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2020)黔0303刑初2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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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法院 | HYPERLINK |
| 审结日期 | 2020.10.27 |
| 审理程序 | HYPERLINK |
| 文书类型 | HYPERLIN |
陈雕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黔0303刑初273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雕。
委托辩护人金亮,贵州帝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汇检刑诉(2020)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雕犯强奸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雕及其委托辩护人金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9日5时许,被告人陈雕在遵义市汇川区某足疗城,趁被害人廖某某酒后熟睡期间,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陈雕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雕趁被害人酒后熟睡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
被告辩称 被告人陈雕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解其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提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仅针对量刑发表如下意见:1.被告人陈雕在犯罪过程中虽然已经既遂,但在被害人发现并提出反对后及时终止侵害行为,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强,犯罪是一时糊涂;2.被告人积极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认罚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3.被告人虽有犯罪前科,但不构成累犯,亦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系家庭经济来源,上有残疾母亲需要赡养,下有年幼女儿需要抚养,祖孙生活无依,基本生存无法保障;5.陈雕在发生强奸案后与被害人协商过程中足疗店的老板是知情的,也参与了协商,威胁协商不成就报警处理,这一点陈雕是知情的,所以陈雕能够意识到足疗店老板已经报警了,但是陈雕依然没有逃跑,应当认定为准自首。综上,陈雕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高,认为量刑不应超过一年为宜。
经依法审理查明:2020年7月9日5时许,被告人陈雕在遵义市汇川区某足疗城房内,趁被害人廖某某熟睡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足疗城工作人员报案,民警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陈雕传唤至办案单位进行调查,后陈雕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7月11日,被害人廖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陈雕。
上述事实,由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文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雕利用被害人熟睡不知反抗之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陈雕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雕接受讯问过程中,先后两次陈述其“还在谈的过程中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还在谈的过程中就被警察带走了",被害人廖某某陈述其不知道是谁报的警,足疗城工作人员证实其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协商期间,征得被害人“点头同意"后报案;庭审期间经公诉人讯问,被告人陈雕称其与被害人均不清楚帝都足疗城工作人员报案,“民警自己就来了"。结合被告人陈雕首次接受讯问期间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以及在卷并经举证质证的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陈雕系抓获归案,其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属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不构成自首,对该辩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雕有暴力犯罪前科,量刑时应从严把握;陈雕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与案件查证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宋红艳
人民陪审员 李明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欣
书记员梅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