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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CASE

杨萌萌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HYPERLINK (2020)浙0108刑初223号 2020.10.09
案号(2020)浙0108刑初223号
审理法院HYPERLINK
审结日期2020.10.09
审理程序HYPERLINK
文书类型HYPERLIN

文书首部

杨萌萌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浙0108刑初223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杨萌萌。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滨检公诉刑诉〔2020〕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萌萌犯伪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蓝颖、被告人杨萌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4日20时许,张某1(已判决)与同事方某某、陈某一起吃饭、饮酒、娱乐至次日凌晨。次日0时12分许,张某1骑车将方某某送至宿舍楼下,方某某自行回22楼宿舍房间休息。0时13分许,被告人杨萌萌(系方某某室友)与张某1共同乘电梯上楼,由被告人杨萌萌开门,张某1进入宿舍房间。张某1进入宿舍后,上方某某床欲强行与方某某发生性关系。方某某反抗后进入被告人杨萌萌房间内床上躲避。张某1遂进入被告人杨萌萌房间,在被告人杨萌萌及两名儿童(系被告人杨萌萌外甥)在床上的情况下,仍上床欲和方某某发生性关系。方某某向被告人杨萌萌求助,被告人杨萌萌不予理会并带两名儿童离开自己房间。随后,张某1不顾方某某反抗,强行在被告人杨萌萌床上与方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9年12月5日3时10分许,方某某收拾行李离开宿舍并向同事傅某表达辞职意愿。同日上午,被告人杨萌萌将涉案床单予以清洗。

公安机关在侦办张某1强奸案中,对作为证人的被告人杨萌萌进行取证,被告人杨萌萌对方某某被张某1侵害时向其求助等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妨害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后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杨萌萌到案。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杨萌萌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为被告人杨萌萌具有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被告人自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萌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杨萌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4日20时许,张某1(已判决)与同事方某某、陈某一起吃饭、饮酒、娱乐至次日凌晨。次日0时12分许,张某1骑车将方某某送至宿舍楼下,方某某自行回22楼宿舍房间休息。0时13分许,被告人杨萌萌(系方某某室友)与张某1共同乘电梯上楼,由被告人杨萌萌开门,张某1进入宿舍房间。张某1进入宿舍后,上方某某床欲强行与方某某发生性关系。方某某反抗后进入被告人杨萌萌房间内床上躲避。张某1遂进入被告人杨萌萌房间,在被告人杨萌萌及两名儿童(系被告人杨萌萌外甥)在床上的情况下,仍上床欲和方某某发生性关系。方某某向被告人杨萌萌求助,被告人杨萌萌不予理会并带两名儿童离开自己房间。随后,张某1不顾方某某反抗,强行在被告人杨萌萌床上与方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9年12月5日3时10分许,方某某收拾行李离开宿舍并向同事傅某表达辞职意愿。同日上午,被告人杨萌萌将涉案床单予以清洗。

公安机关在侦办张某1强奸案中,对作为证人的被告人杨萌萌进行取证,被告人杨萌萌对方某某被张某1侵害时向其求助等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妨害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萌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张某1、方某某、杨某、陈某、张某2、傅某、高某、罗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床单、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红色OPPO手机1部、发还清单、接警单详情、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拭子采集记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光盘、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DNA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杨萌萌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萌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萌萌自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萌萌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徐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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