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2021)鄂1083刑初3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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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法院 | HYPERLINK |
| 审结日期 | 2021.12.21 |
| 审理程序 | HYPERLINK |
| 文书类型 | HYPERLIN |
陈中兰强奸罪、强奸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鄂1083刑初369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中兰。因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4月28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29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冰,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洪检一部刑诉[2021]Z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中兰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12月16日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鄢烈武、叶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中兰及其辩护人王冰、侦查人员吴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新冠疫情原因,本案中止审理一次。因案情复杂,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10日中午,被告人陈中兰到洪湖市吕某5家某,见吕某5的女儿吕某一个人在家,明知吕某精神发育迟滞,仍将吕某强行拉至卧室,与吕某发生性关系。经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无性防卫能力。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中兰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中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中兰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陈中兰对与被害人吕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只知道被害人有点憨,发生性关系前还与被害人聊过天,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没有反抗,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强奸。
辩护人对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主要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其理由是:1、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不是对被害人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性防卫能力的鉴定,而是对其现在的精神状态及性防卫能力的鉴定;2、公安机关2010年4月11日、2021年3月24日对被害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证明案发时被害人的智力及精神状态是正常的;3、证人吕某1、吕某2、吕某3、吕某4等人关于被害人在案发时是弱智的证言,不能就此认定被害人在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被告人在案发时也不知道被害人无性防卫能力;4、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实施了暴力、恐吓、胁迫等手段。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中兰系洪湖市电工,每月去同村吕某5家收一次电费,知道吕某5的女儿吕某智力不正常,是个“憨巴”。2010年4月10日中午,被告人陈中兰喝完早酒后去吕某5家某,见吕某5的女儿吕某一个人在家,便将被害人吕某拉进卧室,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陈中兰逃离洪湖。
2010年4月11日,被害人的父亲吕某5向公安机关报案。2010年4月19日,洪湖市公安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
2021年4月9日,洪湖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陈中兰进行网上追逃。2021年4月23日,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分局江浦派出所民警在广州市从化区将被告人陈中兰抓获并予以羁押。到案后,经洪湖市公安局民警讯问,被告人如实交代了其明知被害人系智力障碍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主要犯罪事实。
经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吕某受侵害时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提取物证笔录、调取物证清单,证明案发后第二天(2010年4月11日),洪湖市公安局民警在案发现场提取了物证土黄色花床单一床、红色短裤一件、使用过的卫生纸一团的事实。
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3、发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2010年4月11日,被害人的父亲吕某5向洪湖市公安局报案称其女儿吕某被被告人陈中兰强奸;因被告人在逃,公安机关于2021年4月9日对被告人进行网上追逃,同年4月23日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4、洪湖市黄家口卫生院2010年4月12日出具的病情证明,证明被害人吕某的处女膜呈不规则撕裂。
5、证人证言:
(1)证人吕某5的证言,吕某5是被害人吕某的父亲,他证实,2010年4月10日中午,他在鱼池做事,他妻子郭某在吕忠秋那里玩,女儿吕某在家里。大约中午时候,尹四清到鱼池上找他,要和他一起去行鳝鱼,并对他说:“我到你屋里去了的,我推开门发现有一个男的在你们家,那个男的我不认识,我问他做什么,他说在查电表。那个男的说话吞吞吐吐,脸是紫色,给了我两根九元一包的红金龙香烟后就走了。”他一回到家,他妻子就跟他说“陈中兰把我们的女儿吕某强奸了”,接着他的女儿就跟他说“爸爸,陈中南把我搞的床上,脱了我的裤子把我搞了。要陈中兰把我娶去”。陈中兰强奸他女儿后,用卫生纸擦了阴茎上的血迹丢在他女儿房里了,他妻子捡了后丢到一个方便袋里。听他女儿说,陈中南打了他女儿一嘴巴。他女儿从小智力方面就有缺陷,一直有点弱智。之前公安机关给他开过智力鉴定的委托书,他当时顾忌女儿的名声,也没有条件做这个鉴定,就一直没有做。
(2)证人尹某的证言,证人尹某是洪湖市黄家口镇天潭村的村民,经常与被害人的父亲吕某5一起捉鳝鱼,他证实,2010年4月10日中午12点钟左右,他骑着摩托车到革丹村吕某5家约吕某5一起去捉鳝鱼。到达吕某5家门前时,见大门关着,他就下车在门前喊,喊了三、四声,听到房里有动静,他就用力推门,门没有上栓。推开门后,他看见一个40岁左右的男人慌慌张张地从屋里出来,就问他是干什么的,那个男的说是搞电的,刚才去房里看电视,电跳闸了。说着就从口袋里掏出9元钱一包的红金龙香烟递了一支给他。那个男人正和他闲聊时,吕某5的女儿就从房里跑了出来,一直跑到大门外的厕所去了。过了片刻,吕某5的老婆郭某从外面回来了,她问那个男的到她家有么事,那个男的说找桃清哥去捉脚鱼。临走前,那个男的又给了他一支烟。后来,他就到鱼池上找吕某5一起捉鳝鱼,并将看到的事情告诉了吕某5。晚上在吕某5家吃饭时,郭某说中午那个男人是陈中兰,陈中兰把他们女儿吕某给强奸了。
(3)证人郭某的证言,郭某是吕某的母亲,她证实,2010年4月10日,她吃过早饭后到吕忠秋那边看革丹村妇女跳集体舞,她丈夫吕某5到鱼池上干活去了,家里只有女儿吕某在家。大约中午时候,我看到尹某骑一辆摩托车到家门前停下来了,她就往家里走。走到家门前,看到尹某在跟陈中兰讲话,然后陈中兰就走了,尹某也骑摩托车去她家鱼池上找吕某5捉鳝鱼去了。这时她的女儿吕某说:“妈妈,陈中兰把我拉到房里”,然后就突然住口不好说,我就问陈中兰把你拉到房里搞了么事,她女儿说:“陈中兰一到我家,我在门口站着,他用力将我拉到房里去,我不肯,陈中兰使劲拉,我只好拉住我家的大门篮子,陈中兰用手拨开我的手,将我拉到房里去了,把我惩到我睡的床上,将我的裤子脱到小腿,他把裤子脱到大腿,将我搞了”。她听说后很气愤,就立即去追赶陈中兰,一直赶到他家都没有看到陈中兰。然后碰到陈中兰的母亲,他母亲说陈中兰在家睡了,还说她诬陷他儿子。没办法,她只好回家。回到家后,她就到女儿屋里床上和地上看,发现有卫生纸窝成一团丢在地上,床下有一块白色脏物,她就将白色脏物和一团卫生纸装在一个洗衣粉口袋里,放在柜子上,然后又去陈中兰家,跟陈中兰的母亲说“你儿子陈中兰去我家了的,你不承认,我已经把他丢的东西和流在地上的白色脏物装起来了,最好你到我屋里去看一下”,陈中兰的母亲不承认,也不肯来。她只好求陈中兰的舅舅吕凡林一起去家里看,问吕凡林这事怎么办,吕凡林说这事我怎么好说呢,然后就走了。她女儿智力差。陈中兰每月到她家某,查线,2010年三月份的一天,陈中兰以收电费为由,到房里乱摸其女儿上下身,她发现后警告过他一次。
(4)证人吕某1的证言,吕某1是黄家口镇革丹村的村民,他证实吕某是吕某5的女儿,大约二十岁左右。吕某智力较差,平常问她什么时间、干什么事,她都说不清楚,甚至连自己的出生年月日都说不清楚。不仅吕某是弱智,她父母亲的智力都较差,这全村人都知道。
(5)证人吕某3的证言,吕某3是黄家口镇革丹村的村民,他证实吕某智力较差,有时问她一些基本情况她都说不出来,自己的出生年月日也说不清楚,她们家全家智力都差,所以经济也很困难,这事全村人都知道。
(6)证人吕某4的证言,吕某4是黄家口镇革丹村的村民,他证实吕某现已嫁到黄家口镇黄家口村去了。吕某有些智力障碍,精神状况一直很稳定,这么多年都没什么变化,平时听话、做事都可以,只是反应比正常人迟钝些。吕某的父母亲也是一样,智力都比较偏低,反应比别人稍微迟钝些。据他所知,当年(2010年)陈中兰和吕某不认识。
(7)证人吕某2的证言,吕某2是黄家口镇革丹村的村民,2010年在该村任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村干部,他证实吕某的
从小就有,且一直都很稳定,她这种精神问题偏向于智力障碍,只是有些反应迟钝,和别人对话有些困难,和别人说话能听也能理解,从来没有肇事肇祸的情况。她父母的智力都不高,这村里的人都知道。陈中兰是村里的电工,近十年一直在外面,听说到广东那边去了。不清楚陈中兰与吕某当年是否有亲密朋友关系。吕某从出生开始就有智力方面的问题,这是革丹村的村民都知道的。她在2010年大概20岁左右,平时和她说话、问问题,她的反应比正常人迟钝,而且语无伦次,欠缺基本的逻辑能力,有时候也不能理解别人说的话是什么意思,而且也没有务工、务农的能力,一直在家里没有做事情,也做不好事情,就是在家里玩。她现在的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和以前一样,没有变化过,从小到大一直是这个情况,她不是普通的精神疾病,而是智力方面有欠缺,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也没有随时间变化过。她嫁到黄家口村去之后,也是在家里不做事,没有劳动能力。
(8)证人吕某6的证言,吕某6是黄家口镇革丹村村支部书记,他证实,陈中兰自2010年离开革丹村后一直没回来过,听村里人说他在2010年的时候强奸了同村的吕某。吕某是弱智,现在已经出嫁了,有两个小孩。
4、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被害人吕某分别于2010年4月11日、2021年3月24日在公安机关作了两次陈述,证实2010年4月10日中午12点左右,她父母亲都到田里干活去了,她一个人在门前玩。这时同村的电工陈中兰来到她家,将她往屋里拉,说陪他到床上睡觉,然后把她拉进房,按倒在床上,又强行将她的内外裤一起脱到膝盖下面,又将他自己的下面裤子脱了一半,将阴茎插在她的阴道内。过了一会,外面有人喊她爸爸的名字,陈中兰就赶紧起来穿衣服跑出房门。这时大门被人推开了,走进来一个男人,他就慌里慌张地递烟给那个人抽,假装搭话。我趁机把衣服穿好跑出大门外去上厕所。上完厕所回来,她妈妈郭某就回来了,她就把陈中兰将她强奸的事告诉了她妈妈。当时陈中兰听到有人喊,赶紧爬起来,并顺手拿过床头的卫生纸,撕了一截去擦他的阴茎,擦完后就丢在了床边的地上,后来被她妈妈捡起来保存了。那天推门进来的是尹某,找她爸一起去捉鳝鱼。
5、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鄂人医精鉴所[2021]精鉴字第1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吕某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受侵害时无性防卫能力。
6、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关于被告人吕某性防卫能力的补充说明,证明被害人患有先天性弱智,长期不能适应社会,性受侵犯时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性防卫能力。
7、侦查人员吴道雄的出庭证言,证明2010年4月11日对被害人吕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是根据被害人所表达的意思进行归纳总结后记录上去的,该内容经被害人吕某及其父亲吕某5进行了确认并签名。
8、侦查人员刘广的出庭证言,证明2021年3月24日对被害人吕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是在结合2010年4月11日的询问笔录的基础上,采取“是或不是”、“有或没有”的简单问话方式,根据被害人所表达的意思进行归纳总结后记录上去的,被害人当时的表达比较清楚,该内容经被害人吕某及其父亲吕某5进行了确认并签名。
9、被告人陈中兰的供述与辩解,陈中兰在公安机关供述,2010年上半年,他在大岭村的吕明刚家喝完早酒后,就到户人家里去做电工,做完后就往回走,走到吕某5家门口的时候,想起他家的电费没交,就到他家去收电费。到了他家门口,看到他家大门没关,就进去了,看到他女儿在堂屋站着,就跟她聊了两句,因为喝多了酒,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就拉着吕某的手到她家进门右边的卧室房间里去,关上卧室门之后就开始脱她的上衣,因衣服比较紧,不好脱,吕某就自己把上半身的衣服脱光,接着他就动手把她的下半身衣服脱光了,并脱光自己下半身的衣服后就把吕某压在卧室的床上,用阴茎插进了吕某的阴道抽插,大概两分钟左右,就在吕某体内射精了。射精之后就起身穿衣服,吕某也自己穿衣服,然后就直接走出她家离开了。从吕某家大门出来走了几米碰到一个男的,不知道他是谁,相互没有说话。他和吕某5是同村的,但是不熟悉。他和吕某发生关系后直接穿衣服走了,事发之后离开洪湖到广东四处打零工,没有成家,十年来没有回过洪湖,直到2021年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被告人的辩称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1、被告人陈中兰关于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没有反抗,其行为不应认定为强奸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对于患有精神障碍的妇女来说,由于其智力或意志因疾病而受损,在发生性行为时可能无法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而遭受犯罪分子的侵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明知妇女是
患者或是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即与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性行为的,推定该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体现了对弱者的一种保护。本案被告人陈中兰与被害人吕某系同村人,被告人陈中兰经常去被害人家某,明知被害人智力不正常,是个“憨巴”,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应推定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其行为应认定为强奸。对被告人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主要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2021年5月10日,洪湖市公安局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受害时的精神状态及性防卫能力进行鉴定,湖北省人民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受理后,于2021年6月7日依法作出鄂人医精鉴所[2021]精鉴字第1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防卫能力。第一次庭审中,辩护人认为该鉴定意见是对被害人现在的精神状态及性防卫能力的鉴定,而不是对被害人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及性防卫能力的鉴定。针对该辩护意见,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补充说明,证明被害人患有先天性弱智,长期不能适应社会,性受侵犯时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说明被害人系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受侵害时为无性防卫能力。本案多名证人亦证实了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的“憨”、“傻”表现,能够印证本案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科学性。同时,公安机关2010年4月11日、2021年3月24日对被害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是根据被害人所表达的意思进行归纳总结后形成,在证据形式上有一定瑕疵,属瑕疵证据,但经侦查人员出庭作出合理解释后,该证据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结合,亦印证了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及被害人系弱智的事实。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中兰明知被害人吕某存在智力缺陷,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中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腾英
人民陪审员 王海章
人民陪审员 叶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文怡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67条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