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180626315关于我们kefu@mylawday.net
典型案例 · CASE

高某强奸案

HYPERLINK (2019)沪0115刑初5619号 2020.12.31
案号(2019)沪0115刑初5619号
审理法院HYPERLINK
审结日期2020.12.31
审理程序HYPERLINK
文书类型HYPERLIN

文书首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沪0115刑初56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

辩护人叶剑,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未检刑诉[2019]3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强奸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叶剑,被害人吉某及其合适成年人梅某到庭参加诉讼。其间,曾因疫情防控,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通过微信昵称为“A小佳逍遥”客服的介绍,于2019年5月14日12时20分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东路XXX号V领地青年社区E1幢417室,在应当知道被害人吉某(2005年6月26日出生)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吉某发生了有偿性关系。

2019年5月16日20时许,民警经侦查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将被告人高某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吉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另案人马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高某的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和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视听资料和监控截图情况说明、相关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下载的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吉某的出生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高某应当知道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实施奸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二款,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1.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本意为嫖娼,但因到现场后发现被害人身上有疤痕,且有味道,故聊天后离开。聊天的欲望大于嫖娼。同时,自己因患XXX疾病,行肾切除手术5年,无犯罪能力。之所以支付了钱款而未要回是时间到了钱就没了,且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而未将钱款要回。2.其不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其于2019年5月进行了眼睛手术,未仔细看客服发来的被害人信息,表示只是为了找人聊天,对方是14岁还是50岁都无所谓。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认定发生关系的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而其陈述前后矛盾且不稳定。支付记录只能证明付过钱,不能证明发生过性关系。2.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手机数据恢复仅仅是一张照片,没有上下文,不能证明主观明知。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被告人的病例及资产证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高某通过微信昵称为“A小佳逍遥”客服的介绍,于2019年5月14日12时20分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东路XXX号V领地青年社区E1幢417室,在应当知道被害人吉某(2005年6月26日出生)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吉某发生了有偿性服务。

2019年5月16日20时许,民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将被告人高某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吉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到上海住在大木桥路的时候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了一个叫“五哥”的人,聊天时候说起其在上海钱快花完了想赚钱,之后他就提出可以给其介绍客人卖淫赚钱,其当时也跟五哥说过其是13岁,五哥告诉其每做一个客人给其五六百元分成,其答应后五哥就开始介绍客人来卖淫嫖娼,搬到锦绣路V领地公寓,五哥还是继续给其介绍客人。流程是杨石柱、彭友、五哥他们找代聊跟客人聊天,他们和客人谈好后,客人来到其住的地方,然后五哥或彭友会告诉其客人穿什么衣服其就去接客人,接到客人后其会讲一下接到了,客人如果觉得满意就付钱。他们收到钱了后会跟其讲,然后其和客人在房间发生性关系,结束之后其也会跟他们讲,这个客人就算一单生意,然后接着下一单生意。有客人看到不满意就不用付钱,其叫做跑单,有客人付钱后不满意的,说其不太配合。在浦东新区V领地社区卖淫是从2019年5月14日开始的,该日上午在换房间,那天接了好几个客人,第一个客人是在中午的时候,穿灰色衣服,戴灰色眼镜,肚子边上有疤,其还问过他怎么回事,他说是做手术留下的,其与这个身上有疤的客人发生了性关系,戴了避孕套。他没有讲过虽然我们没有发生性关系但要和你的客服讲我们发生了性关系,他就问其一些其他的。不记得有没有看过其身份证,也记不清楚是否问过其年龄。第二个客人嫌其胖,不满意,这一单跑单了,第六个客人因为房卡出问题打不开门,他要求去车里,其没同意他就走了。付钱了的都发生了性关系,客人不满意是不会付钱的,2019年5月14日、15日这两天接的客人都很满意,彭友跟其讲,五哥还夸其,说其态度变的很好,客人反馈很好。如果没有发生性关系其会跟微信叫浦东的人说,没有只聊天不发生性关系的客人。如果没有跟客人发生关系,彭友他们就是说其几句就好了。经辨认,被告人高某即为2019年5月14日中午在本区锦绣东路XXX号V领地公寓E1幢417室内与其发生有偿性关系的戴眼镜男子。

2.另案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9年4月12日左右,其和女友朱结娟到东安路地铁站接了杨石柱的朋友彭友和“小孩儿”。后来杨石柱让其帮忙介绍小孩卖淫,杨石柱还让其帮忙做一些小孩儿的链接信息,杨发给了其小孩儿的好几张艺术照和生活照片、小视频还有身份证照片,其发给了一个叫丽姐的客服做的,这些链接客服就相互传开了,链接的内容就是标注雨薇,浦东gzs外夜,点开就是一张小孩儿的艺术照,上面标注着浦东:雨薇,年龄:06年、身高166、体重46KG、胸围:34C、年龄14岁等。后面就有客服找杨石柱或彭友给小孩儿接单卖淫了。其和杨石柱是用其女朋友的微信小号也就是后来的工作号,微信号是ai502413,昵称是浦东,头像是一个戴帽子的小孩儿。介绍的流程是,客服会将链接发到各个群里,如果有嫖客看中并谈好价钱,客服就会把嫖客的信息发到昵称浦东的工作号,然后其等人安排小孩卖淫,客人到了小孩住处后,一般是先付钱然后发生性关系。如果客人看到小孩不满意就退掉,如果已经收了钱没有发生性关系,要把钱退还给客人,因为做这一行都是讲究信誉,不退钱客人会找客服投诉的,如果不退钱会被整个圈子封杀的,以后就没有客服敢介绍这个女孩子的生意了。如果是付给客服的,客服也要退的,否则这个客服也会圈子里面被封杀的。

3.手机恢复报告、照片及情况说明等,证实经对被告人高某手机删除数据的恢复,高某于2017年12月14日即通过其昵称为“浪子”的QQ账号和“A小佳李逍遥”(QQ号为XXXXxxxXX)联系,并于2019年3月28日添加昵称为“A小佳李逍遥”的微信号gggXXXXXXXX,且有显示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12时01分的吉某的链接信息截图,内容为浦东雨薇,年龄06年,14岁等。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和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于2019年5月14日12时24分向客服支付人民币1,900元。

5.视听资料和监控截图及其情况说明、关于吉某皮肤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于2019年5月14日中午12时26分进入电梯,于12时27分进入被害人房间,13时11分出房间,13时12分乘电梯离开。同时,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吉某穿吊带装时,上身及手臂等部位疤痕不明显,腿部可见疤痕印记。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调取证据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高某手机一部,并调取了监控录像及被害人的手机及身份证。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下载的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吉某的出生户籍资料被害人的出生证复印件、关于吉某持有的身份证的情况说明,证人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实吉某持有的身份证(女,达斡尔族等)系假,其出生日期为2005年6月26日。证人黎某的证言还证实被害人吉某是其亲表妹,2005年或2006年生。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下载的常住人口信息、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本案案发、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9.被告人高某的当庭供述及辨认笔录、相关微信账号截图照片、涉案地照片等,证实2019年5月14日,其用微信与“A小佳逍遥”联系让该客服帮忙找个小姐,本意想嫖娼,后来该客服发了卖淫女的信息给其,就发了一个,其就确认了,并约定价格为1,900元。后来其就开保时捷车去了V领地,到那里12点多,到了那里以后其联系了客服,先通过扫客服发的二维码付了1,900元,客服来接其到了房间。当时聊天聊到了其身上的疤,没有核对小姐的年龄。

根据控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人是否应当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2.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应当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

经查,根据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某手机内的恢复照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等,均可以证实2019年5月14日12时01分,被告人高某的手机收到吉某的链接信息截图,内容为浦东雨薇,年龄06年,14岁等,并附相关照片。被告人高某经向客服确认后自行驾车至本区锦绣东路XXX号V领地公寓E1幢417室,而未核实被害人年龄。由此可见,被害人的年龄信息已经在该客服发送的链接中清晰显示,该年龄信息虽并不一定系真实,但鉴于被害人可能未满14周岁,故被告人具有核实确认的义务,但被告人高某并未核实确认。因此,被告人高某应当明知被害人可能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关于被告人辩称因眼疾进行手术,其未看清年龄等信息即向客服确认,且对提供性服务的对方无所谓是14岁还是50岁等辩解,经查,其眼睛因红肿所施行局麻手术的部位为右眼,且时间为2019年5月5日下午,距离案发时间9天,其不仅能自行驾车至案发地,同时能操作手机与客服确认、支付钱款等,足见其视力不至于影响至无法看清手机显示内容的程度。同时,作为支付钱款意欲嫖娼一方不经确认提供服务方的信息而盲目向客服确认的辩解有违客观常情常理,对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亦未提出合理解释,故对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经查,根据被害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可以证实被害人对于与被告人之间发生了性关系的陈述是稳定的,且对细节有描述,能清楚的记得2019年5月14日中午接的第一个客人穿灰色衣服,戴灰色眼镜,肚子边上有疤,即被告人高某,被害人还问过高某怎么回事,高某说是做手术留下的,其与这个身上有疤的高某发生了性关系,戴了避孕套。同时,其还陈述2019年5月14日、15日这两天接的客人都很满意,彭友跟其讲,五哥还夸其,说其态度变的很好,客人反馈很好。如果没有发生性关系其会跟微信叫浦东的人说,没有只聊天不发生性关系的客人,付了钱的都发生了性关系。且如果没有跟客人发生关系,彭友他们就是说其几句就好了。另外,被害人对当天每个客人的记忆是较为清晰,基本对每个客人进行了具体描述,且对于跑单的客人也客观描述,因此,被害人对于其与被告人高某之间发生了性关系的陈述的客观真实性较高。同时,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如果已经收了钱没有发生性关系,要把钱退还给客人。而微信转账记录亦证实,被告人高某支付了1,900元。并结合监控录像等证据,可以证实从被告人进入房间至出房间的时间为40余分钟,上述证据均可互相印证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的陈述较为客观真实,故对被害人陈述二人之间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予以采信。而被告人关于因到现场后发现被害人身上有疤痕,且有味道,故聊天后离开,聊天的欲望大于嫖娼,之所以支付了钱款而未要回是时间到了钱就没了,且是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等辩解,并无相关证据印证,亦不符合常情常理,对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供的相关病例证据及资产证明无法证明其与被害人未发生性关系,被告方亦未提出其他合理解释,故对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应当知道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保护幼女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被害人手机予以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晓青 审 判 员 陆 玮 人民陪审员 王绮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晓峰

本页内容系由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生成,仅供学习研究参考;文书原文以作出裁判的法院正式发布为准。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