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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CASE

黄鑫磊强奸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HYPERLINK (2020)黑1202刑初279号 2021.09.01
案号(2020)黑1202刑初279号
审理法院HYPERLINK
审结日期2021.09.01
审理程序HYPERLINK
文书类型HYPERLIN

文书首部

黄鑫磊强奸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黑1202刑初279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黄鑫磊(曾用名黄某2)。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明莉,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被告人黄鑫磊强奸罪一案,由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绥北检六部刑诉[2020]1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鑫磊及其辩护人王明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鑫磊与被害人宋某某(2002年9月18日出生)曾某男女朋友关系,后二人分手。2020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黄鑫磊因给宋某某打电话不接,通过朋友得知宋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商服的假面桌游吧,于是便来到该假面桌游吧对宋某某进行殴打,并于当晚9时40分许,将宋某某带至绥化市北林区帝隆宾馆312房间内,在该房间内又继续殴打宋某某,后将其强奸。凌晨2点宋某某乘黄鑫磊熟睡之机离开帝隆宾馆,并把被黄鑫磊殴打和强奸之事告诉其表姐王某。2020年8月2日,宋某某的父亲带其报案。2020年8月7日,在绥化市北林区内将黄鑫磊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鑫磊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鑫磊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我是殴打她了,但没有强奸她,她是在我知情的情况下走的。

被告人黄鑫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鑫磊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凭借的是被害人宋某某的单方陈述,且其陈述前后矛盾,与常理不符。1.宋某某在2020年8月2日第一次笔录中陈述二人发生性关系,大约过了10多分钟后黄鑫磊射精了,并射入其身体里。在9月5日的笔录中又称黄鑫磊强迫我发生5分钟左右的性关系,然后拔出生殖器,没有射精。之所以对射精问题发生更改,主要是因为DNA鉴定没有检测出黄鑫磊的精子,可见宋某某的证言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和可变性。2.在8月2日第一次笔录中称:“进入房间后他先是与我争吵,然后继续打我,后来又强奸了我”。但在9月15日第三次笔录中又称:“到帝隆宾馆后,我爸让我给他发视频,我把视频发到我母亲那里,然后我又给徐某、栾某发微信,告诉他们不用担心,意思是向他们报平安。”两次笔录的内容相矛盾,如果如宋某某第一次陈述,其一定不会给其父亲、朋友发微信报平安。3.宋某某8月20日第二次笔录中称:“我之所以未在微信聊天中称黄鑫磊强奸的事,一是怕其不承认,二是怕其继续骚扰我。”在案发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宋某某主动要求见面,黄鑫磊说见不了。宋某某称其怀孕了,问黄鑫磊管不管,黄鑫磊说做DNA,如果是才管。由此可见,宋某某是因黄鑫磊对其感情的漠视,继而记恨于心。宋某某在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其谎称怀孕,故其证言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黄鑫磊的供述前后不一致,无法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黄鑫磊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称:“我把手指插入她的阴道,她发出了呻吟声,然后我在她的身体上,宋某某说她没心情,我就下去了。”由此可见被告并未采取暴力手段与之发生性关系,主观上没有违背妇女意愿,即使认定此次口供是真实的,也不能认定黄鑫磊有强奸行为,且黄鑫磊当庭陈述并没有与宋某某发生性关系。三、从本案的其他证据上看,并不能与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的口供形成证据链条。宋某某的父亲及表姐的证言均属于传来证据,均是听说黄鑫磊强奸了宋某某,但并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DNA鉴定没有检测出宋某某的内裤上有黄鑫磊的精斑,宾馆的老板和房嫂也未证实有强奸事实发生,现有证据存在矛盾,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四、公诉机关之所以认定黄鑫磊强奸事实成立,是认为宋某某在遭致黄鑫磊殴打后,作为女人来讲是不会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这属于有罪推定。黄鑫磊殴打宋某某的原因是宋某某与其他男孩存在不正当交往而并非因用暴力相威胁与宋某某发生性关系,且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在发生争执甚至厮打后发生性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会缓和矛盾。综上,根据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应认定黄鑫磊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鑫磊与被害人宋某某(2002年9月18日出生,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是初中同学,自初中起二人即开始恋爱,期间多次分分合合,亦曾多次发生性关系。2020年7月末,宋某某提出分手。2020年8月1日下午,被告人黄鑫磊因给宋某某打电话不接,发微信不回,通过朋友得知宋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商服的假面桌游吧,其于当晚21时许来到假面桌游吧对宋某某进行殴打,随后将宋某某带至位于英俊小学附近黄鑫磊经营的绥鑫醇酒坊呆了一会儿。21时40分许,被告人黄鑫磊与宋某某共同到绥化市北林区帝隆宾馆312房间内,双方因有另一男子给宋某某发快手私信而再次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后黄鑫磊强行与宋某某了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2时许宋某某离开帝隆宾馆。2020年8月2日18时许,宋某某在其父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宋某某裤头照片、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宋某某裤头并进行鉴定。

2.受案、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的立案及侦破过程。

3.户籍证明两份。证实被害人宋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黄鑫磊案发时已满十八周岁。

4.绥化市人民医院门诊医疗手册、DR报告单、绥化市妇幼保健院门诊病历、绥化市妇幼保健院诊断书。证实2020年8月2日经绥化市人民医院诊断:宋某某左肩、右侧面颊、左肘部、左膝部及唇部多处软组织挫伤。2020年8月3日,经绥化市妇幼保健院门诊诊断:宋某某经期,处女膜陈旧裂伤。2020年8月20日,经绥化市妇幼保健院诊断:宋某某未见妊娠。

5.微信通话记录。证实案发次日2020年8月2日中午12时30分许,被害人宋某某又将被告人加上微信好友与其聊天至14时16分。主要内容:宋某某说要见黄鑫磊,黄鑫磊说不在家,要去渔村,可以约在晚上或者明天见面。宋某某说黄鑫磊打她要找黄鑫磊的父母,黄鑫磊说要找爸妈就一起找。宋某某要去找黄鑫磊,黄鑫磊说那等着警察找我,宋某某说我没想报警,我要是报警了你会后悔一辈子也会恨我一辈子。后宋某某说其怀孕了,黄鑫磊说做DNA,如果是他的他管,宋某某说要是说得做完DNA你才认那就不用你管了,等我买完药给你拍个照片再互删,你不承认没关系,但是不能死了连亲爹都不知道。

6.被害人宋某某伤情照片。证实宋某某被殴打的伤情。

7.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宋某某的父亲。2020年8月2日16时许,其与妻子从哈尔滨回来,因有事未直接到家,大约16时30分许,其女儿宋某某打字发微信说了一段话,大概内容是:“爸,我想和你说点事,我被强奸案了,我想报警,这个人叫黄鑫磊,我们处对象已经分手了,昨天我去假面桌游吧玩,他到桌游吧找我给我打了,还把我拽到出租车上,当时我要打110报警,手机被黄鑫磊从桌游吧的吧台拿走了,周围人没人帮我,后来黄鑫磊把我带到宾馆就给我强奸了”。我立即打电话问她,你确定报案吗,是不是处对象闹别扭了?然后她说不是闹别扭,已经和黄鑫磊分手了。我放下电话大约17点20分许,就打110报警,然后回家带其女儿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说:“我在桌游吧玩的时候,黄鑫磊不知道怎么找到我,见面就打我。”我问她为什么不报警,她说手机被黄鑫磊从桌游吧的吧台拿走了。黄鑫磊与其女儿是初中同学,在初中就开始谈恋爱,期间也分分合合,直到她说被强奸的那天,其才确定其女儿与黄鑫磊已彻底分手了。当天,其女儿脸上、胳膊上、肩上、腿上、脖子上都有淤青。其女儿与其聊天关于被强奸的信息被其删除了,其女儿的手机也被其卖掉了。

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宋某某的表姐。2020年8月2日凌晨2时许,宋某某给我发微信问我睡没睡,并且管我借钱,我当时怕她的微信号被盗用,就给她回了一个电话,电话中宋某某一直哭,让我去接她,并给我发了一个位置,是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南路55号,当时她说在大马路边,我怕她有危险就马上穿上衣服下楼往宋某某所在的位置走去,宋某某也往我家这边走,我俩在西湖锦源宾馆附近碰面了,当时宋某某的脸上、手上有淤青,我就问她怎么弄的,她说:“我去假面桌游吧和朋友玩,中途黄鑫磊就来到桌游吧,他一句话都不说就把我打了。”我问她:“黄鑫磊为什么打你。”宋某某说:“因为当时我在桌游吧玩,手机是要交到吧台保管的,黄鑫磊好像喝酒了,找不到我生气了,当时我要报警,手机被黄鑫磊直接从桌游吧吧台拿走了,旁边的人也没人帮我报警,之后我被黄鑫磊带到他家开的酒坊,呆了一会,黄鑫磊又把我带到绥化学院附近的一家宾馆”。我问她:“黄鑫磊让你干啥你就干啥啊?”宋某某说:“当时手机都在黄鑫磊手里,他一直不让我走。”

然后我问宋某某:“那你咋这么晚出来了呢?”宋某某说:“我趁黄鑫磊睡觉时偷着拿手机跑出来的。”我问宋某某:“当时黄鑫磊把你带到宾馆他对你干没干啥?”宋某某说:“黄鑫磊把我强奸了。”宋某某说她也没别的地方去,她父母都不在家,她没有家里钥匙。我让她等父母回来说一下这件事,然后我就带宋某某去我家楼下的早餐店吃早饭,大概早上5时许宋某某就自己打车回家了。其知道宋某某和黄鑫磊从初中谈恋爱,中间总吵架,分分合合的很多次,后来我上高中与宋某某不在一个学校了,她的事后来我就不知道了,直到这次宋某某找我说被黄鑫磊强奸,而且宋某某说他们已经分手了。

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自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3日在绥化市北林区嫂的工作。2020年8月1日、2日其均在上班。2020年8月1日晚上大约22时许,其在帝隆宾馆三楼316房间收拾客房,隔壁312客房传来一男一女的吵架声音,我听见男的一直骂那个女的,是因为女的和别的男的聊天,女的除了解释“我都告诉我有对象了”外,也骂男子,始终相互骂着,大约十分钟左右我收拾完316客房我就下楼了。我没有听见312房间有打斗的声音,只听见吵架的声音,也没有听见呼救声。8月2日早晨6点多,其看见一穿白色半袖,胳膊上有纹身的男子来到吧台,说312房间退房,当时没有看到一起的女子,其负责打扫312房间,屋内比较整齐,没有什么异常情况。

10.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绥化市北林区帝隆宾馆的经理。2020年8月1日晚9点50分左右,一男一女大约十八九岁的样子,男的先进的屋,女的在后边紧跟着,进屋后女的坐在大厅的沙发上,男的来到吧台,说开一间房,其给开了312房间,要了男的身份证进行入住登记,然后我问同行的女子是否入住,入住得拿身份证登记,男子就问女子是否带身份证,女子就来到吧台附近,说没带身份证,她报了姓名和身份证号,我按照女子说的进行了登记。之后,二人就上楼了。二人当时没有对话,男的样子很正常,但是女子看样子不高兴,除了说姓名及身份证号外,没听见说啥。根据押金单据男的叫黄鑫磊,女的叫宋某某。

11.证人毕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绥化市北林区商服经营假面桌游吧。2020年8月1日晚上有几个人在玩桌面游戏,玩的人有男有女。大约晚上9点多,从外面来了一位近二十岁的男子,直接奔玩游戏的一个十七八岁的女子,什么也没说,先向女的肩部怼了一拳,将女子怼倒,同时还骂女子,还说你怎么不接电话呢,女子站起来,男的又怼了女子几拳,怼在哪里我没注意,我当时上去拉仗了,这个男的还怼了我一拳,怼在我右腮帮子上,还骂了我一句,我就没再拉仗。我从这一男一女的对话感觉他们认识,接着男子就将女的拽出去了,路过吧台男子将女子的手机要去,因为玩游戏时女子将手机放吧台了。出门后,这个男子拽着宋某某始终没松手,一直推推搡搡,打了一辆出租车将这个女的推进出租车的后排座就走了。之后听和女子一起玩游戏的人说女的叫宋某某,男的是以前处的对象。后拽走宋某某的男的来了一个电话,质问我店想不想开了,我当时答复那就报警呗,这个男的就撂了电话。之后我想确认一下宋某某的安全,我就给这个男子打了一个电话,让宋某某回个电话,确认一下安全,过了一会,有一个女子来电话,自称宋某某,说她已经安全了,而且在家里。

1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1)2020年8月2日第一次询问笔录。证实内容:2020年8月1日晚11点左右,在绥化市北林区的一个房间我被被前男友黄鑫磊强奸了。我与黄鑫磊是绥化市第五中学的同班同学,2019年夏天我跟黄鑫磊正式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在帝隆宾馆发生了性关系,当时处了三、四个月,因为去哈尔滨上学就跟黄鑫磊分手了,2020年3、4月份,我跟黄鑫磊又开始处男女朋友,期间又发生了三、五次性关系,一直到今年7月20多号,因为经常吵架,黄鑫磊提出跟我分手,分手之后我就不跟黄鑫磊联系了,但黄鑫磊多次给我打电话,我就接了一次之后就没有再接他电话。2020年8月1日下午4点多,我跟女朋友在假面桌游吧玩剧本杀游戏,当时我把手机存吧台了,一直玩到晚上9点多,这时黄鑫磊不知道怎么就到假面桌游吧找到我,他找到我后就开始打我并拽我走,把我的手机从吧台拿走,当时我跟他撕扒几下也没撕扒过,黄鑫磊就拽着我出去打出租车到英俊小学胡同黄鑫磊开的酒坊后,我提出要回家,如果不回家,必须给我父母发个住址的视频看,黄鑫磊就拽着我到绥化学院东门正对着的胡同内帝隆宾馆,这一路上我一直想走,但怕黄鑫磊打我于是就没走。到宾馆后开完房,我俩并排乘电梯上到3楼一个房间,进房间后我俩就开始吵架,黄鑫磊问我为什么一直不回他信息,我跟他解释,我们都分手了,而且手机因为玩游戏也没在我手里,当时黄鑫磊不听,之后继续打我,我就上去跟他厮打,打了一会我们就停了。当时我坐在床上黄鑫磊就过来给我道歉,我没接受道歉也没理他,之后黄鑫磊就脱光他的衣服过来搂着我,我就跟他撕扒推他,这时黄鑫磊就开始拽我裙子,把我裙子和内裤都拽掉,之后他趴在我身上,我当时一直跟他撕扒、打他、骂他,但是因为力气没有他大撕扒不过他,之后黄鑫磊就把生殖器插入我阴道强行跟我发生性关系,大约过了10分钟黄鑫磊射精了,并射入我身体里,他就躺在床上,我在床上躺了一会儿就下床洗澡,洗完澡后发现黄鑫磊睡着了,我就打车找的我表姐,我跟我表姐溜达一会儿吃完早餐就回家了,今天下午2、3点钟我父亲回家后,我就把黄鑫磊强奸我的事跟他们说了,之后我父亲就打110报警了。之前跟黄鑫磊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昨天晚上不是自愿的。当时黄鑫磊按着我不让我动,我也反抗了,我用手掐他也打他了。我左侧膝盖在撕扒时磕床角上了,右胳膊、脖子、左肩和左上臂有多处被黄鑫磊掐和推造成的淤青。今日凌晨2点多,我离开帝隆宾馆,因为我父母不在,当时就想跟我父母说完之后让他们领我报警,所以就没有第一时间报警。

(2)2020年8月20日第二次询问笔录。证实在案发前,我和黄鑫磊正在分手阶段,我删除了黄鑫磊几次微信,但他还是加我微信,为了不让他烦我,我就把他微信账号拉黑了。案发后我把他微信账号拉出黑名单,我又和他在微信上联系了。因为当时我很生气,黄鑫磊先打我,后来又把我带到帝隆宾馆强奸,我想让他给我道歉,所以就在微信上联系了黄鑫磊。因为我身上有伤痕,我认为他应该不能否认打我的事,所以就先和他说打我的事,看他是什么态度,黄鑫磊在微信上不承认打我了,还说让我报警,因为他态度很不好,我自己在家很害怕,我认为要是和黄鑫磊在微信上说被他强奸的事,他不会承认,还会继续骚扰我,所以就没有说。我谎称自己怀孕了,黄鑫磊肯定会怕担责任,就不会再来骚扰我。对绥化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未见妊娠的诊断没有异议。

(3)2020年9月15日第三次询问笔录。证实黄鑫磊与我进入帝隆宾馆312房间后,黄鑫磊先打我骂我,用拳头打我脸、打我肩膀,用手掐我脖子,我也骂他、打他,用手掐黄鑫磊的胳膊,后来黄鑫磊不打我了,我又用手扇了他的脸部,这次黄鑫磊没有还手,然后黄鑫磊就把自己的衣服脱光,又拽我的衣服,把我按在床上,强迫我和他发生性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我一直反抗还和黄鑫磊说:“你滚吧,我没心情”。黄鑫磊大约强迫我发生了5分钟左右的性关系,然后他就把生殖器拔出来,没有射精。我和黄鑫磊去宾馆不是自愿的,黄鑫磊想要和我把事情说清楚,我怕他打我,就和他去宾馆了。黄鑫磊在假面桌游吧打我的时候当着很多人的面,打车去宾馆只有司机一人,到宾馆吧台也只有一个工作人员,我怕呼救他会再次打我。那天我父母都某,怕我晚上回家太晚,我父亲就给我发了一个微信嘱咐我早点回家,到宾馆后我给我父亲发了微信,告诉他我今天不回去了,和朋友在外面住,我父亲让我用微信发个视频,我发到我母亲微信里了,同时我还与我朋友徐某、栾某发微信,因为我们当时都在假面桌游吧玩,黄鑫磊打我并把我带走,假面桌游吧的老板让她俩联系我,担心我问我有没有事,我在微信上回的内容大概就是不让她俩担心我之类的话。我父母当时在外地,怕他俩担心,就没有跟父母说。黄鑫磊强奸我的事发生后,我和徐某在微信上联系过,我问徐某,黄鑫磊给我打了怎么办,因为觉得被强奸是比较丢人的事,所以就没有和徐某说黄鑫磊强奸我。

13.被告人黄鑫磊的供述和辩解。

(1)2020年8月7日第一次讯问笔录。证实其与宋某某是初中同班同学,从2015年开始处对象,期间一直分分合合,有时候我提出分手,有时她提出分手,一直到2020年7月份我俩又在一起处对象,期间我和宋某某还发生过性关系。2020年7月末的一天宋某某再次向我提出分手。2020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给宋某某打电话她不接,也不回我微信,我通过朋友得知她在希望家园假面桌游吧。我在假面桌游吧的一个单间找到宋某某,我问她,你手机呢,接着就有人把她的手机给了我,我问她为什么不回我微信,她说我都跟你分手了,为啥接你电话,我就用拳头怼了她肩部一拳,当时她就被怼倒在地上,接着我又打了她几拳,都打在肩部或者脖子根处了,然后拽着她往出走,走时宋某某要打电话报警,我就用拳头打了她后脑一下。我把宋某某从假面桌游吧拽出来,然后拦了一辆出租车把宋某某拽上车,我们一起到英俊小学对面我开的酒坊呆了一会儿,宋某某说要回家,我说不行,必须把事说清楚才能回去,她提出去宾馆把这个事说清楚我又拽着宋某某打车到了帝隆宾馆。在帝隆宾馆一楼,一个男的接待我,宋某某直接坐在宾馆的沙发上,我没带身份证,将身份证号告诉了宾馆接待的男子,然后接待我的男子又把宋某某叫过来,让宋某某把身份证号也告诉他,登记完后,我用微信支付200元押金,我和宋某某一前一后坐电梯上了三楼一个房间,我进屋之后把空调打开,宋某某把衣服脱光去洗澡,过了一会儿她裹着浴巾出来,我也去洗澡,出来后我把内裤穿上了,宋某某盖着被子躺在床上,我问她搂不搂一会儿,她就转过身,我隔着被子搂着她。大约过了一分钟左右,她放在床头柜上充电的手机响了一下,我拿起手机发现是一个男的给她发的快手私信“你为啥把我的微信拉黑了”,我问宋某某:“你这是啥意思,你咋把人家拉黑了呢”,以前我们处对象的时候我就不让她和其他男的来往,而且也吵过,当时我就来气了,又用拳头怼了宋某某肩膀一下,宋某某回手就打了我两个耳光,还用手掐我大腿,我们厮打在一起,当时我把宋某某怼倒在地上,宋某某倒地的时候,磕在了房间内的木头上(电视柜或者床架子或者凳子上),之后我就停手了说:“你打吧”,宋某某打了我几下也停手了,坐在一边生气,我又到她身边搂着她哄她说:“你躺着吧”,当时宋某某身上穿着短袖,下身没穿东西,我就一边亲她一边用手摸她的阴部还把手指头插进了她的阴道抽动,她没有反抗,期间我把内裤也脱掉了,骑在她的身上,把生殖器放进了她的阴道,我抽插了二、三下之后,宋某某用脚把我踹了下去跟我说:“我没心情,你下去吧”,当时我没有射精,然后我就躺着睡着了。早上四点多钟,我醒来之后宋某某已经走了,我接着睡到6点多种,我起来之后退房走了。

(2)2020年8月8日第二次讯问笔录。证实我找不到宋某某玩的桌游吧具体地址,通过美团知道的桌游吧的电话,我打电话问了具体地址,因此桌游吧知道了我的电话。我将宋某某拽出桌游吧后,桌游吧给我打了几次电话,让宋某某给桌游吧回电话,确认一下安全,当时我让宋某某回电话,宋某某正跟我生气呢,她不打,我就让我的姐姐黄某假冒宋某某给桌游吧打了一个电话,报了平安,之后桌游吧再没打电话。

14.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绥)公(刑技)鉴(法物)字(2020)183号鉴定书。证实送检宋某某蓝底白色竖条内裤(2020-183-1)号中检出的DNA与宋某某血纱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5.261029。

15.勘验、检查笔录(帝隆宾馆案发现场)。证实案发现场帝隆宾馆312房间内的情况。

16.监控录像(假面桌游吧、宾馆)及被告人黄鑫磊在公安^机关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黄鑫磊到假面桌游吧对宋某某进行打骂并带走宋某某和二人在宾馆前台开房和电梯内的监控录像以及被告人黄鑫磊在公安^机关的讯问情况。

以上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经法庭核实、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法庭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鑫磊与被害人宋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前,宋某某已向被告人黄鑫磊提出分手。被告人黄鑫磊到假面桌游吧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将宋某某带至其经营的酒坊,后又将被害人带至宾馆开房并强行发生性关系,应认定被害人系受到胁迫,此次发生性关系违背了被害人宋某某的意志,被告人黄鑫磊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黄鑫磊的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鑫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亓艳春

审 判 员 刘 利

人民陪审员 曹桂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薛珊珊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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