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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CASE

黄某才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HYPERLINK (2023)鄂1303刑初148号 2023.05.24
案号(2023)鄂1303刑初148号
审理法院HYPERLINK
审结日期2023.05.24
审理程序HYPERLINK
文书类型HYPERLIN

文书首部

黄某才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鄂1303刑初148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黄某才,曾用名黄某财。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5月12日被原随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23年1月5日被随州市X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并羁押,次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舒明哲,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随曾都检刑诉[2023]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才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倪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才及其辩护人舒明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才身穿红色袄子、头戴黑色面罩潜入张某租住的位于

号的卧室中,抚摸正在睡觉的张某,张某感觉有东西压在身上喘不过气来,醒后开灯发现一名蒙面男子站在床边盯着她,张某非常害怕便立即关灯,并哀求黄某才不要伤害她和女儿。黄某才打开左手中的手电筒照向张某,并用右手食指放在嘴上并发出“嘘”的声音。随后黄某才走到张某所睡床旁边,用双手抓住张某的两个脚腕,将其拉到床边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黄某才离开现场后,张某通过微信语音联系其弟弟张某1和弟媳周某告知此事。4时50分,张某在张某1和周某的陪同下到随州市X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淅河派出所报案。

经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送检的“张某阴道擦拭物”(22565-1号)、“张某内裤”(22566-3号)中检出精斑;2、送检的“张某阴道擦拭物”(22565-1CD号)、“张某内裤”(22566-3-1CD号)中检出人DNA分型,且其基因型与黄某才的血样在vWA等19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9.3850

1027。

2023年1月5日,随州市X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对该案走访调查时发现被告人黄某才有作案嫌疑。后将其传唤至该分局淅河派出所,将黄某才的血样进行DNA分析与强奸案犯结果完全一致,民警遂将其抓获,致此案破。

2023年4月25日,被告人黄某才的亲属代为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张某对被告人黄某才的行为书面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才的户籍证明、张某手机通话截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查照片、采血名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图片、视频研判报告、原随州市人民法院随法(84)刑一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谅解书;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1、陈某1、余某、陈某2、陈某3、冯某、聂某、徐某的证言;4.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随公(司)鉴(DNA)字[2022]135号鉴定书一份;5.搜查笔录一份、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一份;6.被告人黄某才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才以满足性欲为目的,深夜蒙面潜入被害人租住房中,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才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有犯罪前科。鉴于被告人黄某才归案后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认罪认罚,故可对被告人黄某才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才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为了保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某才的刑期自2023年1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谢红艳

人民陪审员 甘清家

人民陪审员 史晓燕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 军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3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67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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