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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CASE

蒋立强奸罪、诈骗罪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HYPERLINK (2021)川3434刑初67号 2021.09.22
案号(2021)川3434刑初67号
审理法院HYPERLINK
审结日期2021.09.22
审理程序HYPERLINK
文书类型HYPERLIN

文书首部

蒋立强奸罪、诈骗罪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川3434刑初67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蒋立。因涉嫌强奸罪、诈骗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四川省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10日,经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四川省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辩护人皱林,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王建勤,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15日以越检刑诉〔202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立犯强奸罪、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立及其辩护人皱林、王建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19日,被告人蒋立与女友赵某4因其女儿抚养和经济纠葛发生强烈争执,后蒋立于2021年2月22日下午,约受害人赵芮到二人合租的位于越西县房屋内商谈解决欠钱事宜。当晚20时许,饮酒后的蒋立到达合租房,与赵芮在客厅商谈还钱事宜,21时许赵芮从客厅起身上卫生间后,蒋立将其推拉至卧室,在被害人多次语言、行为拒绝的情况下,采取身体压制的方式,强行对赵芮实施了性侵害,当晚11时许,蒋立将赵芮送出合租房小区。2021年2月23日下午,赵芮报案至越西县公安局,经越西县第一人民医院对其进行门诊检查,诊断为创伤性会阴裂伤。

2019年10月,受害人赵某2向赵芮提及其儿子耿某2想进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班,赵芮便将此事告知男友蒋立,蒋立谎称自己能够通过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派驻越西瓦岩乡春景村第一书记廖某将耿某2安排到四川航空股份公司工作,借此通过赵芮向赵某2索要人民币用于跑关系开支,后赵某2将5万元人民币转账至赵芮银行账户,后蒋立持赵芮银行卡,通过转账、提现方式将4.7万元取走使用,未用于进川航事宜;2020年9月,蒋立以耿某2进川航工作需要消除不良征信为由,谎称自己有朋友在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可以消除不良征信,再次向赵某2索要人民币3万元用于消除不良征信,后赵某2将2.5万元人民币转至赵芮银行账户,并让赵芮父亲再给付0.5万元,后蒋立从赵芮处拿走0.5万元现金,并持赵芮银行卡取现2万元人民币,未用于消除不良征信。综上,蒋立从赵某2处共骗取人民币8万元。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立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立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蒋立对指控的强奸罪和诈骗罪均有异议,辩称,我没有强奸赵芮,和赵芮正常发生关系,当时说话都是感觉赵芮在发问,我喝了三杯啤酒,当时也是跑步过去的,我不构成强奸罪。对于诈骗罪,我不认罪,后某3万元不是事实,5万元我是知道的,但是她只转了2万元给我,我买了烟酒准备送人,但因其他原因未送出,后将烟酒送给赵芮爷爷的意见。

被告人蒋立的辩护人皱林对强奸罪提出辩护意见:1、蒋立与受害人赵芮系情侣,长时间同居,且双方有巨额经济纠纷。2、本案中受害人明确表述在之前与蒋立发生性行为时喜欢咬蒋的嘴,受害人陈述案发时蒋立用手压着她双臂强行实施的性行为,无医疗诊断证明,且与受害人提供的录音不一致。3、受害人的阴道会阴部的撕裂伤根据医疗记录及法院的询问笔录显示是极细的两道划痕,导致原因众多,且无需治疗,因此,这不是是否实施了强奸行为的依据。4、蒋立父亲在案发前几天收到他人威胁短信“三天之内蒋立的债务不还完必进监狱进去死路一条”,另,受害人案发前在微信朋友圈发过“好戏即将上演”,以及受害人在案发前一天将案发现场住房钥匙主动给蒋立、受害人将录音设备提前放到案发现场的卧室,案发后二次返回现场等行为都表明了受害人的动机非常可疑。5、本案最重要的一个证据录音,连贯听完可以确定,双方有矛盾有纠纷,但就是恋爱关系,我们不能割裂开只去关注录音中的反对性语言,而应综合判断整个案发场景。同时蒋立并不知道有录音,而女方放置的录音设备对于自己的表达是有刻意成分的,录音可以证明蒋立未强迫受害人进卧室,受害人完全可以不进去,也可以离开案发现场即租住房,但是,为什么女方事先就在卧室放录音设备,为什么预测要到卧室?离开案发地后又半夜又回来,是什么原因?6、本案侦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不完整,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没有取得;本案涉及的威胁短信未查明,其与本案有重要关联;受害人报案时声称网上咨询过律师,但未见侦察机关对咨询时间、内容、对象等,与本案有重要关联证据不予调取;本案案发当晚小区的监控没有收集,监控能得知当时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的状态;7、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是蒋立对受害人并未实施暴力也无胁迫和其他手段。从录音中可以听出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采取的是乞求和讨好的方法,公诉机关提出的采取“身体压制”的方式实施强奸,受害人与被告人身高差不多,当时体位也无法进行所谓的身体压制,若强制发生性行为被告人必然会使用双手控制对方身体,如此强烈的挣扎也必然会在受害人或被告人身上造成瘀伤或抓伤,但本案中两人身上均无抓伤、瘀伤痕迹。结合本案中受害人矛盾的陈述和主动在卧室设置录音设备,及录音中对话、诊疗医务人员的诊断说明,确实无法定性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

被告人蒋立的辩护人皱林对诈骗罪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中公诉人指控蒋立犯罪的证据不足、调查事实不清。第一,本案的报案人赵芮由受害人变成了犯罪嫌疑人,法庭质证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蒋立诈骗的指控陈述不实,其根本目的是想通过刑事追诉的方式迫使蒋立承担更多的双方在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实际上本案受害人赵某2主观上就没有报案的想法,明确表示是配合赵芮才来到的公安机关。第二,本案指控蒋立诈骗的证据仅有证人证言形不成犯罪构成的证据锁链,而指控蒋立有罪的证言均是赵芮的亲属,且受害人赵某2是赵芮的小娘(赵芮父亲的妹妹)表示不认识蒋立,后来无意间才知道蒋立是赵芮男朋友,自己所有钱都是转赵芮卡上,自己只认赵芮。但其后在检察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却陈述与其表述前后矛盾,推导性的认为是蒋立实施了诈骗行为,因此,赵某2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他证人证言均是传来证据系间接证据,更不应该成为定案依据。第三,本案的客观证据恰恰能证明蒋立没有实施诈骗行为,首先,银行流水记录证明受害人赵某2的转款全部进入了赵芮的银行卡,该卡由赵芮持有并支配。其次,银行流水证明蒋立在一年左右时间内就向赵芮银行卡转入了645397元人民币,而赵芮银行卡仅向蒋立银行卡转款了252350元。这与公诉机关所控蒋立利用赵芮诈骗赵某2不符。同时,由于赵某2对金钱的事只认赵芮,也只转款至赵芮银行卡。第四,公诉机关对赵芮《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辩护人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赵芮不构成犯罪,未被起诉,那么相对行为更轻的蒋立更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最后辩护人认为,受害人赵某2与赵芮、蒋立之间的关系更适合用民事法律来进行调整,若赵某2认为本案中涉及的金额需要偿还,可以口头、书面甚至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蒋立、赵芮偿还,而不应通过刑事追诉达到还款目的,从本案全案证据来看,赵某2从来没有主张过要求还钱,蒋立、赵芮也从来没有表示过不还钱。从蒋立、赵芮签订的还款协议来看,也是分配好了双方如何还钱的,其中就包括了赵某2报案的款项,只是蒋立因涉嫌强奸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无法实施偿还行为而已,但这不是构成诈骗罪的理由。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蒋立涉嫌强奸、诈骗罪不符合本案的基本事实,本案涉及的“强奸、诈骗”的行为基于蒋立与赵芮的关系充满了交集,应当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应当由民事法律调整。公诉机关指控该两个罪名成立的证据不足,请合议庭全面、充分对案件进行审查,依法采纳辩护人对于该两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蒋立涉嫌强奸、诈骗罪不成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被控强奸罪案件事实

被告人蒋立与被害人赵芮于2018年开始谈恋爱,恋爱后两人长期共同租房同居生活,平时经常吵架闹分手后又和好。2021年2月19日,被告人蒋立与女友赵芮因蒋立女儿抚养和经济纠葛发生强烈争执后不欢而散。2021年2月20日,被告人蒋立将合租屋钥匙和手机还给赵芮。2021年2月21日,赵芮将合租屋钥匙拿给被告人蒋立。2021年2月22日,被告人蒋立与赵芮相约到二人合租的位于越西县房屋内商谈还钱事宜。当天赵芮先行到达合租屋,并在客厅及卧室各放一部手机打开录音,晚20:40时许蒋立到达合租房,并与赵芮在客厅商谈还钱事宜,21时许赵芮从客厅起身上卫生间后,蒋立跟随其后,两人便进入卧室发生性关系。当晚11时许,蒋立将赵芮送出合租房所在小区。第二天凌晨又因被害人赵芮妹妹及男友去找被告人索要债务,被害人知道后又回到与蒋立合租屋,并将录音的两部手机拿走。2021年2月23日下午,赵芮到越西县公安局报案,称其被蒋立强奸。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越西县公安局于2021年2月24日对蒋立强奸案立案侦査。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蒋立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3、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证实越西县公安局依法延长蒋立拘留时间,羁押期限自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3月3日。

4、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证实越西县公安局民警于2021年5月11日告知蒋立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5、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被告人于2021年3月11日被执行逮捕,并依法通知其家属。

6、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蒋立的基本情况,在案发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7、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蒋立无犯罪前科记录。

8、传唤证。证实越西县公安局于2021年2月24日传唤蒋立至执法功能区讯问。

9、到案经过。证实2021年2月23日17时,被害人赵芮打电话报警称其蒋立在赵芮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遂越西县公安局民警于2021年2月24日1时传唤被告人蒋立接受讯问。

10、赵芮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证实越西县公安局于2021年2月23日下午16时许,将被害人带至越西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妇科检查,越西县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外阴已婚未产型,会阴联合处见约0.1cm和0.2cm大小的新鲜裂口,未见活动性出血。阴道口未见活动性出血及异常分泌物。诊断证明书:创伤性会阴裂伤,诊疗意见:注意外阴清洁。

11、证据材料清单。证实被害人提供了苹果iphoneXsMax白色手机和华某黑色手机作为证据,内容系2021年2月22日晚,在荆越苑6栋401号卧室以及客厅里录音。

12、蒋某提供材料。证实2020年8月起,被害人赵芮多次发短信给蒋立父亲,内容显示,两人经常吵架,被害人表现出不再与蒋立纠缠的意思,提到蒋立疯起来太可怕了,并提到双方有一定的经济纠葛,赵芮曾割腕。其中157

4713的号码曾给蒋某发送消息“三天之内蒋立的债务不还完必进监狱进去死路一条”。

13、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他人作证,有可能对被害人实施打击报复及可能逃跑自杀的情形。被告人蒋立不认罪认罚。

1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越西县公安局于2021年2月24日对涉案4部手机进行检查,并将其拷贝至移动硬盘,其证实录音证据的合法提取来源。

15、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越西县公安局从警务综合平台调取蒋立与赵芮2021年2月21日至2月23日的通话记录,并将被告人蒋立使用手机2021年2月21至2月23日手机通话记录截图。22日下午16时-19时许,蒋立主叫赵芮6次,在20时13分、22分拒接赵芮电话2次,20时33分、38分主叫赵芮2次。

16、被害人赵芮陈述。证实2021年2月19日,在他父母家大吵过一架,当时就对他说分手了,他没有同意分手,当时有他的父母和某、陈某2在场。当天我回去后,在我们租的世纪城的房子里把他的衣服全部拿出来剪了。第二天早上他上来了,看到我剪的衣服,就和我吵了几句,他把钥匙和手机还我了。2月21日,他打电话来说他要到世纪城搬他的东西,所以我就又把钥匙拿给他了。2021年2月22日下午3点过的时侯,蒋立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世纪城出租屋等他,他把欠钱的事情说清楚,当时我害怕蒋立会赖帐,于是我就把手机录音开着放了一个在客厅一个在卧室。大概八点五十左右他就到了,来了之后我们就在客厅沙发上大概说了半个小时如何还钱的事情,之后我去上厕所,他跟着我来,我上完厕所后将我推进卧室,进去后他把灯打开把窗帘拉上,他说只是去床上坐着说,我又不对你做啥子,我就坐到床左边,他就侧躺在我旁边,开始拉我想让我也躺下,我反抗,然后他拉我的手去摸他的生殖器,我给他说你不要整我,太恶心之类的话,他说他喝了酒不行的,我将他推开并给他说要说事情就说事情,他就叫我躺下,我说不躺,他开始来摸我和脱我的裤子,我拉着我的裤子不让他脱,他还来亲我,我就一直在找各种话题来转移,他也一直没有管,过后他压我身上,我用手打了他几下,他开始脱我裤子,我拉住裤子不让他脱,我边打边骂他,可他还是没有停下来,起来半跪在我的两腿之间,脱我的裤子和鞋子,左鞋被他脱了,左边裤子也完全脱完,右脚脱在膝盖处,将他的生殖器插在我的阴道里,他来亲我,我咬他把他的嘴唇咬出血了,也一直在用脚踢他,用手掐他,语言上也一直喊他让开、滚开、爬之类的,但是还是强行和我发生性行为,大概做了十几分钟,他射了,用卫生纸擦他的生殖器,然后我哭了,我拿纸擦了我的下体,在发生性关系之前和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没有呼救,只是我一直在骂他,用手打他,还咬了他。之后我出去洗了一下手后,他又把我喊进卧室说了一会儿欠钱的事情。大概到了十点左右我就回家了,他说他送我走,就把我送到门口,给我打了个电瓶车我就走了。回去没多久,我妹妹赵某3打电话说她男朋友要找蒋立要钱,蒋立叫他到世纪城,后蒋立给我打电话说大胖(汤某)他们来过,我担心出事,就去世纪城找了蒋立,就是那时候把手机拿走的。我们一天吵几架,心情不好就吵,打是打,基本上都是我打他,以前咬过他的肩膀,也咬过他嘴巴。我身上没有明显的伤,但是下身有疼痛感,今天下午到医院检查,医生说我会阴有裂伤。当天我想到算了,没必要告他。2月23日凌晨我听到蒋立和他父亲打电话的时候在电话里骂我。我越想越想不通,我就在网上咨询了律师,蒋立这个行为是否是强奸行为,律师就给我回复说只要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就算强奸,所以咨询了律师后我就到公安局报案了。律师我是在网上随便找到的,然后跟律师加了微信,在微信里面咨询的,聊天记录没有了,已经被我删除了,连那个律师也被我删除了。

17、证人吉某证言。证实向蒋某发威胁短信号码157

4713的实际使用人为吉某。2021年2月19日,儿子准备结婚,请亲戚朋友到位于越城镇新村的家中聚会,当日手机放在家中充电,自己以及其丈夫、儿子均未发过短信,当天家中人较多,不知道是谁用过自己的手机发送短信。把赵芮照片让其看,称不认识。

18、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2021年2月19日到蒋立家的时候,蒋立与赵芮两个都吵得差不多了,在劝他们,大概内容就是女儿和经济上的纠纷,有没有说过分手记不清楚了。2月22日中午遇到赵芮,她问蒋立家到底有没有钱,还说把蒋立的衣服剪了之类的。

19、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21年2月19日,蒋立与赵芮因蒋立的女儿吵架,具体内容我记不起来了,当时吵的有点凶,我们就在劝,赵芮问蒋立要不要回去,蒋立没有走,后来赵芮好像说了一句“法院见”后使劲将门关了就走了。但是好像没有说过分手。

20、证人蒋某证言。证实两人经常为女儿和经济问题吵架,2月19日赵芮没有提出分手,赵芮曾割腕来威胁他们,逼蒋立给钱。2月19日,蒋立与赵芮吵架后,住自己家里,吵架之前住出租屋。三天前收到一条威胁短信,怀疑短信是赵芮或其家人发的。2月22日晚,给蒋立打电话,蒋立在电话里骂赵芮。蒋立在外有一些债务,自己通过郭某借了50万元给蒋立,蒋立从刘刚惠处借了10万元,自己是担保人。蒋立被刑事拘留后,开钳子鸡的同学来说过蒋立差他钱,一个搞装修的叫陈强的也来过,说差7万元,个人认为蒋立是被赵芮陷害的,目的就是逼自己拿钱出来。

21、被告人蒋立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开始与赵芮谈恋爱,谈恋爱后租房并一直同居。虽然我们经常吵架闹分手,但是感情很好,她每次都会乱骂我,但每次都是我去做饭给她吃,说几句话就好了。2021年2月19日,因为我父亲收到一条威胁短信、我和我前妻娃儿、还有债务原因,赵芮我们两个在我父亲家里面吵了一架,当天吵完架后赵芮回世纪城出租屋,我在我父亲家休息。2月20日上午,我因要上班,就到世纪城去换工作服,进门后看见我的所有衣服除了工作服外全部被赵芮剪坏了,赵芮让我把出租屋的钥匙和她的手机还给她,我把钥匙和手机都拿给赵芮。期间一直有联系。2月21日下午晚上七八点左右的时候,赵芮我们两个在出租屋见面谈论债务问题,走的时候赵芮把出租屋的钥匙还给我了,晚上也在打电话发微信联系。2月22日中午,我和赵芮见了一面。后赵芮给我打电话叫我到出租屋去说一下债务的事情,大概晚上8点左右,我喝了点酒到世纪城出租屋去,我到的时候她已经在里面了,进门后我们两个在沙发上主要说债务的事情,但是没怎么吵架的,当时我先进房间,赵芮后某进去的,然后我去关窗帘,关窗帘的时候挡着道在,我就拉她,她就喊我不要整她。我拉扯过赵芮的衣服,赵芮将她自己的裤子脱了,我也自己把自己的裤子脱了,然后我俩就发生了性关系。当时我在上面,因为她太胖了,所以在下面,我站在床边,她一只脚在床下,我没有压制她,没有限制她的自由,她随时都能逃走,也没有用言语威胁她,没有对她使用暴力行为,平时一般都是她打我,我没有打过她。在发生性关系中途赵芮没有反抗,且达到高潮,发生完关系后我两个自己把自己的下面擦干净后,继续聊还钱的事宜,赵芮还和我朋友打电话让还钱,后某我还穿她的睡衣送她到大门叫了电三轮让她坐回去。我俩以前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她经常说滚啊、爬啊、不要整我之类的话,有时候会咬我,那天她也说过滚之类的话,也咬了我,虽然把我嘴咬流血了,但我觉得都是正常的。后来我在看守所回忆了一下,她那天的行为很异常,嘴巴上在说滚啊、爬啊、不要整我之类的话,但实际上她的行为又和她说的不一致。那天发生性行为后她哭是因为之前她怀过孕打过胎,发生性行为过后,她有时候会哭,害怕再怀孕。后半夜两点过的时候她妹妹、她妹妹的男友及几个朋友到出租屋来找我,赵芮担心我们打架,就又回来了。我不知道那天她录音了。

22、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21年2月24日,越西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蒋立进行了身体检查,其上嘴唇右侧见0.2cm

0.6cm大小的纵向裂口,上嘴唇中间部位见0.2cm

0.4cm大小的粘膜下出血区域、已结痂,其余体表未见明显外伤痕迹。2021年2月23日,越西县公安局对受害人赵芮进行身体检查,其体表未见明显外伤痕迹。

2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越西县公安局于2021年2月23日对越西县越城镇果园路荆越苑6栋401进行了现场勘验,拍摄照片10张,制作现场图2张。案发现场情况,客厅有大量衣物散落,卧室有一垃圾桶,桶内有纸张(原物提取)。并附有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其中提取赵芮内裤、垃圾桶内纸巾、北侧地上纸巾、蒋立内裤、阴茎试子、赵芮阴道口试子2份及阴道内拭子2份。现场制图2张,案发现场平面情况。照片10张,案发现场概貌,其中屋内地上四处散落大量衣物。

24、鉴定定意见。证实越西县公安局将提取的涉案物证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凉公物鉴(DNA)[2021]139号鉴定书结论:送检的赵芮所穿内裤、卧室二赵芮被强奸处北侧地上的纸巾、赵芮阴道内拭1、赵芮阴道内拭子2(MO139-01、M0139-03、M139-8、M139-09号)中检出的人精斑,与蒋立血样在D8S1179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91

1027。

2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越西县公安局提取于被害人赵芮手机放于卧室的苹果iphoneXsMax白色手机录音1份,其时长为6小时41分38秒,原始录音,未经剪辑。其详细录制了案发整个过程。

26、询问笔录一份。根据被告辩护人向本院申请给赵芮检查的医生出庭作证,但因该医生于7月16日外出学习,无法到庭,故本院向其取了一份询问笔录。证实诊断结果是根据病人口述及查体作出的。门诊病历中查体部分也是根据病人口述的病情,进行检查和记录的,当时未发现异样,不仔细看是看不出问题的,病人自己说疼痛,经过仔细检查,才看到两处小裂痕,无出血点及异常分泌物,可以忽略不计,这个裂伤不严重,无需处理,诊疗意见为注意外阴清洁,这是一般普遍性的处理意见。

27、照片两张(蒋某提供)。证实蒋立与赵芮系情侣关系。

(二)被控诈骗罪案件事实

2019年10月,赵芮向受害人赵某2提及其朋友的表妹已在四川航空股份公司工作,是否需要找人帮忙为耿某2进川航上班,受害人赵某2便同意让赵芮帮忙,后赵芮将此事告知男友蒋立,让蒋立帮忙为赵某2儿子耿某2在川航找工作。蒋立称其可以通过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派驻越西县瓦岩乡春景村第一书记廖某和表妹何某帮忙找关系,后蒋立称跑关系需要花钱,赵芮便向赵某2索要人民币5万元,说是用于跑关系开支,2019年10月14日,赵某2丈夫耿某1将5万元人民币转账至赵芮银行账户,同日赵芮向蒋立转账2万元,剩余款项被蒋立与赵芮共同使用消费,未用于进川航事宜;2020年9月22日,蒋立与赵芮到被害人赵某2家以耿某2进川航工作需要消除不良征信为由,谎称其有朋友可以消除不良征信,再次向赵某2索要人民币3万元,说是用于消除不良征信,后耿某1将2.5万元人民币转至赵芮银行账户,并让赵芮父亲再给付0.5万元,后蒋立与赵芮共同使用消费,未用于消除不良征信。综上从赵某2处共骗取人民币8万元。

另查明,赵芮向被害人赵某2索要人民币5万元时,被告人蒋立与被害人赵某2相互不认识,由赵芮与被害人赵某2联系沟通,赵芮向被害人赵某2索要的8万元,也是通过转账及现金交付给赵芮。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蒋立与赵芮签订协议书,其中约定由被告人蒋立偿还被害人赵某2欠款28万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赵芮有共同诈骗嫌疑,即向公诉机关提出对赵芮补诉建议书,但公诉机关回复认为,对赵芮尚不具备起诉条件。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越西县公安局于2021年3月29日对蒋立、赵芮诈骗案立案。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赵芮于2021年5月5日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芮在案发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案件移关审查起诉告知书。证实越西县公安局民警于2021年5月28日告知蒋立该案移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5、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释放通知书、证明书、取保侯审决定书、保证书。证实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对被告人赵芮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现取保候审。

6、到案经过、抓获说明。证实2021年5月5日,民警吉布木且、杨倩将被告人赵芮传唤至越西县公安局执法功能区接受讯问,在传唤过程中被告人赵芮配合,无反抗。

7、前科材料或说明。证实经越西县公安局查询四川警务综合平台、禁毒系统、全国违法犯罪信息系统、被告人赵芮无违法记录。

8、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赵芮经过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阴性。

9、传唤证。证实越西县公安局于2021年5月5日将被告人赵芮传唤至执法功能区接受讯问。

10、提讯提解证。证实对被告人蒋立进行提讯。

11、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越西县公安局于2021年4月22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越西支行调取蒋立6228

2270帐户的交易明细;2021年4月14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越西支行调取蒋立、赵芮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

12、赵芮银行卡交易明细。赵芮6228

5479银行卡挂失后,62xxx79帐户均有交易记录。

2019年10月14日,耿某16xxx960028279076转帐5万元至赵芮5479帐户;2019年10月16日转账2万元到蒋立6228

2270账户;2019年10月19日转帐0.6万元到蒋立账户。其中2019年10月16日现支4笔款:0.3万元、0.3万元、0.5万元、0.5万元;2019年10月18日现支0.5万元。(蒋立6228

2270帐户于2019年10月16日现存2笔:0.58万元、0.99万元,收到转帐2万;2019年10月19日收到转账0.6万元。该笔5万元,转帐、存现共计到蒋立账户4.7万元。

2020年1月16日,耿某19076账户转存10万元给赵芮5479账户。该帐户于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底陆续消费、转帐用尽。

2020年9月22日,耿某19076账户转存2.5万元给赵芮5479帐户。2020年9月23日现支2笔:1万、1万元。蒋立2270帐户2020年9月23日现存0.72元。

2020年10月15日,唐友东6217

8016账户转存6万元于赵芮5479账户;2020年10月21日,蒋立2270账户转帐8万元到赵芮账户,同日赵芮转帐6万元到唐友东6217

8016账户;2020年10月22日耿某19076账户转存14万元到赵芮账户(另有两笔入账1万、2万),同日赵芮转支10万元于蒋立2270账户。

13、蒋立银行卡交易明细。蒋立6228

2270帐户已销户,银行交易明细在其6008

2674账户均有对应记录。

蒋立2270帐户于2019年10月16日现存2笔:0.58万元、0.99万元,收到转帐2万;2019年10月19日收到转账0.6万元。

蒋立2270帐户于2020年9月23日现存0.72元。

蒋立2270账户于2020年10月21日,收到刘刚惠转帐10万元,同日转帐8万元到赵芮账户,2020年10月22日赵芮转存10万元于蒋立2270账户,同日转帐10万元到郭某6228

5610账户。

14、耿某1提供转账电子回单复印件。证实耿某1于2019年10月14日向赵芮5479帐户付款5万元、2020年01月6日付款10万元、2020年9月22日付款2.5万元、2020年9月22日向赵建平付款0.5万元、2020年10月22日付款14万元。

15、赵芮提交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与公安机关银行调取的交易记录一致。

16、赵芮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其中协议一份:2020年12月1日两人协议分手;借条一份:2020年3月28日,蒋立借到赵芮人民币20万用于广告公司入股,借款期8个月,无利息;耿某2个人信用报告照片,证实发生过逾期记录。

17、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证实被告人赵芮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可能自杀和逃跑。

18、被害人赵某2陈述。证实2019年10月初,赵芮说她有个朋友的表妹已经在川航上班,是找人进去的,她问我要不要问一下,大概过了几天,赵芮打电话叫我儿子在网上报名,报了名之后,赵芮给我打电话,让我们先打5万元到她帐户,他们先去找人活动,当时说她这个朋友是公职人员,钱转在他帐上影响不好,所以我叫我老公耿某1转了5万元到赵芮账户,过了2个月左右,赵芮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再转10万元,她这个朋友要去找人活动关系,接到电话的当天,又让耿某1把钱转到了赵芮账户上。赵芮曾打电话说请川航的人吃饭。2020年9月22日,赵芮、蒋立、赵某3到家里,蒋立说我儿子征信有问题,找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人消征信需要6万元,先转3万,能消再转剩下的,说正好朋友在西昌,可以帮忙,就转2.5万给赵芮,剩下0.5万在赵建平处。因为比较信任赵芮,而且蒋立说话,也是有板有眼的,跟真的一模一样,就没有怀疑过这件事情的真实性。2020年10月22日,赵芮又给我打电话说再打14万给蒋立,要的比较急。后借款将14万转给了赵芮。赵芮当时跟我说有一个叫廖某的人是川航的,具体在川航担任什么职务我记不清了,这个人现在在越西县驻村,蒋立到我家去找我拿3万元的时候,也提过这个人。用于消除征信的那3万元是蒋立亲自到我家里面来跟我说的,剩下的29万,都是通过赵芮跟我联系的。今年春节后我儿子去川航上班的事情一直都没落实,就打电话问赵芮,赵芮跟我商量,说这件事被蒋立骗了。赵芮说要报案,协助处理这件事。

19、证人耿某2证言。证实大概2019年的时候,我和赵芮、蒋立我们三个在西昌一个餐馆吃饭,在聊天过程中,我姐姐赵芮说我学校里面读书学的是航空专业,然后蒋立就说越西这边有个第一书记是四川航空的股长,他认识这个人,关系很好,他说他们扶贫的村上有一个评先评优的奖,是蒋立在经手,他可以以这个给股长施压,可以操作一下安排我去川航上班。在这之前,我姐赵芮就跟我妈说过这件事情,我妈也给我说了,他们具体是怎么跟我妈联系的,我不太清楚,我只知道我妈给了他们钱之后,2019年10月13日,我姐发了一个链接(四川航空空勤乘务、安全员应聘报名表)让我点击链接进去。第二次见面应该是2019年底2020年初的时候,我问蒋立为什么还没有办法?蒋立给我说他已经把这个股长的评先评优的奖扣下了,还没有给他,督促他尽快把这件事情办好。后某我姐姐赵芮给我说川航那边需要查征信,喊我先打出来拿给蒋立看,我就打给她看了。大概1至2个月以后,蒋立用我姐的电话给我打电话说因为我征信有问题,所以去不了川航,他来处理这个事情,后来我听我妈说因为要抹征信不良记录,所以又拿了几万元钱给蒋立。没有核实过报名表的真实性,平时关注川航的招聘信息,填表的时候川航是没有任何招聘信息,对此也产生过怀疑。

20、证人耿某1证言。证实因儿子耿某2在航空学校读书,希望毕业后进航空公司上班,经多方打听,赵芮得知这一情况后跟我妻子联系,称她有朋友有关系能把耿某2安排进川航上班,考虑到赵芮是亲侄女儿,应该不会骗,所以在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11月22日之间陆续向赵芮转帐32万元,但这个事情一直没有办下来,意识到被骗了。前两笔转帐不知道赵芮说的朋友是谁,直到说耿某2征信有问题需要处理时见到了赵芮所说的称自己在公检法部门上班的朋友蒋立,就信任了对方的办事能力。一共向赵芮转了32万,其是有一笔5000是转给赵芮父亲的,由赵建平给赵芮。分别为2019年10月14日第一笔5万元、2020年1月6日第二笔10万元、2020年9月20日第三笔2.5万和由赵建平给的0.5万,2020年10月22日第四笔14万元。

21、证人何某证言。证实不记得蒋立有没有问过自己关于入职川航的事情,我在川航就是一般的空乘人员,与蒋立已经很久没有联系了。

22、证人汤某证言。证实我、赵芮、赵某3、蒋立到赵芮的小嬢家里面去,时间记不到了,蒋立说要进四川航空公司,耿某2有几条征信有问题,需要处理。蒋立当着我们的面就给别人打电话,他打着电话就走到外面去接,给谁打的我不知道。他打电话回来之后,给赵芮的小嬢说消除征信需要几万元钱,但是具体是5万还是6万我就不知道了,当时赵芮的小嬢就给赵芮的小姑夫打电话,当时是开的免提,赵芮的小姑父说万一消不掉呢,蒋立说那就先给一半的钱3万,先消两条再说。赵芮的小姑爷就说这个钱是转给蒋立还是赵芮,蒋立说他是公职人员,把钱转给赵芮。当时直接把钱转到赵芮的银行卡上。赵芮感觉蒋立应该能做到,因为赵芮是很相信蒋立的,蒋立说什么赵芮都很信任。我记得当时听蒋立提过廖某这个人,但是这个人是做什么的也不知道。就听他提过这个名字。蒋立的很多事情,赵芮都不晓得,都是他让赵芮去做,赵芮就去了。

23、证人赵某3证言。证实我们一起约到西昌去耍,到西昌后,我姐姐就给蒋立说你还是去给我小嬢说一下,耿某2已经花了这么多钱了,怎么还一直整不进去。我们到小嬢家后,小嬢就问蒋立为什么这么久了,还没有整进去,蒋立说是因为耿某2的征信有问题,他说他有一个朋友在银行里,能把征信消除了,并说要消完征信的话要5万元钱。我小嬢和我姐姐说那没有办法,遭都遭了几十万了,现在也只有去消了。蒋立说先拿3万元去试一下,看能把前面两条消除,如果能消除的话,再给2万把后某的消除,我小嬢给我小姑父打电话说了这个事情,蒋立说他是执法人员,转给他以后查到不好,还是转给我姐姐,后来就把钱转给我姐了。我姐姐一直都特别相信蒋立,他说怎么样就怎么样。有一次我、蒋立、我姐一起在我姐果园路租的房子里,我坐在旁边,只听到一部分,蒋立给我姐说再打点钱年前或年后就把耿某2整到航空公司去上班,后来我姐打电话给小嬢说蒋立说的再打点钱就把我弟弟弄到航空公司上班,具体他们还说些什么,我记不太清楚了,后来我有事我就走了。

24、证人廖某证言。证实2015年12月以来在越西担任越西县第一书记,因工作原因接触过一次蒋立,之后有没有接触过,记不清楚了,但没有因私接触过,与蒋立没有来往,没有交道。蒋立没有向我打听过川航招人的事情。自己也没有办法帮忙招人进川航,川航招人只有两种途径,要么去学校招,要么通过网络报名参加招聘。川航有专门的招人的部门,其它部门根本插手不了,而且都是按规定来。

25、证人郭某证言。证实蒋立的父亲向我借了50万,分2次、3次打到蒋立的农行帐户上。2020年春节之前蒋立打了10万给我,后某是蒋立的父亲陆续还了我30万。

26、证人赵芮证言。证实2019年10月左右,我小嬢赵某2问我有没有认识的人将她儿子耿某2介绍到航空公司上班,我知道蒋立的一个妹妹在四川航空公司上班,我问蒋立有没有办法将我小嬢家的儿子整到航空公司上班,他当时给我说他妹妹都是他找人整到川航去上班,他就说他问下,当时当着我的面说给廖某打了个电话,具体打给谁不清楚,打完后他给我说有办法,叫我们先让耿某2在网上报名,当天就报名了,过了几天蒋立给我说廖某说可以操作,先打5万元来操作,当天我给我小嬢赵某2(耿某2妈妈)说了,我小姑夫就转了5万元给我,钱到账后被蒋立全部转账和取现,其中一万多蒋立说他买特产送人了,三万多具体怎么消费我不知道。他说带我去见他找关系的人,是越西县瓦岩乡驻村干部,叫廖某,说这个人是川航公司派到越西县来驻村的,后来我一直没见过这个人。2020年1月6日,蒋立又给我说要过年了,让他们家再拿10万元来跑关系,争取在过年期间或者是过年以后把这个事情处理好,让耿某2尽快去上班,我听了以后,给我小嬢打电话说了这件事,他们过了会儿就转了10万元在我银行卡上,蒋立从我卡上消费了2万多,剩下的7万多留在我的卡上,他和我说他爸爸拿来给他补上了,剩下的钱就留着我们两个开支,后拿来消费掉了,有些我用来还网贷了。2020年9月份,因为之前我和蒋立在一起的时候给他说过耿某2贷过网贷的事情,蒋立让我跟耿某2说查下征信,去川航要看征信,我和耿某2说了,耿某2把征信报告拍照发给我,当时看到耿某2有四条逾期的征信,蒋立说征信有问题。2020年9月22日,我去我小嬢家还钱,蒋立说跟我一起去,他有事和我小嬢说,我、我妹妹、妹妹的男朋友、蒋立我们四个到小嬢家,去了后蒋立和我小嬢说耿某2有四条征信逾期,他有个朋友的妹妹在中国人民银行上班,可以消除征信,4条征信逾期要6万元,先拿3万元让她先消2条试一下,如果可以的话剩下的2条就只给她2万元。当时我小姑夫在外面,就给他打电话,小姑夫就说钱打给哪个,蒋立说的转给我,毕竟他是公职人员。然后转了2.5万元给我,有5千元是现金。当天晚上我们假巴意思的请人吃了顿饭,但不是为了耿某2的事。第二天蒋立从我这儿拿了5千元现金,在卡里取了2万,留了5千给我用,这5千被我俩一起用完了。2020年10月22日,蒋立去上班,大概下午时,他哭着打电话给我说他挪用公款,卖菜的到单位上来找他了,要是他不还钱就完蛋了,他让我想办法给他找15万,我说想不到办法,他教我以耿某2的事情为由去找我小嬢要,我给我小嬢打电话说耿某2这边快要安排了,但是别人还要15万,我小嬢和我说她只有14万,我说把14万打过来。之后我给蒋立打电话说钱凑到了,他和我说他只要10万元,然后转了10万给蒋立,剩下的4万蒋立说要还给卖菜的,只是要拖两天再还,我就不敢动这笔钱。后蒋立又陆续要了2万走,还有2万一起消费了。蒋立转帐8万元是因为开儿童乐园前期垫出来的,蒋立还给我的。

27、被告人蒋立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在成都租房时,我和赵芮还有我妹妹何某一起吃饭,赵芮问我妹妹上班的事,后来赵芮问我有没有办法帮忙,我说这是要花钱的,她就说她晓得了,后赵芮说她找她小嬢拿了5万元,但是她怎么跟她小嬢说的,我不知道了,赵芮转了2万元给我,我买了些烟酒,当时想送廖某,但因为我和赵芮吵架,所以后来没有去办,买的这些烟酒全部拿去送给赵芮的爷爷了。发链接给耿某2填表是赵芮看到报名网站和我说,我说那发给耿某2试一下。后来3万元是当时我和赵芮一起在网上看到招聘信息需要征信好,就让耿某2把征信报告打出来,发现有几条网贷逾期,我在网上查了一下,看能不能把不良征信消除掉,结果说可以删,但是消除一条要2、3万元,因为当时我俩没有钱了,我和赵芮商量去找她小嬢要钱,我便和赵芮一起到她小嬢家去说了这个事,说要是办不成,把钱还给她们,她小嬢转了3万元给赵芮,这笔钱被我们两个一起花完了,所以没去做这个事情。后来赵芮给我说她就这个事情上又找她小嬢要了10万元,但赵芮是以什么理由去拿的这10万元我真的不知道。因为要还郭某10万元钱,我向刘刚惠借了10万元准备拿来还给郭某,赵芮说她急需要钱,我就转了8万给赵芮,还有2万我记不起来了。大概一天时间,郭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必须把钱还给他,要不然他就来单位找我,我就让赵芮自己想办法把钱还给我,后某赵芮给我说她借到钱了,我和她说我只要10万,她就转给我了,我立即转给郭某,后来她才和我说她以儿童乐园的名义和她小嬢借的。

2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赵芮、蒋立被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

29、协议书一份。蒋立父亲蒋某提供,证实协议里写明要还赵芮小嬢28万元,蒋立没有非法占有的意思。

30、微信、短信截图。来源系蒋立被侦查机关扣押的手机中提取(手机移交本院),证实赵芮发微信、短信给赵某3并截图发给蒋立。

31、蒋立与赵芮聊天记录。来源系蒋立被侦查机关扣押的手机中提取(手机移交本院),证实赵芮找蒋立要账,蒋立并没有把赵某2的钱占有不返还。

32、蒋立与赵芮经济往来记录一份。证实赵芮并不是受害人,蒋立也没有诈骗。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强奸罪。被告人蒋立与赵芮系恋人关系,且长期共同租房同居生活,平时经常吵架闹致分手后又和好。案发前,被害人与被告人因发生吵闹分手,分手时,被告人已将合租屋的钥匙及手机交给被害人,后被害人将钥匙交给被告人,案发当天,被害人先行进入合租屋,将两部手机分别放置在客厅及卧室打开录音功能,对此后其与被告人话语进行录音。根据被害人提供的卧室录音证据显示,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合租屋谈论债务问题的过程中,被告人向被害人提出性要求时,被害人虽对被告人进行语言上的让开、滚开、爬开之类口头拒绝,但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双方言行较为平和,也未听到被告人蒋立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使用任何暴力和胁迫手段。事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继续谈论债务问题及双方日常交流,后被告人将被害人送至楼下,为其打车回家。案发后,根据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及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无任何伤痕,只有被告人嘴唇有一小裂口,但据双方陈述证实,两人平时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就有咬被告人嘴皮的习惯。案发当晚,被害人知道其妹妹及男友去找被告人索要债务后,又回到合租屋将用于录音的两部手机拿走,当晚至次日下午前,被害人并没有报警,次日下午,听到被告人与其父亲在通话中辱骂被害人后,被害人才报警。综上,本案目前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蒋立在与被害人赵芮发生性关系时,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也无证据证明被害人赵芮有反抗行为,故,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蒋立系违背被害人赵芮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蒋立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实事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蒋立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诈骗罪。被告人蒋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立犯诈骗罪的实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蒋立关于5万元中赵芮转了2万元给自己,其将其中一万多元购买了烟酒准备用于跑关系,因其他原因未送,后将购买的烟酒送给赵芮爷爷,该2万元其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蒋立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无相关证据佐证,且与现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但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第一笔5万元诈骗款中,现有证据中只有被告人蒋立认可的2万元,其余3万元证据不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第二笔3万元诈骗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综上,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蒋立诈骗犯罪金额为5万元,其余3万元,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因与本案被告人蒋立犯诈骗罪有密切相关的赵芮不在案,本院无法查清被告人蒋立在实施诈骗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等,具体犯罪情节。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及现已查明的被告人蒋立犯罪事实,可以对被告人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蒋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蒋立诈骗所得赃款50000元,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赵某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卢 莉

审判员 毛 打 前

审判员 曲木阿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 竺

附法律依据附本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条款: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图形,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图形或者无期,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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