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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CASE

王飞强奸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HYPERLINK (2020)粤0403刑初206号 2020.11.30
案号(2020)粤0403刑初206号
审理法院HYPERLINK
审结日期2020.11.30
审理程序HYPERLINK
文书类型HYPERLIN

文书首部

刑事判决书 (2020)粤0403刑初206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王飞,曾用名王某。因本案于2012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0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廖信源,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

律师,系珠海市斗门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审理经过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二部刑诉[202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飞犯强奸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苗、王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飞及其辩护人廖信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4日1时许,被害人陈某雇佣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堤梦幻酒吧楼下搭客的被告人王飞,搭乘其驾驶的摩托车准备回位于井岸镇西埔村的住所。随后,王飞驾驶摩托车搭载陈某途经斗门区井岸镇尖峰山后山路口时,以上厕所时丢了钱包需要陈某帮忙寻找为借口,将陈某骗至尖峰山偏僻路边并用硬物顶住陈某头部进行胁迫,在陈某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强迫陈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当日3时许,陈某前往坭湾派出所报案。经鉴定,陈某阴道内容物、底裤裆部可疑斑迹均检出人精液成分,来自王飞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同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飞(化名“杨涛”)电话联系网友被害人李某,相约到珠海市斗门区某某某某某某玩,同时还约了李某的朋友李某1、王飞的朋友卢某。随后,李某1和卢某先行前往西埔,王飞独自驾驶摩托车搭载李某。二人在途经珠海市斗门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口时,王飞以上厕所为借口强行将李某带到尖峰山后,用硬物顶住李某后腰进行胁迫,在李某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强迫其与自己发生性关系。随后,王飞将李某带至尖峰山山脚给其十元钱打车,之后自行离开。当日22时许,李某前往坭湾派出所报案并打电话告知李某1自己被网友“杨涛”强奸。经鉴定,李某阴道内容物检出人精液成分,与李某左乳头擦拭物为同一人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李某阴道内容物检出的人精液成分来自王飞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飞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王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陈某和李某均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中,陈某是卖淫人员,因当天二人没有按照约定好的方式发生性关系,其便没有按照之前谈好的300元支付陈某嫖资,只给了她100元,事后她一边通过男朋友对其进行威胁、敲诈,一边报警诬告、陷害其强奸,逼迫其私了以索取更多钱财;李某当天是发生性关系后嫌其给的钱太少以及其说她是在卖淫的话刺激了她,再加上其后来又丢下她走掉,她就怀恨在心,所以报警诬告陷害其。如果像陈某所称是在石头上发生性关系以及如李某所说她途中有跳车,她们身上应该有伤痕。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指控的罪名持有异议,认为被告人王飞不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1.本案仅有两名被害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证明当时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妇女意志,即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2.2013年刑事诉讼法解释六十七条规定,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聘用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两份勘验笔录制作于新刑事诉讼法

施行之后、上述刑诉法司法解释

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上述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因本案中两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见证人为斗门区井岸镇综治队队员,故这两份勘验笔录存在合法性问题,不能采信。二、如果认定被告人王飞构成犯罪,则其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虽然没有认罪,但口供稳定,应认定为坦白;2.没有犯罪前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4日1时许,被害人陈某搭乘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梦幻酒吧楼下搭客的被告人王飞驾驶的摩托车,准备回位于井岸镇西埔村的住所。随后,王飞搭载陈某途经斗门区井岸镇尖峰山后山路口时,以上厕所时丢了钱包需要陈某帮忙寻找为借口,将陈某骗至尖峰山偏僻路边并用硬物顶住陈某头部进行胁迫,在陈某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强迫其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当日3时许,陈某前往坭湾派出所报案。经鉴定,陈某阴道内容物、底裤裆部可疑斑迹均检出人精液成分,来自王飞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同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飞(化名“杨涛”)电话联系网友即被害人李某,二人相约到珠海市斗门区某某某某某某玩,同去的人员还有李某的朋友李某1、王飞的朋友卢某。双方在斗门区白蕉镇成裕围村见面后,李某1和卢某乘坐一台出租摩托车、王飞驾驶摩托车搭载李某分别前往西埔村。王飞搭载李某途经珠海市斗门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口时,以上厕所为借口强行将李某带到尖峰山,并用硬物顶住李某后腰进行胁迫,在李某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强迫其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事后王飞将李某带至尖峰山山脚给其十元钱打车,后驾驶摩托车自行离开。当日22时许,李某前往坭湾派出所报案并打电话告知李某1自己被“杨涛”强奸。经鉴定,李某阴道内容物检出人精液成分,与李某左乳头擦拭物为同一人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李某阴道内容物检出的人精液成分来自王飞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王飞因本案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同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后于2012年8月8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3月7日再次被上网追逃,2019年10月8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过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陈某被强奸的证据

1.书证

(1)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受

证实:陈某于2012年5月4日凌晨3时许亲临坭湾派出所报案称其在尖峰山后山路段被一名摩托车司机强奸,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于同日立案侦查。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

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告人王飞案发时使用的手机号码132某某某某某521于2012年5月3日至5月5日通话记录清单,显示王飞于2012年5月3日凌晨和被害人陈某使用的手机号码133某某某某某317有两次通话记录;案发当天即5月4日凌晨1时19分、1时25分和被害人有两次通话记录,之后无任何通话记录。

2.证人郭某的证言:我于2010年至今一直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佳多利酒店工作,是该酒店的法人代表。我不认识叫陈某的女子,经查询酒店的从业人员系统,没有出现过陈某、李某1、李某这些人的名字。我从没听说过酒店员工因为强奸去报案。我不清楚2012年至2013年酒店有无提供过场所给他人卖淫,以前管理不是很严格的时候有一些卖淫女带着他们的客人来我们酒店开房,我们按照普通客人处理。

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2年5月4日凌晨1时50分左右,我在珠海市斗门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中的一个小路口被一名男子强奸。我在井岸镇西堤梦幻酒吧工作,该男子在门口开摩托车搭客,我曾经搭过他的车回西埔,他说我住的远比较危险,留了132某某某某某251的电话给我,叫我以后下班打他的电话他可以送我回西埔,我和他之前没有关系。2012年5月4日凌晨1时30分许,我在梦幻酒吧楼下叫了这名男子的摩托车回西埔村,摩托车行至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花坛过尖峰山后山路段中的一个小路口时,该男子停下车说要到路边上厕所叫我等他几秒钟。他将摩托车开进尖峰山后山的小路,约五六分钟后出来停下车,突然摸了摸自己的后边裤袋说钱包不见了,可能掉在刚才小路里,让我帮忙找一找。进去大约有三四米后,我见越走越黑害怕不愿往里走,他下车后叫我扶住摩托车的车头,假装在底下找钱包,过了一会又说可能掉在其他地方,叫我上车。当时车头朝着尖峰山方向,我叫他掉头再上车,他说不怕,我怕他往里开就坚持要他掉头,他下车之后突然用一个冰凉的东西顶着我的后脑勺将我压在摩托车上说:“你不要动!动就打死你!”我很害怕说:“你干嘛,你要钱我身上有钱,你不要杀我!”接着我就一边哭一边叫,他说:“你不要哭不要叫,我就不会伤害你”。接着摩托车倒下了,我全身发软跑不动,他扶起摩托车后让我坐在摩托车前边往小路里面开。后我发现路越走越黑就叫他不要往里开,但他不理,这时摩托车又倒了他才停下。我当时蹲在地上,他将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膝盖处,对我说:“你过来帮我吹一下(指含他的阴茎)”,我说不要吹,他说:“过来!快点!”我不愿意去,他就走过来将我的头抓住,然后将他的阴茎塞进我的嘴里来回抽动,抽了两下我觉得想吐就向外吐口水。接着他动手脱我裤子,我怕他动手打我就将裤子脱下,他伸手到我衣服里将我的文胸解开并用一只手摸我的乳房,摸了两下就让我趴在地上,我说地下脏,他就叫我趴在附近的一个石头上,开始他问我是否有带避孕套,我说没有,他说:“反正我从来不戴套的”。接着他用阴茎从后面插入我的阴道里来回抽动,过了2分钟在我体内射精。我当时坐在地下哭,他问我:“这种算不算强奸”,我没有说话,之后他在我的要求下搭我到井岸镇尖峰前路附近。

我被强奸的时候路边很黑,四周无人,我怕自己反抗对方将我杀掉,而且我全身发软无力,所以不敢反抗。强奸我的男子开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车牌好像有H1188的字样,当时我没有留意他是用什么东西顶住我的。

陈某辨认出王飞就是2020年5月4日凌晨在尖峰山对其实施强奸的男子。

4.被告人王飞的供述与辩解

2012年7月30日供述:我今年5月1日之前在斗门区井岸镇阳江特钢厂做工,5月1日之后就出来用摩托车出租拉客和到制衣厂做一些散工。我一般都在井岸拉客,到处跑,没有固定等客点。今年5月4日凌晨1时30分我有从井岸西堤的梦幻酒吧拉过一个女子从尖峰后山回西埔,在这个过程中我没有和她发生性关系。她叫“阿利”,我以前在佳多利酒店接过她很多次回西埔并留了电话号码给她。

2019年11月11日供述:我看了写着“阿利”阴道残留物与我的DNA比对相符的检验报告,我还是坚持我之前所说的没有和她发生性行为。

2019年12月3日供述:“阿利”是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佳多利酒店做小姐的,经常很晚下班,没有人接她。我就对她说我是跑摩托车拉客的,晚上我可以接她下班,她就留了我电话,我第一次拉她的时候就问她工号是什么,卖淫一次多少钱(具体多少我忘了)。2012年5月某一天,“阿利”叫我去佳多利酒店前门等她,载她往尖峰山方向走,我问她今天为何这么早下班,她说今天没有什么客人,到了尖峰转盘加油站上山的路上我问她我们可不可以做爱一次,她说可以,但是速度要快,并且要收300元。到了尖峰山山脚处,我脱了裤子,她只脱了底裤,她把我阴茎摸硬了后翻手提包找避孕套,但是没有找到,她就不愿意做了。我就对她说你给我打飞机打出来也行,我照样给你钱,她就帮我手淫,我觉得过程中她心不在焉,我就说我自己来吧,我一边自己手淫一边摸她,但是她没脱衣服不让我往里面摸。我射出来以后心里想着“阿利”就是出来卖的,这不让我做那不让我做,服务态度很不好,心里不爽就想报复她一下,便把带着精液的手插进她阴道里,她当时就发火并开始骂我。她穿上底裤后问我要钱,我就只给她100元,她说不行必须300元,我说我都没干你就给你100元,爱要不要,她收下100元后让我送她回家。我不敢送她回去,因为我觉得她们出来卖身的肯定有男的专门看着,就将她带到转盘那里看着她坐其他摩托车走了以后才离开。

第二天一个疑似“阿利”男朋友的人用她手机给我打电话说要我去找他解决昨晚的事,还威胁我说我是跑不掉的,我没去并把电话卡丢掉了。

2020年1月22日的供述:(关于“陈某”打飞机的过程)陈某先让我躺下来,我想脱她衣服但她不让我脱,然后她帮我摸我的阴茎,我的阴茎硬了以后她准备拿避孕套,但是没有找到避孕套她就不愿意和我做爱,便根据我的要求帮我打飞机。我感觉她心不在焉就说我自己打飞机,我们都站起来后我面朝她用右手手淫,左手摸“阿利”的身体,我射精了以后就迅速用左手接了射出的精液再插进“阿利”的阴部内。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图、现

场照片

证实: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案发当天对井岸镇尖峰山后山半山腰对现场进行勘察,在尖峰山后山路口南侧两块公告牌北侧8米处的草丛发现有部分杂草呈倒伏状。从现场照片可见,倒伏状杂草旁边有一块米白色长方形大石头。

6.鉴定意见

公司法

物鉴字[2012]236号及422号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

证实:送检的陈某阴道内容物、底裤裆部可疑斑迹均检出人精液成份,为同一人所留的可能性均大于99.99999%。陈某阴道内容物检出的人精液成份来自王飞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该鉴定结论已于2012年8月26日通知被害人陈某和被告人王飞。

(二)李某被强奸的证据

1.书证

(1)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受

证实:被害人李某于2012年6月20日23时许亲临坭湾派出所报案,称其于同日22时许左右被一名自称叫杨涛的男子在尖峰山后山强奸,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2012年6月21日立案侦查。

(2)调取证据通知书、159某某某某某325的开户资料和通话记录

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害人李某使用的手机号码159某某某某某3252于2012年6月20日至6月23日的通话记录,显示李某2012年6月20日20时28分至21时27分和王飞案发时使用的手机号码137某某某某某756有多次通话记录,之后无任何通话记录;李某于2012年6月20日21时45分至22时32分之间和李某1使用的手机号码131某某某某某637有三次通话记录。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2年6月20日23时20分至次日0时30分笔录):2012年6月20日20时左右,李某接到一个网上认识叫“杨涛”的男子的电话,说约我们出去玩。过了约十多分钟,“杨涛”和另一个男子就开摩托车来到白蕉成裕围村接我们,李某上了“杨涛”的摩托车,我跟另一个男子上了一辆出租摩托车,随后“杨涛”不理会我们开车载着李某走了。到了22时左右,李某打电话给我说她被“杨涛”强奸了,现正在坭湾派出所报案。李某的电话号码是159某某某某某325,我们和杨涛从网上认识有两个多月了,这次是我们和他第二次见面。

李某1辨认出王飞就是2012年6月20日驾驶摩托车载李某离开的自称杨涛的男子、卢某就是当晚与王飞一起来的男子。

(2)证人卢某的证言

2012年7月25日证言:我认识王飞一年多了,他使用的电话号码是137某某某某某756,之前还用过132某某某某某251的号码。今年6月20日20时许,王飞说他约了两个女孩子出来玩,叫我一起去,我们去成裕围接女孩子的路上他说要到酒吧玩。在成裕围见到两个女孩子后,王飞说他的摩托车载不了那么多人,让我与其中一个女孩子坐出租摩托车到西埔,他自己载另一名女孩子先走了。去的路上我接到朋友何海涛的电话让我回成裕围找他,我就让跟我一起坐车的女孩子自己去与王飞他们会合,便下车离开,之后的事我就不清楚了。当晚22时许,王飞联系我后独自驾车来到成裕围找我玩。

2020年1月21日证言:6月20日王飞找到我后没有对我说那两个女孩子的事情,我不认识她找来的女孩是谁,之后也没有见过她们。我没有注意到王飞来找我的时候有没有异常的地方,现在也想不起来了。

(3)证人余某的证言(2020年1月8日):我当时是坭湾派出所的在职民警,只给李某1制作了证人笔录。我也接触过报案人李某,现在距离她们报案已经过去这么久了,我实在无法回忆起她们二人的情绪状态是怎样的,也无法回忆起李某当时身体是否有受伤,她们过来报案我做完材料后第二天就通知斗门公安分局法医给李某进行DNA检验了。

(4)证人韦某的证言(2020年1月18日):我是珠海市公安局坭湾派出所的在职民警,李某最初来报案的时候是我给她做的笔录。我无法回忆起李某的个人情况了,我当时负责办案,一年接的案子很多,相关人员也很多,实在无法回忆起李某报案的细节。

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2012年6月20日陈述:2012年6月20日20时多,“杨涛”打电话叫我和朋友一起去玩,他和一个朋友过来后,他朋友和我朋友李某1坐一辆摩托车、“杨涛”开摩托车载我一起去西埔。去的路上“杨涛”说摩托车没油了,然后两辆摩托车分开了。到井岸后他说西堤路那间加油站不能加油,要到尖峰村边的加油站。加完油后“杨涛”就驾车顺着山边的路走,到了山边他说肚子不舒服要方便,之后说掉头向井岸镇方向走大路去西埔,接着又说那条小路可以去西埔。在拐弯处我发现是上山的路就跳车了,但摔倒在地,他停车后用尖的东西顶住我后腰叫我不要动,我以为是刀,喊救命但没有人经过。他把我拉进了路边的草丛中,叫我把衣服脱光,我只好听从。脱光衣服后他要我将衣服放在路边,但我没有听,我把衣服放进了包里。之后他叫我上车并开到半山腰的一处平地,将一件雨衣铺在地上叫我躺上去,他脱光衣服摸了一会儿我乳房,将阴茎插进我阴道抽插了不到一分钟,他将阴茎抽出来说“你用嘴吧帮我搞一下”,我只好帮他口交。弄了五分钟到十分钟,他就在我口内射精了,他叫我“不准吐出来,咽下去”,我只好将他的精液咽下了,他抽出阴茎后说“休息一下”。我们都穿好衣服后,他又叫我脱了长裤和内裤,将裤头拉下一点露出阴茎说“你一帮下我摸硬”,我只好摸他的阴茎,过了一分钟左右,他又说“你张开嘴巴让我搞一下”,我只好用嘴含他的阴茎,弄了一会儿他阴茎硬了,他问“硬了没有”,我说“硬了”,他就你说躺着,我躺下后,他将阴茎插入我的阴道抽查了五到十分钟。我不清楚他有无在我阴道内射精,他从我阴道抽出来时阴茎是软的。之后我们都穿好衣服,他在地上找到一把剪刀并收拾好他的雨衣,准备走时他说:“你知道为什么要将精子射到你嘴吧里吗?”又自答“为了不留下证据。”他将我载到上山的路口后放下我,就驾驶摩托车向井岸镇方向走了,在下山时他给了我十块钱,说够我回成裕围了。

我被强奸的现场留下三张纸巾,两张是被强奸后我用来擦阴部的,一张是杨涛用的。我和杨涛通过上网认识两个多月了,他强奸完我后就拿了我的手机把他的电话号码删除,他当时开的是一辆红色两轮男装摩托车。

2012年10月29日陈述:我报案时说过我曾经跳下来摔倒在地,当时右脚脚趾头摔伤红肿,左手手掌擦破了点皮,身体其他地方没有伤。我当时以为法医只是检验我被强奸的事,所以其他的我没有讲给法医听,现在受伤的部位已经好了。我被强奸后报警,是我朋友李某1和她男友陈某陪我到派出所报案的,他们都看到我手脚受伤。

李某辨认出王飞就是在尖峰山后山对其强奸、自称“杨涛”的男子,卢某就是案发当晚跟王飞一同前来的男子。

4.被告人王飞的供述与辩解

2012年7月25日供述:我没有强奸的行为,但我曾于2012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约8时许在斗门区井岸镇尖峰山后山半山腰处与一名女网友发生过性关系。当天晚上我打电话约一个女网友去玩,对方让我到白蕉镇成裕围村找她。后我就驾驶摩托车载卢某去到成裕围,当时该女网友还叫了一个女老乡一起。我们双方见面后我提出去西埔玩,因一辆摩托车载不了那么多人,我就叫卢某与该女网友的朋友坐出租摩托车去,我载该女网友去。当行至尖峰桥时我发现摩托车没有油了,就到尖峰村的加油站加油,之后我就想沿尖峰后山的小路到西埔。期间因该女网友靠我较近,她的胸部一直碰到我的背部,我就对她说她的胸部很大、她很性感之类的话,她也与我聊,引得我有点性冲动,我就想载她到山边无人处发生性关系。后我就开车从尖峰山后山的小路往山上走,她见我往山上走就问我是否想与她发生性关系,我回答说想并把车一直开到半山腰。之后见有一空地便停车让她下车,我从车尾箱处拿了一件雨衣出来放在地上,她自己将衣服脱光,我也将我的衣服脱光后就将阴茎插入到她的阴部内来回抽插,抽插一会后我就提出让她用嘴帮我进行口交,我将阴茎抽出放到她口中,弄了几分钟后就在她口内射精了。我穿好衣服后见她还没有穿好我又有了性反应,于是提出再搞一次,她说不早说,又将自己的衣服脱下躺在雨衣上,我于是又将阴茎插入到她的阴部内来回抽插,射精后我和她一人用一张纸巾擦拭并将纸巾扔到地上,穿好衣服后我就升着摩托车载她下山了。下山后她提出要自己坐车回去,我拿出10元钱给她坐车,之后自己开车走了。

我上网时告诉过女网友我叫“杨涛”,是用我的手机号码137某某某某某756与她联系的。我认识她有大半个月,曾与她到西埔玩过一次。我当时并没有威胁过她,她是自愿与我发生性关系的。

2019年11月11日供述:我想改一下之前我说的我和李某的笔录内容,我之前说是我给李某10元钱坐车,其实当时是李某自己提出要下车回去并说她没钱,我就给她50元钱,她说我太小气,我心里不舒服就对她说给你10元钱你自己坐车咯,就开车回去了。

2020年3月10日供述:我和李某是在广东珠海市斗门成裕围附近一家叫博文网吧认识的,之后一段时间我上网经常碰到她,我们就逐渐熟悉了。(之后关于双方2012年6月发生性关系的过程的供述与此前的供述基本一致)。(发生性关系后)下山的路上我心情比较愉悦,就调侃她说我终于见到什么是胸器,她说是什么意思,我对她说她的胸很大,她也笑了,说她自己没觉得,和别人的差不多,我就说在我见过的女的里面胸算大的了。下到山脚后我给了她10元钱,她说我小气,这话让我不舒服,后来也就不想和她去酒吧了。我和李某做爱没有使用避孕套,她没有提出让我戴套。我们没有事先约好在山上进行性交,当时只是说到尖峰山上玩一玩,没有明说要做什么,但大家彼此心里都清楚要到山上做什么的,她在山上帮我口交也是自然而然发生的,不是我提出来的。我没有用工具威胁她跟我发生关系。

我和陈某、李某都在尖峰山后上半山腰发生关系是因为那个地方我去比较方便,当时我拉客一般都是骑摩托车走尖峰山的,尖峰山后山那里比较安静,没什么人,我和陈某那次也是因为我送她回家顺路经过那里。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图、现场照片及王飞指认现场的照片

证实: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于案发当日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发现中心现场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尖峰山后山半山腰,西侧尖峰山山脚处是后山通往山顶的小路,在距该小路路口至山腰500米的林子内地面发现二处白色纸巾团,现场其他位置未见异常。侦查人员对现场的纸巾团进行了实物提取。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王飞对其和女网友发生性关系的上述现场进行了指认。

6.鉴定意见

(1)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珠

公司法

物鉴字[2012]346号、422号)、鉴定结论通知书

证实:李某阴道内容物、李某卫生巾上、现场尖峰山公园山腰地面纸巾1上可疑斑迹均检出人精液成份,与李某左乳头擦拭物为同一人所留的可能性均大于99.99999%;送检的李某喉部擦拭物PCR检验仅检出李某的有效基因型;送检的现场尖峰山公园山腰地面纸巾2、3上可疑斑迹均检出人精液成份,与李某左乳晕擦拭物PCR检验均未检出有效基因型。李某阴道内容物检出的人精液成份,来自王飞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上述鉴定意见已于2012年8月26日通知被害人李某、被告人王飞。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珠斗公司伤鉴字[2012]518号)、鉴定结论通知书

证实:公安机关于2012年6月20日对李某进行法医学伤情检验鉴定,经检验其未见损伤,处女膜陈旧性破裂。

该鉴定意见已于2012年6月23日通知被害人李某、被告人王飞。

(三)其他证据

1.发现经过、抓获经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拘留证、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证实:被告人王飞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6月27日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25日被释放。其间,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因本案于2012年6月28日对王飞进行上网追逃,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于2012年6月30日发现,关押在该所的男子王飞为斗门分局坭湾派出所强奸案网上追逃人员,后王飞因本案于2012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3月7日,公安机关再次对王飞上网追逃,后其于2019年10月8日在珠海市斗门区某某某某某某附近被抓获归案。

2.人员基本信息表

证实:被告人王飞的身份信息,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办案说明、情况说明

证实:

斗门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中队出具说明,称当时没有规定对被害人身体进行检查时要制作检查笔录,现距离被害人报案时间过长,已无法补充。

因被害人陈某、李某及证人李某1报案时所留的电话已无法打通,民警通过其他方法也无法联系三人;李某1的男朋友陈某因未能留下任何联系方式,也无法查找到其下落;因犯寻衅滋事罪在番禺监狱服刑的证人卢某已于2020年4月2日刑满释放,暂时无法找到其本人核实案情;经与加多利酒店负责人郭某多次沟通,其表示陈某和李某不是酒店工作人员,加多利酒店与王飞涉嫌强奸案一案没有任何关系,酒店方拒绝出具说明。

4.现场检测报告书

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对王飞的尿液样本进行毒品检测,经现场检测为阴性。

对于被告人王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前述辩解及辩护意见,结合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两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能否采信的问题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中现场勘验笔录的见证人不符合2013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六十七条关于综治队员不能担任见证人的规定的问题。经查,该司法解释施行的时间是2013年1月1日,本案案发时间为2012年,相关的勘验检查及鉴定工作在2012年8月已全部完成,且鉴定结果均已通知双方当事人。2012年并没有见证人不能由综治队员担任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按照当时的规定进行现场勘验,未违反相关程序,不应再以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否定此前已完成的侦查行为。对辩护人提出该两份勘验笔录不能采信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能否认定被告人王飞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问题

首先,从案发前的背景来看,根据被害人及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某因搭乘被告人王飞的摩托车与其认识,双方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来往,王飞所称陈某为卖淫人员并无证据印证;被害人李某与王飞在上网时认识,案发前双方只见过一面,交往不深,且无证据显示案发当晚被害人有要和王飞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案发前被陈某是要坐王飞的摩托车回住处、李某是受王飞之约搭乘其摩托车前往西埔村玩,二人到案发现场前对自身所处的环境、状况以及可能遭遇的危险并不能预知,结合二被害人均在案发后立即报警的情况,足以证实二人在心理上对性行为的发生并非持自愿态度。

其次,从案发时间、地点、作案手段来看,两名互不认识、没有交集的被害人所陈述的被告人选择的作案时间、地点及作案方式几乎完全一致,即案发地点均是在偏僻的尖峰山,时间均为夜深人静之时,且被告人均是以上厕所为借口将被害人带至案发地点,作案手段均是先用工具顶住被害人的身体部位,致使被害人因害怕不敢反抗,从而被迫与其发生性关系。

第三,从事后被害人的反应来看,两名被害人都是在发案后立即报案,且无证据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及事发后被害人存在以告发强奸为由向被告人索要钱财的行为,可以排除因索财不成进而报复的可能,进一步证明两被害人并非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第四,反观被告人王飞的辩解可见,其在2012年7月及2019年11月的供述中均否认曾与陈某发生性关系,2019年12月则供称当时陈某为300元嫖资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最后只是将带有精液的手指插入被害人阴道。其在2012年8月已被告知鉴定结果,却在2019年再次归案后的首次笔录中并未提出上述辩解,而是仍不承认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即其辩解不合常理且前后矛盾。另外,王飞关于和陈某发生性关系后,有一名疑似陈某男朋友的人用她手机给其打电话称要解决昨晚的事并对其进行威胁的辩解,与陈某手机号码的通话记录不符;其关于李某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辩解与被害人的陈述相矛盾,证人李某1亦证实案发当晚李某即告知其被王飞强奸,且被害人作为一个刚满十八岁、和被告人认识只有两三个月、之前只见过一面且心智正常的女性,在事前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于深夜无人的山上突然主动提出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与常理不符。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飞关于两名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前述辩解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被告人王飞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利用其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及理由,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飞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两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无前科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虽不认罪,但口供稳定,应认定为坦白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一直否认其系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能认定为坦白,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王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此前因本案被羁押的15日应予以折抵,即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梁昆鹏

审判员 高艳丽

审判员 张碧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健平

张凯东

附法律依据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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