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actical Legal Knowledge and Risk Gu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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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时代的金融犯罪研究与治理思考

随着数字化与智能化浪潮席卷全球,金融业正经历深刻变革。以区块链技术及其典型应用(如加密货币)为代表的新兴金融科技,在推动金融服务创新、拓展市场边界的同时,亦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与新型犯罪形态。相较于传统金融犯罪,当前金融科技犯罪活动在场景、手法与组织结构上均呈现显著差异,日益呈现与互联网公司高度趋同的特征。其中,加密货币既承载金融创新的期待,亦成为犯罪行为的重要工具。面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相互交织的复杂挑战,传统法律工具与监管体系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与局限性。如何构建集技术洞察、法律规制与协同治理于一体的复合型金融犯罪治理体系,弥补法治人才的知识结构短板,实现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动态平衡,已成为我国金融监管与法治建设亟待回应的重要课题。数字时代金融犯罪的互联网实体化趋势 近年来,金融犯罪组织在组织形态与运作逻辑上呈现与互联网公司高度相似的特征。传统金融犯罪多依托伪造公章、设立空壳公司等手段,行为模式集中于线下、低频、小规模的资金流转场景。而在金融科技的推动下,犯罪组织的结构设计、绩效考核、技术团队配置等方面已与现代互联网公司极为接近,实质上演变为一种“创造负GDP”的公司化实体。 金融科技驱动金融业务向“线上、实时、跨境、可编程”转型,金融犯罪也随之突破场景、地域与金额的限制。支付结算、投融资等高频金融活动全面实现移动化与跨境化,为犯罪行为提供了更高效的运作空间。不法分子往往追逐“高效率、低门槛、监管洼地”,新兴技术与商业模式也常常率先在监管规则尚不明确的灰色地带被应用。 鉴于此,金融犯罪研究不应仅局限于传统“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框架内,更需深入剖析底层技术、数据结构与商业模式。加密货币:金融创新与犯罪工具的双重属性 加密货币自诞生以来,便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作为金融创新的载体,承载着“去中心化、开放金融、代码即法律”的技术理想,致力于构建更高效、更普惠、更透明的全球性金融基础设施;另一方面,其(准)匿名性、跨境性等特质,也使其迅速被滥用为犯罪工具,在洗钱、欺诈、暗网交易、勒索软件等非法活动中被广泛应用。本质上,加密货币是一种全球化、全天候、可编程的结算与融资基础设施。其价值与风险,取决于参与主体的意图、规则完善程度以及治理体系的成熟度。 从金融犯罪视角审视,加密货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一是跨境性。加密货币链上交易可在数分钟内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完成,而跨境执法协作通常程序烦琐、耗时漫长。犯罪组织利用其高效率、大规模的资金转移能力实施犯罪,监管执法却受限于传统的证据流转与情报共享机制,在响应时效与协同效能上存在巨大落差。二是(准)匿名性。尽管并非绝对匿名,但比特币等主流加密货币实现了实体身份与链上地址的分离,导致实践中大量案件陷入“知其资产,不明其人”的侦查困境。三是可编程性。智能合约既可应用于创新领域,也可能被用于支持去中心化犯罪。例如,自动分账、洗钱、市场操纵等犯罪行为均可通过代码自动化执行。四是监管套利空间。加密资产依托区块链网络实现全球联通,而各国监管力度强弱不均、规则各异,这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较大的监管套利空间。治理的根本难题在于如何在加密资产体系已广泛存在的现实背景下,构建权责清晰、规则完备、可执行的治理框架,其核心环节应涵盖发行监管、托管规范、交易监督、资金流链上与链下穿透追踪以及资产的冻结、追缴与返还等全流程监管。 当前,全球监管趋势大致朝三个方向演进:第一,将交易所、托管机构及经纪商等加密货币相关平台纳入传统金融监管框架,要求其申领相应牌照;第二,将稳定币视为“类银行、类支付”机构进行管理,重点审查其储备金、审计报告与运营透明度;第三,将加密世界与传统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体系彻底打通,以“旅行规则”为制度牵引,强化链上数据分析的技术穿透力,并构建全球协同的加密资产黑名单与制裁名单机制,从而实现对加密金融活动的身份可识别、交易可追溯、风险可管控。 从金融犯罪研究的角度而言,这意味着不仅要关注“加密货币如何被用于犯罪”,还应探讨“加密货币如何被用于治理犯罪”。加密货币已成为犯罪研究与治理的对象,同时也是遏制犯罪的新兴工具,要从双重维度推动法治创新。加密货币治理背景下法律人的三堂必修课 关于加密货币治理,法律人至少有三堂必修课。 第一课是掌握“通晓链上代码,读懂链上数据”的能力。传统案件证据多集中于已固定成型的书证、言词证据等相对静态的材料,而加密资产相关案件的核心证据则来源于区块链浏览器数据、智能合约源代码、交易图谱及链上行为模式识别。法律从业人员需要具备基础的区块链取证、地址画像、链上交易行为分析能力,并能与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技术企业有效协同,实现“技术理解与法律适用”的跨领域融合。 第二课是打通“金融监管条线”和“刑事司法条线”。加密货币相关活动在法律属性上呈现高度复杂性,既涉及行政监管(如业务许可、信息披露等),亦关乎刑事定罪(如非法集资、诈骗、洗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这不仅导致同一法域内存在大量行为边界模糊的“灰色地带”,更因全球监管立场不一,形成跨国性的“定性鸿沟”。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应成为行政监管、刑事打击与合规创新三者的交会平台,帮助监管机构、执法机关、相关企业在“违法犯罪”和“合规创新”之间,找到更清晰的边界和更低成本的路径。 第三课是将国际合作视为“必修课”而非“选修课”。加密资产犯罪具有鲜明的跨境特征,多数重大案件的解决,高度依赖跨境司法协助、情报共享与资产追缴机制。为此,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犯罪研究中心需成为构建与维护国际协同治理体系的“跨境服务器”,深度融入国际网络,精研国内法律法规,掌握国际规则,促进法理对话与证据互认。唯有主动搭建并维护好这一“跨境服务器”,国际合作才能从愿景变为追回损失、管控风险的有效工具,最终推动中国治理经验获得国际认可。 将国际合作纳入“必修课”,必须在以下方面形成系统性能力:第一,在刑事司法文书中构建符合国际证据标准的资产流向与权属证明体系;第二,在坚持国内对虚拟货币业务风险定性的同时,明确其在财产法框架下的民事返还请求权基础;第三,建立透明、规范的跨境资产接收、托管与分配机制,提升国际司法信任度。秉持“慎刑”理念,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 在金融科技快速迭代的背景下,秉持“慎刑”理念,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划定金融创新的刑事风险边界至关重要。当前,虚拟货币、稳定币及各类新型金融工具,一旦被行政监管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便处于刑事追责的高风险区间。刑法的过度扩张可能抑制金融创新活力,而反应迟缓则会纵容新型犯罪滋生。 刑法应定位为最后手段,遵循“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犯罪认定的过度扩张而遏制金融创新。最终目标在于,为真正的金融创新廓清制度空间,使其健康发展;同时,也为实质的金融犯罪编织严密法网,使其无处遁形。 植根实践、面向未来:金融犯罪研究的创新范式构建 金融犯罪治理须兼具“案卷味”“代码味”“烟火气”。首先,突出“案卷味”。依托大量司法案例与办案实践开展研究,避免“纸上谈兵”,确保理论成果与实务需求紧密衔接。其次,体现“代码味”。积极与金融科技企业、新兴技术开发者、风控团队等多方主体深度合作,使法律研究具备穿透算法黑箱、规制数据风险等方面的核心能力。最后,注重“烟火气”。注重保护个人与企业在数字金融风险中的合法权益,致力于推动实现受害损失的依法追缴、企业数据安全的有效保障以及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取得审慎平衡。 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往往相伴相生,二者共同构成数字金融时代的一体两面——这里既是技术跃迁、金融创新的前沿,也时刻上演着理性与冲动、秩序与失范、制度与人性相互交织的复杂博弈。推动法治进步,既需前瞻技术趋势,亦须坚守风险底线,实现以慎刑保障创新、以创新驱动治理的动态平衡。

2026-01-30 09:34:16法治日报

“先买后付”模式兴起 “无感”消费后需防范这些风险

近年来,“先买后付”“先用后付”的消费模式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潜在风险。有消费者反映称,自己默认的付款方式莫名其妙变成了“先用后付”,后续甚至还产生了违约金和逾期费用。“先用后付”带来消费便利的背后,安全风险如何防范? “先用后付”所带来的消费纠纷和安全风险此前就有媒体关注,记者近期在消费者服务平台发现,目前相关消费投诉量仍居高不下。近日,消费者荆女士投诉称,她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块磁吸白板墙,此前在平台直播间看到的售价是334元,平台自动默认“先用后付”,自动扣款时却发现被多扣了100多元。 荆女士:商家说钱不是他们扣的,是平台那边扣的。我又去找平台,平台一直机器人在回复。 荆女士因此在金额上和商家、平台产生了消费纠纷。荆女士称,她在直播间看到的价格、“先用后付”实际扣款时和商家给荆女士发去的订单实收价格均不一致。 福建的张先生反映称,他在某平台订购机票或酒店时选择了“先用后付”,本以为扣款时是直接从其绑定的账户里划扣,没承想消费款项竟成了借款,还要支付利息。 张先生:我认为,这个到期的支付宝会直接扣除掉了,结果是产生了平台关联金融的另外一笔欠单。过了还款的时间,就有了违约金。 张先生向平台客服投诉后,最终平台退回了收取的利息和违约金。 记者注意到,截至目前,多个主要电商平台都已接入“先用后付”功能。一定程度上,这一功能确实有效提升了消费意愿,实现平台、用户与商户多赢。在消费者看来,“先用后付”补上了线上消费与实体消费相比,不能免费试用的短板。而有电商店主表示,接入“先买后付”功能后,商品销量增加超过30%。可以说,“先用后付”确实起到了促消费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助长了一些消费者的不理性消费。 有消费者告诉记者,“先买后付”带来的“无感”消费虽丝滑,却也可能陷入“无感”负债的烦恼,在不知不觉中累积的消费高出了自身的承受能力。 “先用后付”消费风险要先知 记者了解到,“先买后付”背后运行模式主要可分为赊销服务和消费信贷两类。国内“先买后付”更多瞄准提升消费意愿,因此第一类模式居多,但也有部分“先用后付”属于消费信贷。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研究员 刘彪:老百姓以为占了一个便宜,先买晚一点付,实际上它不知道这是信用支付,如果逾期支付是有利息的,所以很容易产生纠纷。不同于大家使用信用卡,电子支付有时候就忘掉了。但它往往是打了一个擦边球,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第一用这个的时候可能会产生利息,它没有提醒;第二用完之后开始产生利息或即将产生利息了,它没有尽到提醒义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曾发文指出,“先用后付”支付模式在提升消费便利性的同时,需进一步规范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支付方式、违约后果及信用风险等,杜绝默认开通,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 唐健盛:第一,我们觉得要让购买的消费者有足够的安全感,不要有一些他不知道的风险在里面;第二,我们希望如果“先买后付”作为一个策略去推行的话,一定要让商家自愿地采用这个措施,而不能被裹挟或者被强迫。 唐健盛表示,他们在调研中发现,很多消费者对“先用后付”的安全风险并未有清醒的认识。 唐健盛:要让消费者有知情权有选择权。有很多的平台就把它变成了一种很简单的支付选项,消费者并没有意识到这其实是开通了一种信用消费的交易。所以对消费者来说,其实是在知情权和选择权上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侵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刘东辉表示,“先用后付”在我国的发展面临收益与挑战并存的局面。在促进消费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这一新兴消费模式还存在诸多风险。可能导致消费者的非理性消费和债务累积,累积系统性的金融风险,还存在监管套利和法律空白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彪建议,有关部门要在促消费和强监管两方面做好平衡,首先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刘彪:在进行先用后付这项功能的时候,平台是否有足够的提示。如果产生了高于本金的利息,是否也要尽到提示义务。如果利息已经达到比较高的程度了,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妥善的解决,而不是默认让利息不断滚动,我觉得这些是可以更好完善和改良的。

2026-01-26 09:55:18法治网

“小天鹅”变“小天鸥”,品牌混淆引争议

日前,一起由消费者误购“小天鸥”洗衣机引发的品牌仿冒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据公开报道显示,家住湖南长沙的黄女士本想买一台“小天鹅”洗衣机,在某电商平台下单后,当黄女士收到货时,感觉机器不太对劲,细看之下发现原本想购买的“小天鹅”洗衣机,竟然变成了商标为“小天鸥”的洗衣机。黄女士质疑“小天鸥”洗衣机是三无产品,商家、厂家都找不到,向平台投诉后该商品就被下架了。 该事件迅速登上微博热搜,引发公众对品牌混淆现象的广泛讨论。随后,小天鹅官方发布声明直指不法商家“恶意仿冒、混淆品牌”,强调“小天鸥”与品牌无关联。声明称,已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及电商平台调查取证,启动法律程序追责,同时提醒消费者通过官方渠道购买。 在家电行业,类似“小天鸥”这样的仿冒品牌并非个例。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仿冒品牌的销售渠道也更加隐蔽和多样化。一些不法商家利用网络平台的监管漏洞,通过不断更换店铺名称、使用相似产品图片、利用关键词优化误导消费者等方式进行销售,一旦被投诉就立即下架商品或关闭店铺,然后改头换面重新上线。这种流动式的销售模式更是加大了监管和打击的难度。 对于这种涉嫌混淆仿冒的行为,相关法律有何规定?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又该如何维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律师观点: 一、据悉,小天鹅与小天欧的相关诉讼还在进行中,可能涉及商标侵权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侵权行为。 二、消费者在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保留证据:收集与商品相关的所有证据,如购买凭证(发票、收据、订单截图等)、商品实物、包装、说明书等,若通过网络购买,还需保存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这些证据是维权的基础,能证明购买行为和商品存在的问题。2、与商家协商:尽快联系商家,清晰准确地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要求退款、换货或给予相应赔偿。协商时要保持冷静,以理服人,并记录好协商过程,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3、向平台投诉:如果是在网络平台购买的商品,可向平台客服投诉。平台通常有处理消费纠纷的机制,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解,帮助消费者维护权益。4、向消协投诉:可拨打 12315 热线或通过当地消协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投诉。消协会组织双方调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商品类型,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申诉。行政部门会依法对商家进行调查处理;提起诉讼:若其他途径无法解决问题,可收集好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6-01-07 16:51:09法治网

当你“免费领养宠物”,这个商业陷阱请看清

“店家说领养猫咪不收一分钱,没想到被坑了!”近日,消费者郑嫣(化名)告诉《法人》记者,她曾看到一家宠物店发布了一则免费领养猫咪的广告——“用领养代替购买”这句话让她决定在该宠物店领养一只猫。店家告诉她:“领养宠物无需付费,但领养人必须每个月登录某线上商城并充值一定金额用于购买宠物用品。”签订领养合同后,仅几个月的时间,猫咪便去世了。此时,郑嫣仍被店家要求继续向商城充值,否则须赔付高额违约金。 记者发现,在多个社交平台上,“免费领养宠物”的广告多不胜数,其背后却是消费者需要面临的分期贷款和强制履约陷阱。部分商家以“免费领养”为噱头,吸引爱宠人士签订捆绑消费协议,实则通过售卖高价宠物用品等手段牟取暴利,消费者往往在不经意间陷入债务泥潭。这种将分期付款模式应用于宠物交易的方式引发了诸多关于宠物权益、交易风险等方面的争议。 免费领养变分期“猫咪贷” 刘晨(化名)在某宠物馆工作,他告诉记者,如果商家让消费者领养猫咪的同时分期购买猫粮,就是典型的“猫咪贷”。商家先用免费领养吸引消费者,再与消费者签订领养合同,要求消费者分期付款,目的在于捆绑销售宠物用品。有的宠物用品较为劣质,但售价远高于市场价。 制图/宋逗 “由于此类交易多在线上完成,使得很多消费者已经不相信线上宠物交易了。这种行为在破坏宠物市场正常运行的同时,也让合规经营的企业受到很大损失。”刘晨对记者表示。 记者以消费者身份,线上咨询某电商平台数个商家“免费领养宠物”事宜,商家客服均表示“电商平台只是发布广告,领养者必须添加微信才能进一步沟通和交易”。记者添加某商家微信后,对方表示:“所有宠物猫零元领养,但每个月需在商城存入300元至400元,每个月存一次,共存12个月,预存余额可以在平台购买猫粮、猫砂、宠物零食、宠物清洁用品等。” 记者发现,该商城除了可以购买猫粮,也可以在线选猫。而商城销售的猫粮与电商平台售卖的相同产品相比,售价高出近两倍。 另一位“猫咪贷”消费者小秦告诉记者,领养宠物前,商家先确认了她的某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分数。在签订合同时,商家直接为其绑定了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分期贷款,每个月自动扣费。如果超过两个月未向该平台充值,商家则会通过诉讼向其索赔,甚至会影响她的征信。 小秦告诉记者,她与商家签订的“领养协议”,实际是一份“宠物用品销售及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小秦需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每月支付368元,为期24个月,即总共需付款8832元,而小秦领养的宠物猫市场价不到7000元。此外,合同还标注了一些未经协商的条款,如领养人不得以猫死亡或丢失等原因单方面终止合同;领养人若超过一个月未能按时支付款项,商家有权要求领养人一次性购买余下月份的全部猫用品;如领养人超过两个月未能按时支付款项,商家有权要求领养人一次性支付该合同宠物猫市场价格,并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若领养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4小时内无法继续履约,需赔付商家违约金2000元。 温情背后的陷阱 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25年中国宠物经济产业规模达8114亿元,同比增长15.7%,预计到2028年有望突破11500亿元。随着宠物经济的快速发展,“免费领养宠物”成为宠物经济中备受关注的营销模式。然而,看似温情的“免费领养”背后,隐藏着一系列精心设计的商业陷阱。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青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家设置“高额违约金”“宠物死亡仍需还款”等合同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商家事先拟定、适用于不同消费者、未与消费者协商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主要看其中条款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要求。根据相关规定,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条款无效。 “单方设置上述条款显然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胡青春表示。 今年4月至5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区市场监管部门陆续收到29件关于某宠物服务公司消费合同条款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投诉举报。经调查发现,卖家在消费者免费领养宠物时,与消费者签订一份《宠物领养协议》,规定每月需向商家支付一定金额用于购买宠物用品,否则视为违约,需赔付违约金;还规定若宠物领养后在合同期限内死亡或丢失的,消费者还需支付宠物的原始价格以及承担违约金等内容。鉴于该行为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向当事人发放合规建设提示书。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分析,就现有案例来看,“猫咪贷”是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并非商家宣传的公益献爱心性质,其本质还是猫咪买卖或者精心设计的消费贷款模式。如果商家在宣传中只强调“免费领养”而不对违约责任、支付对价或者实为消费贷款的事实进行充分解释和说明,则涉嫌消费欺诈。这些合同条款看起来都是合法的,但其目的在于用“免费”“爱心”的噱头把消费者拉进消费陷阱,值得警惕。 从证据收集到法律行动 记者了解到,部分商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宠物领养者的信用,形成变相“宠物贷”,领养者若逾期还款,则可能影响其征信。从法律角度看,这类金融操作是否存在违规? 胡青春表示,这类金融操作是否违规,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未取得“放贷资质”,则属于非法放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消费者面对商家、第三方平台的上述行为可依法维权。”胡青春建议,首先,消费者可以与商家、第三方平台协商,向商家阐明自己对有关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诉求,要求商家、平台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以备后续投诉、起诉时使用。其次,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注意提供相关证据。消费者也可以根据商家、第三方支付平台违法行为的内容,向对应的主管机关举报维权。最后,对于上述交易过程引发的民事纠纷,消费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采用这类商业模式的商家涉嫌变相捆绑销售甚至是欺诈性交易,现有法律法规均有规制,只是商家将交易复杂化导致其实务定性存有争议。”胡青春表示,这些通过“领养+消费”模式经营的企业,要避免法律风险。守法诚信经营,明确合同条款,实现公开透明经营,即“领养就是领养,买卖就是买卖”,切勿混淆买卖和赠与,或者将二者绑定,不要妄图通过“文字游戏”实施欺诈性交易。同时,企业要加强信息披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删除“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明示违约后果,合理分配违约责任,合同中应详细载明违约后果、责任等,避免模糊表述。 “对于可能加重消费者负担的违约条款,应以显著方式标明,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看到、看懂,明晰自己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后果。”胡青春强调。 马丽红则指出,消费者需要对“免费的午餐”进行谨慎分辨,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要求商家进行解释和说明,如看到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应要求删除或修改。在整个磋商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合同、广告宣传单、聊天记录等,证明对方存在误导或隐瞒实情。出现问题时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撤销或调整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如果涉及诉讼,除可以主张格式条款无效或者不作为合同条款之外,还可以用显失公平的抗辩理由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2026-01-06 10:34:08法治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群众身边腐败犯罪典型案例

群众利益无小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我们党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持续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好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高质效办好案件,以及教育、警示、震慑作用,现发布5件依法惩治群众身边腐败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5个案例分别系发生在住房保障、养老服务、医保基金、校园餐、侵害残疾人权益领域的腐败犯罪,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对相关犯罪的依法惩治,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坚定态度。二是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司法。周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被告人贪污、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予以严惩。王某某贪污案,司法机关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厘清违规经商办企业与贪污罪的界限,实现精准惩治。代某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依法认定公款性质,实行数罪并罚,并综合考虑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予以量刑。三是助力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司法机关均结合办案发现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通过以案释法、制发建议书等方式,强化警示教育,推动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从源头上消除腐败产生的土壤和条件。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保持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坚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司法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持续惩治群众身边的“蝇贪蚁腐”,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切实增强不敢腐的震慑、不能腐的约束、不想腐的自觉,为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贡献司法力量。 依法惩治群众身边腐败犯罪典型案例 一、周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依法惩治住房保障领域职务犯罪 【关键词】 贪污 挪用公款 住房保障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出生,原系湖南省某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场服务办公室主任。 (一)贪污罪 2012年4月至2022年12月,周某某在担任某县房产局执法队及物业管理办公室队长、某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执法队及物业管理办公室队长期间,利用负责收取、管理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个人收款码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以开具虚假收据、白条等方式代替专用收据,截留资金不入账,侵吞公共财物共计993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二)挪用公款罪 2015年6月至2018年9月,周某某在担任某县房产局执法队及物业管理办公室队长、某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执法队及物业管理办公室队长期间,利用负责收取、管理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172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及利息,超过3个月未还。案发前,上述挪用的资金已全部归还。 2023年7月19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4日,东安县人民法院以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宣告后,周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办理情况】 本案中,司法机关坚持严格依法审查:一是严格依法认定犯罪数额。本案时间跨度达十年之久,涉及住户达3000余户近万人,案卷证据材料2000余份,经全面梳理审查,依法认定贪污993万元,确保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二是加强追赃挽损。经详细梳理周某某案相关财产,发现其与前妻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以逃避追赃,多次对周某某及其前妻释法说理。后周某某及其前妻自愿将1062万元财产上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针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监督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涉案单位提出建议。该县所在市深刻吸取周某某案教训,开展“潇湘安居”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系统性警示教育,追责问责失职人员多名,并健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典型意义】 住房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老百姓住房安全的重要保障。违规截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严重侵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通过审查起诉、公开开庭审理等工作,准确认定犯罪数额,依法惩处贪污、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犯罪行为。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坚持追赃挽损与定罪量刑并重,通过释法说理,促使周某某及亲属积极退赃,最大限度挽回损失。针对住房保障领域资源密集、资金量大、腐败易发多发的特点,通过制发建议文书、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建章立制等方式,做实“后半篇文章”,守护住房维修资金安全。 二、王某某贪污案 ——依法惩治养老服务领域职务犯罪 【关键词】 贪污 养老服务 虚增交易 侵吞财物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出生,原系江苏省南京市某区民政局副局长。 2015年3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负责养老工作、信息化建设等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增交易环节、签订虚假协议、虚报业务量等方式,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1257万元(其中106万元未实际取得)。 2023年8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贪污罪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1月28日,江宁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判决宣告后,王某某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理情况】 本案中,司法机关针对主体隐身化以及作案过程中虚增交易环节、签订虚假协议等问题,进一步调取核实了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等环节证据,依法认定王某某作为分管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的区民政局副局长,能够主导项目招投标、政府资金使用拨付,其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接项目后转包赚取差价,是以市场交易的“合法”外衣掩盖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政资金的行为本质,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财政奖励补贴先由政府发放给提供养老助餐服务的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再由后者支付至王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系王某某预先设置的资金流转路径,属于贪污环节之一,并未改变公共财物性质。 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建议区民政局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和财务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监管与追踪、健全招投标等方面工作。被建议单位成立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修改制定了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等3份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了第三方机构评估、季度随机抽访等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区域养老惠民项目规范化运作。 【典型意义】 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司法机关通过全面调查核实证据,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厘清违规经商办企业与贪污罪的界限,精准惩治养老服务领域腐败犯罪。结合案件办理,深入分析所暴露的政策执行、工作流程设定、服务标准落实等方面问题,通过严格依法办案,推动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有力保障养老惠民政策落地落实。 三、代某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依法惩治医保基金领域职务犯罪 【关键词】 贪污 受贿 挪用公款 医保基金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2年出生,原系山东省某县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科负责人。 (一)贪污罪 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代某某在担任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某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审核医疗保险报销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伪造报销单据的方式,套取医保基金共计41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款37万元,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款4万元。 (二)受贿罪 2020年9月至2024年10月,代某某利用担任某县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科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项目承揽、软件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万元。 (三)挪用公款罪 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代某某在担任某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先后多次挪用某中心卫生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保管的医疗保险基金共计146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案发前已归还,共获利10万元。 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挪用公款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 2025年1月24日,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代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3月14日,兰陵县人民法院以代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决宣告后,代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办理情况】 本案中,司法机关针对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款支付主体不清,可能影响部分款项性质等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款来源和补偿流程等相关证据。依法认定,大病医疗保险保费由医保部门统一收取后,与财政补贴共同构成医保统筹基金,且由医保部门以单位名义购买,商业保险公司补偿款也由医保部门作为投保方获取,具有公款性质。代某某在贪污罪、受贿罪中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在挪用公款罪中具有坦白、归还全部涉案款项、认罪认罚等情节。司法机关根据代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提起公诉、作出判决。 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就办案中发现的医保基金监管、报销审核等方面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建议医保管理部门升级医保基金监管系统,加大基金使用稽查力度,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医保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开展行业整顿,加强执法检查,并移送医保基金相关违法犯罪线索。 【典型意义】 医保基金是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及规范使用,直接影响国家医保体系的正常运转,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司法机关全面审查核实证据,准确认定财产属性,实现对代某某犯罪的依法严惩,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医保基金领域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心。 四、黄某某贪污案 ——依法惩治“校园餐”职务犯罪 【关键词】 贪污 校园餐 公共财物认定 食材采购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出生,原系湖北省枝江市某学校校长。 2011年至2021年,黄某某利用担任枝江市某镇初级中学、枝江市某学校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增食堂蔬菜、肉类、米面等食材采购数量,向供应商多支付“货款”并返还的方式,侵吞“校园餐”经费共计90万元。 2023年7月7日,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贪污罪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18日,枝江市人民法院以黄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宣告后,黄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办理情况】 本案中,黄某某非法占有的资金系家长为学生上交的生活费,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属于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私人财产,依法应认定为公共财物。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黄某某在被讯问前有主动投案的意愿和行为,其之后又与他人串供逃避调查,到案后未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认定自首。 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发现某镇初级中学事务长肖某某为黄某某侵吞“校园餐”资金提供过帮助,将肖某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后经调查、起诉、审判,肖某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还针对案件中发现的学校食堂监管不到位、廉政教育不深入等问题,建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校园餐”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该市通过采取集中统一食材采购、搭建智慧食堂信息化平台等措施,全面提升了“校园餐”监管和供应水平。 【典型意义】 “校园餐”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是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案中被告人以向供应商多支付“货款”并返还的方式侵吞“校园餐”经费,既影响了对供应商的公正选定,也势必因经费减少造成“校园餐”供应质量的下降。司法机关严格审查证据,依法认定事实,准确定罪量刑,既有效打击犯罪,又促进了“校园餐”管理制度完善。该案的办理充分彰显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校园餐”腐败,切实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的坚定决心。 五、黄某贪污案 ——依法惩治侵害残疾人权益职务犯罪 【关键词】 贪污 残疾人权益保障 财物托管 非法占有目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出生,原系上海市静安区某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办公室干部。 2020年10月至2023年9月,黄某利用负责残疾人相关事务管理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接收由街道办事处托管的4名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和现金。后通过提现、转账、消费等方式侵吞,用于个人还款和消费,共计70万元。 2024年7月2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涉嫌贪污罪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8月13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以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宣告后,黄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办理情况】 本案中,司法机关重点审查资金去向、案发经过、还款资金来源等证据,并结合证人证言,认定黄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单位内控制度不完善、托管账户资金底账不清、重点岗位人员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建议街道办事处各居委会成立特殊居民财物托管使用监督小组,制定特殊居民财物托管实施细则、专项监督工作方案,完善资金台账动态监督检查、补贴审核审批等工作机制,切实推进财物托管制度规范化建设。 【典型意义】 党和国家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侵吞残疾人托管财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影响十分恶劣。本案中,司法机关全面审查证据,有力指控犯罪,全面认定事实,精准定罪量刑,及时制发建议文书,彰显了司法机关治罪与治理并重,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

2025-12-18 14:00:55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