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180626315关于我们kefu@mylawday.net
典型案例 · CASE

胡中国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HYPERLINK (2020)沪0117刑初1161号 2020.11.05
案号(2020)沪0117刑初1161号
审理法院HYPERLINK
审结日期2020.11.05
审理程序HYPERLINK
文书类型HYPERLIN

文书首部

胡中国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沪0117刑初1161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胡中国。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中国犯强奸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中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胡中国至本区新桥镇潘家浜村XXX号XXX室对面50米处公共厕所处,采用掐脖子、殴打及强行脱裤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柯某某(女,1963年8月生)发生性关系后逃逸。

2020年4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胡中国至本区车墩镇塔闵路泾河西侧跨线桥田间处,对被害人陶某某(女,1947年12月生)采取威胁、强行按压、脱裤及抠摸被害人阴部并用生殖器顶撞被害人阴部等手段实施强奸,因被害人陶某某反抗,胡中国的生殖器未插入被害人阴道内,并在体外射精后逃逸。经伤势鉴定,被害人陶某某右侧第3-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4月5日20时20分许,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胡中国。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柯某某、陶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书,工作情况,现场监控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验伤通知书、门急诊初诊病史、CT诊断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接报回执单,案发及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明被告人胡中国采用暴力方式强奸妇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中国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胡中国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中国第二节强奸犯罪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中国在刑法

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辩称 被告人胡中国辩称:1.其没有实施起诉指控的第一节犯罪事实;2.对起诉指控的第二节强奸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被害人陶某某的伤势不是其造成的;3.被害人陶某某的验伤报告二个月之后才让其签字,不符合法律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胡中国至本区新桥镇潘家浜村XXX号附近50米处的公共厕所,采用掐脖子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柯某某(女,1963年8月生)发生性关系后逃逸。

2020年4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胡中国至本区车墩镇塔闵路泾河西侧跨线桥田间处,采取威胁、强行按压、脱裤及抠摸阴部等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陶某某(女,1947年12月生)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陶某某反抗,胡中国的生殖器未插入被害人阴道内,并在体外射精后逃逸。期间,造成被害人陶某某右胸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陶某某右侧第3-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4月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胡中国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告人胡中国被带至医院检查时脱逃,同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胡中国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表明,2013年2月2日22时左右,其至距其家50米左右的公共厕所上厕所,在其结束后准备离开时,一个戴头盔的男子堵在厕所门口,抢走其手机并将其推倒在地,其后脑撞在地上。随后该男子掐其脖子、强行脱其裤子、分开其腿,并将生殖器插入其下体来回抽插,其反抗但该男子按住其不让其动。期间,该男子提出给其100元,被其拒绝。2、3分钟后,该男子在其体内射精,其遂离开厕所逃回家中。至晚上12点,其家中人员离开后,其才更换内裤。第二天,其告知其老公昨日差点被人掐死,后在其老公劝说下报警。强奸其的男子,身高1米68左右,约50岁,自称是安徽北大的。

2.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表明,2020年4月5日10时左右,其至本区华长路、塔闵路路口附近申嘉湖高速下其开荒的地里割草;10时30分左右,其看到被告人胡中国在附近晃来晃去;中午11时左右,其至放破床的位置准备离开时,看到胡坐在床上。胡借讨要塑料袋之机将其抱住,并趴在其身上,用手叉其喉咙、捂其嘴巴阻止其呼救,后又将其拉起脸朝下按倒在一堆竹竿上,并强行脱其裤子,其呼救,胡威胁称再叫就将其扔到河里;其不敢呼救,胡即用手抠其下体。后胡将其一条腿架在石头上,岔开其双腿,脱掉其秋裤、内裤及鞋子,露出其下体,并亲其脸。其再次呼救,胡叉其喉咙、捂其嘴巴,其头晕、脸涨红,胡见状放开其,往西跑。其套上裤子追赶,看到胡骑上1辆自行车、戴着偏粉红色的头盔向西逃走,前后有3名男子与胡擦肩而过,其喊“抢东西",第3个男子帮其报了警。期间,胡脱掉自己的裤子,露出生殖器欲插入其阴道,因其反抗没有插入,碰到了其会阴部,并射精至其会阴上;其当时被胡按在地上,右胸部磕在地上的石头上。

3.证人杨某的证言表明,2020年4月5日10时50分许,其路过本区车墩镇塔闵路泖泾港河西侧跨线桥下时,听到一个老太称钱被一名男子抢了,还要强奸她,已经骑自行车逃走,其遂帮她报了警。

4.监控截图表明,被告人胡中国头戴红色头盔、骑自行车出现在第二节犯罪的案发现场周边。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表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中国处扣押黑色自行车1辆、黑色皮鞋1双。

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表明,第二节犯罪案发现场的概貌特征。

7.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表明,公安机关对第二节犯罪案发现场的鞋印及铁锅、烟蒂、矿泉水瓶、绿茶瓶的涂取物进了提取;并对被害人手腕、手指、口鼻、颈部、内、外裤腰部、鞋帮、鞋面、大腿内侧、会阴部涂取物进行了提取。

8.工作情况表明,2013年柯某某报强奸一案,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新桥派出所及刑侦支队民警在第一时间向被害人调取了内裤,并将该物证送至刑侦支队刑科所提取内裤上的分泌物,并进行DNA鉴定,发现并非被害人柯某某的DNA,故将该嫌疑人的DNA数据进行了存档,适时比对。2020年4月5日,本区车墩镇被害人陶某某报强奸案,并抓获被告人胡中国,在提取了被告人胡中国的DNA后,刑科所在常规比对中发现与2013年柯某某报强奸案中的嫌疑人DNA数据相吻合,据此2013年柯某某被强奸一案告破。

9.检验报告及鉴定书表明,(1)沪公物鉴(检)生字(2013)第1083号检验报告显示,标记为“被害人柯某某"的内裤裆部斑迹检出精子;(2)沪公物鉴(检)生字(2020)第810号鉴定书显示,不能排除送检的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物鉴(检)生字(2013)第1083号检验报告中被害人柯某某的内裤裆部斑迹中的精子为被告人胡中国所留;不能排除送检的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物鉴(检)生字(2020)第806号检验报告中被害人(陶某某)脸颊表面涂取物中的生物性物质为被告人胡中国所留。

10.验伤通知书、门急诊初诊病史、CT诊断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2020年4月5日16时,公安机关给被害人陶某某出具验伤通知书,被害人陶某某至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检验,并进行放射诊断,被害人陶某某右侧第3-5肋骨骨折,后经鉴定,被害人陶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11.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案发及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表明,(1)2013年2月4日10时,被害人柯某某报警称,2013年2月2日22时许,在本区新桥镇潘家浜村XXX号XXX室其暂住地对面50米左右的公共厕所被一头戴头盔、身高1米68米左右、年龄约50岁、自称安徽北大的男子强奸;(2)2020年4月5日11时13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车墩派出所接到被害人陶某某被强奸的警情,经调查,于当日20时20分许在本区车墩镇李高路XXX号三楼抓获被告人胡中国;(3)2020年4月5日20时20分许,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胡中国后,于次日13时许带其至本区中心医院做检查时脱逃,并于当日23时30分许再次抓获被告人胡中国,2020年4月7日对其宣布刑事拘留。

12.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材料表明,被告人胡中国的前科情况,其系累犯;其前罪被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完毕。

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明,被告人胡中国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控辩双方的意见和主张,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胡中国是否强奸被害人柯某某的问题,经查,1.被害人柯某某回家后未及时报警,但之后在其丈夫的劝说下报警,报警后即告知公安机关被强奸的事实,符合常理,因此本案案发正常。2.公安机关在接到被害人柯某某的报警后,即调取被害人柯某某案发时所穿内裤并提取所留的分泌物进行DNA鉴定,予以存档,后在本案第二节犯罪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了被告人胡中国的血样并进行DNA鉴定,经与柯某某内裤中所留的DNA相比对,系2013年被告人胡中国所留。综上,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胡中国强奸柯某某的事实,故对被告人胡中国的辩解,不予采信。

二、关于被害人陶某某的伤势是否为被告人胡中国造成的问题,经查,1.根据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胡中国在强奸过程中将其按在地上,其右胸部磕到地上的石头并造成其右胸疼痛,上述事实得到了被告人胡中国当庭供述的印证。2.验伤通知书、门急诊初诊病史、CT诊断报告及鉴定意见书证明,本案案发时间为4月5日11时许,当日16时公安机关出具验伤通知书,后被害人陶某某至本区中心医院进行检验,当日18时许进行放射学诊断,意见为右第3-4肋骨不完全性骨折;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2020年5月1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陶某某右侧第3-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综上,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害人陶某某的伤势系被告人胡中国强奸行为所致,故对被告人胡中国的意见,不予采信。

三、关于本案是否违反法定告知程序的问题,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本案中,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作出被害人陶某某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后公安机关将该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胡中国,符合法定程序,故对被告人胡中国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中国采用暴力方式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中国在第二节犯罪中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中国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中国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胡中国能够如实供述第二节犯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中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八个月二十五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八个月二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6日起至2029年4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糜世峰

审 判 员 陈 镪

人民陪审员 施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宗 敏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本页内容系由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生成,仅供学习研究参考;文书原文以作出裁判的法院正式发布为准。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