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2020)藏0602刑初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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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法院 | HYPERLINK |
| 审结日期 | 2020.12.23 |
| 审理程序 | HYPERLINK |
| 文书类型 | HYPERLIN |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与罗布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藏0602刑初64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布,别名旦某(音译)。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那曲市色尼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那曲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普穷,北京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以色检公刑诉〔202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布犯强奸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布及其家属为其委托的辩护人普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称:2020年8月6日早8时许,被告人罗布因醉酒误入被害人格某位于那曲市色尼区被害人格某的房内,被告人罗布强行与被害人格某发生性关系,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送检的被告人罗布龟头拭子、平角内裤裆部表面可疑斑迹剪取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被害人格某、被告人罗布的DNA分型。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于被害人格某发生性行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布辩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喝酒一定注意分寸。被告人罗布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常人有所降低;2.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且因习俗认为不构成犯罪,法律意识淡薄;3.被告人并不具有预谋,属偶发性和临时起意,人身危害性较低;4.被害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锁房门,存在一定过错;5.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且被害人已经谅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提出缓刑意见;6.被告人家庭较为贫穷,母亲早年去世,父亲属于残疾,被告人精神状态也存在问题;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罗布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6日早8时许,被告人罗布酒后进入被害人格某的房内,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格某发生性行为,造成被害人嘴角及腹部受伤;被害人案发时已经怀孕;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一万元,被害人已经拿到赔偿款并谅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另查明,被告人罗布于2017年6月13日因盗窃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20年8月10日那曲市色尼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文化路派出所移交案件称色尼居委会发生一起强奸案,并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情况。
二、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照片,证实对案发现场的勘察情况,现场未发现有价值的物证和痕迹。
三、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罗布于2020年8月6日早晨9时在案发现场被那曲市色尼区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出警民警抓获。
四、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被告人龟头拭子、被告人平角内裤裆部表面可疑斑迹剪取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被害人格某、被告人罗布的DNA分型。
五、提取笔录
1.提取笔录证实2020年8月10日那曲市色尼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提取到被告人罗布龟头试子一份、内裤一条、血样一份。
2.提取笔录证实2020年8月11日那曲市色尼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提取到被害人格某秋裤一条、阴道分泌物两份。
3.提取笔录证实2020年8月11日那曲市色尼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提取到被害人格某血样一份,被害人格某丈夫拉某血样一份。
六、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1.证人拉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6日早晨,证人在工地务工时接到妻子格某电话称有人进到家里把格某打了,证人便赶回家,到了家里看见院子里有个男人在呕吐,格某从家里出来鼻子上在流血,头发也是乱的,腹部右侧有抓痕,格某称就是被呕吐的男子打了,证人上前抓男子时男子跑出了院子,证人追出去并捡了石头准备打男子,男子称把石头扔了便不跑,证人扔了石头后将男子带到院子里,证人打了电话报警后派出所民警便来了,8月10日左右格某才向证人说了被强奸的事情。
2.证人索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初某天晚上给一名康某送了三件藏装,并称自己没住的地方,康某给了证人一把钥匙让其到一个院内休息,并让证人第二天把钥匙给隔壁邻居,第二天证人到隔壁家放钥匙时屋内出来一个身上酒味很重的男子问证人干什么,证人称送钥匙,送完钥匙后就走了,走到院子时听见一个女人在喊叫称把孩子压住了,证人便跑回去抓住那个男子,看见那个女子嘴周围都是血,之后那个女子的丈夫回来接着警察便到了。
3.证人拉某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对强奸其妻子格某的被告人罗布的辨认情况。
4.证人索某的证言,证实对送钥匙时从房内出来的被告人罗布、对从房内出来嘴周围都是血的被害人格某的辨认情况。
5.证人拉某的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证人拉某对案发现场的指认情况。
6.证人索某的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证人拉某对案发现场的指认情况。
七、被告人的供述、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1.被告人罗布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20年8月11日前六七日凌晨六七点,喝酒后到老超丹一号后面的居民房区,发现一个房子没有上锁便进到屋内,发现有一个女的在床上躺着,被告人便强行同那个女的发生了性行为,期间听见有孩子的哭喊声,大概十五分钟左右,被那个女的丈夫抓住了。
2.被告人罗布的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对案发现场的指认情况。
八、证明本案的其他证据
1.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罗布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害人格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8月6日早晨8时左右,在家里带着小孩睡觉,突然一个喝了酒的陌生男子闯进家里,对被害人说拿钱喝酒,被害人拒绝后,陌生男子在床上压倒被害人,同时亲被害人并脱被害人的裤子,被害人反抗并叫喊,这时进来了一个中年男子看了一眼后出去了,陌生男子穿上裤子也出去了,几分钟后陌生男子再次进来并将被害人按到在床上,将生殖器插进了被害人身体内,被害人哀求陌生男子时发现对方将孩子压在身下,小孩一直在哭,被害人在求救时被男子掐着脖子并捂住嘴巴,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在被害人腹部右侧掐了一下,被害人鼻子被打出了血,后男子在呕吐并出了房间,被害人穿上衣服追出去发现几个人站在院子里,被害人便要求那几个人帮忙给陌生男子照相。别让陌生男子跑了,被害人给其丈夫打电话后不久警察便到了,在派出所做笔录时因为怕丈夫知道便说了没有被强奸。
3.被害人格某的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对案发现场的指认情况。
4.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已经获得被告人家属赔偿的一万元,并谅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5.那曲市人民医院彩超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害人格某于案发当日时已怀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布为满足性欲,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罗布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强奸怀孕妇女,本院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认定为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本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故意违法前科,本院在上述量刑情节上适当从严掌握幅度。
综上,为依法惩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保护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期 波审 判 员 敖 婷 婷审 判 员 边巴卓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边巴宗吉
附法律依据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