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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CASE

黄炽松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HYPERLINK (2021)桂0109刑初33号 2021.04.09
案号(2021)桂0109刑初33号
审理法院HYPERLINK
审结日期2021.04.09
审理程序HYPERLINK
文书类型HYPERLIN

文书首部

黄炽松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桂0109刑初33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黄炽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审理经过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邕检刑诉〔2021〕Z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炽松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强奸案(因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开庭审理了盗窃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涛、检察官助理韦耀焯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农庆、班燕红,被告人黄炽松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强奸事实

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黄炽松趁被害人农某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醉酒之机,将农某某带到南宁市良庆区大塘镇南州村一房屋内并以暴力手段压制农某某反抗,对农某某实施了奸淫。

(二)盗窃事实

1.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黄炽松在南宁市邕宁区停车位上盗窃被害人梁某停放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350元。

2.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黄炽松在南宁市兴宁区“李斯日杂店”内盗窃被害人李某的一批烟草。经比照《2016年广西卷烟牌号价格在销目录》,被盗烟草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375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南宁市良庆区大塘中心卫生院门诊病历》、《南晓镇中心卫生院门诊病历》、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16年卷烟牌号价格目录的通知》等书证;被害人农某某、梁某、李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黄某、黄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炽松的供述与辩解;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道路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炽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黄炽松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炽松犯强奸罪、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黄炽松的强奸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十一)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被告人黄炽松犯罪行为发生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被告人黄炽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炽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炽松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妇女人身权利和公民财产权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和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炽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9年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炽松退赔梁某经济损失2350元、退赔李某经济损失2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青彦达

审 判 员 韦明姣

人民陪审员 罗月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李 宝

书 记 员 周春莹

附法律依据附引用的法律条文:

第十二条【刑法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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