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桐样, 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耀起, 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某1因与被上诉人潘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4民初11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潘某1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项,依法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或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潘某2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潘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34" 三十四条第 \l "tiao_34_kuan_1_xiang_3" 三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30" 一百三十条第 \l "tiao_130_kuan_2" 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对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即使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也不能通过应诉管辖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的法院。法院在审理继承纠纷诉讼时,必须对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进行审查,确保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在2024年4月16日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时,潘某1已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一审法院却以潘某1已于2024年1月29日签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的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超出法定期限为由,当庭明确对潘某1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属于重大的诉讼程序违法。本案中,被继承人潘某3死亡时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华文街x号xxxx房,经常居住地为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xxx号伊顿xx小区xx栋xxxx房,显然,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本案中,主要遗产所在地亦在广州市天河区。本案不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l "tiao_329" 三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二、若根据一审法院认定潘某2主张的《遗嘱》有效,那么本案系遗嘱继承纠纷,而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明显遗漏审查潘某2主张的《遗嘱》中第(9)项及第(10)项,即还款给刘某英及遗赠保姆的事项,一审法院明显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59" 五十九条规定,属于重大的诉讼程序错误,二审法院依法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三、退一步讲,即使本案不符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或发回重审的情况,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两方面都是错误的,具体分述如下:(一)既然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继承人潘某3生前有否立下遗嘱、遗嘱形式、遗嘱效力的争议问题,但对潘某2提交的证据4《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及认定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潘某2提交的《遗嘱》的真实性明显存疑、更完全不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必须符合严格的形式要求,应认定潘某2提交的《遗嘱》不具有真实性,不具有法律效力。1、潘某2提交的《遗嘱》的真实性明显存疑。(1)在2024年6月13日一审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本案时,—审法院已要求潘某2出示其提交的证据4《遗嘱》的原始载体,潘某2明确回复一审法院打开后显示“该账号已无法使用”,即潘某2不能提供其提交的证据4《遗嘱》的原始载体,不能证明其提交的证据4《遗嘱》就是其提交的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打开的文档,真实性明显存疑。(2)潘某2提交的证据22录像中,电脑显示屏显示的《遗嘱》模糊不清,录像中也没有被继承人潘某3对《遗嘱》内容的宣读或说明,根本不能证明电脑显示屏显示的《遗嘱》的内容与其提交的证据4《遗嘱》的内容一致。在2024年6月13日一审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本案时,一审法院也发现了潘某2提交的证据4《遗嘱》与其提交的证据22录像中电脑显示屏显示的《遗嘱》的段落及内容不相同,潘某2明确回复一审法院被继承人潘某3的遗嘱内容确实有变化,以2023年10月1日被继承人潘某3发给潘某2的《遗嘱》为准。但潘某2不能证明其提交的证据4《遗嘱》就是其提交的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打开的文档,故,假设被继承人潘某3真的在2023年10月1日发给潘某2《遗嘱》,那么该《遗嘱》具体内容如何,根本无从考究。(3)在日常生活常识中,若一人掌握他人的微信登录密码,该人是可以在不同设备上登录他人的微信的,现仅凭潘某2提交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登录被继承人潘某3微信并使用该微信发送消息的人是否被继承人潘某3本人,加上潘某2提交的众多证据中称知晓潘某2主张的《遗嘱》的人员仅有潘某2及其亲生母亲金某,二者又具有明显的利害关系,且潘某2提交的证据27潘某2与二叔潘渊的通话录音中,无利害关系的潘家人二叔潘渊明显对潘某2主张的《遗嘱》并不知情,这与潘某2提交的证据3的内容完全不符,故,尤其在潘某2及金某已掌握被继承人潘某3全部密码的情况下,潘某2提交的证据4《遗嘱》是否被继承人潘某3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明显存疑。(4)在2024年5月16日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时,潘某1已提交证据29《情况说明(潘淅)》,明确记载“5、未免大哥去世影响四邻、影响房东,故退租前清理物品并搬离,期间本人带走保险柜并存家中保管。6、在潘家人知情、潘某1在场的情况下打开保险柜后,未见任何遗嘱。”,并经当庭质证,随后,潘某1提交证据31潘某1与潘淅(四叔)录音文字及时间戳证书作为对前述证据29《情况说明(潘淅)》的补充,一审法院在潘某1已提供相反证据(证实无利害关系的潘家人一直妥善保管保险柜、在无利害关系的潘家人及潘某1均在场的情况下首次打开保险柜,保险柜中并没有任何遗嘱)的情况下,没有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情况下直接认定潘某2主张的《遗嘱》真实存在,这明显有违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纳规则。综上,在潘某2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潘某1能提供反证足以推翻对方主张事实,本案待证事实显然真伪不明,本案事实明显不清,不应认定潘某2主张的《遗嘱》具有真实性。2、潘某2提交的《遗嘱》完全不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必须符合严格的形式要求。(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严格的形式要求。本案中,暂不论潘某2主张的被继承人潘某3通过微信发送的《遗嘱》的真实性,这种通过微信发送的文档,内容标注遗嘱,但没有立遗嘱人本人亲笔签名的形式,根本不在前述法定形式之列。这种微信遗嘱仅为文字记录,无法满足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要求,也难以满足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需见证人见证并签名的条件,形式要件明显缺失。(2)暂不论潘某2主张的被继承人潘某3通过微信发送的《遗嘱》的真实性,潘某2主张的《遗嘱》连包括被继承人潘某3的身份证号码在内的身份信息都没有明确,所谓的资金账户明细缺失具有大额资金的中国工商银行95xxx58xxxx、中国银行xxx2xxx,更没有明确资金数额,明显缺失作为遗嘱文件的严谨性。被继承人潘某3受教育程度高,若如潘某2所称被继承人潘某3考虑立遗嘱已久,潘某2主张的《遗嘱》与一般常人立遗嘱的谨慎详细操作不符,一审法院在审理认定潘某2主张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时,理应考量若如潘某2所称被继承人潘某3考虑立遗嘱已久,已经过深思熟虑,那么被继承人潘某3所立遗嘱应是谨慎详细,不应如此草率。一审法院更应考虑微信内容易被修改、删除或伪造,难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法律要求遗嘱需清晰、明确且为遗嘱人真实意愿,这种微信遗嘱无法证明为遗嘱人真实意愿。(3)暂不论潘某2主张的被继承人潘某3通过微信发送的《遗嘱》的真实性,如上文所述,知晓潘某2主张的《遗嘱》的人员仅有潘某2及其亲生母亲金某,金某与潘某2明显具有利害关系,潘某2主张的《遗嘱》连适格的见证人都没有,而事实上,潘家是有家庭微信群的,若被继承人潘某3真的经过深思熟虑立下遗嘱可在潘家的家庭微信群发出,亦可告知给潘家的其他人,但事实上,都没有,这有违常理,更明显缺乏法定见证程序。当遗嘱存在争议时,法院应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查和裁决,严格审查包括以下内容:①遗嘱形式要件,严格审查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例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需符合法定条件(如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②遗嘱真实性与意思表示,严格审查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伪造或篡改等情况。③遗嘱人行为能力,严格审查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遗产范围界定,严格审查遗嘱所指向的财产是否为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是否混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若遗嘱内容表述模糊,需结合遗嘱人的实际财产状况、家庭关系等因素确定遗产范围.⑤继承人资格审查,严格审查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是否具备继承资格,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等)。同时,会审查受遗赠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且司法实践上,只有在符合形式要件的前提下,法院才会进一步审查遗嘱的实质要件。(二)在被继承人潘某3去世前的转账金额不应列入遗产范围。本案中,被继承人潘某3去世前操作的转账,除有证据证明所转款项为借款或用于其他明确用途外,不应将转出款项认定为遗产,一审法院对遗产的认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潘某3的死亡时间为2023年10月22日20:32,但一审判决在无任何证据及理由的情况下,将被继承人潘某3死亡之前转给潘某1的款项计入遗产金额,明显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2" 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遗产特定时间性的规定。遗产是在自然人死亡之后到被分割之前特定时间阶段的财产状态。若潘某2认为应对被继承人潘某3去世前的转账行为予以撤销,亦应另行提起诉讼,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三)被继承人潘某3名下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属于代管财产,不属于遗产。潘某1将被继承人潘某3的账户金额转出的款项实际上是潘某1交给被继承人潘某3代管的财产,而非被继承人潘某3本人的财产。潘某1与被继承人潘某3父子情深,结合潘某2的年龄以及被继承人潘某3被第三任妻子金某拋弃的事实,不难看出,确系潘某1独自承担赡养被继承人潘某3的义务。由于被继承人潘某3因涉刑被第三任妻子金某抛弃、被判刑、服刑、被没收财产、要缴纳罚金等事件后,被继承人潘某3已严重缺乏安全感,潘某1理解父亲,再加上潘某1对父亲非常信任,便将自己的财产交由父亲进行代管,因此才会出现潘某1向被继承人潘某3长期、多次、大额的转款记录,仅银行转账方式金额高达700多万,该金额已远超被继承人潘某3个人日常生活所需费用。潘某1在被继承人潘某3死后,将被继承人潘某3的账户金额转出至自己银行账户正是上述原因,也得到被继承人潘某3授意。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潘某2答辩称,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潘某1关于本案应移送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于2023年11月13日受理本案,且于2024年1月29日将起诉状、潘某2证据、举证通知、应诉通知等送达给潘某1本人。但其未在十五天的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而是在2024年4月16日才提出,此时已超出管辖异议的法定期限,故其在原审已丧失了启动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原审法院受理此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34" 三十四条“继承遗产纠纷可由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相应的事实依据如下:1、《遗嘱打印版.docx》载明,潘某3所列遗产主要包括:在10余家银行的存款,以及包含关山月樱花图、黄胄八驴图、林墉鹰三幅作品在内的书画藏品、保险柜内的百德翡丽手表等。关于这些遗产的真实性和价值:(1)根据潘某3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原审潘某2统计的《被继承人潘某3遗产明细表》,在潘某3死亡前后,被潘某1转移的银行存款总额为6900248.98元,印证潘某3在遗嘱中所述存款约700万元的事实。(2)潘某1否认三幅书画藏品及手表的存在。但潘某3在遗嘱中已明确列明这些物品,且潘某1在2024年5月16日提交的《潘某3遗物清单》中也自认遗物中有字画11幅、保险柜1个,再加上潘某1在潘某3去世前的当天下午多次进入潘某3住处搬走大量物品的事实,足以证实潘某3在遗嘱中所述的三幅书画藏品及手表是确确实实存在的。根据潘某2对此物品类遗产的估价,百德翡丽手表及三幅书画的总价值为1012万元。2、虽然被继承人潘某3死亡的时间是2023年10月22日20时32分,但根据潘某1在原审提交的潘某3《入院记录》,证实潘某3在四天前的10月18日,即因神志不清、多脏器衰竭而进入中山大学附属三院内科ICU抢救,直至22日死亡。3、根据潘某3各账户交易明细、潘某1转移物品的电梯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从2023年10月18日潘某3进入ICU抢救之日起至11月10日,潘某1将潘某3名下的约690万银行存款全部转移,其中约640万转至其名下数个账户,另在10月22日下午即潘某3去世前几个小时将位于潘某3住处的手表、三幅书画等物品转移并由其控制。而潘某1的户籍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路,虽然其在2023年4月17日取得天河区体育东路华文街x号xxxx房的产权并自称居住于此,但至潘某211月13日起诉时居住不到一年。基于以上事实,可知:潘某3去世后,其银行存款类遗产约690万元被转至潘某1名下及其指定的各账户,其价值1012万元的手表及三幅书画在内的物品类遗产被潘某1转移并控制;鉴于潘某1的法定住所地位于越秀区,故应认定潘某3的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越秀区,则本案一审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34" 三十四条的规定。二、原审法院未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潘某1关于本案应发回重审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潘某1所称的“刘某英”及保姆“韦姨”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原审判决程序合法。具体理由如下:1、在2024年5月16日原审第一次正式庭审中,法官询问双方“本案有否漏列必须到庭的案外人”时,潘某1代理人明确表示“无”。然而,潘某1又以原审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为由提出上诉,明显违背了禁止反言原则,应当予以惩戒。2、遗嘱第(9)-(10)项涉及的刘某英与保姆韦姨,并非本案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与潘某3之间的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遗嘱继承纠纷的性质完全不同。(1)根据遗嘱内容,潘某3生前借刘某英30万未还,而韦姨在潘某3家当保姆因未买社保需每年补偿3000元,这些未付款项明显属于被继承人潘某3生前所欠债务,故二人与潘某3之间的关系仅为债权债务关系。若二人主张权利,其案由应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本案属于遗嘱继承纠纷,处理的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在继承人之间分割的问题,但无论是刘某英还是韦姨,均非潘某3法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故二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即遗产之间无任何关联。(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55" 五十五条第 \l "tiao_55_kuan_1" 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据此规定,因刘某英、韦姨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性,且其债务清偿纠纷的性质与本案明显不属于同一种类,故二人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原审不存在遗漏必须到庭当事人的错误。若刘某英、韦姨二人欲实现其债权,可另行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三、原审法院认定潘某3生前立有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的书面遗嘱理据充分,潘某1关于案涉电子版《遗嘱》(《遗嘱打印版.docx》)不真实、本案无合法遗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关于原审的争议焦点即“被继承人潘某3生前是否立下遗嘱、遗嘱形式、遗嘱效力”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详细罗列了14点理由,最终作出“潘某3生前立有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的书面遗嘱”的认定。此认定依据充分、逻辑严谨,令人信服。事实上,原审法院的14点认定理由,足以回应潘某1关于案涉电子版《遗嘱》不真实且无合法遗嘱的问题。除原审法院阐述的理由之外,潘某2认为还存在以下4点理由,可进一步印证原审法院认定结果的正确。具体为:1、关于电子版《遗嘱》的真实性问题。在2024年6月13日原审第二次正式庭审中,法官询问“潘某2证据4第14页的《遗嘱》的原始载体?”时,潘某2陈述“该《遗嘱》的原始载体为潘某2与被继承人潘某3于2023年10月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即潘某2证据第11页微信聊天记录打开的文档”,并当庭出示手机原始载体,故电子版《遗嘱》的真实性毋庸置疑。2、关于纸质版遗嘱的存放问题。根据潘某2在2023年8月14日录制的被继承人潘某3交代遗嘱事宜的视频,潘某3亲口对潘某2说遗嘱“一份在电脑里,还有一份在铁柜子里(保险柜)”,并带潘某2查看了保险柜的位置,还告诉潘某2保险柜的密码是880520某。由此可证实,除电脑里的电子版遗嘱外,还有纸质版遗嘱在保险柜里。3、关于潘某1是否知晓电子版遗嘱及是否隐匿纸质版遗嘱的问题。前文已述,潘某1自10月18日潘某3进入ICU之日即开始将潘某3名下的各银行账户资金转至其个人名下,而涉及的银行账户有多个,相应的银行账号、注册的电话号码、手机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信息繁杂,尤其是万联证券,涉及开户账号、登录密码、转银行密码及关联的工行取款密码等更为复杂的信息,如果潘某1没有看到遗嘱,不掌握遗嘱中详细列明的账户信息,即便其控制潘某3的手机,也不可能将所有银行账户资金转移。因此,只有在潘某1从潘某3的手机上看到电子版遗嘱的内容后,其才有可能根据遗嘱载明的账户信息将资金全部转移。也正是其查看了潘某3手机中与金某、潘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才进一步得知保险柜中还存有纸质版遗嘱的事实,并不顾潘某3已病危的紧急情况,多次进入潘某3的住宅将保险柜转移。因此,潘某1在潘某3去世前几天即开始转移潘某3账户资金以及在潘某3病危时却忙于转移保险柜的行为本身,即可证实潘某1在10月18日已知道电子版遗嘱的内容并在其后故意隐匿了纸质版遗嘱。4、关于潘某1拒绝交出纸质版遗嘱的法律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 \l "tiao_48" 四十八条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第九十五条亦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结合本案,鉴于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潘某1隐匿了纸质版遗嘱,在其拒不提交的情况下,依照司法解释的前述规定,应当认定被继承人潘某3在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书面遗嘱,且遗嘱内容就是潘某2在原审提交的电子版《遗嘱》。总之,结合一审法院作出认定的14点理由,再加上以上理由共计18个理由,足以认定潘某3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书面遗嘱的事实,故潘某1的此点上诉理由不成立。四、从10月18日潘某3因神志不清、多脏器衰竭进入ICU开始,转至潘某1名下的财产均属于遗产的范畴,潘某1关于被继承人去世之前的转账金额不应列入遗产范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之所以认为潘某3名下账户从10月18日至10月22日被转出的金额应列入遗产范围,是基于如下理由:1、根据潘某3与金某2023年2月16日、10月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潘某3明确作出“我如果走了,剩下的现金都是沁沁的”、“趁着还清醒,把剩下的全转给沁了,剩下的也是沁的”等意思表示,证实潘某3生前的意愿是,剩余的所有银行存款均由潘某2继承。2、根据潘某2提交的《被继承人潘某3遗产明细表》,潘某2诉请潘某1返还的应由其继承的银行存款,只是潘某1自2023年10月18日起至11月10日期间从潘某3账户转出及取现的金额。3、根据潘某1提交的《入院记录》,证实被继承人潘某3在10月18日即因神志不清、多脏器衰竭而进入ICU,至其死亡的4天内,潘某3已没有操作手机进行转账的意识和能力,故10月18日的1笔转账、10月21日的6笔转账共计116.6万元均非潘某3本人所为,不代表潘某3本人的意志。4、潘某1没有提交证据证实10月18日及21日转至其名下的共7笔转账,得到了潘某3的认可或符合潘某3的事先安排,故该7笔转账行为实际上是潘某1恶意侵犯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惩戒。因此,从10月18日至10月22日由潘某3账户转至潘某1账户的金额,均属于遗产范围。五、没有证据证实潘某3名下账户的资金属于潘某1交其代管的财产,潘某1的此上诉理由不成立。关于此问题,原审法院在一审判决第39-40页已作详细的分析与认定,潘某2方完全认可并不再重复阐述。
原告诉称 潘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潘某1立即返还由潘某2继承的存款6900248.98元[详见《被继承人潘某3遗产明细表》序号1-11,另序号12是对序号1-11的统计,其中序号4、7的律师调查令显示余额为0,调查期间段无流水记录;序号9、10中涉及的广州市恒安达贸易有限公司、墨霏(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优易速(财付通支付)、支付宝、天弘基金、陈照美、广州市森机勃勃花艺设计有限公司等案外人名字,潘某3死亡后,潘某1持有了潘某3银行卡的密码,潘某2认为是潘某1将款项转给该案外人];2.被继承人潘某3名下的50000份额兴业银行理财(兴动多策略封闭式20A,账户代号:39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由潘某2继承[详见《被继承人潘某3遗产明细表》第2页最下方理财一栏];3.潘某1返还被继承人遗留给潘某2的关山月樱花图一幅,黄胄八骏图一幅,林墉的鹰图三幅以及百达翡丽手表一只[依据潘某2证据第14页遗嘱,该部分动产在潘某1处,详见《被继承人潘某3遗产明细表》最后一页物品一栏,估价来自潘某2在百度查询的画家市场拍卖的同等价值][潘某2已于2024年5月16日当庭撤回了该第3项诉讼请求];4.保全担保费4800元由潘某1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继承人潘某3(男。潘某3与第一任配偶陆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1984年3月12日生育一子潘某1。潘某3与第二任配偶宁某某于1999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2003年7月17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2)天法民初字第375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潘某3与第三任配偶金某于2004年3月6日登记结婚育女儿潘某2,2014年7月4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当事人无上诉。被继承人潘某3生前无收养子女,其父亲潘某某、母亲罗某某均已死亡,被继承人生前无立下遗赠扶养协议。
潘某2、潘某1对被继承人潘某3生前有否立下遗嘱存在争议。潘某2主张被继承人潘某3生前立有遗嘱,包括书面遗嘱、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和电子遗嘱,其中遗嘱纸质版放在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道龙口西路伊顿18小区的承租房的保险柜中,已被潘某1取走;有2023年8月14日录像记载被继承人生前有向潘某2交代并在电脑屏幕出示过其立有的遗嘱(见潘某2证据22);还有遗嘱电子版(即《遗嘱打印版.docx》)于2023年10月1日同步发给了潘某2并告知潘某2母亲金某(亦是潘某2申请之证人)。潘某1方在2024年5月16日一审法院第一次庭审时[本次庭审时潘某2本人线上参加;潘某1本人未出庭,委托了律师出庭]质证意见包括:1.保险柜里没有书面遗嘱;2.对电脑遗嘱展示的录像完整性有异议;3.“潘某2将2023年10月1日的‘遗嘱打印版.docx’电子文档作为遗嘱,但该证据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34" 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 \l "tiao_1139" 一千一百三十九条中的遗嘱类型和生效条件,所以该电子文档不是遗嘱,且始终无效。”
潘某2母亲金某提供的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2月14日、2019年12月22日、2020年4月7日、2020年11月30日与潘某3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金某对这部分聊天记录未能提供原始载体],提及潘某3将做手术,潘某3称遗嘱和投资金额指引及人寿保险都在保险箱里,潘某3的所有现金和投资都是留给潘某2的,还有保险受益人也是潘某2,现金主要在兴业银行和招商银行及陆金所的理财产品,这些都是可以随时赎回的约有200万,暴雷的P2P平台压着有约400万,金某可根据留下的追债指引关注;以后潘某1会给潘某2一笔钱的,做为潘某2毕业后的周转,以后的路就靠她自己了;还有一些美金和澳币在潘某3的中国银行账户,遗嘱里已经交代了分配原则,按照遗嘱执行就是,潘某2也有份的。潘某3还称有遗嘱在保险箱里,台式电脑里也有;如果当年金某没有离婚,这房子应该全归金某的,现在只有兄妹两人来分了,遗嘱不用公证,潘某3手写的据[应为“具”的笔误]同等法律效力;现在潘某3把钱全部逐步汇给潘某2,就是考虑潘某1可能提出要房子,没有什么录音,遗嘱也没给潘某1看;潘某3只告诉了电脑开机密码给二叔,如果潘某3有不测他们会出来主持公道。潘某3还称你(金某)还记得我(潘某3)曾经说过要在潘某2学校附近买房子吗?你不太重视,如果买了也不至于让P2P骗了,潘某3真不希望他们争财产,也没多少财产,多点少点各安天命吧!2020年11月30日下午潘某3对金某称:“明天我手术。风险还是挺大的。我怕可能出现万一,我设定了招商银行预约转帐到沁沁帐户。另外我在陆金所11个银行有一百多万是准备给沁每年交学费的。可以随时取出。帐号和密码都在遗嘱中。PtoP的三百多万可以按遗嘱的联系方式跟踪。看能收回来多少。遗嘱在衣柜的保险柜里,密码还是……”“还有一份保险,受益人是沁沁。大概能陪付二十多万”“要去中国人寿保险办”“其他的都安排好了,按遗嘱办”。因金某未能提供这部分微信聊天的原始载体,潘某1故对这部分聊天内容均不予确认。
潘某2提供的2021年10月31日与潘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手机原始载体],提及“爸爸明天手术。如有意外打开爸爸家里的书房电脑。里面所有的交代都有。电脑开机密码……只有二叔和你有。家里保险箱在衣柜里面,遗嘱和你的保险受益都在里面。你可以委托你妈妈去办。昨天我已经给她打电话了。不知道为什么她要拉黑我。真的小气。我只能发给你了。希望不影响到你的学习。爸爸爱你”。
2022年8月28日,被继承人潘某3与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手机原始载体],潘某3:“有一件事商量一下。我和一个朋友合作成立了一个公司。主要业务是劳务派钱[应为‘劳务派遣’的笔误]到海南橡胶元[应为‘园’的笔误],以及广州的引进人才入户服务,还有留学生回广州的工作安排业务,我让沁沁持股30%但沁还没成年需要监护人代持。你如果同意代持就把沁的身份证号给我发过来你的身份证号我有。前期资金我已投入。当然,如果有吸引天使投资的话,股份可能会簿一点”......“股份的代词[应为‘代持’的笔误]问题,要不就让潘某1代持。签个协议等沁沁成年了,然后转到她的名下,因为潘某1也有15%的股份。这样可以吗?”“我就是想嗯,能够给他们留下一点企业的发展的种子能够做大就更好,不过我相信这个肯定是能够做大的”“趁我还有一点余热的时候”“董事会的股权决定出来后我会给你发一份其实我们的业务已经开始了”。
2023年2月16日被继承人潘某3与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手机原始载体],金某:“18楼处理了吗?”潘某3:“处理了。九百八十万。还没收齐钱”“等收齐了钱我还有一笔发给沁沁的。我总得留一点准备换肝的。现在隔天就要打蛋白,每个月的花费要30000块钱左右,加上房租保姆加上沁沁零用钱要用40000块钱用一个月”。金某:“没事,你保证她学费能支持一下,我这边压力就小一点”。潘某3:“我知道。我如果走了,剩下的现金都是沁沁的,我在遗嘱中写了”。
2023年10月1日22:45(中国北京时间),被继承人潘某3与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手机原始载体],内容包括:潘某3:“我在ICU。趁着还清醒,把剩下能够动全转给沁了剩下的也是沁的我走了,她可以按遗嘱继承。遗嘱在铁箱子里,有打印版,可以作为凭证,遗嘱发了电子牌[应为‘电子版’的笔误]给沁。”“别了。以后后[应多了一个‘后’字笔误]、沁的事就靠你了”“告诉沁不要随便告诉遗嘱内容。到时候委托你处理。她没成年”“大概有六百多万”。金某:“你情况怎么样?”2023年10月10日上午,潘某3发语音:“我今天从ICU转到普通病房了,今天是倩倩[应为‘沁沁’的笔误]的生日,你代我祝她生日快乐。辛苦你了。”潘某1质证认为“六百多万”所指对象语焉不明,不能主观臆断,故对该聊天内容三性均不予确认。
2023年10月1日10:47(美国时间,对应中国北京时间为22:47),被继承人潘某3与潘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手机原始载体]显示,潘某3向潘某2发送了《遗嘱打印版.docx》一份,内容为:“遗产分配(1)体育东路华文街x号xxxx房产已作价10000万元卖给潘某1己还给潘某150万元医药费。留给潘某150万元作为我的紧急救护费用。同时赠送潘某1结婚200万元(2)本人逝世后的全部剩余资金由潘某2继承资金主要在三个银行和万联卷和一些小银行。(a)招商银行账号62xxx0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注册电话……手机登陆密码一网通……取款密码……(b)中国银行账号65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注册电话……登陆密码……取款密码……(c)兴业银行xxx4xxx注册电话……登陆密码……取款密码……(d)百信银行(20万)注册电话……账号:62xxx6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登陆……取款密码……(e)北京中关村银行(5万),注册电话……账号62xxx1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登陆……取款密码……(f)众邦银行(832xx),注册电话……,账号:62xxx1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登陆……取款密码……(g)新网银行(175000),注册电话……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登陆…..取款密码……(h)上海华瑞银行(22万),注册电话……,帐户62xxx9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登陆密码……取款密码……(i)蓝海银行(9万)注册电话……,帐户62xxx1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登陆密码……取款密码……(j)金城银行(40万)62361608120116xxxx取款密码……(k)万联证卷:500xxxx登陆密码……转银行密码……工商行取款密码……(4)中国人寿保险赔付受益人是潘某2保单号19xxx035080000xxxx,保单在保险箱,密码金某有。保额约为24万元(5)书画藏品分配:关山月撄花图,黄冑八驴图,林墉:鹰三幅作品由潘某2继承。其他的按我指定送出有关人员后,剩余部分由潘某1继承(6)保险柜内的百德菲丽手表由潘某2继承(7)股票投资及国债逆回购由潘某2继承:开户:万联证券5000xxxx登陆密码……证券转银行密码……银行关联账号:工商银行95xxx58xxxx取款密码……(8)PtoP投资及爆雷追踪情况见附件。如能追回部份,由潘某1,潘某2五五分成。(9)本人生前曾借金税集团刘某英总经理30万元,请代我归还,并致谢(10)韦姨在我家当保姆没���社保,可从第三年开始,每年补3000元给她。潘某3存款总额约700万2023年8月7日”。一审法院经核对该文件中没有序号“(3)”。
被继承人潘某3于2023年10月22日20时32分死亡,2023年10月24日以死亡原因被注销户口,居民身份证被报遗失。
据广州伊顿18A3栋旧客梯、广州伊顿18A3栋货梯的监控录像显示:2023年10月22日16时15分52秒、16时52分23秒、16时56分24秒、16时59分18秒等,潘某1多次拖着行李箱、搬运东西。
2023年11月2日,潘某2在与潘某1微信聊天时问及:“爸爸有留遗嘱吗”潘某1回复:“他有交代,等到丧事办理结束,妹妹年底尽量找时间回国。以前爸爸在时,我安排前前后后是应该的;但爸爸不在,你也成年了,需要我们共同面对,他人是无法替代你的位置。所以,实际爸爸的后事哥再怎么样也尽力办妥。只是寻好墓下葬前,尽量赶回来看最后一眼,不留有遗憾”等等。
2023年11月2日,金某与被继承人潘某3生前的保姆韦姐通话,其中韦姐谈及:“……他[指潘某3]跟我就是在急诊,第二次去急诊的时候,他前3年前3年4年都跟我说了,他就这样说的,他说,韦姨,当时我没想到你照顾我那么长时间,我也没帮你买医保社保,如果我有一天我走之后,我剩下的钱呢,里面遗嘱里面我写有你的名字,还有证件号码,就是三个人,到时候呢律师……进ICU说,当时潘某1也在身边,当时他就跟潘某1说,我也在身边,说现在医生又叫我去ICU了,我也不知道能拖多久。我说没事的,能挺得过去的,后来就不去ICU,而且在潘某1面前说,他说遗嘱里面我已经写好了,如果到时候我去ICU里面我去不来,你就按照遗嘱里面的遗嘱里面,你来分配就行了,潘某1就说先别说这些……说如果走的时候,就要潘某1把房租结了……”。金某:“那遗嘱你,潘某1跟你提了买社保的事情吗?”韦姐:“我跟你,他去了ICU可能第三个第四个晚上就过来把这些的东西拿走了。”金某:“什么东西?”韦姐:“那些画。”金某:“画他拿走了?”韦姐:“那些画。”金某:“还有呢?遗嘱在哪你知道吗?”韦姐:“遗嘱我也不知道,估计在保险柜里面。”金某:“保险柜他也拿走了?”韦姐:“他拿走了,是进了ICU好像第三第四天拿走的,那天晚上他过来拿走,我的心更乱了。”金某:“他拿走那天是不是老潘已经去世了?”。韦姐:“嗯,应该没有,拿走那天拿走保险箱还应该还没走。他老爸是22号走了,他走了之后好像才拿走,我要看我的通话还是聊天记录我才记得清楚,我的心就更加乱好像。第二次来他又拿走了,拿走那些那些也不值钱的全部搬走。”金某:“电脑呢?”韦姐:“电脑,那个电脑不值钱了,电脑已经坏了,帮老潘是重新买了一个是二手的,不是很好,就拿走了就拿走了。然后我就说,阿姨他们也叫我说,他们如果他儿子过来拿东西,你不要说,他想拿什么的,你也不要说,我说我没说,就照下来了。”金某:“现在那个房子里东西等于都搬空了对吧?”韦姐:“27......”金某:“27号就搬空了是吧?”韦姐:“星期六那一天。”金某:“上个星期六就搬空了?”韦姐:“嗯,好像24......26好像是,26那天,星期六那天,上个月的最后那个星期六都搬走了,他搬走了,我说你星期六你过来搬东西,他说韦姨,你先去找个地方住,然后等爸醒过来我们再租房子,你去医院照顾我爸两三个月估计出不来也要,住一两三个月,到时候他出来了我们再租房子,我说好吧。”金某:“那他27号的时候,实际上老潘已经死了,然后他还骗你是吧?”韦姐:“嗯,太厉害了,还骗我,本来是24号发工资的嘛,24号发工资,好像是24号发工资,我说不急的,我说我不着急钱用,我说我等潘生先出来,他会发给我,我不着急。后来他25号就给我发了,他说韦姨我怕你着急用钱,我还是给你发了。”金某:“那个房子伊顿十八就退租了等于是?”韦姐:“已经退租了,已经搞清楚了,星期五那天晚上他就这样说,本来我也没有想真的还不想,因为老潘现在还是这样,我还不想跟他提遗嘱的事,然后他说韦姨我们全家人在考虑你商量,我爸还在之前也跟我说,没买医保社保,他说每年给我3000,每年给我3000,是他另外给我的生活费。后来我就说,我说潘某1你今晚上你是就说起这些个话,我也说了,我说前几年你爸还在的时候,跟我说没帮我买医疗社保,遗嘱里面有我的名字。”金某:“这3000块给没给你吗?”韦姐:“没有,没收,没给。......”潘某1质证意见:对该聊天记录及录音(证据本身)真实性认可,但对关联性不认可。(1)潘某2拟证明潘某3立遗嘱,但潘某2在其与潘某3微信聊天记录中主张遗嘱是电子文档、在潘某3生前向潘某2展示遗嘱电子版视频中主张遗嘱是存放在保险柜的纸质文件,与该证据第4页第14行“律师也会给你”所反映的纸质文件“遗嘱”相矛盾,潘某2在明知潘某1对潘某3立遗嘱、存放遗嘱一事不知情的境况下,本应对遗嘱存在与否、遗嘱形式及存放地点负举证责任却存在证据自相矛盾的情况,故对该证据及“立遗嘱”一事不予采信;(2)潘某2提交的该证据第2页倒数第3至1行反映“韦姨”称“拿走哪些也不值钱的全部搬走”“电脑已经坏了”,说明潘某1仅是处置杂物,并非违法行为;同理,保姆并非近亲属,潘某1是否告知潘某3死讯均不违法,且与本案无关;(3)该证据第2页第3-4行称潘某3不仅告知潘某1已立遗嘱,而且指定潘某1负责分配;虽然潘某1对此经过全无印象,但结合潘某2引用微信聊天记录主张的事实,说明潘某3对潘某2“称潘某1对遗嘱不知情且指定金某分配”,对潘某1“告知遗嘱而且指定潘某1分配”,结合华文街房产处分方式、处分金额等情况,可见潘某3对潘某2(包括金某)、对潘某1所述内容不一致,存在晚年昏聩、言语反复、隐瞒事实的情况,所以本案中涉及潘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均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2023年11月11日,潘某2和金某与姑姑潘泳的录音记录,潘某2称找不到潘某1,姑姑称潘某1从来不跟她联系,故叫潘某2与二叔联系。潘某2与二叔潘渊的录音记录,潘某2说道已经连续找了潘某1十几天了,潘某1都不回潘某2,不理潘某2,整个人消失了,问及潘某3提过有些事情二叔知道,会出来主持公道。二叔其中回复:“没有,他没有叫我出来主持,你爸,但是我叫他,存钱的时候我都说了,我说你拿了那房子卖了那么多钱,拿了钱出来救你的命,要有一个给你主持公道。他都没有,他没有叫我,所以我真的没办法处理这件事。你们是亲生子女,我是他弟,我就没权去处理的,他要去全权委托我的话,那就不一样了。”潘某2:“他好像说跟你说过那些密码呀什么的那些东西。”二叔:“密码我也不知道他们的密码。”潘某2:“哦,他没有跟你说过,是吧?”二叔:“没有,没有......”同日,潘某2与三叔潘勇通话,三叔表示同样难以联系上潘某1。
潘某2在2024年6月13日一审法院第二次庭审时[本次庭审时潘某2针对潘某1在第一次庭审质证时对手机原始载体的质疑,潘某2本人亲自从美国回国参加庭审,并出示手机原始载体供核对质证及鉴定;潘某1本人仍无出庭,同样委托了律师出庭],当庭出示了上述《遗嘱打印版.docx》文档的手机原始载体,另将微信聊天的对方用户打开后显示“该账号已无法使用”,双方均确认原因是被继承人潘某3的微信用户被注销所致,但潘某1认为是因其注销了潘某3的户口及手机号码,导致潘某3微信半年没使用而被自动注销,当时如果不注销手机号码,则手机号码会一直产生费用;潘某2则认为潘某3去世后其微信用户是被人为注销的,而非潘某1陈述的自动注销。一审法院当庭核查潘某2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户名潘某3的真实性,由潘某2当庭打开其中一笔2021年5月8日的5000元微信转账凭证,显示付款方真实姓名为潘某3(微信号“A某某某某某59”),收款方真实姓名为金某(微信号“Veronica_Qxxx”),潘某2说明当时其未满十八周岁,故使用潘某2母亲金某的身份证绑定潘某2的微信;另再打开一笔2023年1月21日的1000元微信转账凭证,同样显示付款方真实姓名为潘某3(微信号“A某某某某某59”),收款方真实姓名为金某(微信号“Veronica_Qxxx”)。另外,在第二次庭审笔录第9页记载其中陈述内容:“被代:......在潘某3死亡后,潘某1查看潘某3手机才发现潘某3有向潘某2转账,不清楚转账的性质。”
诉讼过程中,潘某2向一审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了被继承人潘某3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及理财产品,自行制作以下《被继承人潘某3遗产明细表》:
潘某2母亲金某作为证人向一审法院提供《证人证言》一份,内容为:“本人金某,与被继承人潘某3曾经系合法夫妻,于2004年3月6日结婚,并于2014年7月4日在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潘某3在与我结婚之前,曾有过两次婚史。首次既为与潘某1(本案潘某1)母亲结婚。离异后与第二任妻子有过相对短暂婚姻。具体潘某3的婚史情况他和我不曾详细交代,但他认识并追求我时是单身。潘某3之子潘某1先前往新西兰就读初中,由于违反学校规定被学校予以除名并遣送回国。后经本人与潘某3商议,同意再给其一次机会,遂重新申请前往澳大利亚就读高中、大学、研究生。留学期间所有费用包括学费、生活费、往返国内机票费用等均由金某、潘某3共同支付(属夫妻共同财产)。另,在潘某1生活于澳大利亚期间所购置房产也系婚姻存续内支付。上述支出不少于1000万。潘某1毕业后所从事留学培训、人才交流引进等业务,均为借助潘某3影响力得以实现、顺利开展并获利。潘某1无任何能力凭自身开展上述业务,均系借助其父人脉及影响。被继承人潘某3涉诉(刑事诉讼)期间,涉及的罚款、罚没、律师费共计500余万元,均由本人进行的支付。婚内夫妻双方财产已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其中本次诉讼的‘体育东路华文街1801号房产’属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给潘某3。本套房产潘某3在2023年2月与我微信聊天中还交代作价980万卖给潘某1。2022年潘某3还通过微信告知我他有外面公司股份,想让我或潘某2进行代持,被我回绝后他说交由潘某1代持。并且潘某3与本人说过,他的钱都在潘某1手里保管。所以不存在潘某3没有财产或没有收入的情况。关于潘某2在11月4日发布抖音视频事情,当时情况是我以‘潘某2父亲去世名义’向美国的监护人请假,着急让潘某2回国处理后事。潘某2知道后,情绪非常不好,并且她非常不想让美国的老师、同学知道她原来的家庭背景(受他爸爸潘某3刑事案件影响)。所以是故意发了几个视频文案证明她没有事情,并改称是家里其他老人去世,并非潘某2本意。”潘某2认可该证人证言,潘某1则不予认可。
诉讼过程中,潘某1向一审法院提供以下证据及拟证明内容:证据1.潘某1微信朋友圈[有手机原始载体,以录屏方式提供],证明潘某1长期陪伴潘某3,且父子情深,潘某1长期承担陪伴及经济支持;证据2.潘某1与潘某2的聊天记录[有手机原始载体,且以录屏方式提供],证明(1)潘某2在起诉状中的虚假陈述、证据断章取义(2)潘某2拒绝回国参加潘某3葬礼,并且谎称感情悲痛,后因财产纠葛而仓促回国;证据3.潘某2抖音账户发布视频[潘某2使用可信时间戳录屏],证明潘某2与潘某2亲情淡薄,潘某3葬礼当天,潘某2仍发布娱乐类视频,并表示心情愉悦,与其聊天记录的内容前后矛盾,毫无丧父之哀;证据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潘某1人潘某3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二、潘某1人潘某3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65938.57元、翡翠花生玉器摆件1件、白色玉器二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分别执行)。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由侦查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证明潘某3因犯受贿罪,相关财产被处没收且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除房产外,无其他财产;证据5.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证明(1)潘某3患有XXX肝硬化需要保外就医,暂不宜收监执行,(2)潘某3保外就医期间非但不能入职其他单位,且需要高额医疗开销;证据6.关于给予潘某3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证明市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并经市委常委会议2013年4月11日批准,给予潘某3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潘某3已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无退休收入;证据7. (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1)潘某3与金某离婚,未分配到任何财产,不具备向潘某2支付抚养费的能力,(2)潘某3无需向潘某2支付抚养费;证据8.原登记在被继承人潘某3名下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华文街x号xxxx房《广州市房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穗存量房合字2304000xxxx,签约时间:2023年4月2日,建筑面积160.1233平方米,带家私家电)、证据9.该1801房过户登记到潘某1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证据8-9共同证明(1)该1801房的转让价款为134765元,(2)在潘某3在世时转让给潘某1,该财产与遗产无关,(3)潘某1超出上述房款支付给潘某3的款项与房款无关;证据10.潘某1名下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xx号之三xxxx房的房产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某某2001xxxx号)、证据11.房屋租赁合同(编号:1905xxxx)、证据12.2019年7月18日租户信息,证据10-12共同证明(1)在潘某1名下该2804房于2019年7月24日起出租给案外人王丽丽居住,约定每月租金8500元,租金转入潘某3名下招商银行账户62xxx0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潘某3为潘某1代为收取租金,故该租金不属于潘某3的遗产;证据13.陆某某名下坐落于广州市北较场路x号之四xxx房的房产证(穗房地证字第某某9xxxx号)、证据14.2017年2月29日该602房潘某3手写出租信息、证据15.判定陆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判决书,证据13-15共同证明(1)该xxx房从2017年1月1日起出租给案外人张立忠、袁丁居住,约定每月租金4200元,租期一年,租金转入潘某3名下招商银行账户62xxx0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陆某某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潘某1担任其监护人,(3)潘某3为潘某1代为收取租金,故该租金不属于潘某3的遗产,(4)潘某3私自挪用陆某某社保卡内的金额为己所用;证据16.潘某1向潘某3的转账凭证[潘某1已提供了手机银行的银行流水,可通过银行流水佐证手机银行截图]
证据17.潘某3向潘某2、金某转账的手机银行截图[潘某1称是潘某1使用手机拍摄潘某3的手机截图]、证据18.潘某3便笺[潘某1称是潘某1使用手机拍摄潘某3的物品],证据16-18共同证明(1)潘某3的日常花销来源于潘某1的赡养、并代潘某1收取租金、托管潘某1个人财产,(2)潘某3为讨好金某、潘某2,将潘某1交由其代管的款项擅自挪用,先后向金某转账不低于1371506元,向潘某2转账不低于1447000元;证据19.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有原件],证明潘某3与潘某1是父子关系;证据20.公证书[有原件],证明(1)广州市天河区华文街x号xxxx房于2000年5月26日前已由潘某3一次性支付房款并取得产权,属于潘某3个人财产,(2)潘某3与金某于2004年3月6日才登记结婚,金某在证人证言中自称:“体育东路华文街xxxx号房产”属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给潘某3的说辞有违诚实信用,金某作为潘某2母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所作的证言不可信;证据21.央视网新闻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证书[虽未提供可信时间戳的TSA文件,但根据截图的https://news.cntv.cn/20120801/110934.shtml网址可调转该新闻]、证据22.四川卫视新闻截图及可信时间戳[有可信时间戳的TSA文件],证据21-22共同证明潘某3自称其与金某的婚姻,是其变化的开始。潘某3晚年昏聩、大贪特贪的主要原因是讨好金某欢心,满足金某奢靡生活的需求,以致沦为阶下囚;证据23.入院记录(2023年10月18日)[有原件],证明潘某3经诊断为“肝性脑病”,该病症表现为:会引起患者的行为、情绪、睡眠、言语或者行为方式发生异常变化,严重者出现意识障碍、行为失常和昏迷,潘某3在潘某1、潘某2、金某面前的言行不一致有疾病原因,因此,潘某2提供涉及潘某3的视频、微信聊天内容不能代表潘某3真实意思表示;证据24.留学梦-8090在澳洲第四集补习天才纪录片截图(完整视频附光盘)、证据25.广州大学附属中学成绩证明,证据24-25共同证明(1)潘某1(14岁,即1998年)前两次出国留学,基于语言不通,无法融入国外生活进而回国,在广州大学附属中学顺利完成初中学业,校内成绩优异,并非金某所捏造的因违反学校规定被除名遣送回国,(2)潘某1第三次出国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考上新西兰医科大学(潘某1不到18岁,即2001年),因母亲病重不得已放弃国外学业回国,(3)待母亲病情稳定后,潘某1再次出国,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迪肯大学的明星,并先后五次获得全校单科目最高成绩,获得学院荣誉毕业生榜第一名,(4)潘某1在迪肯大学就读期间,及通过给其他人补习方式赚取学费及生活补贴,并于2005年开办2Future教育机构,提供大学补习与雅思培训服务,反观金某于2004年才与潘某3登记结婚,那时20岁的潘某1已是迪肯大学的学霸,并通过给他人补习赚取第一桶金。因此,金某所称潘某1能够出国留学是其给予机会并承担潘某1所有出国留学费用纯属金某恶意诋毁潘某1名义并树立自己圣母形象;证明26.广州新塘华侨公墓存放信息卡,证明潘某3骨灰在火化后即已安放至广州新塘华侨公墓,不存在潘某2所称的至今仍丢在殡仪馆不管不顾;证据2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州贤雄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证明金某所称潘某3有开办公司有稳定收入来源,经查询该公司注册资本仅为10万元,即使潘某3持股30%,也仅投资3万元;并且根据聊天记录潘某3明确潘某1进行股权代持,实际上,潘某1并未持有该公司股份,因此金某所述潘某3有经营收入为不实陈述;证据28.情况说明(潘某3主治医师张剑),证明潘某3就医均由潘某1或保姆陪同;证据29.情况说明(潘淅),证明(1)潘某3判刑后的实际生活情况、潘某1对潘某3的日常生活照顾及赡养,(2)保险柜由潘淅保管,当众打开保险柜,未发现有遗嘱,(3)潘某3早年就在本人及其亲友面前自称将华文街x号xxxx房赠与潘某1做婚房。另,潘某1曾拟提出反诉请求,但当庭撤回了反诉申请,故同步撤回了反诉证据。
潘某2发表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认可。首先,潘某1提供的微信朋友圈仅有2015年、2017年、2019年及2023年的零星几条记录,不能证明潘某1长期陪伴潘某3,更无法证明潘某1为潘某3提供了经济支持;其次,潘某1在2023年10月22日即潘某3临终病危之际,不是陪伴在潘某3的病床面前,而是到潘某3的住处将所有财产转移,可见潘某1所谓的父子情深,也不过是其自导自演的一出戏而已。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认可。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无法反映事情的全貌,应以潘某2提供的完整的聊天记录为准;第二,潘某3于2023年10月22日死亡,但潘某1却一直隐瞒潘某3死亡的消息,直至2023年11月2日其转移了所有财产之后方告知潘某2父亲死亡;第三,2023年11月2日潘某2问潘某1葬礼的具体安排,准备买机票回国,但潘某1让潘某2云参与葬礼不要回来;第四,潘某2心急如焚自行买机票回国并告知潘某1回国的信息,但潘某1自此失联拒不回应,导致潘某2至今未能尽孝;第五,潘某2与母亲自行去医院及殡仪馆了解父亲的治疗及葬礼情况,但因为死亡证明在潘某1处,潘某1拒绝提供协助,导致潘某2至今未能知晓父亲骨灰的具体存放位置,未能参与拜祭;第六,据潘某2与姑姑等人联系得知,潘某1并未通知亲属好友送别父亲,亦未将父亲骨灰下葬入土为安,至今仍丢在殡仪馆不管。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认可。首先,潘某2发布的视频是2023年10月过生日的视频,并非2023年11月父亲死亡后参加娱乐活动;其次,潘某2不想让他人知晓其与潘某3的关系,为了顺利请假回国,只能忍痛营造相安无事的假象。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认可。首先,该刑事判决仅没收潘某3财产30万元,并非没收其全部财产,无法证明潘某3无其他财产;其次,该判决认定潘某3的犯罪数额为:财物折合人民币2593622.37元、现金(包括转账)人民币820000元、港币110000元、美元5000元。潘某3在该案判决前已退出违法所得2865938.57元、翡翠花生玉器摆件1件、白色玉器二件,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的金额为人民币587933.8元及美元5000元,上述款项早已执行完毕。该判决并非追缴潘某3的全部财产,更无法证明潘某3已无其他财产。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认可。潘某3患病予以监外执行,并不能证明潘某3不可以入职其他单位或者有其他收入。根据潘某2申请的(2023)粤0104民调令2414号《律师调查令(回执)》查到的证据[见潘某2证据12],证明潘某3有工作单位为广浩人力资源公司,另,根据潘某2提供的证据26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潘某3确认其持有广州贤雄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由此可见,潘某1声称潘某3无工作无收入不属实。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认可。潘某3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不能证明其无其他收入。潘某3并未被罚没全部财产,其尚有积蓄有房产,而且潘某3有工作单位,并持有广州贤雄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潘某1主张潘某3无收入与事实不符。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认可。潘某2父母离婚时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非潘某1所述潘某3未分得财产,潘某3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华文街x号xxxx房就归潘某3所有。证据8-9,真实性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首先,1801房的市场价值远远高于134765元,故该买卖合同是潘某3与潘某1为避税而签订的,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根据潘某32023年10月发送给潘某2的遗嘱,其确认1801房已作价1000万元卖给潘某1,其中50万元还潘某1支付的医疗费、50万元留给潘某1作为紧急救护费用、赠送200万元给潘某1结婚,潘某1应付给潘某3的费用为700万元,正好与潘某1提供的其转账支付给潘某3的款项金额相对应,恰好证实了实际购房款为1000万元,并非134765元。证据10-12,其中证据10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认可,证据11-12三性均不予认可。首先,潘某1仅提供了租赁合同,未提供证据证明租户将租金支付至潘某3账号,无法证明潘某3代收了潘某1的租金;第二,证据12租户信息并非潘某3所书写,该字体与潘某3提供的证据18便签上的字体明显不一致;第三,退一万步讲,即便所有租金均转至潘某3账户,但总金额也仅仅30.6万元,远远低于潘某1所主张的144万元;第四,即使假设所有租金转至潘某3账户,但是潘某2主张的款项绝大部分都是从潘某3的其他银行转到潘某3的招行账户,与潘某1转到潘某3招行账号的款项没有任何关系;第五,即使假设租金转到潘某3账户,但租金发生时间是几年前,而银行存款是种类物,潘某3的账户在这些年有很多进出往来,不能证明租金收入就是潘某3现在遗留的存款。证据13-15,其中证据13和证据15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认可,证据14三性均不予认可。首先,潘某1并未提供租房合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租户将租金支付至潘某3账号,无法证明潘某3代收了潘某1租金;第二,证据14出租信息并非潘某3所书写,该字体与潘某1提供的证据18便签上的字体明显不一致;第三,退一万步讲,即使所有租金均转至潘某3账户,根据该信息代收租金总额也仅5.04万元,远远低于潘某1所主张的144万元;第四,即使假设所有租金转至潘某3账户,但是潘某2主张的款项绝大部分都是从潘某3的其他银行转到潘某3的招行账户,与潘某1转到潘某3招行账号的款项没有任何关系;第五,即使假设租金转到潘某3账户,但租金发生时间是几年前,而银行存款是种类物,潘某3的账户在这些年有很多进出往来,不能证明租金收入就是潘某3现在遗留的存款。证据16-18,潘某3资金来源明细的三性不予确认,潘某1未能当庭出示其称该证据所依据的手机原始载体,虽然有二维码,但未经当庭打开文件,因此无法确认流水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即使假设潘某1证据是真实的,潘某2也不认可其证明内容。首先,潘某1提供的转账记录仅截取了部分内容,并不完整,不能反映潘某3与潘某1之间的实际经济往来;第二,潘某1支付给潘某3的款项仅为银行转账的705万元及支付宝转账的84964元,潘某1罗列的所谓澳币现金、所谓租金及从陆某某社保账户私自拿钱金额,潘某1并未提供相应的转账凭证,而其提供的潘某3便签中也未载明,故不是事实;第三,潘某1支付给潘某3的款项为医疗费及购房款,并非代管款:(1)潘某1支付给潘某3的款项中,2020年4月26日银行转账6万元、支付宝转账84964元为医疗费,该款项与证据18便签载明内容相对应,该部分款项潘某3已从购房款中抵扣;(2)潘某1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潘某3的剩余金额699万元实为购房款,该金额与潘某3遗嘱中明确的房产处置金额700万元(1000万元购房款-还医疗款50万元-紧急救护费用50万元-赠与潘某1结婚款项200万元)相对应。另,该699万元中的650万元的付款时间(2023年2月-4月)与潘某1和潘某3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2023年4月)一致。上述事实已足以证明699万元实际为潘某1购买1801房的购房款,并非潘某1所称的代管款;第四,潘某1声称其转账支付给潘某3的款项是委托潘某3代管,明显有悖常理:(1)潘某1作为成年人,完全有能力管理自己的财产,没有委托给年事已高的潘某3代管的必要;(2)潘某1明知潘某3身患重病身体每况愈下,在此情形下潘某1不可能将自己的财产交由潘某3代管,即使是代管,其也应该与潘某3明确款项的性质,避免当成遗产处理,但潘某1掌握了潘某3包括手机在内的所有物品,却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的代管关系,恰好证明了代管关系不存在;(3)潘某3有记账的习惯,潘某1转给潘某3的医疗款,小至5000元,大至150000元,潘某3均记录在案。如果其代管潘某1巨额款项,潘某3的便笺中理应体现,但潘某1提供的便笺中并未提及该款项,恰好说明潘某1主张潘某3代管款项不属实;第五,潘某1提供的证据18便笺中显示潘某1支付的潘某3医疗费约561000元,与潘某3的遗嘱中载明的偿还潘某150万元的医疗费相对应,证明潘某3的遗嘱与事实相符,该证据也恰好证明潘某1将潘某3的所有物品转移的事实;第六,潘某3生前向潘某2及金某付款与本案无关,该款项是潘某3对自有财产的处置,并不属于遗产。另潘某3向潘某2、金某付款的时间,早于潘某1向潘某3转账的时间,恰好证明了潘某3是有财产的,且其支付给潘某2及金某的款项,并非潘某1所谓的代管款。证据19,三性确认。潘某1确系潘某3的儿子,但潘某2也是潘某3的女儿,双方地位平等,潘某1并不比潘某2地位高,更无权也不该在父亲死后欺负妹妹。证据20,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认可:(1)潘某3于2020年4月7日发微信给金某称:“如果当年你没离婚,这房子应该全归你的”(见潘某2证据三P8),由此可见,这房子本来就是要给金某的,金某说她对这房子曾有份额并非虚言;(2)该证据可见:潘某32000年5月26日购买房屋的价格为134764.74元,而时隔23年之后的2023年4月2日,潘某1与潘某3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购买款为134765元。2000年和2023年的房屋交易价格几乎一样,很容易看出《存量房买卖合同》的交易价格仅是为了避税,而非双方的真实交易价格;(3)2023年2月16日,金某发微信问潘某3“18楼处理了吗?”,潘某3回复“处理了,九百八十万,还没收齐钱”;上述微信聊天记录进一步证明了该房2023年4月卖给潘某1的实际交易价格不是《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134765元;(4)该文件放置在保险箱中,潘某1提交该份证据恰巧证明潘某1拿走了包括遗嘱在内的保险箱中的贵重物品。证据21-22,三性均不认可。这些网页、视频经过撰稿人、发布人的编辑及剪辑,是撰稿人的猎奇观点,并非客观事实。证据23,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认可:(1)潘某1声称肝性脑病会导致行为方式发生异常变化并没有任何科学依据,也并未提供任何潘某3行为失常的实例证据;(2)潘某1也未提交任何潘某3在潘某2及金某面前的言行与在其面前的言行不一致的实例证据;(3)入院记录的主诉及现病史部分内容,是潘某1将潘某3送医时,潘某1所作的单方陈述,并非客观事实;(4)该证据并不能反映潘某3在立遗嘱之时,以及向潘某2和金某披露遗嘱之时是神智不清的状态;(5)恰恰相反,潘某2证据22的视频显示潘某3在亲自向潘某2展示遗嘱时神智清醒,逻辑清晰,表达流畅,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证据24-29,系潘某12024年5月16日庭审前才提交的,2024年4月16日潘某1在法院原定开庭时一直以程序问题干扰庭审,当时为了迁就潘某1意见,法庭重新指定举证、质证期,给予了潘某115日举证期,即潘某1举证期限于2024年4月30日截止,本着平等、对等的意见,对潘某1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不予质证,请求法庭不予采纳。经查看该证据三性存疑,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潘某2庭后对上述证据提交说明,但并非正式的质证意见,仅是作为参考。潘某1对此说明:证据24-29是为了推翻金某的证人证言,为了查明事实提交的证据,且其中证据25系潘某1于2024年5月13日才取得的新证据。
2024年4月30日,潘某1申请对潘某2提供的录制视频(即潘某2证据22)的完整性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粤鑫证司法鉴定所〔2023〕司鉴字第13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未发现检材1录像[一审法院注:即文件名为“潘某3向女儿潘某2交代遗嘱事宜的视频.mp4”的录像文件]经过剪辑处理。潘某2质证认为:对鉴定意见三性确认,该证据明确记载了被继承人潘某3在生前立有遗嘱,并将遗嘱锁在保险柜里,再结合潘某1在潘某3死后所实施的快速转移潘某3银行存款的行为以及在潘某2未到场的情况下就私自打开保险柜取走柜内财物的行为等予以判断,潘某1实施了隐匿遗嘱等侵害潘某2继承权的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潘某1质证意见:一、潘某2提供的比对样本1(即潘某2所称的视频原件)非原件。二、遗嘱鉴定内容。三、鉴定程序违法。1.没有核实对比样本是否为原始录像即开展比对鉴定;2.违反检验程序。四、鉴定结果无法排除所鉴定视频已经过剪辑,因此该视频不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五、潘某2[应为“潘某1”之笔误]请求重新鉴定,并再次请求法院调取其他相关证据。
潘某1于2024年9月5日向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交纳了上述鉴定的鉴定费3100元。
2025年5月19日,潘某1再次向一审法院提出电脑遗嘱展示的录像真实性(包括原始性和完整性)的鉴定申请。
另,潘某2在提起本案诉讼后因申请财产保全,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了保全责任保险费4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诉讼主体。本案被继承人为潘某3,其先后与三任妻子结婚离婚。潘某1是其与第一任配偶陆某某的婚生儿子;其与第二任配偶宁某某无生育子女;潘某2是其与第三任配偶金某的婚生女儿。潘某3生前无收养子女,其父亲潘某某、母亲罗某某均已死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潘某2、潘某1属于被继承人潘某3在法律意义上的法定继承人。潘某2主张本案应按遗嘱来继承,本案故将按遗嘱继承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处理。
二、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继承人潘某3生前有否立下遗嘱、遗嘱形式、遗嘱效力的争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3"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一审法院对该遗嘱争议焦点综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陈述、书面证据、聊天对话内容、证人证言等分析如下:1.潘某2母亲金某提供有从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与被继承人潘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未能提供原始载体],提及被继承人将做手术,有遗嘱在保险箱里,台式电脑也有;如果当年金某没有与被继承人离婚,房子应该全归金某的,现在只有兄妹二人来分了;遗嘱不用公证,手写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银行账号和密码都在遗嘱中等聊天内容。2.潘某2提供有2021年10月31日与被继承人潘某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未能提供原始载体],提及第二天手术,如有意外打开家里书房电脑,里面所有交代都有;家里保险箱在衣柜里面,遗嘱和潘某2的保险受益都在里面等聊天内容。3.潘某1虽然对上述第1点、第2点微信聊天内容认为未有提供原始载体而不予认可,但是通过潘某1代理人在一审法院第二次庭审笔录第9页所记载的“被代:......在潘某3死亡后,潘某1查看潘某3手机才发现潘某3有向潘某2转账,不清楚转账的性质。”的陈述可知,潘某1是具备可以打开被继承人潘某3手机进行微信内容核实的条件的,即潘某1完全可以自行打开被继承人的手机查看相关信息,如果发现被继承人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潘某2或金某提供的不一致,或许有利于法院认定潘某2和证人金某违反诚信诉讼原则,或许认定潘某2方作虚假陈述,这样的话明显对潘某1是有利的,但潘某1却未出示被继承人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供法院核查或与对方当事人当庭对质,潘某1该做法明显有违举证逻辑。4.被继承人潘某3在2023年2月16日与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有手机原始载体]中,提及“如果潘某3‘走了’[指死亡],剩下的现金都是潘某2的,在遗嘱中写了”等聊天内容,证明被继承人是从不间断地重复确认其是立有遗嘱的,具有立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具体内容及行为,该事实更能支持潘某2主张的观点。5.潘某2提供的2023年8月14日录像记载被继承人生前有向潘某2交代并在电脑屏幕出示过其立有遗嘱,整个过程可见被继承人在房间内一直带引着潘某2行走,行动自如、神志清晰、对答如流,可自行输入密码开启电脑展示电脑所存遗嘱电子版,并不存在潘某1所称被继承人晚年昏聩、言语反复、隐瞒事实的情形。6.被继承人在2023年10月1日与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有手机原始载体]中,提及被继承人在ICU,趁着还清醒,把剩下能够动的全转给潘某2,潘某2可按遗嘱继承,遗嘱在铁箱子里,有打印版,遗嘱发了电子版给潘某2,大概有六百多万等聊天内容,该证据内容与潘某2起诉的事实主张相符。7.被继承人在2023年10月1日与潘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有手机原始载体]中,该聊天与上述第6点金某聊天时间、内容均一一吻合,充分证明被继承人确有发送了相对应的《遗嘱打印版》电子版遗嘱给潘某2,证实被继承人生前遗愿的真实性和意思表示,故可作为本案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8.假设按照潘某1答辩所称被继承人系潘某1一个人赡养及尽孝的,那么在被继承人2023年10月22日晚上临终一刻,潘某1理应在医院陪伴、护理和照料,但是潘某1并非在医院陪伴,却提前于当日下午4时许前往被继承人住处搬走不少东西,特别是搬走了包括导致本案极具争议的保险箱和电脑,存在言行不一的矛盾,也存在严重的过错。9.潘某1不在第一时间向至亲的同父妹妹潘某2告知被继承人死亡的消息,时隔11日后的2023年11月2日才告知,有违常理。10.潘某1在2023年11月2日与潘某2微信对话中,对潘某2所问“爸爸有留遗嘱吗?”回复:“他有交代......”充分证明潘某1亦自认被继承人生前是有遗嘱交代的,但潘某1并无提供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手机通话或聊天记录等证据说明被继承人是如何交代给他的,故不能排除潘某1存在打开了家里台式电脑或保险箱发现有遗嘱后做出本能回答的可能性。11.潘某1明知自己并非被继承人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知道潘某2也应是合法继承人之一,却没有保留被继承人遗物现场,等待潘某2回国一同清点,即使潘某2回国尚需时日会拖延处理,潘某1亦可以立即会同身处广州的潘某2母亲金某到场清点,也可以邀请亲属见证、申请公证机构进行保全,而潘某1却擅自采取搬东西、开保险箱的方式处理了现场,于情于理不合,潘某1故应对其擅自处理现场行为导致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严重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2.在2023年11月2日金某与被继承人生前的保姆韦姐通话过程中,韦姐陈述被继承人对其说过立有遗嘱,遗嘱里面还写好了其的名字;被继承人去了ICU后潘某1就把那些画、保险柜、电脑、不值钱的全部搬走了;潘某1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几天还骗其说没死,该证据间接具有一定的辅助证明力。13.潘某2在2023年11月11日回国后无法联系到潘某1,潘某1一直失联的行为,有违常理,说明潘某1并不抱有解决问题应有的态度。14.关于潘某1认为电子版遗嘱不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34" 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 \l "tiao_1139" 一千一百三十九条中的遗嘱要件和生效条件的抗辩观点,一审法院从上述各项事实情形可综合认定并非单单仅有电子遗嘱一种形式的,至于是否存在自书遗嘱、打印遗嘱或其他形式的遗嘱,遗嘱又是否符合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法定形式要件已无从考究,而无法还原客观事实的过错及责任完全在于潘某1。综上1至14点,潘某2关于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事实主张,证据充分,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具有较强证据优势;反之潘某1擅自处理遗产现场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并因其过错产生了严重的法律后果,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应由潘某1自行承担,一审法院故对潘某1抗辩“保险柜中并无潘某3所说的遗嘱”的意见不予采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36" 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自书遗嘱、第 \l "tiao_1136" 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 \l "tiao_27" 二十七条规定,认定被继承人潘某3生前立有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的书面遗嘱。至于遗嘱的内容则以现有证据可显示的最后一份即2023年10月1日潘某3向潘某2发送的《遗嘱打印版.docx》内容为准。
另,前述关于遗嘱合法有效的认定是在综合各方面因素的情况下才作出的,并非单单凭电脑展示的电子版遗嘱进行孤证认定,潘某1在本案提出了其完整性鉴定申请,一审法院遂依法委托了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依合法程序进行鉴定,但作出鉴定结论后,潘某1又申请重新鉴定或调查取证,明显存在恶意拖延审判、阻却潘某2尽快实现合法权益的情形,一审法院故对潘某1该申请不予采纳。
三、关于潘某1是否具有继承权丧失情形的争议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5" 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 \l "tiao_1125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125_kuan_1_xiang_4" 四项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本案中,虽然未有直接证据证实潘某1隐匿或者销毁了遗嘱,但是从前述第二点争议焦点的综合分析认定结果可见,本案对潘某1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有足够证据存在合理怀疑,而鉴于潘某1的行为尚未达到丧失继承权的情节严重情形,一审法院故不认定潘某1丧失继承权。
四、关于本案现潘某2主张遗嘱继承的对应争议遗产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案件不可处理范围的问题。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已对潘某3作出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对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65938.57元、翡翠花生玉器摆件1件、白色玉器二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分别执行);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由侦查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该节,因在此后十多年间至今并无有关部门再对本案潘某2主张遗嘱继承的遗产标的进行违法定性处理,亦未有相关部门继续追缴或责令退缴情形,另在事实认定上亦无法断定潘某3没有其他合法财产(见下述),因此,本案对潘某2主张的被继承人潘某3的遗产标的范围进行民事法律关系的调处。
五、关于本案争议遗产权属确认以及继承份额认定问题。
1.关于潘某1主张被继承人潘某3没有经济来源,不具备巨额遗产可分配;被继承人擅自挪用潘某1的个人财产(包括潘某3代管潘某1个人财产、代收租)赠与他人(包括潘某2)无效的问题。一审法院对该争议分析如下:(一)关于潘某1主张被继承人潘某3除房产外,无其他财产的问题。①除生效刑事判决没收、追缴违法所得外,无法断定潘某3没有其他合法财产;②据潘某2申请的(2023)粤0104民调令2414号《律师调查令(回执)》查到的证据可证明潘某3有工作单位为广浩人力资源公司;另,被继承人在2022年8月28日与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和朋友合作成立公司,业务已经开始了;③被继承人名下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华文街x号xxxx房建筑面积160.1233平方米(带家私电器)在2023年4月2日转让给潘某1的合同价款为134765元,该价格明显脱离市场价值,不具合理性。反而真实价格与2023年10月1日《遗嘱打印版.docx》中“遗产分配(1)体育东路华文街x号xxxx房产已作价10000万元卖给潘某1己还给潘某150万元医药费。留给潘某150万元作为我的紧急救护费用。同时赠送潘某1结婚200万元”的内容更能相互对应。其中“作价10000万元”的文字表述金额是一个亿,但审查其一,2023年2月16日金某发微信问潘某3“18楼处理了吗?”潘某3回复“处理了,九百八十万,还没收齐钱”的谈话内容;其二,被继承人的家庭结构亦不可能存在一个亿的房产作价款项往来;其三,所涉1801房屋同样不可能存在一个亿的市场价值,故一审法院综合可认定“作价10000万元”为笔误,应为“1000万元”。(二)关于被继承人潘某3是否代管潘某1个人财产、代收租的问题。①潘某1所称被继承人代收租金的转账金额、转账路径、发生时间并不能对应;②潘某1主张将其个人财产交由被继承人代管,但未有提供相关的代管协议、代持协议、委托书、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③潘某1提供的《潘某3资金来源(潘某1转账、代收租金、挪用现金)》表大额款项共7050000元发生时间从2020年4月26日至2023年4月13日,审查其一,被继承人在2020年11月、2021年10月已因患病要做手术,每次手术都可能生死未卜,潘某1在被继承人患重病期间将财产交给被继承人代管,与生活逻辑不符;其二,潘某1向被继承人大额转账款项只支付至2024年4月13日,规律的行为却戛然而止,此后毫无操作,并不能解释合理原因,但该时间段和金额反而正好对应2023年10月1日《遗嘱打印版.docx》中“遗产分配(1)体育东路华文街x号xxxx房产已作价10000万元卖给潘某1己还给潘某150万元医药费。留给潘某150万元作为我的紧急救护费用。同时赠送潘某1结婚200万元”的内容,即潘某1需支付被继承人的房产处置金额约700万元(1000万元购房款-还医疗款50万元-紧急救护费用50万元-赠与潘某1结婚款项200万元),时间和金额亦与潘某2母亲金某与被继承人的聊天记录相对应;④在物权理论方面,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含存款)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潘某1现并无充分有力的反驳证据予以否定或推翻。综合上述(一)(二)分析意见,一审法院故依法认定2023年10月1日《遗嘱打印版.docx》中(2)(7)项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物品全部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并按照遗嘱意愿确认由潘某2一人继承。由于查明潘某1擅自将被继承人名下2023年10月1日《遗嘱打印版.docx》中(2)(7)项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遗产全部转移至潘某1名下,侵害了潘某2的合法继承权利,潘某2要求潘某1予以返还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中本案对潘某1转移提取至潘某1处的款项6407156.1元(见潘某2提供的《被继承人潘某3遗产明细表》)判令由潘某1返还给潘某2。被继承人潘某3名下的50000份额兴业银行理财(兴动多策略封闭式20A,账户代号:39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按照遗嘱则由潘某2一人继承。
2.潘某1另转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的总金额493092.88元(见潘某2提供的《被继承人潘某3遗产明细表》),因涉及案外人权益,且本案无法确定该款项性质和效力,故本案不予处理。相关当事人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
3.潘某2起诉时曾主张潘某1返还2023年10月1日《遗嘱打印版.docx》中(5)(6)项的被继承人遗留给潘某2的关山月樱花图一幅,黄胄八骏图一幅,林墉的鹰图三幅以及百达翡丽手表一只(见《被继承人潘某3遗产明细表》最后一页物品一栏),鉴于潘某2已于2024年5月16日当庭撤回了相应诉讼请求,故本案亦不予处理。相关当事人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
4.关于2023年10月1日《遗嘱打印版.docx》中(4)(8)至(10)项的事宜,同理相关当事人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
六、关于潘某2主张的保全担保费4800元。在本案继承纠纷法律关系中,属潘某2维权成本费用,应由潘某2自行承担,本案不再作判项处理。
七、关于潘某1交纳的鉴定费3100元。鉴于鉴定结论未对潘某1申请主张予以支持,该费用故应由潘某1自行承担,本案不再作判项处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79" 一百七十九条第 \l "tiao_179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79_kuan_1_xiang_4" 四项、第 \l "tiao_1123"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 \l "tiao_1133" 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 \l "tiao_1133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133_kuan_2" 二款、第 \l "tiao_1134" 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 \l "tiao_1136" 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 \l "tiao_1142" 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 \l "tiao_1142_kuan_1" 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 \l "tiao_27" 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67" 六十七条第 \l "tiao_67_kuan_1" 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潘某1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潘某2继承款项6407156.1元。二、被继承人潘某3名下遗留的50000份额兴业银行理财(兴动多策略封闭式20A,账户代号:39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由潘某2一人继承。三、驳回潘某2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64" 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07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潘某2均已预交),由潘某2负担50000元,潘某1负担1578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潘某1提交证据如下:1.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华文街8号的物业服务企业于2024年4月1日出具的《居住/实际居住情况证明》;2.潘某1缴纳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华文街x号xxxx房物业管理费、车位服务费、车位管理费的发票及通过手机缴纳电费的相关记录;3.被继承人潘某3于2023年9月30日21:35至2023年10月1日21:36的病程记录及门诊病历。潘某2质证称,对证据1、证据2,物管公司不能证明某一个人在某一个房屋持续性居住,物管费发票是2022年2月、5月、8月以及2023年3月,电费只是2022年4月到7月、9月,物管费发票、电费发票无法证明潘某1在1801房持续性居住一年。对证据3,潘某3当时未进ICU,该情况在一审双方已经核实微信聊天记录,潘某1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
本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l "tiao_321" 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原审是否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三、潘某2提供的被继承人潘某3电子版《遗嘱打印版.docx》是否真实有效;四、潘某1在潘某3去世前转移的财产是否应纳入遗产范围;五、潘某3名下账户资金是否属于潘某1交其代管的财产。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34" 三十四条关于继承纠纷专属管辖之规定,本案管辖权的确定需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为依据。关于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认定,本案所转移的银行账户款项的开户行较多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故越秀区可认定为本案主要遗产所在地。故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潘某1关于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案外人刘某英与保姆系潘某3遗嘱中涉及的债权债务人,其权利基础为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请求权,与本案遗嘱继承纠纷的诉讼标的无直接关联,该二人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原审未追加二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正当。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案电子版遗嘱的真实性可从以下方面认定:其一,潘某2母亲金某在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多次与被继承人潘某3聊天,被继承人多次提及其立下有遗嘱以及将存款交由潘某2继承等内容。其二,潘某2与被继承人在2023年10月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上述金某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聊天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案潘某3在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聊天及视频方式向潘某2及金某表明其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并详细交代了遗产分配方案。潘某3在同年8月14日的录像中向潘某2展示了电脑中保存的遗嘱内容,此时其神志清晰、表达准确,行为举止正常。此外,潘某3在2023年10月1日与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趁着还清醒,把剩下的全转给沁了,剩下的也是沁的”。潘某3在2023年10月1日通过微信向潘某2发送的《遗嘱打印版.docx》电子文档中,明确列明了银行账户信息、理财产品分配比例及其他资产归属,其内容完整、具体,且通过多次与金某及潘某2的沟通确认了遗嘱内容,表明其对遗嘱的订立具有持续性和一致性。其三,潘某3在2023年8月14日录像中明确指示纸质遗嘱存放位置及保险柜密码,与电子遗嘱内容相互印证。潘某2在一审中当庭出示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完整呈现潘某3发送《遗嘱打印版.docx》的过程,且转账记录验证微信号实名认证信息,形成完整证据链。其四,潘某1在潘某3病危期间密集转移资金的行为,与其辩称不知遗嘱内容存在逻辑矛盾,结合其掌握多个银行账户复杂操作密码的事实,可推定其实际知晓遗嘱相关内容。潘某1虽辩称上述多个账户的登录以及转账密码是被继承人于2022年口头告知其的,但是其该主张不符合常理,也缺乏证据支持。其五,关于遗嘱形式要件,虽电子文档本身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但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l "tiao_95" 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在潘某1控制遗嘱原件拒不提交的情况下,应推定潘某2主张的遗嘱内容真实有效。综上,原审结合本案事实认定遗嘱效力,说理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四。潘某3自2023年10月18日进入ICU后即处于神志不清状态,此有入院记录及监护仪数据佐证。潘某1在此期间操作的转账,无证据证明系潘某3真实意思表示,且潘某1关于被继承人生前转账不属于遗产的主张,与潘某3在微信聊天中明确将剩余资金指定由潘某2继承的意思表示相悖,故所涉款项应纳入遗产范围,潘某3主张案涉被继承人生前转账款项不属于遗产范围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五。潘某1主张其与潘某3存在财产代管关系,但未能提供书面协议、资金往来明细等直接证据。其提交的转账记录时间集中于2023年2月至4月,与涉案房产过户时段高度重合,难以证明是财产代管款。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潘某1未能完成代管关系成立的证明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潘某1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77" 一百七十七条第 \l "tiao_177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1"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780元,由上诉人潘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彭国强
审判员 邓 娟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卉 何嘉怡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l "tiao_277" 二百七十七条、第 \l "tiao_313" 三百一十三条、第 \l "tiao_314" 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48条 \l "tiao_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95条 \l "tiao_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2条 \l "tiao_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3条 \l "tiao_1125_kuan_1_xiang_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5条1款4项 \l "tiao_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 \l "tiao_1133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3条1款 \l "tiao_1133_kuan_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3条2款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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