茶店喝奶茶,他和李荣诚喝完奶茶后两个准备离开奶茶店时,看见农某亮坐在靠门口的第一桌坐着,并跟她打了招呼,他就问农某亮帮忙介绍小姐姐给他们,农某亮说没有,他就把农某亮的手机拿过来进入她的QQ里找,但找不着,之后他把她的手机还给她了。
5、证人李某涛(2005年9月30日出生,系未成年人)证言。证实2019年国庆节假期的某一个果乐街天,那天她和农某亮去街上买东西,买完东西
就在学校旁边的奶茶店喝奶茶,她见黄某章和两个陌生的男子也来喝奶茶,然后农某亮就过去和他们聊天。
6、证人李某贡(2003年12月6日出生,系未成年人)证言。证实2019年11月某天晚上,李荣诚叫他表弟李国正去龙临街玩,当晚23时许,他表弟叫他去龙临街接其回家,他就和黄某章一起开摩托车去龙临街接李国正。他们到龙临街靠近龙临中学的一家奶茶店找到李国正,当时和李国正在一起的有李荣诚、农某亮、还有一个女孩子(后来得知这个女孩子名叫许某龙),一共四个人。他们六个人一起坐着聊了一会儿之后就回家了,回来的时候,李荣诚开一辆摩托车载许某龙、李国正回来,他那辆则是由黄某章开车载他跟农某亮。李荣诚送李国正回家后,就载着许某龙去龙临镇偕乐村其家了。
三、被害人许某龙(2004年3月2日出生,系未成年人)陈述。证实她通过农某亮介绍加QQ认识李荣诚的,她和李荣诚在QQ上聊了一段时间后,到2019年且国庆节之后的某个晚上,李荣诚发QQ信息给她说来学校找她,并在学校女生公共厕所附近的围墙外等她,让她爬墙出去和他一起玩,当时她也不想上课,就答应他爬墙出去了。李荣诚拉着她上他的摩托车就开到偕乐村他家,然后就和他两个朋友一起喝酒,她不喝酒就坐在旁边玩手机边看着他们喝酒,约凌晨一两点,李荣诚拉着她去了一个房间,进了房间之后,李荣诚就把房间的门反锁住了,把她拉到床上,想要和她发生性关系,她不肯,李荣诚就一手摁住她,一手强行脱掉她的裤子,并威胁她最好配合他,她还是不顺从他,反抗他,并用嘴咬他的手,但他力气实在太大了,她反抗不过,被他压着摁住动弹不得,并用他勃起的生殖器在她私处那里顶啊蹭啊,一直想捅进来,她一直反抗一直推开他,所以他捅不进来,最后他也觉得没意思了就不再想和她性交了,就谁都不理谁就各自睡觉。这次过后没几天的一个星期五,李荣诚来到学校找她,要她到外面玩,她不愿意,他就威胁说不听话就把她的裸照发给她的同学,她只好跟他回到他的家,那晚他用各种威胁各种强迫,最后硬上,她虽
然极力反抗,但他的生殖器还是插入她的私处。第二天是星期六,她想让他送回家,但他不愿意,又把她留在他家,晚上睡觉的时候,他又想与她发生性关系,她不同意,他又威胁把她的裸照发给她的同学,最后任由他玩弄了。到了第三天,也就是星期日,那天本该回校上课,他又不愿送她回学校,到了晚上睡觉的时候,他还是说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她也不愿意,他又像之前那样威胁她,最后硬上,不同的是这次他的生殖器插进她的私处比前几次时间长。经过这几次之后,她不想再跟李荣诚来往了,但他还是让她宿舍的同学黄某胜、农某亮、许某兰等人来劝她不要跟他绝交。有一天晚上,她宿舍的同学劝她出去见李荣诚,说李荣诚在围墙外等她,她不出去的话他就打她的同学,她听得烦了,就去上厕所并躲在厕所里,最后农某亮到厕所找到她,叫她出来,她出来后,李荣诚就从墙上跳下来,把她拉到墙脚下,并威胁她说:“你不配合我,就把你照片发给你同学、发到快手,看你还有没有脸见他们。”她听他这么说就真的很怕,虽然极不情愿,最后被他拉上车到了他家,并把她锁在房间里不给出来,晚上又用同样的方法威胁她,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还是在他家,晚上又强行与她了发生性关系。在他家住了两天,她对他说待不下去,于是他就开摩托车带她去靖西市区天,当晚在一家旅馆开了一个房间一起住,又强行与她了发生性关系,第二天退房后,李荣诚又拉回他家住了一个晚上,第二天才送她回学校。每次发生性关系,都是他威胁她强迫她发生的,她都有反抗,但反抗不过。她在她的同学许某兰手机上看到她的裸照,那是李荣诚通过QQ发给许某兰的,许某兰截图发给她过。李荣诚本人也把他手机里她的裸照拿给她看过。她母亲在她两岁时就跟她父亲离婚了,她父亲许忠远一直在外面找工,自从她被性侵后怕她出事一直在家里呆着。
四、被告人李荣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他是2019年过了国庆节才和许某龙认识的,当时他的朋友李某猛的女朋友(不知名字)发许某龙的QQ号给他,他添加许某龙为QQ好友并聊天而认识的。他跟许某龙聊了有一个星期之后就约她出来见了一面,这次见面之后,就在第二个星期五放周末的时候来果乐初中接她,他接她回他家。他接她回家就是想让她在他家过夜,当晚吃过晚饭后就到他房间玩手机,他想睡觉了就叫她上床跟他睡觉,她躺上来后,他就凑过去抱她,用手摸她的乳房,想要和她发生性关系,他爬到她身上,用身体把她压在他身下,然后想要他的阴茎插入她的阴道,她说“痛啊,痛啊,不要做了,不要做了。”他几番尝试之后没能插进去,后面他阴茎也软了,就不玩了,于是两个人就睡觉了,第二天他就送她回家,这是第一次。
第二次是下一个星期的某日,那天他和黄某章、李某猛来到果乐街玩,李某猛来找他女朋友,他则是来找许某龙,他在QQ上叫了许某龙下午放学后出来跟他们玩,她不怎么肯出来,后来在他一再坚持下,她和李某猛的女朋友出来了。他们五个就去买零食等一些东西去果乐小学后面的亭子坐着一起吃喝,一直坐着吃喝了很久到了下晚自习的时间,许某龙说要回去学校,他拉着她不让她回去,后面她说那天是她值班日,一定得回去学校就让她跑回去了。过了两三天到了星期五放周末,他来学校接她去他家,也是和上个星期那样,吃饭、玩手机、看电视到很晚。到睡觉的时候他叫她上床,她就上床来了,她上床之后他就摸她的胸部。后面摸得他阴茎很硬了,他就对她说:“我想要你。”她说:“不要,我不想要。”可是他还是很想要,于是他就用他的阴茎插入她的阴道,他插进去一点,她老喊疼,他插了一会儿一直插不进去,阴茎就软了,后面觉得累了就都睡觉了。后来一个星期的星期四,晚上差不多下晚自习的时候,他爬到她们学校女厕所附近的围墙上,用QQ和许某龙聊天叫她出来跟她玩,她说看情况然后就不回他了,于是他就发QQ消息给她的同学帮他叫许某龙出来。后来放晚自习的时候,许某龙和她同学来上厕所,他见她了就叫她爬围墙出来跟他玩,之后他开摩托车带她到他家。回到家后,两个就像平常一样,玩手机、看电视。睡觉。睡觉的时候,他还是摸她的乳房,阴茎勃起够硬了就插入她阴道,他把阴茎全都插入她阴道后,他用阴茎在她阴道里来回抽动了几分钟后就完事了。第二天,也就是星期五,她还在他家,但这天他没有和她发生性关系。他不记得是这天还是前
一天了,他用手机拍下她的裸照。第三天,也就是星期六,那天晚上他和她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也是和前面几次一样,脱完衣服就搞,这回她比较配合我,他的阴茎在她阴道里来回抽动了十来分钟后就射精了,射在她的阴道里面。他拍下她的裸照一方面是想留着方便自己看,另一方面想让她配合他,听他的话。如果她不听他的话,他就把她的裸照发到她的QQ上。第四次出来,是星期二,那天晚上22点左右,他去学校找她让她出来跟他去玩,事先他们是通过QQ联系的,她不愿出来,他就说你不出来就把她裸照发到她的QQ上,发给她的同学。可能她怕了,就出来了。他接到她之后就两个人一起骑摩托车回他家,当天晚上他也只是抱抱摸摸她,并没有和她发生性关系。到第二天晚上,也就是星期三那晚,他和她做了一次,第三天,他们没做。第四天,也就是星期五,那天许某龙觉得在家闷了就说想去玩玩,于是他就带她到靖西市区玩,他是开摩托车载她到靖西的,到靖西后他们就四处逛,到了晚上,他们就去靖宇车站附近的广缘旅馆开房睡觉,那晚在旅馆他和她要了一次,这回他在她阴道里动了几分钟就抽出来外射了,次日退房后他们在靖西市区下就又回他家了。回到他家的那天也就是她出来的第五天,他们一整天发生性关系。到了星期日,那天早上起来,他和她又发生了性关系,他阴茎在她阴道里插了十来分钟,到了那天晚上,他和她又发生了性关系。当天晚上,她家里知道她没去学校,就联系她,后面他打电话联系她的父亲,她的父亲要求他星期一早上9点一定要让她到学校,不然报警。次日一早,他开摩托车把她送到龙临街上,让她搭公共汽车回学校。事情就是这样。她不愿意出来或不配合他时,他就说把她的裸照发到QQ上,然后她就愿意了。让许某龙的同学帮叫许某龙给他出来玩时,他就跟她们说:“帮他叫许某龙出来,如果许某龙不出来的话,他就发裸片给她。”
五、伤情鉴定书。证实经靖西市人民医院伤情鉴定,许某龙处女膜裂伤。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0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西靖西市。
2、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证实许某龙从辨认照片中辨认出李荣诚;农某亮从辨认照片中辨认出许某龙;李荣诚从辨认照片中辨认出许某龙。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荣诚违背妇女意志,以发裸照到QQ好友、网上快手等方法进行威胁,多次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法定刑的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被告人提出其没有与许某龙发生过性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荣诚以发裸照到QQ好友、网上快手等方法进行威胁,多次强行与许某龙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许某龙陈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一系列相互印证的证据加以证实,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多次强奸妇女,且被害人是留守儿童,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翻供,不以坦白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荣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25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1
审 判 长 冯国星
审 判 员 杨文启
人民陪审员 覃成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谭冰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