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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CASE

白某强奸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HYPERLINK (2021)闽06刑终304号 2021.06.30
案号(2021)闽06刑终304号
审理法院HYPERLINK
审结日期2021.06.30
审理程序HYPERLINK
文书类型HYPERLIN

文书首部

白某强奸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闽06刑终304号

公诉机关原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兴海。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诏安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兴海犯强奸罪一案,于2021年4月270日作出(2021)闽0624刑初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白兴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开庭的情形,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依法讯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20年9月15日晚,被告人白兴海与被害人衣某及阿某、林某等人到诏安县“夜色”酒吧喝酒。次日凌晨4时许,白兴海驾驶车辆将衣某带至诏安县南诏镇雅阁商务宾馆201号房。在201号房间内,白兴海将衣某抱到床上,亲吻衣某,并用手抚摸衣某的胸部和阴部。衣某口头表示拒绝,身体扭动挣扎并且用手去推白兴海,因衣某力气没有白兴海大,无法挣脱。白兴海将自己的短裤脱掉,并要将衣某穿着的短裤、内裤脱掉,衣某用手抓着自己的短裤不让白兴海脱,但白兴海用力将衣某短裤及内裤扯掉。随后,白兴海身体压在衣某身体上,要将自己的阴茎插入衣某的阴道内,衣某反抗并用戴着手镯的左手打了白兴海头部右侧太阳穴处,导致白兴海右侧太阳穴处流血,白兴海被打后,一气之下打了衣某头部一下。因衣某反抗,白兴海的阴茎插入衣某阴道内一点,但未能完全插入,衣某趁白兴海去卫生间之际逃离酒店房间,至酒店附近的美宜佳超市求助,后报警。

2020年9月16日7时许,诏安县公安局民警在诏安县南诏镇雅阁商务宾馆门口将白兴海抓获,到案后,白兴海对自己强行和衣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衣某于2004年8月23日出生。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扣押决定书、清单、现场扣押笔录,证明诏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6日扣押持有人衣某的短裤、内裤各一条的事实。

2.被告人白兴海的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查询证明,证明白兴海的出生日期、住址等基本情况及前科劣迹情况等事实。

3.被害人衣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衣某出生于2004年8月23日的事实。

4.到案经过,证明2020年9月16日7时,诏安县公安局民警在诏安县南诏镇雅阁商务宾馆门口将白兴海抓获的事实。

5.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诏安县公安局将鉴定意见通知白兴海、衣某的事实。

6.微信聊天记录及诏安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白兴海与衣某微信聊天的事实。

7.诏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

该大队在办理衣某被强奸案中,对白兴海制作的讯问笔录均有经过白兴海阅读核对并签字。

该大队在办理衣某被强奸案中,暂未掌握白兴海案发时用手指抠衣某的阴道事实,白兴海也未供述上述情节。

8.诏安县总医院门诊病历,证明2020年9月16日,诏安县公安局民警带衣某到诏安县总医院妇产科进行检查的事实。

9.证人阿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9月15日晚上其和男友林某、妹妹衣某、同事“阿星”和一个重庆男子一起去诏安县南诏镇“夜色酒吧”喝酒。到次日凌晨4时30分左右离开,其走到酒吧门口发现妹妹和该男子不知道走到哪里去,便给妹妹打电话一直没接。回到其上班的店里,妹妹还没有回来,便和男友等人又回到酒吧门口找。大概5时左右,在酒吧附近的一家叫“雅阁商务酒店”门口看到了该男子驾驶的汽车,过了一会儿,该重庆男子从酒店出来,手里拿着妹妹的鞋子,他说其妹妹不知道哪里去,我们问他对妹妹做了什么?他回答说没有。过了不久,其妹妹从附近跑过来抱着其男友的腿跪在地上哭,说被该男子带到酒店房间强行跟她发生性关系,该男子一直狡辩说没有。后打电话报警等事实。

10.证人沈某芳的证言,证明2020年9月16日凌晨约4时多,其店内员工阿某问其说她的妹妹衣某有没有回店里,其说没有看到。随后,其和阿某等人先后到“夜色酒吧”寻找。在诏安县南诏镇雅阁酒店门口附近,其看到阿某和衣某她们,衣某一直哭,头发凌乱,手提拿着一条内裤,哭着说被一个重庆男子强奸,后报警等事实。

11.证人许某娟的证言,证明2020年9月16日凌晨5点左右,其在诏安县国道边“美宜佳”超市上班,一个陌生女子神色慌张跑进店里,头发凌乱,穿的短裤拉链没拉好,赤着双脚,脸上流着泪水向其借手机说要打电话给她姐,其当时一时没反应过来,没将手机借给她,她就跪下去,恳求将手机借给她,接着听到外面有人在喊什么(具体内容没听清),然后她就离开店等事实。

12.证人林某荣的证言,证明2020年9月15日晚上,其和阿某、衣某、阿某的同事“阿星”和一个重庆男子到诏安县南诏镇“夜色”酒吧喝酒,凌晨4时30分左右离开酒吧。衣某坐该男子车离开酒吧,其和阿某都不知道该男子要载衣某去哪里。阿某给衣某打电话没接通。其便开车载阿某回到店里,店老板跟阿某说衣某还没回到店里。随后,其又开车载阿某回到“夜色”酒吧找衣某。在“雅阁商务酒店”门口看到该男子的汽车。过了没多久,该男子从酒店出来,手里拿着一双女士鞋子。我们马上上前去问他衣某在哪里?他回答说衣某跑了不知道哪里去。问他发生了什么事,他没有回答。没过多久,其在酒店旁的路口发现了衣某,衣某跑过来抱着腿哭。阿某看到后也跑过来,衣某哭诉那个重庆男子要强行跟她发生性关系。之后报警等事实。

1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诏安县总医院妇产科医生。2020年9月16日,诏安县公安局民警带衣某到诏安县总医院妇产科,由其对衣某进行检查,门诊病历是其写的等事实。

14.被害人衣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9月15日晚上21时左右,其和姐姐、姐姐的男朋友、同事“阿星”和一个重庆男子分乘两部轿车到诏安县南诏镇“夜色”酒吧喝酒至凌晨4时30分左右离开,其坐重庆男子的车离开酒吧被带到“雅阁商务酒店”201房间,该男子将其抱到床上,并将其压在床上,其一直说“不要,你不能这样”,并用手推他,但被他一只手按住,他的另一只手摸其胸部和下体,用嘴巴亲其嘴巴和胸部,其一直扭动身子躲避,但力气不够脱不开。附后他脱了内裤,并要脱其外短裤和内裤,其用手抓着裤子不让脱,但力气没他大,被他扯下短裤和内裤,该男子将其大腿分开后用下身压在其大腿之间,并用嘴巴亲其胸部,其一直要推开他但力气不够。该男子用他的阴茎要顶其下体时,其不愿意,用左拳打他的右太阳穴,他被打后打了其一巴掌,其很害怕,就不敢再剧烈反抗。该男子见状就用阴茎捅其下体,其感觉痛,就说,很痛,不要这样,并扭动身子和大腿,后被其挣脱开。随后,两人坐起来,他让其用嘴巴吸他的阴茎,并用手按其头部往他阴茎靠。其用手撸了他的阴茎几下。接着其开始哭,他看到其一直不愿意,就起身去洗。其趁机穿上短裤,将内裤拿在手上,光脚往楼下跑到宾馆外的一家超市内哭着跪在一个女店员面前求她将手机借其打电话。后其姐来找其,其将事情经过说给其姐姐听,他们就报警等事实。

15.白兴海的供述和辨解,其在侦查期间及审查逮捕阶段供述的内容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16.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证明白兴海头皮擦伤、衣某头部轻微肿胀。

17.鉴定文书,证明经诏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

衣某的损伤程度为不构成轻微伤;

白兴海的损伤程度为不构成轻微伤;

衣某阴道擦试物棉签上的可疑精斑及诏安县南诏镇雅阁商务宾馆201号房提取的纸团上的可疑精斑经人精液(斑)种属预览试验结果为阴性。

1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址于诏安县南诏镇雅阁商务宾馆201号房,公安民警在床东面地板上发现一团纸团,经拍照固定后原物提取。

19.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

公安机关对白兴海的血液进行血样滤纸提取的事实;

公安机关提取衣某阴道擦试物的事实;

公安机关提取衣某的血样等事实。

2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

白兴海辨认被其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衣某的事实;

白兴海辨认公安机关扣押衣某案发时所穿白色内裤、黑色短裤各一条的事实;

白兴海辨认其和衣某在诏安县南诏镇雅阁商务宾馆上楼去房间及衣某从房间逃跑出去的事实;

白兴海辨认其强行与衣某在雅阁商务酒店201房间里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衣某辨认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白兴海的事实;

沈某芳辨认强奸衣某的白兴海的事实;

许某娟辨认来其店里下跪借手机的衣某的事实;

林某荣辨认强奸衣某的白兴海的事实;

阿某辨认将衣某带去雅阁宾馆的白兴海的事实。

21.监控视频,证明诏安县公安局提取2020年9月16日诏安县南诏镇雅阁商务宾馆凌晨监控视频和诏安县南诏镇中兴大道美宜佳超市店内监控视频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白兴海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白兴海犯强奸罪,应予刑事处罚。本案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以从重处罚。白兴海提出其只是用手插入衣某阴道内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白兴海的行为应构成强制猥亵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量刑等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白兴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原审被告人诉称

上诉人白兴海的上诉理由:1.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男女双方是情侣关系。2.白兴海是用手插入女方阴道。如果是用阴茎插入女方阴道,女方阴道应有白兴海的DNA。3.跟女方足浴店的老板娘未谈妥,其说要报警,白兴海即在现场等警官来处理,应认定为自首情节。综上,请求重新定罪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白兴海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定案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客观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白兴海提出双方是情侣关系,二人系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上诉理由。经查,白兴海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多份证人证言,及报案过程可予以认定,白兴海在侦查及审查逮捕期间亦多次供述,故白兴海此节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白兴海提出其是用手插入女方阴道的上诉理由。经查,这一事实白兴海在一审庭审前从未供述,且在其五份笔录中,白兴海明确供述“用阴茎顶入被害人的阴道一点点,没有完全插入”,其关于用阴茎插入女方阴道的供述始终稳定,也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一致。故白兴海此节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白兴海提出本案存在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白兴海具备自动投案的情节,但在一审庭审期间,白兴海对案件关键事实予以翻供,其辩称“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及其是用手插入女方阴道而非用阴茎插入女方阴道”等,这两个事实不但与其在侦查及审查逮捕期间所作的供述相悖,也与在案证据所证实的案发事实不符。且白兴海的上述辩解涉及到罪与非罪的性质问题,不属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明确规定成立自首需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大要件,白兴海一审期间翻供显然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故无法认定为自首。故白兴海关于其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兴海违背未成年女性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以从重处罚。白兴海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钰

审 判 员 翁兆聪

审 判 员 刘红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燕萍

书 记 员 余银娜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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