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2023)豫1330刑再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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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法院 | HYPERLINK |
| 审结日期 | 2023.06.12 |
| 审理程序 | HYPERLINK |
| 文书类型 | HYPERLIN |
牛某强奸再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3)豫1330刑再2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
亲属王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帅,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桐柏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审被告人牛春坡。因涉嫌强奸罪,于2022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执行逮捕。现在南阳监狱服刑。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22〕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春坡犯强奸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某1及其亲属未参加庭审,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3)豫1330刑初10号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害人王某1的亲属提出要求参加庭审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豫1330刑监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履行职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的亲属王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帅、被告人牛春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原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0月27日上午11时许,在门卫室上班的被告人牛春坡将房门反锁,致使王某慧无法外出。后牛春坡将王某慧推倒在床,强行脱下王某慧的衣服将王某慧强奸。事后牛春坡给王某慧10元现金。南阳市耿介法医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王某慧属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牛春坡违背妇女意志,与智障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原审认定,2013年3月份至案发,被告人牛春坡在桐柏县
小区
室当门卫。2022年10月27日上午,被害人王某慧跟随其姑王某2到桐柏县
小区道口买菜。当日11时左右,被害人王某慧时到乐神康园小区门卫室上完厕所准备出去时,被告人牛春坡将门卫室的房门反锁,致使王某慧无法外出。接着被告人牛春坡将被害人王某慧推倒在床上,强行脱下被害人王某3的衣服,与王某慧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告人牛春坡给被害人王某慧10元现金,并口头威胁王某慧不能把这事告诉别人。期间,王某2准备收摊回家一直不见王某慧从厕所出来,便到门卫室看看,发现门卫室的门反锁着,又喊了几声王某慧的名字,也没人答应。接着,被告人牛春坡从门卫室出来,过了一会儿,王某慧从门卫室出来走到王某2的卖菜摊位上,王某慧的口袋里掉出10元钱。在王某2的追问下,王某慧将牛春坡反锁门卫室的房门把其推倒在床上强行脱掉其裤子和内裤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经过告诉了王某2。王某2紧接着就到城关派出所报警,当日桐柏县公安局对牛春坡涉嫌强奸一案决定立案。次日,被告人牛春坡被抓获到案。被害人王某慧系二级智力残疾人员。经南阳市耿介法医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某慧属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原审认为,被告人牛春坡违背妇女意志,与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且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春坡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告人牛春坡具有偶犯、初犯、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十七条之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春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牛春坡的刑期自2022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再审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牛春坡从重处罚,并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4347.68元,当庭提交湖北省随县中医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及医疗费发票复印件等证据。
被告人牛春坡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经济损失不愿赔偿。
公诉机关意见,被告人牛春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春坡年满75周岁,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春坡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按照原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民事部分依法处理。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另查明,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5月15日以李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该案中被害人之一系本案被害人王某慧,王某慧在该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案发生在本案之前(2022年夏天),被害人王某慧在本案提交的在湖北省随县中医医院精神卫生科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等住院材料复印件和其在李某2强奸罪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住院材料相同,李某案提交的系原件,本案提交的系复印件。被害人的亲属王某2在庭审中称引王某慧住在
科,医院不让陪护,故无人陪护。本院(2023)豫1330刑初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害人王某慧的损失共计3867.68元(含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对于附带民事部分,该案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慧经济损失3867.68元。
本院再审认为,被告人牛春坡违背妇女意志,与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且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牛春坡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适当。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因李某强奸案和本案发生在同一年,李某案发生在2022年夏天,本案发生在2022年10月份,两案发生后原告仅于2023年1月28日至2023年3月7日期间住院治疗一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两案中提交的住院材料相同,李某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损害,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慧的损失应由李某和本案被告人牛春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23)豫1330刑初10号判决;
被告人牛春坡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慧的经济损失3867.68元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新奇
人民陪审员 安身军
人民陪审员 王 帅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胡明启
书 记 员 李桂鹏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01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7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17.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36条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